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式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86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50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3339.9
申请日:2014-12-09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炳萍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韩亚楠
国际分类号:F04C29/02(2006.01);F04C18/3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3339.9,名称为“旋转式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771763U,公告日为2011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具有油池;和
压缩机构,所述压缩机构设在所述壳体内,所述压缩机构包括主轴承、气缸、副轴承、曲轴、活塞和滑片,所述主轴承设在所述气缸的顶部,且所述副轴承设在所述气缸的底部,所述主轴承、所述副轴承和所述气缸之间限定出压缩腔,所述曲轴贯穿所述主轴承、所述气缸和所述副轴承,所述曲轴具有偏心部,所述偏心部位于所述压缩腔内,所述活塞套设在所述偏心部上,所述气缸上形成有径向延伸的滑片槽,所述滑片可移动地设在所述滑片槽内,且所述滑片的内端与所述活塞的外周壁止抵,所述曲轴上形成有与所述油池连通的中心油孔,其中所述主轴承上形成有导油通道,所述导油通道具有进油口和出油口,所述进油口与所述中心油孔连通,且所述出油口与所述滑片槽连通以将所述油池内的润滑油输送至所述滑片槽并对所述滑片进行润滑,
所述导油通道包括彼此相连的第一导油段和第二导油段,所述第一导油段的远离所述第二导油段的一端为所述进油口,所述第二导油段上形成有所述出油口,其中所述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所述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所述进油口和所述出油口均为圆形,所述进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6mm,所述出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10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心部的上端面、所述活塞和所述主轴承的下表面之间限定出与所述中心油孔连通的油腔,其中所述进油口与所述油腔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通道沿所述主轴承的径向延伸。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油段的远离所述第一导油段的一端贯穿所述主轴承的外周壁,其中所述第二导油段的所述一端内设有密封塞以防止所述导油通道内的润滑油从所述导油通道的外端流出。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储油槽,所述储油槽形成在所述主轴承和所述气缸中的至少一个上,所述储油槽分别与所述出油口和所述滑片槽连通。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沿所述主轴承和所述气缸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周向延伸。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气缸的横截面上、 所述出油口的至少部分与所述储油槽重合。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的深度为h,所述h满足:0<h≤10mm。”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所述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所述进油口和所述出油口均为圆形,所述进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6mm,所述出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10mm。然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3、4、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在主轴承上设置有导油通道,可以达到申请人陈述的技术效果;区别“所述进油口和所述出油口均为圆形”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所述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所述进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6mm,所述出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10mm”属于根据流体动力学知识结合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设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径向油孔2.1和副轴承油孔5.1采用了间断且直接连通的方式,仅有曲轴副轴段径向油孔2.1和副轴承油孔5.1对接的一瞬间才能够完成向油槽6供油的过程,从而进行滑片的润滑;本申请通过限定出油腔,可以保证持续供油,从而解决曲轴的中心油孔无法持续向导油通道的进油口的问题;2)本申请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小于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进一步地将进油口的形状设置为圆形口,且直径为0<d≤6mm,将出油口的形状设置为圆形口,且直径为0<D≤10mm,由此,不但方便加工,而且还可以使润滑油由进油口顺利地进入到导油通道内,并由出油口顺利地流出,上述结构参数,是发明人经过艰苦的试验探索才惊奇地获得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对比文件1-2,没有能力对对比文件2进行根本性地改变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更无法预料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主轴承上设置导油通道,将润滑油输送至滑片槽内对滑片进行润滑,也取得了类似的技术效果;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两点区别特征,(1)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图5可以看出在径向油孔2.1和主轴承油孔1.1之间形成了一个比较深的容纳润滑油的腔体,只是与本申请的设置位置不同,这两个腔体的作用都是在两个不同的供油通道间起到一个缓冲作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油腔的种种作用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不能接受;(2)第一导油段和第二导油段的形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尺寸的设计目的是服务于更好地供油,该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偏心部的上端面、活塞和主轴承的下表面之间限定出与中心油孔连通的油腔,进油口与油腔连通,2)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进油口和出油口均为圆形,进油口的直径为d,d满足:0<d≤6mm,出油口的直径为D,D满足:0<D≤10mm。然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都能够解决滑片与滑片槽摩擦导致磨损、影响压缩机性能的技术问题,至于如何将润滑油供给至导油通道,能够想到多种供油通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技术要求及所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选择具体的设置方式;2)根据润滑油的特点,设置出油口的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具有进油口的导油段的横截面积,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述进油口和所述出油口均为圆形”属于常规形状选择,直径大小能够根据润滑效果经有限试验确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具有油池;和
压缩机构,所述压缩机构设在所述壳体内,所述压缩机构包括主轴承、气缸、副轴承、曲轴、活塞和滑片,所述主轴承设在所述气缸的顶部,且所述副轴承设在所述气缸的底部,所述主轴承、所述副轴承和所述气缸之间限定出压缩腔,所述曲轴贯穿所述主轴承、所述气缸和所述副轴承,所述曲轴具有偏心部,所述偏心部位于所述压缩腔内,所述活塞套设在所述偏心部上,所述气缸上形成有径向延伸的滑片槽,所述滑片可移动地设在所述滑片槽内,且所述滑片的内端与所述活塞的外周壁止抵,所述曲轴上形成有与所述油池连通的中心油孔,其中所述主轴承上形成有导油通道,所述导油通道具有进油口和出油口,所述进油口与所述中心油孔连通,且所述出油口与所述滑片槽连通以将所述油池内的润滑油输送至所述滑片槽并对所述滑片进行润滑,
所述导油通道包括彼此相连的第一导油段和第二导油段,所述第一导油段的远离所述第二导油段的一端为所述进油口,所述第二导油段上形成有所述出油口,其中所述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所述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所述进油口和所述出油口均为圆形,所述进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6mm,所述出油口的直径为D,所述D满足:0<D≤10mm,所述偏心部的上端面、所述活塞和所述主轴承的下表面之间限定出与所述中心油孔连通的油腔,其中所述进油口与所述油腔连通,所述第一导油段和所述第二导油段均沿所述主轴承的径向方向延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通道沿所述主轴承的径向延伸。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导油段的远离所述第一导油段的一端贯穿所述主轴承的外周壁,其中所述第二导油段的所述一端内设有密封塞以防止所述导油通道内的润滑油从所述导油通道的外端流出。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储油槽,所述储油槽形成在所述主轴承和所述气缸中的至少一个上,所述储油槽分别与所述出油口和所述滑片槽连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沿所述主轴承和所述气缸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周向延伸。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气缸的横截面上、所述出油口的至少部分与所述储油槽重合。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油槽的深度为h,所述h满足:0<h≤10mm。”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相较于滑片下部,由于润滑油供油不足导致滑片的上部润滑不够充分,从而出现气体泄漏或者磨耗增大的情况,从而影响压缩机的性能和可靠性,针对这一技术问题,本申请对滑片的供油路径以及供油结构进行了改进,结合压缩机构中各个部件的配合特点、运动特性,将导油通道设计成包括彼此相连的第一导油段和第二导油段,并且第一导油段和所述第二导油段均沿所述主轴承的径向方向延伸、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一方面,可以利用横截面积的变化,为导油通道的润滑油的运动提供动力,提高通道内润滑油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利用第一导油段和第二导油段的延伸方向特性、横截面积的变化特性结合压缩机构的旋转运动,可以利用压缩机构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为导油通道内的润滑油提供动力,进而可以进一步提升通道内润滑油的流动性;虽然现有技术中,对油路改进的方式有多种,具有横截面积不相等的油路结构并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4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1、0039-0041段,附图图5-6):包括壳体,壳体内具有油池,和设置在壳体内的压缩组件(相当于压缩机构),压缩组件包括主轴承1、气缸4、副轴承5、曲轴2、活塞和滑片,主轴承1设在气缸4的顶部,副轴承5设在气缸4的底部,主轴承1、副轴承5和气缸4之间限定出压缩腔,曲轴2贯穿主轴承1、气缸4和副轴承5,曲轴2具有偏心部,偏心部位于压缩腔内,活塞套设在偏心部上,气缸4上形成有径向延伸的滑片槽4.3,滑片可移动地设在滑片槽4.3内,滑片的内端与活塞的外周壁止抵(隐含公开),曲轴2上形成有与油池连通的纵向通孔2.3(相当于中心油孔),主轴承1上形成有主轴承油孔1.1(相当于导油通道),主轴承油孔1.1具有进油口和出油口,进油口与纵向通孔2.3连通,出油口与油槽6相通,油槽6设在滑片槽4.3的侧面并与滑片槽4.3相通(相当于公开了出油口与滑片槽相通以将油池内的润滑油输送至滑片槽并对滑片进行润滑),主轴承油孔1.1包括彼此相连的有进油口的第一导油段和有出油口的第二导油段,第一导油段的远离第二导油段的一端为进油口,第二导油段上形成有出油口,第一导油段和所述第二导油段均沿所述主轴承的径向方向延伸。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偏心部的上端面、活塞和主轴承的下表面之间限定出与中心油孔连通的油腔,进油口与油腔连通,2)第二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大于第一导油段的横截面积,进油口和出油口均为圆形,进油口的直径为d,d满足:0<d≤6mm,出油口的直径为D,D满足:0<D≤10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稳定供油以提高润滑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主轴承上设置导油通道以供给润滑油的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多种结构以将润滑油从中心油孔供给至导油通道,利用偏心部的上端面、活塞和主轴承的下表面之间限定出的空腔作为油腔,中心油孔、导油通道均与油腔连通实现持续供油,或者如对比文件2中曲轴上设置径向油孔,中心油孔、导油通道均与该径向油孔连通,以简化的结构形成供油通道,这些都是常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技术要求及所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选择具体的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润滑油具有流动阻力大的特点,其流动性与其粘度、压力以及供给管道的长度、内径十分相关,管道内径越小其流动性越差,这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为了顺畅输送润滑油,将具有出油口的导油段的横截面积增大,大于具有进油口的导油段的横截面积,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能够想到,且进油口、出油口设置为圆形是常规形状选择,其直径大小能够根据实际润滑效果经过有限试验确定合理的范围;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见附图图5):主轴承油孔1.1沿主轴承的径向延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见附图图5):形成有出油口的第二导油段的远离第一导油段的一端贯穿主轴承1的外周壁,第二导油段的该端内设有密封件以防止主轴承油孔1.1内的润滑油从所述主轴承油孔1.1的外端流出。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密封塞作为密封件是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见附图图5-6):旋转式压缩机进一步包括:油槽6(相当于储油槽),形成在气缸4上,油槽6与分别与出油口和滑片槽4.3相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7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油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润滑需求和效果来选择设置油槽的形状和尺寸,“储油槽沿所述主轴承和所述气缸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周向延伸”、“储油槽的深度为h,所述h满足:0<h≤10mm”,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能够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见附图图5-6):在气缸4上的横截面上、出油口的至少部分与油槽6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都是在主轴承上设置导油通道,并且导油通道都是沿着主轴承的径向方向延伸的,两者都能够解决滑片与滑片槽摩擦导致磨损、影响压缩机性能的技术问题;
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润滑油具有流动阻力大的特点,其流动性与其粘度、压力以及供给管道的长度、内径十分相关,在其粘度、压力相同和管道长度固定的情况下,管道内径越小其流动性越差,且沿着润滑油的流动方向,越往管道的后段其流动阻力越大,这些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为了顺畅输送润滑油,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能够容易想到使得管道内径整体增大或者将阻力增大的管道的后半段内径增大,即增大具有出油口的导油段的横截面积,使其大于具有进油口的导油段的横截面积,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再者,在面对如何将润滑油供给至导油通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多种结构,利用偏心部的上端面、活塞和主轴承的下表面之间限定出的空腔作为油腔,中心油孔、导油通道均与油腔连通实现持续供油,或者如对比文件2中曲轴上设置径向油孔,中心油孔、导油通道均与该径向油孔连通,以简化的结构形成供油通道,这些都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并且不同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技术要求及所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选择具体的设置方式,采用油腔结构时,压缩机构旋转时产生的离心力为润滑油的流动提供动力,从而增加润滑油的流动性,是能够预料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