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受控火花点火火焰核心流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34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50000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881.4
申请日:2014-03-07
复审请求人:伍德沃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韩薇
参审员:闫周
国际分类号:F02P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881.4,名称为“受控火花点火火焰核心流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伍德沃德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7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3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图1-29(即第1-2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2/0125287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076929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促进发动机运行中的燃烧的方法,包括:
从发动机的燃烧室接收空气/燃料混合物到火花塞的外壳内;
将接收的空气/燃料混合物在外壳内的火花间隙中点燃;
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引导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峰值流动速度为5米/秒或更大,且将残余气体从间隙清除。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火花间隙的高度H为2.5mm或更大,且间隙内的峰值流动速度为V,且其中H/V*360*RPM小于或等于3度发动机的曲轴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
将空气/燃料混合物以涡旋流围绕外壳的内部引导且引导到外壳的与燃烧室端部相对的端部;和
将在火花间隙中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从涡旋流屏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包括将离开火花间隙的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从涡旋流屏蔽。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尺寸,且包括在点燃火花间隙中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之后将由于空气/燃料混合物的燃烧导致的外壳中的最大压力延迟7度或更大的发动机的曲轴角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仅在点燃处于外壳的与燃烧室端部相对的半个内的基本上全部空气/燃料混合物之后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从外壳内部喷射到发动机的燃烧室内。
8. 一种用于发动机的火花塞,包括:
在火花塞的外壳内的火花间隙;和
在外壳的内部中的通道,在发动机运行期间所述通道从外壳外侧接收流动且引导该流动通过火花间隙主要地从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离开,
其特征在于,火花塞包括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带有速度控制管,所述速度控制管朝向火花塞的燃烧室端部延伸超过中心电极的端部,用于产生在火花间隙内的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的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适合于在火花间隙内产生5米/秒或更大的峰值流动速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间隙具有高度H且间隙中的峰值流动速度为V,且其中火花塞适合于产生小于或等于3度发动机的曲轴角度的H/V*360*RPM。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且H为2.5mm或更大。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尺寸的火花塞且所述通道向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延伸超过火花间隙的端部至少1.0mm。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火花塞,其中所述通道包括火花间隙且从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延伸离开超过火花间隙的相反端部至少0.1mm。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火花塞,包括:
在外壳的燃烧室端部中的定向为将流动引导到通道内的孔;和
在外壳的燃烧室端部中的定向为将流动围绕通道的外部引导且引导到与燃烧室端部相对的外壳的端部的孔。
15.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的尺寸;和
其中火花塞适合于在火花间隙中的火花之后的7度或更大的发动机曲轴角度中由于空气/燃料混合物的燃烧而达到外壳中的最大压力。
16.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包括:
金属壳体;
壳体内的电绝缘体;
从绝缘体延伸的中心电极;和
与中心电极一起限定火花间隙的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限定所述通道。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火花塞,其中超过一个接地电极限定所述通道且这些接地电极不相接触。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火花塞,其中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包括管,所述管限定所述通道且包括从管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延伸到壳体的臂。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火花塞,其中中心电极的轴向横截面为多边形。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火花塞,其中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将通道限定为在轴向横截面中具有与中心电极相同的形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引导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然而这种区别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产生在火花间隙内的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2)、多个接地电极。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数值“至少10%”是通过速度控制管236实现的。但是对比文件1的速度控制管236用于控制点火延迟时间,但是其没有这种速度控制的概念。也就是说,尽管对比文件1具有速度控制管236,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会想到使用其控制点火延迟时间,而不会想到将其用于速度控制,更不用说“至少10%”的数值。更何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试验获得该数值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教导或动机表明这样的结果对于现有技术系统将是成功的或有益的。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仅在本申请中提及,并没有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教导上述特征。除了本申请以外,没有对比文件能够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特征。并且,不能断言上述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综上所述,对比文件并没有明示或暗示地公开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具体值也不可能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得到。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了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通过“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一定速度进入外壳内并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也就是说两者在控制空气/燃料混合物的流动方式上相同。基于两者结构的相似性,以及燃烧过程的相似性,两者的“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均具有一定“流动速度”和“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并且均“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的流动速度”相对于“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大小程度(即10%),然而,基于两者的相似性,为了保持火焰的稳定性而确定“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引导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相似结构的火花塞的点燃空气/燃料混合物流动速度进行测量时容易获得的技术数据,属于一种常规技术手段。2)、实际上,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由于“急剧燃烧的膨胀作用”具有较高的流动速度,而进入外壳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的流动速度是受“负压作用”扩展形成的速度,前者速度应具有比后者速度较高或至少相同的速度范围,然而,将前者的速度限定为后者速度的10%以上这样一个数量级,这是显而易见的能够实现的。3)、结合汽车发动机的气缸燃烧过程类比如下:气缸具有“进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和“膨胀”(相当于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的峰值流动速度)两个冲程,由于气缸依靠“膨胀”冲程做工,发动机在膨胀冲程瞬时转速应高于进气冲程的瞬时转速,因此,膨胀冲程时气体扩散流速也高于进气冲程的气体扩散流速,那么显而易见地,膨胀冲程的气体流速在进气冲程气体流速的10%以上。进一步,如果发动机中的膨胀冲程没有活塞阻力的影响(这更类似于本申请的燃烧过程),任由膨胀冲程的的气体自由地流出气缸(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其排气速度会比进气将更快,更加显然地,排气速度在进气速度10%以上,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引导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然而这种区别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产生在火花间隙内的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2)、多个接地电极。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使被点燃和引导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移动进入第一级,其产生再循环区”,在独立权利要求8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在火花间隙的下游提供第一级,在火花间隙中点燃的流进入第一级并且第一级产生再循环区”。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说明书描述了在接地电极的速度控制管的前端处产生停滞区/空气动力学撞击区域,使得能够维持跨越火花间隙的压力差。该压力差促使新鲜空气/燃料混合物在从火花间隙的前部(即最接近盖和发动机气缸)到火花间隙的后部(即最接近预燃室,靠近火花塞本体)的方向上的流动。这种效果既不是公知常识也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本申请的说明书描述了第一级320关于维持压差和清除残余物的角色。预燃室304的第一级320被设计成从火花间隙接收新鲜进气并且从第一级清除残余进气并且远离火花间隙和中心电极。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或教导这种第一级,也没有教导第一级的这种益处和优点。
(2)本申请中,第一级320可起作用以将燃料限制到小的空间,使得通过点燃事件生成的火焰核心被保护且被控制,以不导致对于接地电极308和中心电极310的过度的损坏。由于压力差,火焰核心332行进到预燃室304的第一级320内,此处火焰核心332通过第一级320的相对小的尺寸保护不受外侧环境影响。第一级320用作火焰保持器。火焰核心向上移动到位于中心电极310中的凹槽332内。凹槽332然后将火焰核心引向接地电极308的面向后的台阶结构334。当主流动进入第一级320时,面向后的台阶造成了捕获在此位置的一些燃料的再循环区,这允许火焰核心略微膨胀同时也保护火焰核心不被进入火花间隙314的主流动熄灭。因此,凹槽332和面向后的台阶334形成了火焰保持器,所述火焰保持器保护火焰核心不受到更高速度的主流动328的影响。控制火焰核心332围绕中心电极310的流动可增加预燃室火花塞组件300的可使用寿命。这是由于第一级围绕中心电极310且仅允许小的火焰核心332在其周围燃烧,这与具有暴露的而不受保护的火花间隙的一些传统系统相反。
(3)对比文件1同属于本复审请求人,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在现有技术当时所处的技术背景下,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能够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使被点燃和引导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移动进入第一级,其产生再循环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引导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没有对比文件可以证明10%的值是进入速度和火花间隙速度之间尝试并获得的有益且成功的关系。因为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值不能被视为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这个特征是通过速度控制管236实现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也提到了速度控制管,但是其所要实现的技术目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的速度控制管236不用于控制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的峰值流动速度与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之比。对比文件1的速度控制管236用于控制点火延迟时间,但是其没有这种速度控制的概念。
(4)本申请教导了实现10%的值及其效果的尺寸和流动条件。对比文件没有教导任何具体的流速比,因为现有技术没有讨论得到进入流和引导经过火花间隙的流之间的如本申请的速度比的任何具体流动方案。本申请的说明书详细描述了创建其使得能够保持火花隙上的压差。这种效果既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或2中没有教导并给出调整两个峰值流速关系的任何动机,也没有关于技术效果的任何教导。本申请中的数值“至少10%”是通过速度控制管236实现的。但是对比文件1的速度控制管236用于控制点火延迟时间,但是其没有这种速度控制的概念。也就是说,尽管对比文件1具有速度控制管236,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会想到使用其控制点火延迟时间,而不会想到将其用于速度控制,更不用说“至少10%”的数值。更何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试验获得该数值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5)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除了本申请以外,没有对比文件能够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特征。并且,不能断言上述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并没有明示或暗示地公开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具体值也不可能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得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8也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促进发动机运行中的燃烧的方法,包括:
从发动机的燃烧室接收空气/燃料混合物到火花塞的外壳内;
将接收的空气/燃料混合物在外壳内的火花间隙中点燃;
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引导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
使被点燃和引导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移动进入第一级,其产生再循环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峰值流动速度为5米/秒或更大,且将残余气体从间隙清除。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火花间隙的高度H为2.5mm或更大,且间隙内的峰值流动速度为V,且其中H/V*360*RPM小于或等于3度发动机的曲轴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
将空气/燃料混合物以涡旋流围绕外壳的内部引导且引导到外壳的与燃烧室端部相对的端部;和
将在火花间隙中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在第一级中从涡旋流屏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包括在第一级中离开火花间隙的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移动到围绕外壳的内部之后,消耗涡旋流中的燃料。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尺寸,且包括在点燃火花间隙中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之后将由于空气/燃料混合物的燃烧导致的外壳中的最大压力延迟7度或更大的发动机的曲轴角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包括仅在点燃处于外壳的与燃烧室端部相对的半个内的基本上全部空气/燃料混合物之后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从外壳内部喷射到发动机的燃烧室内。
8. 一种用于发动机的火花塞,包括:
在火花塞的外壳内的火花间隙;和
在外壳的内部中的通道,在发动机运行期间所述通道从外壳外侧接收流动且引导该流动通过火花间隙主要地从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离开,
其特征在于,火花塞包括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带有速度控制管,所述速度控制管朝向火花塞的燃烧室端部延伸超过中心电极的端部,用于产生在火花间隙内的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的装置;
其中在火花间隙的下游提供第一级,在火花间隙中点燃的流进入第一级并且第一级产生再循环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适合于在火花间隙内产生5米/秒或更大的峰值流动速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间隙具有高度H且间隙中的峰值流动速度为V,且其中火花塞适合于产生小于或等于3度发动机的曲轴角度的H/V*360*RPM。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且H为2.5mm或更大。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尺寸的火花塞且所述通道向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延伸超过火花间隙的端部至少1.0mm。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火花塞,其中所述通道包括火花间隙且从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延伸离开超过火花间隙的相反端部至少0.1mm。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火花塞,包括:
在外壳的燃烧室端部中的定向为将流动引导到通道内的孔;和
在外壳的燃烧室端部中的定向为将流动围绕通道的外部引导且引导到与燃烧室端部相对的外壳的端部的孔。
15.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其中火花塞为M14至M24的尺寸;和
其中火花塞适合于在火花间隙中的火花之后的7度或更大的发动机曲轴角度中由于空气/燃料混合物的燃烧而达到外壳中的最大压力。
16. 根据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火花塞,包括:
金属壳体;
壳体内的电绝缘体;
从绝缘体延伸的中心电极;和
与中心电极一起限定火花间隙的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限定所述通道。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火花塞,其中超过一个接地电极限定所述通道且这些接地电极不相接触。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火花塞,其中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包括管,所述管限定所述通道且包括从管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延伸到壳体的臂。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火花塞,其中中心电极的轴向横截面为多边形。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火花塞,其中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将通道限定为在轴向横截面中具有与中心电极相同的形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合议组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2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促进发动机运行中的燃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的火花塞及其燃烧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促进发动机运行中的燃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8]-[0082]段、附图1-15):从发动机的燃烧室接收空气/燃料混合物到火花塞100的前腔室108(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内);将接收的空气/燃料混合物在前腔室108(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内)的中心电极102与管电极110之间的火花间隙中点燃;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空气/燃料混合物经过中心孔162以及周向孔164进入火花塞100前腔室108和后腔室106内,并经过中心电极102与管电极110之间的间隙(相当于本申请的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引导通过火花间隙),基于该火花塞的腔式结构和点燃方式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由于该前腔室108和后腔室106形成半封闭腔室的气压阻力作用,经过中心电极102与管电极110之间的间隙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的峰值流动速度低于经过中心孔162以及周向孔164的峰值流动速度。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点燃后的火焰核心由后腔室106到前腔室108,并经过火花塞外壳端部的中心孔162以及周向孔164而进入主燃烧室(相当于本申请的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将点燃的空气/燃料混合物以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引导通过火花间隙而主要地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使被点燃和引导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移动进入第一级,其产生再循环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维持跨越火花间隙的压力差和清除火花间隙中的残余物。
对比文件1的管236用于控制点火延迟时间,其不是用于控制离开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的峰值流动速度与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之比,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并给出调整两个峰值流速关系的动机,也没有给出使空气燃料混合物移动进入第一级并产生再循环区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为本申请带来了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可以维持跨越火花间隙的压力差和清除火花间隙中的残余物。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动机的火花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的火花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8]-[0082]段、附图1-15):火花塞100外壳内的中心电极102与管电极1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一个接地电极)之间形成火花间隙;由速度控制管136形成的通道位于火花塞壳体内,速度控制管136朝向火花塞的燃烧室端部延伸超过中心电极102的端部,燃烧室接收空气/燃料混合物从火花塞壳体外侧经过中心孔162通过速度控制管136并通过火花间隙(在外壳的内部中的通道,在发动机运行期间所述通道从外壳外侧接收流动且引导该流动通过火花间隙);以及点燃后的火焰核心由后腔室106到前腔室108,并经过火花塞外壳端部的中心孔162以及周向孔164而进入主燃烧室(相当于本申请的主要地从外壳的燃烧室端部离开),前腔室108和后腔室106形成半封闭腔室的气压阻力作用,经过中心电极102与管电极110之间的间隙的空气/燃料混合物的峰值流动速度低于经过中心孔162以及周向孔164进入前腔室108的峰值流动速度。
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带有速度控制管,所述速度控制管朝向火花塞的燃烧室端部延伸超过中心电极的端部,用于产生在火花间隙内的至少为进入外壳内的峰值流动速度的10%的峰值流动速度的装置;其中在火花间隙的下游提供第一级,在火花间隙中点燃的流进入第一级并且第一级产生再循环区;(2)火花塞包括一个或多个接地电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维持跨越火花间隙的压力差和清除火花间隙中的残余物。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包含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特征,由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火花塞的耐磨损和耐侵蚀性能以及提高电极的可靠性。为此,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用于内燃机的点火装置,例如火花塞,包括两细丝状的、矩形截面的贵金属接地电极以及一具有一细丝的、矩形截面和贵金属点火端的中心电极。该细丝电极和点火端可由铱和铱合金形成,以在该装置工作过程中提供对该电极和点火端的耐侵蚀和耐磨损保护。该铱合金也可包括钨 (W)、钇(Y)、镧(La)、钌(Ru)和锆(Zr)其中的至少一种作为合金要素,以在该装置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该电极和点火端的耐侵蚀性和耐磨损性。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火花塞具有第一贵金属电极24和第二贵金属电极26作为接地电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并未涉及火花塞附近燃料空气混合物的流动控制,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目前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为本申请带来了以下的有益技术效果:可以维持跨越火花间隙的压力差和清除火花间隙中的残余物。
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9-2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7、9-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