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及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06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71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31363.1
申请日:2017-10-30
复审请求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剑平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毕秀华
国际分类号:G01N33/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对比文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31363.1,名称为“一种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及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4月20日,申请人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Hiromasa Suzuki,Calcitonin levels in normal individuals with new highly sensitive chemiluminescent enzyme immunoassay, Journal of Clinical Laboratory Analysis,第12卷,第218-222页,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5548565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1段;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包含:
试剂R1:
包被于磁微粒的重组鼠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 0.5-24μg/mL
磷酸缓冲液 10-50mM
氯化钠 4-40g/L
蔗糖 5-200g/L
牛血清白蛋白 5-30g/L
吐温20 0.05-5mL/L
丙三醇 5-30mL/L
ProClin300 0.5-5mL/L
试剂R2:
标记的抗人降钙素抗体 0.05-10μg/mL
磷酸缓冲液 10-50mM
氯化钠 4-40g/L
酪蛋白 5-30g/L
甘露醇 5-200g/L
果绿色素 0.05-0.5g/L
吐温20 0.05-5mL/L
丙三醇 5-30mL/L
ProClin300 0.05-5mL/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包含:
试剂R1:
包被于磁微粒的重组鼠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 3μg/mL
磷酸缓冲液 30mM
氯化钠 9g/L
蔗糖 5g/L
牛血清白蛋白 20g/L
吐温20 0.1mL/L
丙三醇 20mL/L
ProClin300 3mL/L
试剂R2:
标记的抗人降钙素抗体 0.5μg/mL
磷酸缓冲液 30mM
氯化钠 9g/L
酪蛋白 5g/L
甘露醇 15g/L
果绿色素 0.2g/L
吐温20 0.1mL/L
丙三醇 20mL/L
ProClin300 1mL/L。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微粒为亲和素磁微粒、甲苯磺酰基磁微粒或羧基磁微粒中的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微粒粒径为0.5~3.0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记的抗人降钙素抗体的标记物为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吖啶酯或吖啶酯衍生物中的一种。
6. 一种用于非诊断目的的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进行降钙素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反应:将样本和包被于磁微粒的重组鼠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及标记的抗人降钙素抗体混合反应;
(b)检测:加入免疫分析仪底物液,检测其化学发光光子强度。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在降钙素检测中非诊断目的的应用。”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试剂盒包含试剂1试剂2,磁微粒包被的是重组鼠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试剂1、2的具体组成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双抗夹心中使用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具体选择Fab抗体偶联于磁微粒上还是偶联于标记物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重组鼠抗人抗体为常规抗体。对比文件2给出了磁微粒偶联抗体和标记抗体作为试剂盒中两个独立试剂的技术启示,给出了磷酸缓冲液、氯化钠、牛血清白蛋白、吐温20、丙三醇可以作为磁微粒偶联抗体溶液成分的技术启示,以及教导了牛血清白蛋白、磷酸盐缓冲液、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等组分对检测中形成稳定环境的作用。由此,将磷酸缓冲液、氯化钠、牛血清白蛋白、吐温20、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等组分加入到试剂1和/或2制备成试剂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蔗糖、果绿色素为起到稳定作用的常规添加剂,Proclin300属于常规选择。对于各组分含量、浓度等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节。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获得的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检测降钙素的方法,在权利要求1所述试剂盒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2并未完全公开本申请的免疫比浊缓冲体系成分、浓度,但是磷酸缓冲液、氯化钠、牛血清白蛋白、吐温20、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蔗糖、果绿色素也都是常规的免疫比浊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可知这些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缓冲体系组分对于不同目标蛋白质与其相应抗体结合的稳定作用一般是普适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上述组分的含量、浓度等参数的调节虽然需要大量的劳动,但这些都是重复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上述参数的调整有明确的方法和方向,并非创造性劳动。
申请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运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并未公开包被于磁微粒的重组鼠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的溶液体系和标记的抗人降钙素抗体的溶液体系。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chagas二抗的磁球悬浮液体系,而chagas二抗与重组鼠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不同,它们的溶液体系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组分C预处理液与标记的抗人降钙素抗体溶液体系完全不同。(2)本发明的创新点在于选择了各个具体组分和各个组分的浓度,提高试剂盒的灵敏度、精密度和线性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2公开的缓冲体系组分不需要克服技术壁垒。虽然对于磷酸缓冲液、氯化钠、牛血清白蛋白、吐温20、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等组分的含量、浓度等参数的调节需要大量的劳动,但这些都是重复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上述参数的调整有明确的方法和方向,并非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1段;201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对比文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灵敏度化学发光酶免疫检测降钙素的方法(参见文章“材料与方法”、“结论”、“讨论”部分)。该方法应用特异性结合人降钙素中间部分的CT2单克隆抗体作为捕获抗体包被于羧基化铁酸盐微粒,碱性磷酸酶标抗体为CT8和OCT1单克隆抗体的Fab片段,其中CT8单克隆抗体特异性结合人降钙素的C端,OCT1单克隆抗体特异性结合人降钙素的N端。该夹心法化学发光酶免疫检测法由于联合使用了特异性结合于降钙素N端、中部和C端的三种单克隆抗体,因而具有较高的灵敏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检测方法中使用了包被于铁磁微粒的抗人降钙素单克隆抗体和标记的抗人降钙素单克隆抗体Fab片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该试剂盒包含试剂R1、R2,试剂R1为包含包被于磁微粒的重组鼠抗人降钙素单克隆Fab抗体的试剂组合,试剂R2为包含标记的抗人降钙素抗体的试剂组合,并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试剂R1、R2各组分的浓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灵敏度高、重复性好、准确可靠的试剂盒。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克氏锥虫(chagas)抗体的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8,15页)。该试剂盒包括组分A和组分B,组分A为标记有示踪标记物或包被磁球的chagas抗原,组分B为包被磁球或标记有示踪标记物的chagas二抗。说明书实施例1中试剂盒组分为:按照制备1得到包被chagas抗原的磁球悬浮液;按照制备4得到标记有ABEI的chagas二抗。其中制备1包括:将包被chagas抗原的磁球加入混合溶液(混合溶液主要成分:0.2g/mL的KH2PO4、2.9g/mL的NaHPO4、8g/mL的NaCl、2g/mL的NaN3、5g/mL的BSA,2mL/mL的吐温T-20,余量为纯化水)中,得到包被体积的磁球悬浮液,悬浮浓度为20mg/mL,即为包被了chagas抗原的磁球悬溶液。制备4包括:在纯化后的标记ABEI的chagas二抗溶液中加入等体积的5g/mL的BSA保护液,即得标记有ABEI的chagas二抗。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测定克氏锥虫抗体的试剂盒包括组分A:包被chagas抗原的磁球混合溶液,溶液成分包含磷酸盐缓冲液、NaCl、牛血清白蛋白、吐温T-20、防腐剂;组分B:含牛血清白蛋白保护液的ABEI标记chagas二抗。并且对比文件2中进一步指出为保证试剂的稳定性,抑制细菌增长导致试剂失效,试剂盒各组分均含有BSA和防腐剂(参见说明书第22段)。将检测中所用试剂组装成试剂盒是本领域中实现快捷检测的普遍方式,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化学发光酶免疫分析降钙素的方法中所用的包被于铁磁微粒的抗人降钙素单克隆抗体和标记的抗人降钙素单克隆抗体Fab片段分别作为两种试剂组分设置于试剂盒。并且蛋白质重组技术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抗原、抗体制备,因此获得降钙素的重组鼠抗人单克隆抗体及其抗原结合片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但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含磁微粒偶联的抗体的试剂中包括蔗糖、丙三醇,也未公开含标记抗体的试剂中包括磷酸缓冲液、氯化钠、酪蛋白、甘露醇、果绿色素、吐温20、丙三醇,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组分浓度。
由此可见,考虑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其所公开的测定克氏锥虫抗体的试剂盒包括组分A:包被chagas抗原的磁球混合溶液,溶液成分包含磷酸盐缓冲液、NaCl、牛血清白蛋白、吐温T-20、防腐剂;组分B:含牛血清白蛋白保护液的ABEI标记chagas二抗、防腐剂,对比文件2给出了磷酸缓冲液、氯化钠、牛血清白蛋白、吐温20可以作为磁微粒偶联抗体试剂组分(相应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试剂R1)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组分的浓度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试剂R1的各相应组分浓度不同。对比文件2中对于含标记抗体的试剂组分B为含牛血清白蛋白保护液的ABEI标记chagas二抗、防腐剂,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包含“磷酸缓冲液、氯化钠、酪蛋白、甘露醇、果绿色素、吐温20、丙三醇”的试剂R2组分及各组分浓度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对比文件2教导了牛血清白蛋白、磷酸盐缓冲液、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等组分对检测稳定环境形成的作用。基于此,将磷酸缓冲液、氯化钠、牛血清白蛋白、吐温20、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等组分加入到试剂1和/或2制备成试剂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各组分含量、浓度等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节”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试剂盒所含的组分C可作为包被抗原的磁球处理液也可作为样本的反应缓冲液(参见说明书实施例3及试验2),该预处理液的成分包括:牛血清白蛋白、新生牛血清、羊血清、鼠血清、Tris-HCl缓冲液、磷酸盐缓冲液、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乙二胺四乙酸二钾、TritonX-100、十二烷基硫酸钠、甘氨酸、PEG6000和防腐剂(参见说明书第3页),该处理液可对检测试剂进行预处理优化,降低抗原的空间位阻,保留免疫反应性,排除非特异性干扰,从而提高检测灵敏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预处理液组分C用作磁球处理液,与磁球进行混合温育,预处理完成后与磁球分离,或者也可用于样本与磁球反应后的温育过程,不论其用于磁球制备中还是用于检测过程中该预处理液都不作为保存溶液与磁微粒偶联抗体或标记抗体共存,因而对比文件2中预处理液的使用环境与权利要求1中试剂R1、R2试剂组合的使用环境不同,二者作用必然存在差异。例如,作为磁微粒偶联抗体或标记抗体的保存溶液不仅需要考虑消除免疫分析中各种干扰免疫反应的因素还需要进一步考虑长期储存过程中在一定的环境温度下保持抗体的活性及稳定性。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应用环境和作用不同的试剂成分应用于检测降钙素的试剂盒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针对“磷酸缓冲液、氯化钠、牛血清白蛋白、吐温20、甘露醇、丙三醇、酪蛋白、蔗糖、果绿色素也都是常规的免疫比浊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可知这些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缓冲体系组分对于不同目标蛋白质与其相应抗体结合的稳定作用一般是普适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上述组分的含量、浓度等参数的调节虽然需要大量的劳动,但这些都是重复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上述参数的调整有明确的方法和方向,并非创造性劳动”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虽然磷酸缓冲液、氯化钠、酪蛋白、甘露醇、吐温20、丙三醇等本身作为试剂成分,均是本领域常规的缓冲体系、多元醇或糖、盐类、表面活性剂等,但本领域中并不存在常规试剂即可任意用于任何免疫分析试剂盒成分的技术现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常规试剂的过程中由于使用环境、储存温度、抗体特异性、酶活性、反应中存在的干扰物质等存在差异,所考虑的因素也有所不同,即便试剂选择及浓度调整均有明确的方向,但在众多试剂中进行选择优化仍存在千差万别的技术手段。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试剂盒中含标记抗体的试剂组分及其含量,现有技术并没有明确的教导或足够的理论依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广泛的试剂中进行选择获得如权利要求1试剂盒中试剂R1、R2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更进一步的,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4、5分别记载的对比例显示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浓度使得试剂盒灵敏度增高、重复性好、性能稳定。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明示或暗示权利要求1试剂盒中的试剂R1、R2的组分和含量,而且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试剂R1、R2各组分及其含量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规技术手段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试剂盒能实现灵敏度增高、重复性好、性能稳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6、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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