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净味环保油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63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491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9135.6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马鞍山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蓓蓓
合议组组长:于佳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C09D193/00,C09D175/04,C09D191/00,C09D5/18,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9135.6,名称为“一种净味环保油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马鞍山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和说明书摘要,2016年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天然树脂8-13份,亚麻油4-9份,脂肪烃脱芳烃溶剂3-5份,松节油1-3份,双组份聚氨酯4-11份,环氧树脂抗黄变剂5-10份,碳酸钙7-15份,流平剂3-6份,三聚磷酸铝1-4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葡萄糖1-4份。
3.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天然树脂8份,亚麻油4份,脂肪烃脱芳烃溶剂3份,松节油1份,双组份聚氨酯4份,环氧树脂抗黄变剂5份,碳酸钙7份,流平剂3份,三聚磷酸铝1份。
4.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天然树脂13份,亚麻油9份,脂肪烃脱芳烃溶剂5份,松节油3份,双组份聚氨酯11份,环氧树脂抗黄变剂10份,碳酸钙15份,流平剂6份,三聚磷酸铝4份。”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4449369A,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油漆中含有双组份聚氨酯、环氧树脂抗黄变剂、流平剂;B、油漆中含有亚麻油、脂肪烃脱芳烃溶剂、三聚磷酸铝,以及各组分的用量。然而,对于区别A,对比文件2(CN104927663A,公开日为2015年9月23日)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区别B,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油漆在涂覆干后稳定性不好、不环保的缺陷而提供的一种具有环保稳定性好的净味油漆,对比文件1为一种清漆且主要成分为防水漆,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成分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亚麻油和松节油是作为天然树脂的组成成分,而该申请中亚麻油和松节油是作为净味环保油漆的组成成分,以上组分所起的作用是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三聚磷酸铝热稳定性极好,是无公害白色防锈颜料,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颜料并不能产生上述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 年5月18日和2019年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依然认为:该申请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油漆在涂覆干后稳定性不好、不环保的缺陷而提供的一种具有环保稳定性好的净味油漆,对比文件1为一种清漆且主要成分为防水漆,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成分不同,所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亚麻油和松节油是作为天然树脂的组成成分,而该申请中亚麻油和松节油是作为净味环保油漆的组成成分,加入方式和用量不同,以上组分所起的作用是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三聚磷酸铝热稳定性极好,是无公害白色防锈颜料,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颜料并不能产生上述效果。
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天然树脂8-13份,亚麻油4-9份,脂肪烃脱芳烃溶剂3-5份,松节油1-3份,双组份聚氨酯4-11份,环氧树脂抗黄变剂5-10份,碳酸钙7-15份,流平剂3-6份,三聚磷酸铝1-4份,葡萄糖1-4份。
2.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天然树脂8份,亚麻油4份,脂肪烃脱芳烃溶剂3份,松节油1份,双组份聚氨酯4份,环氧树脂抗黄变剂5份,碳酸钙7份,流平剂3份,三聚磷酸铝1份。
3.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天然树脂13份,亚麻油9份,脂肪烃脱芳烃溶剂5份,松节油3份,双组份聚氨酯11份,环氧树脂抗黄变剂10份,碳酸钙15份,流平剂6份,三聚磷酸铝4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该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段,和申请日2016年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然绿色清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09]段),由天然树脂、稀释剂、颜料、填料配制而得,各组分的重量配比为:天然树脂58-62%,颜料8-12%,填料10-15%,稀释剂15-20%,其中稀释剂为松节油,填料优选碳酸钙。所述清漆具有如下优点:不含苯、甲苯等有毒化学类溶剂及汞、铝、镉、铅等重金属离子,即不含任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无刺激性气味,无氟酸酯毒气挥发,健康环保(属于一种净味环保油漆)。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在于:油漆中还含有亚麻油、脂肪烃脱芳烃溶剂、双组份聚氨酯、环氧树脂抗黄变剂、流平剂、三聚磷酸铝和葡萄糖;各组分的用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油漆的性能。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涂料一般包括不挥发组分的成膜物质和挥发组分(溶剂或稀释剂),主要成膜物质包括油料和树脂,油料是涂料工业使用最早的成膜材料,其中干性植物油在用于涂料的油类中用量最大,如亚麻油,其在物体表面易受空气氧化而自动聚合,可抗水且富有弹性;在现代涂料生产中,因为每种树脂都具有其特性,为了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常是多种树脂混合使用,或是树脂与油料混合使用,以取长补短,使性能更加优异;涂料用的树脂有天然树脂如松香、虫胶、沥青等,人造树脂和合成树脂如聚氨酯等(参见:《包装材料学 第2版》,骆光林主编,印刷工业出版社,第219-221页,2011年8月);油脂漆具有耐大气性较好,渗透性好,价廉等优点,聚氨酯漆具有耐磨性强,附着力好,耐热、耐化学腐蚀等优点(参见:《实用化学手册》,张向宇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第838-839页,2011年10月),因而在本领域的普通常识的教导下,为了改善漆膜的耐大气性、耐磨性、耐热等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油漆中加入干性油亚麻油和双组份聚氨酯与天然树脂混合使用,以使涂料的性能更加优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脂肪烃脱芳烃溶剂与松节油性质相似,都能够用来稀释天然树脂,因此选用松节油和脂肪烃脱芳烃溶剂作为稀释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三聚磷酸铝是一种无公害的白色防锈性能优良的颜料;微溶于乙醇、难溶于水、热稳定性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胶黏剂原材料手册》,李广宇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721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漆中含有颜料的基础上,根据对产品防锈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具体选用三聚磷酸铝这一防锈颜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耐黄变剂和流平剂都是涂料领域常规使用的助剂,其作用已为本领域所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涂料的性能要求选择加入合适的助剂类型如环氧树脂抗黄变剂和流平剂,其效果能够预期。而葡萄糖的性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能够增加油漆的粘合度,可根据需要选择适量加入。至于油漆中各组分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涂料的性能要求等选择调整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和3
权利要求2和3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净味环保油漆。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天然绿色清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09]段)。
权利要求2和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在于:油漆中还含有亚麻油、脂肪烃脱芳烃溶剂、双组份聚氨酯、环氧树脂抗黄变剂、流平剂和三聚磷酸铝;各组分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油漆的性能。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2和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和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天然绿色清漆由天然树脂、颜料、填料和稀释剂配制而得,其中稀释剂为松节油;不含苯、甲苯等有毒化学类溶剂及汞、铝、镉、铅等重金属离子,即不含任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无刺激性气味,无氟酸酯毒气挥发,健康环保(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成中是以天然树脂为主要成分、以松节油为稀释剂,并且取得了无刺激性气味、对人体和环境无污染,绿色环保、无毒的技术效果。其次,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在本领域普通常识的教导下,为了改善漆膜的耐大气性、耐磨性、耐热等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油漆中加入干性油亚麻油和双组份聚氨酯与天然树脂混合使用,以使涂料的性能更加优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最后,三聚磷酸铝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无公害的白色防锈性能优良的颜料,微溶于乙醇、难溶于水、热稳定性好,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漆中含有颜料的基础上,根据对产品防锈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具体选用三聚磷酸铝这一防锈颜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带来的热稳定性好是可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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