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86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474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1663.4
申请日:2014-05-29
复审请求人:李博 李洪泉 余南阳 刘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魏聪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C12M1/38,C12M1/107,C02F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仅是现有技术手段的组合,且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各现有技术手段的效果的总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亦有动机将各现有技术手段组合在一起,则发明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1663.4,名称为“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李博、李洪泉、余南阳、刘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和3,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2017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以及2017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主要由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动力发生单元及蓄电单元、沼气发生单元、沼气和太阳光热复合利用单元、沼液加热装置、冷暖空气循环交换单元和牲畜阳光暖棚组成,所述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动力发生单元输出电能并输送至沼液加热装置和蓄电单元,沼液加热装置可以对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所述沼液加热装置为一闭合的热循环管,所述热循环管分别通过沼气池的沼液以及房间的床/炕;牲畜阳光暖棚中建有厕所和牲畜舍以及蔬菜园,沼气发生单元建在牲畜阳光暖棚内牲畜圈舍地面下,人畜粪便可直接输入沼气发生单元中,提供沼气发生原料,沼气发生单元中的产生的沼渣输送至所述蔬菜园中,形成能源与资源一体化利用,热、电、肥料共生的循环系统;所述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动力发生单元为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动力装置,主要包括太阳能灶、风力发电装置和太阳光伏板;所述太阳能灶为自动同步太阳运动的向日太阳能灶,包括集光器和位于集光器焦点处与集光器相适配的灶体,集光器通过其底部的俯仰调节杆和支撑杆设置于转盘上,灶体通过灶架设于转盘上,俯仰调节杆和转盘上分别设置步进电机进行俯仰、偏转等自动调节,转盘上设置程序控制器,并与蓄电池和太阳能光电转换器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沼气发生单元为沼气池,在所述沼气池底部及侧壁设有保温隔热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沼液加热装置为设于沼液中,由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动力发生单元提供能源的加热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沼气发生单元通过热循环管连接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动力发生单元中的太阳能灶,所述太阳能灶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并将热量输送至沼气发生单元和房间内的的床/炕。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沼液加热装置中设置有温度控制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暖空气循环交换单元是在房屋的墙壁上方和下方各设置有一个通风孔,与房间外封闭玻璃空间连通,以使冷、热空气交换。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 于:所述沼气发生单元产生的沼气输送至房间的沼气灶、沼气炉、沼气灯等沼气应用终端。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单元储蓄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动力发生单元收集的能量,为房间内的电热毯、电灯等电器提供电能。”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201129040 Y,公开日2008年10月08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含有可对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的沼液加热装置,还含有牲畜舍、蔬菜园、太阳能灶,沼渣输送至蔬菜园,沼液加热装置为一闭合的热循环管,热循环管分别通过该沼气池的沼液以及房间的床/炕,沼气发生单元建在牲畜阳光暖棚内牲畜圈舍地面下,人畜粪便可直接输入沼气发生单元中,并限定了太阳能灶的具体结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01798953 A,公开日2010年08月11日)公开了设置沼液加热装置通过闭合的热循环管为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持沼气发酵稳定。对比文件2的系统中利用畜禽粪便作为沼气发酵的原料、利用沼渣沼液作为农场肥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系统中设置牲畜舍和蔬菜园,为了提高能源利用率并对室内制热,容易想到利用该热循环管通过房间的床/炕进行制热,而将沼气发生单元建在牲畜圈舍地面下,直接收集人畜粪便进行发酵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太阳能灶,对比文件4(CN101769601 A,公开日2010年07月07日)给出了将该太阳能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中关于冷暖空气循环交换单元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201460385 U,公开日2010年05月12日)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8项2页),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沼液加热装置为一闭合的热循环管,所述热循环管分别通过沼气池的沼液以及房间的床/炕。 所述沼气发生单元通过热循环管连接风能和太阳能复合动力发生单元中的太阳能灶,所述太阳能灶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并将热量输送至沼气发生单元和房间内的的床/炕”,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5和6,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调整。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热循环管、太阳能灶、将热量输送到沼气发生单元和房间内的床/炕。对比文件4的太阳能灶与本申请的作用不同,其并未公开在不煮饭、烧奶时,利用设置在太阳灶上的闭合热循环管,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并将热量循环输送至沼气池、房间的床/炕。(3)牲畜阳光棚具有较强的增温和保温效果,抵挡夜间寒冷,且其可对下方的沼气池起到一定的增温作用,提高沼气生产效率;同时,暖棚内的蔬菜在冬季也能很好生长,利用沼渣种菜还可以解决牧民吃蔬菜的问题,上述内容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4)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有益效果:采用太阳沼气电力三用灶直接利用太阳光能;将白天太阳的光伏发电和风能发电一起存贮起来,供各种能源所用;牲畜阳光暖棚具有较强的增温和保温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主要由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电力发生单元及蓄电单元、沼气发生单元、沼气和太阳光热复合利用单元、沼液加热装置、冷暖空气循环交换单元和牲畜阳光暖棚组成,所述沼气和太阳光热复合利用单元主要为应用能源的房间及各种耗能装置;所述风能和太阳能复合动力发生单元输出电能并输送至沼液加热装置和蓄电单元,沼液加热装置可以对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牲畜阳光暖棚中建有厕所和牲畜舍以及蔬菜园,人畜粪便输入沼气发生单元中,提供沼气发生原料,沼气发生单元中的产生的沼渣输送至所述蔬菜园中,形成能源与资源一体化利用,热、电、肥料共生的循环系统;
所述沼液加热装置为一闭合的热循环管,所述热循环管分别通过沼气池的沼液以及房间的床/炕。
所述沼气发生单元通过热循环管连接风能和太阳能复合动力发生单元中的太阳能灶,所述太阳能灶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并将热量输送至沼气发生单元和房间内的的床/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重申了驳回决定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系统中的沼气、风能、太阳能相关单元的部分组成、结构和相互连接关系有所差异,例如,权利要求1还包括太阳能灶、可以对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的沼液加热装置以及牲畜阳光暖棚,其中沼液加热装置的结构为闭合热循环管,分别通过沼气发生单元以及房间的床/炕,该热循环管连接至太阳能灶,由太阳能灶对其中的传热介质加热;牲畜阳光暖棚中建有厕所、牲畜舍和蔬菜园,人畜粪便直接输入沼气发生单元,沼渣则输送至蔬菜园中。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太阳能灶,对比文件4教导了该灶具可广泛应用于炊事、烧水等用途;对于沼气发生单元及与其相关的一些结构,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闭合的热循环管作为沼气加热装置,以热水为传热介质为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能够提高沼气发酵效果的技术启示,对房间及其中的床/炕进行供热也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且采用热循环管作为供热部件的可为床/炕是本领域已知和常见的技术手段。对于牲畜阳光棚,对比文件1暗示了该粪便可为人类粪便,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畜禽类粪便可用作沼气发酵的原料,而沼渣则可作为农场肥料,将沼气池建在农户棚圈内的地下,结合农户棚圈搭建太阳能阳光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杨北桥、马虎编著,《沼气工程实用新技术》,银川:阳光出版社,2012年02月,第163-165页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中将厕所、牲畜棚共同设置为牲畜阳光棚以为沼气发酵池提供原料。综上,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出发以寻找或获得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针对高原地区居民的特定生活需求而在牲畜、保温等方面做出如相应的具体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常规手段而做出的调整。(2)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的太阳能灶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中进一步设置上述太阳能灶。至于何时采用太阳灶(例如,在不煮饭、不烧奶的情况下)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仅仅是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调整,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3)将厕所、牲畜棚共同设置为牲畜阳光棚,同时在其中设置蔬菜果园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4)请求人所列举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利用何种能源,例如白天利用太阳灶,阳光不足时则利用沼气或电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据环境所做出的常规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7项2页),所作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引用关系重新调整。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主要由风能和太阳光伏复合电力发生单元及蓄电单元、沼气发生单元、沼气和太阳光热复合利用单元、沼液加热装置、冷暖空气循环交换单元和牲畜阳光暖棚组成,所述沼气和太阳光热复合利用单元主要为应用能源的房间及各种耗能装置;所述风能和太阳能复合动力发生单元输出电能并输送至沼液加热装置和蓄电单元,沼液加热装置可以对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牲畜阳光暖棚中建有厕所和牲畜舍以及蔬菜园,人畜粪便输入沼气发生单元中,提供沼气发生原料,沼气发生单元中的产生的沼渣输送至所述蔬菜园中,形成能源与资源一体化利用,热、电、肥料共生的循环系统;
所述沼液加热装置为一闭合的热循环管,所述热循环管分别通过沼气池的沼液以及房间的床/炕。
所述沼气发生单元通过热循环管连接风能和太阳能复合动力发生单元中的太阳能灶,所述太阳能灶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并将热量输送至沼气发生单元和房间内的的床/炕;
所述沼气发生单元为沼气池,在所述沼气池底部及侧壁设有保温隔热层。”
复审请求人重申了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理由,并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本申请中太阳能灶、牲畜阳光暖棚与其他单元的连接关系或传输关系,对比文件4的太阳能灶当乌云遮挡太阳或太阳光不足时,利用电能加热,而本申请则可利用沼气加热,节约了不可再生能源。(2)对比文件2的发酵单元为发酵罐,而本申请为沼气池,是不同的结构;其对于发酵单元本身的保温是采用“在调节池外建设日光温室”这一手段,与本申请中通过“沼气池底部及侧壁设有保温隔热层”的技术手段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7项2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和3,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2017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以及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仅是现有技术手段的组合,且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各现有技术手段的效果的总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亦有动机将各现有技术手段组合在一起,则发明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其有益效果体现在几个方面,包括沼气高效生产和利用,太阳光能高效利用,风能高效利用,沼渣、沼液高效利用;同时能够提高牧区牧民生活质量,实现绿色清洁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参见说明书第4-6页,第10页第2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能环保建筑,包括太阳能利用系统,进一步也可包括风力发电机、生物质能利用系统等。其中,太阳能利用系统包括太阳能强制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导照明系统。生物质能利用系统是沼气发酵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太阳能集热系统包括太阳能集热器,铺设于屋顶朝阳面太阳能吸热板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包括铺设于建筑屋顶朝阳面的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板通过电路连接至蓄电池或并网逆变器,可向电器供电或与电网进行互补。太阳能光导照明系统包括设置于可采光位置的采光装置,采光装置通过传导线连接至照明装置。综上,利用太阳能可提供洗浴用的热水、采暖、并网发电、照明、满足室内的制热制冷等需求。风力发电机产生的电流通过线路连入充电器进行整流,同蓄电池或并网逆变器相连,向LED显示屏或电器供电。沼气发酵系统包括发酵池、储气柜、供气管道等设施。粪便在发酵池发酵后产生沼气,经供气管道进入脱水器、脱硫器后进入储气柜,经过供气管道进入阻火器后最终可用于发电、炊事、照明并可为空调机组提供热源(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3-7页、实施例1-4)。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节能环保建筑实质上就是沼气、风能、太阳能一体化生态循环系统,其中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导照明系统和风力发电机,太阳能强制采暖和制冷系统,蓄电池,沼气发酵池,以及节能环保建筑和电器、照明灯体、LED显示屏、热水龙头、炊事等设施分别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复合电力发生单元,冷暖空气循环交换单元,蓄电单元,沼气发酵单元和沼气和太阳光热复合利用单元;太阳能电池板即本申请的太阳能光伏板。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系统中的沼气、风能、太阳能相关单元的部分组成、结构和相互连接关系有所差异,例如,权利要求1还包括太阳能灶、可以对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的沼液加热装置以及牲畜阳光暖棚,其中沼液加热装置的结构为闭合热循环管,分别通过沼气发生单元以及房间的床/炕,该热循环管连接至太阳能灶,由太阳能灶对其中的传热介质加热;牲畜阳光暖棚中建有厕所、牲畜舍和蔬菜园,人畜粪便直接输入沼气发生单元,沼渣则输送至蔬菜园中,限定了沼气池底部及侧壁有保温隔热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能够满足居民多种生活需求的高效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等能源的生态循环系统。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太阳能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向日太阳能灶,包括集光器和位于集光器焦点处与集光器相适配的灶体,能够跟随太阳转动,始终保持太阳能灶的集光装置正对太阳,灶体始终位于太阳灶的焦点位置,实现最长时间、最大程度的收集太阳能。同时可调整聚光面积和受热强度,以适应实际生活中做饭、炒菜、煮牛奶、烧水等不同情况(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段,第0019段,图1),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可高效、充分利用太阳能的向日太阳能灶,教导了该灶具可广泛应用于炊事、烧水等用途,而炊事、热水等均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因此,当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生态循环系统中设置上述太阳能灶。
对于沼气发生单元及与其相关的一些结构,例如沼气加热和保温的装置、牲畜阳光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中低温多能互补沼气发电系统,主要包括管道、处理单元、沼气发电单元、沼渣后处理单元以及加热系统,其具体公开了:系统正常运行时的最低设计温度为零下12℃,畜禽粪便(牛粪、猪粪、鸡粪)及污水经格栅1、调节池2进行原料预处理,当系统在低温下运行时,为提高反应器发酵效果,需对发酵单元进行增温和保温措施,对发酵系统增温主要通过对厌氧罐的增温和发酵原料进行增温来实现,增温热源分别来自以下三个方面:太阳能:一方面通过在调节池2外面建设一个日光温室31并采用太阳能加热系统中的热水;热管式太阳能加热系统(即沼液加热装置):利用热管式太阳能加热系统加热产生的热水通过在一级厌氧反应器3和二级厌氧反应器4中分别设置第二盘管式换热器15和第三盘管式换热器16对发酵罐进行增温。风能:利用风力发电机产生的电能加热循环水箱中的热水,然后通过在一级厌氧反应器3和二级厌氧反应器4中分别设置第二盘管式换热器15和第三盘管式换热器16对发酵原料进行增温,提高发酵原料的温度。发酵单元采用整体保温,包括管道、阀门、厌氧消化罐采用聚苯乙烯材料作为保温材料。发酵后产出的沼渣和沼液的混合物排入沼气浓缩装置13进行浓缩,部分沼液经养殖场现有曝气处理后作为冲粪用水,其余沼渣沼液作为灌溉水直接用作农场肥料(详见说明书第[0032]-[0034]段,图1),其中的盘管式换热器即为一种闭合的热循环管,采用热水作为传热介质。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闭合的热循环管作为沼气加热装置,以热水为传热介质为沼气发生单元进行加热能够提高沼气发酵效果,以及对沼气发生单元进行保温的技术启示,且如前所述,太阳能灶可应用于烧水或提供热水,在此基础上,当面对如何高效、充分地利用沼气、太阳能等能源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闭合热循环管作为沼气加热装置,同时由太阳能灶对其中的传热介质(例如,水)加热以提供热量,而在沼气池底部和侧壁设置保温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房间及其中的床/炕进行供热也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且采用热循环管作为供热部件的可为床/炕是本领域已知和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在上述的系统中可设置热循环管作为供热部件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居民为床/炕供热的基本需求,提高能源利用率,将该热循环管进一步通过床/炕以进行供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牲畜阳光棚,对比文件1中公开采用粪便作为沼气发酵的原料,由于其是供人居住的建筑,因此暗示了该粪便可为人类粪便;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畜禽类粪便可用作沼气发酵的原料,而沼渣则可作为农场肥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9、0032、0038段),为了便于沼气发酵原料方便入池且充分利用沼渣资源,将沼气池建在农户棚圈内的地下,结合农户棚圈搭建太阳能阳光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杨北桥、马虎编著,《沼气工程实用新技术》,银川:阳光出版社,2012年02月,第163-165页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中将厕所、牲畜棚共同设置为牲畜阳光棚以为沼气发酵池提供原料。另外,由于居民对于蔬菜水果的需求也是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沼渣可以作为农场肥料以用于各种农作物、蔬菜水果的种植,因此,在上述阳光棚中设置蔬菜果园并将沼渣输送其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对沼液加热装置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沼液加热装置由太阳能和风能提供能源,且第二盘管式换热器和第三盘管式换热器位于厌氧反应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换热的效率,容易想到将沼液加热装置设置于沼液中,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而温度控制器是发酵领域常见装置,为了精确地监控沼气发酵时的温度,提高发酵效率,在沼气加热装置中设置温度控制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冷暖空气循环交换单元的结构。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建筑中可包括太阳能强制采暖和制冷系统,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零能耗节地生态房,包括两层,其中一层是多功能太阳能日光温室(1),二层为被动式集热蓄热墙式太阳房住宅,南侧集热蓄热墙(7)抹有混凝土,表面涂黑或涂成深色,前面盖上双层玻璃罩面(3)形成夹层,墙体下侧设有出风口(4),上侧设有进风口(6),顶部设有排风口(5)。二层住宅在晴朗的白天,被涂黑的南墙(7)和前面双层玻璃罩面(3)组成夹层,当阳光透过玻璃时,被涂黑的南墙(7)和所吸收,从而加热了墙体及夹层的空气,受热上升的空气经上部进风口(6)进入房间,同时房间冷空气从下部出风口(4)进入夹层而又被加热,如此形成自然循环(详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3-0014段),可见,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也是一种太阳能强制采暖和制冷系统或暖空气循环单元,在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可在生态循环系统中加入上述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沼气应用终端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沼气可用于发电、炊事(即沼气炉、沼气灶)、照明(即沼气灯)并可为空调机组提供热源(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倒数第4段)。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蓄电单元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阳能可用于采暖、发电、照明(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蓄电单元中的电能用于为房内的电热毯、电灯供能,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其对多种能源综合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能,与建筑的采暖、供电电路有机结合,实现各种能源互补、高效利用,同时也实现对常规能源的零消耗和污染废物的零排放,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而且对比文件1涉及建筑,上述能源均用于提供热水、发电、炊事、照明等,可见其也是为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设置。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出发以寻找或获得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针对高原地区居民的特定生活需求而在牲畜、保温等方面做出如上相应的具体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体实施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调整。
(2)对比文件4中已公开了可用于炊事、烧水的太阳能灶,本申请中的太阳能灶同样可用于煮饭、烧奶(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段),尽管本申请还涉及在太阳能灶上设置闭合的热循环管,但是由太阳能灶对其中的传热介质(例如,水)进行加热,对沼气池和房间的床/炕进行供热(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即本申请中所利用的仍然是太阳能灶用于烧水或加热的基本功能,可见,二者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中进一步设置上述太阳能灶。事实上,本申请说明书中在描述太阳能灶时,列举了专利号201010028114.6所公开的自动跟踪太阳能灶,而上述专利正是对比文件4,也进一步佐证了二者所采用的太阳能灶是相同的。采用热循环管作为沼气池和床/炕的供热部件是本领域已知和常见的技术手段,且由太阳能灶对其中的传热介质加热以提供热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何时采用太阳灶(例如,在不煮饭、不烧奶的情况下)对传热介质进行加热,以及太阳能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均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调整,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3)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中,将厕所、牲畜棚共同设置为牲畜阳光棚,同时在其中设置蔬菜果园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牲畜棚具有较强的增温和保温效果,利用沼渣种菜还可以解决牧民吃蔬菜的问题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
(4)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发酵单元为发酵罐,而本申请则为沼气池,然而,这仅仅是用于容纳发酵反应发生的容器/装置有所差别,二者所涉及的反应过程,所需的原料、条件则是相同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需对发酵单元进行增温和保温以使得发酵反应能够在较高温度下进行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沼气池(即发酵单元或沼气发生单元)进行保温。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在调节池外建设日光温室”这一手段的目的则是对调节池中的原料进行加热,对进入到反应器的发酵液进行预先增温(参见第0033段),并非对发酵单元进行保温的手段。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的是:“发酵单元”采用整体保温,包括管道、阀门、厌氧消化罐,采用聚苯乙烯材料作为保温材料(参见第0034段第3-4行),而设置保温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沼气池底部和侧壁设置保温层来进行发酵单元的保温。
(5)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上述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利用何种能源,例如白天利用太阳灶,阳光不足时则利用沼气或电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据环境所做出的常规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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