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80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49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4235.2
申请日:2016-04-23
复审请求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涤秋
合议组组长:韩薇
参审员:闫周
国际分类号:F01D15/08(2006.01);F01K7/32(2006.01);F17D1/02(2006.01);F17C5/06(2006.01);F17C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余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所有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4235.2,名称为“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3/0199195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4358595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方法,生产过程如下:
⑴空气进入空气过滤器(14)过滤,过滤后空气经空压机(1)压缩后在制氧单元(3)制备成浓度为80~99.9%(v)的氧气存入氧气储罐(4);
⑵燃料储仓(5)中的燃料进入燃烧室(6)燃烧器的燃料入口,二氧化碳管路来的二氧化碳和氧气按体积比0:1~10:1混合后进入燃烧器助燃气体入口,进行燃烧产生500~3000℃、7.4~50MPa的超临界流体;
⑶所述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经蒸汽锅炉(7)发生蒸汽放出热量,使高压超临界流体温度降为80~700℃、7.4~50MPa,送入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储存备用;
⑷蒸汽锅炉发生的蒸汽到汽轮机(2)做功,驱动压缩机压缩空气;
⑸汽轮机做功后的乏汽到冷凝器(9)冷凝后经水泵加压到蒸汽锅炉发生蒸汽;
所述燃料储仓(5)的燃料为为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燃料枫,或其它碳基燃料的一种或多种混合;燃料枫为灰分含量小于0.01%(wt)的碳粉,当采用枫燃料及不含氢元素的含碳物质作为燃料时,产生的超临界流体为不含水的超临界二氧化碳;
所述压缩后的空气在制氧单元进行预冷,除去水分、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经膨胀制冷冷却后,经低温精馏系统分离得到纯净的氧气。
2. 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包括空气过滤器(14)、制氧单元(3)、氧气储罐(4)、燃料储仓(5)、燃烧室(6)和空气管路(13),所述燃烧室设有燃烧器;其特征是:所述系统设有空压机(1)、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冷凝器(9)、蒸汽锅炉(7)和水泵(10),汽轮机与空压机同轴连接;所述空气管路经空气过滤器连接到空压机,空压机出口连接到制氧单元,制氧单元通过氧气管路连接到氧气储罐;所述氧气储罐和燃料储仓连接到燃烧室的燃烧器,所述燃烧室通过蒸汽锅炉连接到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所述蒸汽锅炉的蒸汽出口连接到汽轮机入口,汽轮机出口通过冷凝器连接到水泵入口,水泵出口连接到蒸汽锅炉的水入口;所述制氧单元设有预冷器、膜分离器和精馏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系统设有二氧化碳管路,所述二氧化碳管路连接到燃烧器的助燃气体入口;所述氧气管路和二氧化碳管路设有调节阀(11)。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燃料储仓设有燃料入口(12)。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系统设有压气机(15)、二氧化碳泵(16)、换热器(17)、冷却器(18)、脱水罐(19)和超临界流体汽轮机(20),所述燃料储仓(5)经压气机连接到燃烧器的燃料入口,所述燃烧室出口的一路连接到超临界流体汽轮机,超临界流体汽轮机与压气机同轴连接;所述超临界流体汽轮机出口通过换热器、冷却器和脱水罐连接到二氧化碳泵入口,二氧化碳泵出口连接到燃烧器的助燃气体入口。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的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用作推动膨胀机、燃气轮机、汽轮机、烟气轮机或活塞式发动机进行机械做功的动力,或用于驱动交通工具行驶,所述交通工具为汽车、轮船、飞机和电动车。”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一、空气进入空气过滤器过滤;换热后的超临界流体送入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储存备用;汽轮机驱动压缩机压缩空气。二、所述燃料储仓(5)的燃料为为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燃料枫,或其它碳基燃料的一种或多种混合;燃料枫为灰分含量小于0.01%(wt)的碳粉,当采用枫燃料及不含氢元素的含碳物质作为燃料时,产生的超临界流体为不含水的超临界二氧化碳。三、所述压缩后的空气在制氧单元进行预冷,除去水分、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经膨胀制冷冷却后,经低温精馏系统分离得到纯净的氧气。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属于常规的设备设置和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二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三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空气过滤器,所述空气管路经空气过滤器连接到空压机,空压机出口连接到制氧单元,制氧单元通过氧气管路连接到氧气储罐,汽轮机与空压机同轴连接;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⑴保护的对象不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对比文件1是“利用二氧化碳所循环工质进行发电的系统和方法”;⑵设备和流程不同;⑶权利要求1利用自己系统的能量驱动空压机压缩空气并制备氧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拓宽超临界二氧化碳的利用潜力。权利要求1的蒸汽锅炉7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余热锅炉5,权利要求1的蒸汽锅炉7位于燃烧室6的后部,用燃烧产生的高温高压二氧化碳流直接加热蒸汽锅炉的水发生蒸汽,对比文件2是燃料气体进入燃气轮机的透平带动负载做功,做完功的乏气进入余热锅炉并将余热锅炉中的介质水加热成过热蒸汽。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①,保护对象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93-204、261-281段、附图5、12),其实质上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生产系统”;生产产品也相同,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都是生产的新能源,单从权利要求1的限定部分来看,并不能确定其生产的超临界流体就是CO2超临界流体,权利要求1属于上位概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临界CO2新能源的方法,属于下位概念,即公开权利要求1。②,为了方便控制超临界流体的流动速度,先将制得的超临界流体的存储,属于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存储设备也是常见设备。③,蒸汽锅炉7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④、对比文件1公开的空气压缩机即为本申请的空压机,而制氧单元制得氧气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设备,其余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备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至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余与权利要求1无关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其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1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部分,由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即可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③、本申请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汽锅炉1800/1100相同,都是用于产生蒸汽。④、制氧单元的膜分离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至于膜分离器的设置位置(燃烧室之前或换热器后)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启示,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2、本申请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2的余热锅炉5相同,作用都是将水蒸发成蒸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93-204、261-281段、附图5、12),其实质上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生产系统”;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生产新能源。为了方便控制超临界流体,先将制得的超临界流体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存储设备也是常见设备。蒸汽锅炉7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空气压缩机即为本申请的空压机,而制氧单元制得氧气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申请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汽锅炉1800/1100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产生蒸汽。制氧单元的膜分离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膜分离器的设置位置(燃烧室之前或换热器后)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2的余热锅炉5作用相同,都是将水蒸发成蒸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2的余热锅炉5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与对比文件1“利用二氧化碳作循环工质进行高效发电的系统和方法”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保护对象不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对比文件1是“利用二氧化碳循环工质进行发电的系统和方法”;(2)设备和流程不同;(3)权利要求1利用自己系统的能量驱动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并制备氧气。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包括空气过滤器(14)、制氧单元(3)、氧气储罐(4)、燃料储仓(5)、燃烧室(6)和空气管路(13),所述燃烧室设有燃烧器;其特征是:所述系统设有空压机(1)、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冷凝器(9)、蒸汽锅炉(7)和水泵(10),汽轮机与空压机同轴连接;所述空气管路经空气过滤器连接到空压机,空压机出口连接到制氧单元,制氧单元通过氧气管路连接到氧气储罐;所述氧气储罐和燃料储仓连接到燃烧室的燃烧器,所述燃烧室通过蒸汽锅炉连接到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所述蒸汽锅炉的蒸汽出口连接到汽轮机入口,汽轮机出口通过冷凝器连接到水泵入口,水泵出口连接到蒸汽锅炉的水入口;所述制氧单元设有预冷器、膜分离器和精馏塔;所述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过程如下:
⑴空气进入空气过滤器(14)过滤,过滤后空气经空压机(1)压缩后在制氧单元(3)制备成浓度为80~99.9%(v)的氧气存入氧气储罐(4);
⑵燃料储仓(5)中的燃料进入燃烧室(6)燃烧器的燃料入口,二氧化碳管路来的二氧化碳和氧气按体积比0:1~10:1混合后进入燃烧器助燃气体入口,进行燃烧产生500~3000℃、7.4~50MPa的超临界流体;
⑶所述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经蒸汽锅炉(7)发生蒸汽放出热量,使高压超临界流体温度降为80~700℃、7.4~50MPa,送入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储存备用;
⑷蒸汽锅炉发生的蒸汽到汽轮机(2)做功,驱动压缩机压缩空气;
⑸汽轮机做功后的乏汽到冷凝器(9)冷凝后经水泵加压到蒸汽锅炉发生蒸汽;
燃料储仓的燃料为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燃料枫,或其它碳基燃料的一种或多种混合;燃料枫为灰分含量小于0.01%(wt)的碳粉,当采用枫燃料及不含氢元素的含碳物质作为燃料时,产生的超临界流体为不含水的超临界二氧化碳;压缩后的空气在制氧单元进行预冷,除去水分、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经膨胀制冷冷却后,经低温精馏系统分离得到纯净的氧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系统设有二氧化碳管路,所述二氧化碳管路连接到燃烧器的助燃气体入口;所述氧气管路和二氧化碳管路设有调节阀(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燃料储仓设有燃料入口(1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系统设有压气机(15)、二氧化碳泵(16)、换热器(17)、冷却器(18)、脱水罐(19)和超临界流体汽轮机(20),所述燃料储仓(5)经压气机连接到燃烧器的燃料入口,所述燃烧室出口的一路连接到超临界流体汽轮机,超临界流体汽轮机与压气机同轴连接;所述超临界流体汽轮机出口通过换热器、冷却器和脱水罐连接到二氧化碳泵入口,二氧化碳泵出口连接到燃烧器的助燃气体入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的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用作推动膨胀机、燃气轮机、汽轮机、烟气轮机或活塞式发动机进行机械做功的动力,或用于驱动交通工具行驶,所述交通工具为汽车、轮船、飞机和电动车。”
随后,合议组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9年05月29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93-204、261-281段、附图5、12),其实质上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生产系统”;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生产新能源。为了方便控制超临界流体,先将制得的超临界流体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存储设备也是常见设备。蒸汽锅炉7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空气压缩机即为本申请的空压机,而制氧单元制得氧气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申请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汽锅炉1800/1100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产生蒸汽。制氧单元的膜分离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膜分离器的设置位置(燃烧室之前或换热器后)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2的余热锅炉5作用相同,都是将水蒸发成蒸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2的余热锅炉5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与对比文件1“利用二氧化碳作循环工质进行高效发电的系统和方法”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⑴不同的发明创造。⑵工艺流程和设备不同。⑶复审通知书1中的引用对比文件1的设备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拓宽超临界二氧化碳的利用潜力。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⑴
权利要求1的目的是“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包括了氧气制备过程,发明的核心是“所述氧气储罐和燃料储仓连接到燃烧室的燃烧器,所述燃烧室通过蒸汽锅炉连接到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超临界流体新能源储存单元的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用作推动膨胀机、燃气轮机、汽轮机、烟气轮机或活塞式发动机进行机械做功的动力(见说明书第0010段)。说明书第0006段和第0007段公开了制备超临界流体的方法过程。对比文件1并非复审通知书所说的“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生产系统”,而是“利用二氧化碳作循环工质进行高效发电的系统和方法”。不同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燃料为灰分含量小于0 .01%(wt)的碳粉,当采用枫燃料及不含氢元素的含碳物质作为燃料时,产生的界流体为不含水的超临界二氧化碳,不需要后续处理单元,获得纯净的二氧化碳。对比文件1不需要储存单元。同样,权利要求1也没有燃烧产品(烟气或二氧化碳)驱动烟气透平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发明,二者没有可比性。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共有设备是燃烧器(或燃烧室),除此之外,权利要求1详细记载了制氧设备及流程,即空气过滤器14、制氧单元3、氧气储罐4、燃料储仓5、燃烧室6和空气管路13。对比文件1详细记载了循环二氧化碳换热、分离、增压等过程。主要区别为:权利要求1设有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冷凝器9、蒸汽锅炉7和水泵10。主要流程:空气管路经空气过滤器连接到空压机,空压机出口连接到制氧单元,制氧单元通过氧气管路连接到氧气储罐。氧气储罐和燃料储仓连接到燃烧室的燃烧器,燃烧室通过蒸汽锅炉连接到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蒸汽锅炉的蒸汽出口连接到汽轮机入口,汽轮机出口通过冷凝器连接到水泵入口,水泵出口连接到蒸汽锅炉的水入口。对比文件1设有透平320,主要流程是:氧、燃料碳和循环CO2连接到燃烧器220,燃烧器连接到透平320,透平通过CO2处理系统循环回燃烧器。实例2增加了三级透平1200和发电机1210,用透平排出气流1001通过换热器1100换热发生蒸汽驱动三级透平带动发电机发电。并且增加换热器1300及CO2处理其它设备。①权利要求1设有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8和蒸汽锅炉7,对比文件1没有超临界流体储存设施和蒸汽锅炉。对比文件1设有烟气(燃烧产品流)驱动的透平320带动发电机发电。权利要求1没有(燃烧产品流)驱动的透平320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1包括氧气制备设备流程,包括用蒸汽锅炉发生的蒸汽驱动汽轮机2带动空压机压缩空气。对比文件1没有制氧过程的设备及流程。③对比文件包括复杂的CO2处理,以及用透平排出气流换热发生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权利要求1 没有CO2处理及蒸汽轮机带动发电机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3、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⑶
⑴关于空压机(1),对比文件1中氧气流1056并不涉及所谓空气压缩机的设备。⑵对比文件1中1100和1800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蒸汽锅炉,权利要求1的蒸汽锅炉7,用燃烧室6燃烧产生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经蒸汽锅炉放出热量发生蒸汽。1100是热交换器,1800是以煤为燃料的锅炉,产生蒸汽经热交换器1100变成过热蒸汽。⑶冷凝器、水泵和燃烧室是常用的设备,由上述设备组成不同的流程,即为不同的生产过程。权利要求1冷凝器、水泵、汽轮机和空压机等用于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生产系统的氧气制备过程。对比文件1中1冷凝器、水泵、汽轮机和换热器等用于发生蒸汽、驱动透平带动发电机发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1冷凝器、水泵、汽轮机等并不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构成破坏。
4、关于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中的气化炉3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燃烧室6,余热锅炉5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蒸汽锅炉7,并且对比文件2没有空气过滤器14。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28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和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3-204、261-281段、附图5、12):1)用于产生氧的空气分离器(ASU)(制氧单元,且隐含公开空气入口即空气管路),蒸发冷却燃烧室220,燃烧室设有燃烧器;该系统包括O2流1056的低温氧厂中的空气压缩机(空压机),冷凝器1220、蒸汽锅炉[1100、1800]、水泵1230;氧气流1056(隐含公开氧气储罐)和燃料流1055(隐含公开燃料储仓)连接到燃烧室的燃烧器,燃烧室通过蒸汽锅炉1100连接到超临界流体供应系统;蒸汽锅炉的蒸汽出口1033、1034连接到汽轮机入口1200,汽轮机出口通过冷凝器1220连接到水泵1230入口,水泵出口连接到蒸汽锅炉的水入口。公开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93-204、261-281段、附图5、12)包括:1)空气分离器(ASU)用于产生氧,来自供应O2流1056的低温氧厂中的空气压缩机的绝热压缩热来提供基本纯的氧(根据基本纯氧的定义,隐含公开了氧的浓度80~99.9%(v))(并隐含公开氧气存入氧气储罐);2)碳燃料1055(隐含公开燃料储仓)导入进入蒸发冷却燃烧室燃烧器220的燃料入口,二氧化碳循环流体流1053引入蒸发冷却燃烧室220,同时结合附图5可以确定,混合设备250可被配置成混合碳质燃料254以及富集氧242和循环二氧化碳流体236即二氧化碳流1053和氧气流1056进行预混且二氧化碳和氧气2、按体积比为1:1(压力比为1:1),在蒸发冷却燃烧室220中进行燃烧产生1150℃且压力为30.0MPa的燃烧产物流即超临界流体1054;3)高温高压超临界流体1001经蒸汽锅炉1800的过热器1100发生蒸汽放出热量,使高压超临界流体温度降为575℃、2.9-3.0MPa;4)蒸汽锅炉发生的蒸汽流1033、1034到汽轮机1200做功用于发电;5)汽轮机做功后的乏汽到冷凝器1220冷凝后经水泵1230加压到蒸汽锅炉1800发生蒸汽。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包括空气过滤器,所述空气管路经空气过滤器连接到空压机,空压机出口连接到制氧单元,制氧单元通过氧气管路连接到氧气储罐,汽轮机与空压机同轴连接;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2)、空气进入空气过滤器过滤;换热后的超临界流体送入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储存备用;汽轮机驱动压缩机压缩空气。3)、所述燃料储仓的燃料为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燃料枫,或其它碳基燃料的一种或多种混合;燃料枫为灰分含量小于0.01%(wt)的碳粉,当采用枫燃料及不含氢元素的含碳物质作为燃料时,产生的超临界流体为不含水的超临界二氧化碳。4)、所述压缩后的空气在制氧单元进行预冷,除去水分、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经膨胀制冷冷却后,经低温精馏系统分离得到纯净的氧气。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蒸汽轮机2驱动空气分离装置的空气压缩设备8用于进行制氧的过程,其中汽轮机2与压缩设备8同轴连接,空压机出口连接到精馏系统(制氧单元);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整个系统产生的余热蒸汽驱动制氧流程中空压设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1段、附图1),而其余技术特征“空气过滤器、氧气储罐、超临界流体储存单元以及空气管路经空气过滤器连接到空压机”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设备设置和技术手段。“制氧单元设有预冷器、膜分离器和精馏塔”则是燃料供应系统以及制氧系统的常规设置,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所熟知的常规技术手段,运用上述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区别技术特征2)、3)和4)所体现的均是超临界流体发电技术领域、低温制氧技术领域的工艺流程设计中常规的设备设置和技术手段,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燃料为含碳燃料(参见说明书第263段),而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碳基燃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燃料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混合作为燃烧燃料仅仅是常规技术选择的体现;而选择采用不含氢元素的含碳物质作为燃料,根据化学反应元素守恒原理,其反应产物必然不包含水。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系统设有二氧化碳管路,所述二氧化碳管路连接到燃烧器的助燃气体入口;所述氧气管路和二氧化碳管路设有调节阀(1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方便输送二氧化碳并对二氧化碳实施助燃,系统设置二氧化碳管路并将二氧化碳管路连接到燃烧器的助燃气体入口,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在氧气管路和二氧化碳管路之间设置调压阀以控制氧气与二氧化碳的流量比,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燃料储仓设有燃料入口”则是燃料供应系统以及制氧系统的常规设置,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所熟知的常规技术手段,运用上述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93-204、261-281段、附图5、12),结合附图12,该系统设有压气机1380、二氧化碳泵1390、换热器1300、冷却器1370、脱水罐1330和超临界流体汽轮机320,所述燃料流经到燃烧器的燃料入口,燃烧室220出口的一路连接到超临界流体汽轮机320;所述超临界流体汽轮机出口通过换热器1300、冷却器1310和脱水罐1330连接到二氧化碳泵1390入口,二氧化碳泵出口连接到燃烧器的助燃气体入口1053;而对于未公开的技术特征“燃料经压气机后进入燃烧室,且超临界流体汽轮机与压气机同轴连接”,其体现为燃料通过高压流体驱动涡轮提供的动力进行预压缩的过程,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运用上述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是超临界流体作为驱动流体的具体应用技术领域,然而将超临界流体应用在“推动膨胀机、燃气轮机、汽轮机、烟气轮机或活塞式发动机进行机械做功的动力,或用于驱动交通工具行驶,所述交通工具为汽车、轮船、飞机和电动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常规应用,将超临界流体运用在上述具体领域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①、保护对象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新能源的生产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93-204、261-281段、附图5、12),其实质上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一种超临界流体新能源生产系统”;生产产品也相同,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都是生产的新能源,单从权利要求1的限定部分来看,并不能确定其生产的超临界流体就是CO2超临界流体,权利要求1属于上位概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临界CO2新能源的方法,属于下位概念。②、为了方便控制超临界流体的流动速度,先将制得的超临界流体进行存储,属于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存储设备也是常见设备。③、蒸汽锅炉7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④、对比文件1公开的空气压缩机即为本申请的空压机,而制氧单元制得氧气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设备,其余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备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至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余与权利要求1无关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其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1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部分,由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即可获得。③、本申请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汽锅炉1800/1100相同,都是用于产生蒸汽。④、制氧单元的膜分离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备,而至于膜分离器的设置位置(燃烧室之前或换热器后)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
4)、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燃烧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蒸汽锅炉7与对比文件2的余热锅炉5作用相同,都是将水蒸发成蒸汽。为了消除空气中杂质的不良影响,设置空气过滤器对空气进行过滤,这显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