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却机架风扇模块以及冷却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10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81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7867.0
申请日:2013-06-28
复审请求人:施耐德电气IT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李秀芳
国际分类号:F04D29/66(2006.01);H05K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技术手段可以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中,且领域之间的差异并没有给技术手段的实施造成障碍,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本领域中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7867.0,名称为“冷却机架风扇模块以及冷却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施耐德电气IT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15(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2322251A1,公开日为1974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O1385408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所述风扇模块包括:
壳体,其配置为固定在所述冷却单元内,所述壳体具有第一开口端和与所述第一开口端间隔开的第二开口端;
风扇组件,其在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开口端处被固定在所述壳体内,所述风扇组件包括风扇支撑件、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风扇以及联接到所述风扇以驱动所述风扇旋转的马达,所述风扇支撑件配置为将所述风扇组件支撑在所述壳体内;以及
降噪组件,其紧邻所述风扇组件布置在所述壳体内以降低由所述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
其中所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保持器和固定到所述保持器的声学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模块,其中所述声学部件包括从所述保持器朝向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延伸的泡沫圆柱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模块,其中所述泡沫圆柱体居中地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以使得其与所述风扇组件的所述风扇同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衬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模块,其中所述保持器包括板和从所述板延伸的杆,所述杆配置为支撑所述声学部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端以防止进入所述风扇组件的第一护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的第二护板。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模块,还包括管道盖,所述管道盖从所述第二护板向内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
9. 一种冷却方法,包括:
将风扇模块布置在冷却单元内,所述风扇模块配置为将空气吸入到所述冷却单元中;以及
使空气在降噪组件上方移动,所述降噪组件布置在所述风扇模块的壳体内以降低由所述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
其中所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风扇支撑件的保持器和固定到所述保持器的声学部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声学部件包括从所述保持器朝向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延伸的泡沫圆柱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泡沫圆柱体居中地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以使得其与所述风扇组件的风扇同轴。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衬里。
13. 一种冷却单元,包括:
壳体;
热交换器,其由所述壳体支撑;以及
多个风扇模块,其由所述壳体支撑并且配置为将空气吸入到所述壳体中并经过所述热交换器,每个风扇模块包括:
壳体,其配置为固定在所述冷却单元内,所述壳体具有第一开口端和与所述第一开口端间隔开的第二开口端,
风扇组件,其在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开口端处被固定在所述壳体内,所述风扇组件包括风扇支撑件、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风扇以及联接到所述风扇以驱动所述风扇旋转的马达,所述风扇支撑件将所述风扇组件支撑在所述壳体内,以及
降噪组件,其紧邻所述风扇组件布置在所述壳体内以降低由所述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
其中所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保持器和固定到所述保持器的声学部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冷却单元,其中所述声学部件包括从所述保持器朝向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延伸的泡沫圆柱体。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冷却单元,其中所述泡沫圆柱体居中地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以使得其与所述风扇组件的所述风扇同轴。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冷却单元,其中所述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衬里。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冷却单元,其中所述保持器包括板和从所述板延伸的杆,所述杆配置为支撑所述声学部件。”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风扇为用于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其配置为固定在所述冷却单元内,风扇组件设置于壳体的第一开口端,保持器固定到风扇支撑件而非壳体。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做出的替代性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区别特征为风扇模块的具体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10-12、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10-12、14-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9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9,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3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的消音器4和叶轮2各自是独立装置,消音器4不需要固定到叶轮2的支撑件上。(3)泡沫圆柱体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其带来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声学部件7包括沿轴向向第二开口端延伸的泡沫体,只是该泡沫体并非圆柱体。对比文件1中泡沫体的降噪机理与本申请相同,均可以实现降低噪音的技术效果,在风扇下游设置这样的降噪组件时可以考虑各种常用的流线形状,例如圆柱体,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风扇模块用于冷却单元,相应地,风扇模块壳体配置为固定在冷却单元内;风扇组件在壳体的第一开口端处被固定在壳体内。(2)保持器固定到风扇支撑件,相应地,声学部件从保持器处延伸。(3)声学部件为圆柱体。但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降噪机理和结构应用到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当在冷却单元中设置声学部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冷却单元的具体结构合理地设置保持器;圆柱体是典型的条状,为了方便加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圆柱体替代雪茄状。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风扇模块的具体结构。但是,上述区别特征实质上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9、10、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9-10、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第一次复审通知书还指出:(1)风扇属于通用部件,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技术领域中,面对冷却单元的降噪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他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并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本领域中。(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衰减器7(相当于本申请的声学部件)需要用固定到壳体中的保持器6支撑,当在冷却单元中设置声学部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冷却单元的具体结构合理地设置保持器。(3)圆柱体是典型的条状,为了方便加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圆柱体替代雪茄状。使用圆柱体消除噪音,必然要涉及到圆柱体的长短、直径等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具体参数。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8、11中均补入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声学部件被居中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使得其与从所述壳体的从所述第一开口端到所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使得保持器6固定在支撑风扇2的风扇支撑件上,更何况对比文件1没有明显示出或描述哪个部件是风扇支撑件。如果如上修改对比文件1的话,保持器6会很容易阻碍风扇2工作。此外,保持器6和风扇支撑件明显不在同一个壳体中,壳体1和壳体2之间有一个隔板。(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1使得保持器6被固定在支撑风扇2的风扇支撑件上, 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保持器6不但会容易阻碍风扇2操作,而且还难以使对比文件1的衰减器7被居中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使得其与从所述壳体的从所述第一开口端到所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3)本申请的风扇模块降低了五分贝的噪声级,同时没有表现出通过风扇模块的气流的降低,对比文件1没有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上述补入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仍然均不具备创造性。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同时指出:(1)对比文件1中必然存在风扇支撑件,否则风扇无法固定在壳体内;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风扇的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变;壳体1和壳体2之间并非是隔板,而是两个管道之间的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降噪机理和基本结构应用到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壳体。(2)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分析就可以合理地设计,使得保持器固定在风扇支撑件上,既不阻碍风扇运行,而且依旧保持衰减器居中定位在壳体内,使得其与从壳体的第一开口端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是将保持器的具体结构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7和11中。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所述风扇模块包括:
壳体,其配置为固定在所述冷却单元内,所述壳体具有第一开口端和与所述第一开口端间隔开的第二开口端;
风扇组件,其在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开口端处被固定在所述壳体内,所述风扇组件包括风扇支撑件、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风扇以及联接到所述风扇以驱动所述风扇旋转的马达,所述风扇支撑件配置为将所述风扇组件支撑在所述壳体内;
安装环,其被固定到所述壳体;
管道盖,其在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处被固定到所述壳体;以及
降噪组件,其紧邻所述风扇组件布置在所述壳体内以降低由所述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
其中所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保持器和固定到所述保持器的声学部件,所述保持器包括通过所述安装环被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板以及具有被固定到所述板的一端和被固定到所述管道盖的相对端的杆,所述杆被配置为支撑所述声学部件;并且
其中所述声学部件包括从所述保持器朝向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延伸的泡沫圆柱体,并且所述声学部件被居中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使得其与从所述壳体的从所述第一开口端到所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模块,其中所述泡沫圆柱体居中地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以使得其与所述风扇组件的所述风扇同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衬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端以防止进入所述风扇组件的第一护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的第二护板。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风扇模块,其中所述管道盖从所述第二护板向内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
7. 一种冷却方法,包括:
将风扇模块布置在冷却单元内,所述风扇模块配置为将空气吸入到所述冷却单元中,所述风扇模块包括:壳体,其具有第一开口端和与所述第一开口端间隔开的第二开口端;风扇组件,其具有风扇支撑件、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风扇以及联接到所述风扇以驱动所述风扇旋转的马达;安装环,其被固定到所述壳体;管道盖,其在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处被固定到所述壳体;以及降噪组件,其紧邻所述风扇组件布置在所述壳体内以降低由所述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以及
使空气在降噪组件上方移动,所述降噪组件布置在所述风扇模块的壳体内以降低由所述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
其中所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风扇支撑件的保持器和固定到所述保持器的声学部件,所述保持器包括通过所述安装环被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板以及具有被固定到所述板的一端和被固定到所述管道盖的相对端的杆,所述杆被配置为支撑所述声学部件,并且
其中所述声学部件包括从所述保持器朝向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延伸的泡沫圆柱体,并且所述声学部件被居中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使得其与从所述壳体的从所述第一开口端到所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泡沫圆柱体居中地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以使得其与所述风扇组件的风扇同轴。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衬里。
10. 一种冷却单元,包括:
壳体;
热交换器,其由所述壳体支撑;以及
多个风扇模块,其由所述壳体支撑并且配置为将空气吸入到所述壳体中并经过所述热交换器,每个风扇模块包括:
壳体,其配置为固定在所述冷却单元内,所述壳体具有第一开口端和与所述第一开口端间隔开的第二开口端,
风扇组件,其在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开口端处被固定在所述壳体内,所述风扇组件包括风扇支撑件、可旋转地联接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风扇以及联接到所述风扇以驱动所述风扇旋转的马达,所述风扇支撑件将所述风扇组件支撑在所述壳体内,
安装环,其被固定到所述壳体,
管道盖,其在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处被固定到所述壳体,以及
降噪组件,其紧邻所述风扇组件布置在所述壳体内以降低由所述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
其中所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所述风扇支撑件的保持器和固定到所述保持器的声学部件,所述保持器包括通过所述安装环被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板以及具有被固定到所述板的一端和被固定到所述管道盖的相对端的杆,所述杆被配置为支撑所述声学部件,并且
其中所述声学部件包括从所述保持器朝向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开口端延伸的泡沫圆柱体,并且所述声学部件被居中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使得其与从所述壳体的从所述第一开口端到所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冷却单元,其中所述泡沫圆柱体居中地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以使得其与所述风扇组件的所述风扇同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冷却单元,其中所述风扇模块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衬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风扇模块,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2行到第5页第8行、附图1-2):风扇模块包括:由左侧管道18、管道15和右侧管道18组成的壳体,壳体具有第一开口端和与第一开口端间隔开的第二开口端(隐含公开:参见附图2,由于管道内形成流动通路,则附图2中的左侧管道和右侧管道必然均具有开口端);风扇组件,包括风扇支撑件(隐含公开:风扇2位于管道18内,必然存在相应的支撑件,使得风扇2支撑在管道18内)、可旋转地联接到风扇支撑件的风扇2以及联接到风扇2以驱动风扇旋转的马达3;以及降噪组件,其紧邻风扇组件布置在壳体内以降低由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壳体中的保持器6和固定到保持器6的衰减器7(相当于本申请的声学部件),衰减器7包括从风扇组件沿轴向朝向壳体的第二开口端延伸的发泡塑料材料(相当于本申请的泡沫)形成的雪茄状体,衰减器7被居中定位在壳体内使得其与从壳体的从第一开口端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风扇模块用于冷却单元,相应地,风扇模块壳体配置为固定在冷却单元内;风扇组件在壳体的第一开口端处被固定在壳体内;本申请还包括管道盖,其在壳体的第二开口端处被固定到壳体。(2)本申请还包括安装环,其被固定到壳体;保持器固定到风扇支撑件,保持器包括通过安装环被固定到壳体的板以及具有被固定到板的一端和固定到管道盖的相对端的杆,杆被配置为支撑声学部件;相应地,声学部件从保持器处延伸。(3)声学部件为圆柱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降低用于冷却单元的噪音的风扇模块。
对于区别特征(1),风扇是机械领域常见的通用部件,其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需要风冷的技术领域中,且根据各技术领域或者具体机器的特点,有对应的且合理的安装固定方式。而用于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是电子装置领域常见的风扇,且由于数量众多而产生了很大的噪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降噪的结构。显然,由于风扇的广泛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他领域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降噪机理和结构应用到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当将对比文件1的降噪结构应用到冷却单元中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风扇的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变,例如,风扇模块壳体配置为固定在冷却单元内,风扇组件在壳体的第一开口端处被固定在壳体内。这些适应性的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为了防止异物进入冷却单元的管道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壳体的第二端处设置管道盖覆盖管道。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衰减器7需要用固定到壳体中的保持器6支撑,当在冷却单元中设置声学部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冷却单元的具体结构合理地设置保持器,即,将保持器固定在风扇支撑件上只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保持器的具体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流体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借助机械领域的常规部件,可以合理设计出的。本申请的由安装环、板、杆等组成的保持器,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的结构,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衰减器7是呈条状的雪茄状,而圆柱体也是典型的条状,为了方便加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圆柱体替代雪茄状。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圆柱体的具体参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泡沫圆柱体居中地定位在所述壳体内,以使得其与所述风扇组件的所述风扇同轴”。但是,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已经公开了发泡塑料材料(相当于本申请的泡沫)形成的雪茄状体居中地定位在壳体内,以使得其与风扇组件的风扇同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圆柱体替代雪茄状体后,自然可以得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衬里”。但是,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2行到第5页第8行、附图1-2)还公开了固定到壳体的内表面的泡沫塑料材料形成的衬里1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一端以防止进入所述风扇组件的第一护板”,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的第二护板”。但是,在风扇的两端设置防护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管道盖从所述第二护板向内固定到所述壳体的所述第二端”。但是,从第二护板向内固定管道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一种选择,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冷却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2行到第5页第8行、附图1-2)相应地也公开了一种冷却方法,包括:风扇模块包括:由左侧管道18、管道15和右侧管道18组成的壳体,壳体具有第一开口端和与第一开口端间隔开的第二开口端(隐含公开);风扇组件,包括风扇支撑件(隐含公开)、可旋转地联接到风扇支撑件的风扇2以及联接到风扇2以驱动风扇旋转的马达3;以及降噪组件,其紧邻风扇组件布置在壳体内以降低由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以及使空气在降噪组件上方移动,降噪组件布置在风扇模块的壳体内以降低由风扇组件产生的噪声,降噪组件包括配置为固定到壳体中的保持器6和固定到保持器的衰减器7(相当于本申请的声学部件),衰减器7包括从风扇组件沿轴向朝向壳体的第二开口端延伸的发泡塑料材料(相当于本申请的泡沫)形成的雪茄状体,衰减器7被居中定位在壳体内使得其与从壳体的从第一开口端到第二开口端的方向同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将风扇模块布置在冷却单元内,风扇模块配置为将空气吸入到冷却单元中;风扇模块包括管道盖,其在壳体的第二开口端处被固定到壳体。(2)风扇模块包括安装环,其被固定到壳体;保持器固定到风扇支撑件,保持器包括通过安装环被固定到壳体的板以及具有被固定到板的一端和固定到管道盖的相对端的杆,杆被配置为支撑声学部件;相应地,声学部件从保持器处延伸。(3)声学部件为圆柱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低用于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噪音的冷却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如2.1中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风扇模块布置到冷却单元内,且将其配置为将空气吸入到冷却单元,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3),如2.1所述,其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考2.2、2.3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冷却单元。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冷却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冷却单元),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4页第3-20行、附图1-3):包括:壳体;热交换器116,其由壳体支撑;以及多个风扇114(相当于本申请的风扇模块),其由壳体支撑并且配置为将空气吸入到壳体中并经过所述热交换器116。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风扇模块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噪音。
上述区别特征实质上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参考2.1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考2.2、2.3可知,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用于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在电子装置领域并不常见,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暗示或教导来解决如本申请所述的以上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降噪结构应用到数据中心的冷却单元,并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对风扇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变。(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风扇模块、保持器的具体结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获知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风扇属于通用部件,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技术领域中,面对冷却单元的降噪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他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具体领域不同,但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会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并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本领域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风扇降噪机理和基本结构应用到冷却单元的风扇模块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风扇的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变。(2)风扇模块以及保持器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流体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借助机械领域的常规部件,可以合理设计出的。本申请的由安装环、板、杆等组成的保持器,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的结构,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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