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的聚碳酸酯模塑料VI-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火的聚碳酸酯模塑料VI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89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48875
优先权日:2012-12-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63720.6
申请日:2013-12-03
复审请求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8K5/5399,C08L51/04,C08L6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3720.6,名称为“防火的聚碳酸酯模塑料VI”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由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5年06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组合物,其包含
A)60-95重量份的芳族聚碳酸酯和/或芳族聚酯碳酸酯,
B)1.0-15.0重量份的橡胶改性的接枝聚合物,其中接枝基质选自硅酮橡胶、硅酮丙烯酸酯橡胶和丙烯酸酯橡胶,
其中
所述组分B包含一种或多种由以下物质构成的接枝聚合物:
B.1 9-3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乙烯基单体,在
B.2 91-7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作为接枝基质上,
其中所述接枝基质的上述两种橡胶组分在复合橡胶中相互渗透,以致它们基本上不能相互分离,
C)1.0-20.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式(X)的环状磷腈

其中
k表示1或者1至10的整数,
其中三聚体含量(k=1)为60至98mol%,基于组分C计,
并且其中
R各自为相同或者不同的,并且表示胺基团;各自任选地卤代的C1-至C8-烷基;C1-至C8-烷氧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取代的C5-至C6-环烷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和/或羟基取代的C6-至C20-芳氧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取代的C7-至C12-芳烷基;或者卤素-基团;或者OH基团,
D)0-15.0重量份的不含橡胶的聚对苯二甲酸烷二醇酯,
E)0-15.0重量份的添加剂,
F)0.05-5.0重量份的抗滴落剂,
其中这样标准化所有的重量份说明,以致在所述组合物中的所有组分的重量份总和A B C D E F为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聚体(k=1)的含量为60至98 mol%,基于组分C计。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组分C的含量为1.5-10.0重量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组分C选自丙氧基磷腈、苯氧基磷腈、甲基苯氧基磷腈、氨基磷腈和氟烷基磷腈。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R=苯氧基。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聚体(k=1)的含量为65-85mol%,基于组分C计。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聚体(k=1)的含量为65至85mol%,所述的四聚体(k=2)的含量为10至20mol%,更高级的低聚磷腈k=3、4、5、6和7的含量为5至15mol%,并且k≥8的磷腈-低聚物的含量为0至1mol%,各自基于组分C计。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3.0-6.0重量份的含量的组分D)。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的芳族聚碳酸酯的平均分子量(重均)为22,000-30,000g/mol。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分B中的接枝基质含有由9-40重量%的硅酮橡胶和91-60重量%的聚(甲基)丙烯酸烷基酯橡胶构成的硅酮丙烯酸酯橡胶,其中上述两种橡胶组分在复合橡胶中相互渗透,以致它们基本上不能相互分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种选自防火增效剂、抗滴落剂、润滑剂和脱模剂、成核剂、稳定剂、防静电剂、染料、颜料和填料和增强剂的添加剂作为组分E。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k表示1至8的数。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k表示1至5的数。
1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R表示各自任选地被氟卤代的甲基、乙基、丙基或者丁基;甲氧基、乙氧基、丙氧基或者丁氧基;各自任选地被C1-C4-烷基和/或氯和/或溴取代的C5-至C6-环烷基;各自任选地被C1-C4-烷基和/或氯、溴和/或羟基取代的苯氧基、萘氧基;各自任选地被C1-C4-烷基和/或氯和/或溴取代的苯基-C1-C4-烷基;或者氯。
1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抗滴落剂的含量为0.1-2.0重量份。
16.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抗滴落剂的含量为0.1-1.0重量份。
17.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聚体(k=1)的含量为65至95 mol%,基于组分C计。
18.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聚体(k=1)的含量为65至90mol%,基于组分C计。
19. 根据式(X)的环状磷腈

用于制备防火的聚合物组合物的用途,其具有出色的机械性能、非常好的阻燃性、高的水解稳定性和高的耐化学品性(ESC性能)的性能组合,
其中
k表示1或者1至10的整数,
其中所述的三聚体含量(k=1)为60至98mol%,基于组分C计,
并且其中
R各自为相同或者不同的,并且表示胺基团;各自任选地卤代的C1-至C8-烷基;C1-至C8-烷氧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取代的C5-至C6-环烷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和/或羟基取代的C6-至C20-芳氧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取代的C7-至C12-芳烷基;或者卤素-基团;或者OH基团。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特征在于,k表示1至8的数。
21. 根据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特征在于,k表示1至5的数。
22. 根据权利要求19的用途,其特征在于,R表示各自任选地被氟卤代的甲基、乙基、丙基或者丁基;甲氧基、乙氧基、丙氧基或者丁氧基;各自任选地被C1-C4-烷基和/或氯和/或溴取代的C5-至C6-环烷基;各自任选地被C1-C4-烷基和/或氯、溴和/或羟基取代的苯氧基、萘氧基;各自任选地被C1-C4-烷基和/或氯和/或溴取代的苯基-C1-C4-烷基;或者氯。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任一项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注塑或者热成型的模制体的用途。
24. 模制体,其可以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任一项的组合物获得。”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US6740695B1,公告日为2004年05月25日)公开的热塑性模塑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4,7,第1栏第37至第2栏第26行,第5栏第26-62行)的区别在于:1)其限定了磷腈三聚体的量;2)限定了接枝基质选自硅酮橡胶、硅酮丙烯酸酯橡胶和丙烯酸酯橡胶,并对硅酮-丙烯酸酯橡胶接枝聚合物作了具体限定;并对其他添加剂的用量作了限定。对比文件2(CN1681906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2日)披露了一种可用作树脂阻燃剂的磷腈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3段至第10页第3段,或实施例1),其教导了磷腈化合物是具有不同结构的磷腈化合物的混合物,即环状磷腈化合物如环状三聚体和环状四聚体以及链状磷腈化合物的混合物,且阻燃树脂组合物的加工性倾向于随环状三聚体和环状四聚体含量的增加而优选,尤其优选以不低于80重量%的量含有环状三聚体和/或四聚体化合物的磷腈化合物。更优选含有不低于70重量%三聚体的那些,更优选含有不低于80重量%三聚体的那些。因此,在面对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可以采用其环磷腈化合物混合物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聚碳酸酯树脂的阻燃,并预期其技术效果;对比文件4(CN102066482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一种抗冲改性聚碳酸酯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表1),其实施例与对比实施例显示,当接枝聚合物B使用基于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的接枝聚合物作为接枝基础时,聚碳酸酯组合物可获得良好的加工特性以及低温延展性,抗冲击性能与耐老化性能优异。因此,在面对对比文件4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可以采用硅酮橡胶或硅酮丙烯酸酯橡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橡胶基质,以获得具有优异抗冲击性能以及耐老化性能的聚合物组合物;而对于其他添加剂用量的选择,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其限定了磷腈三聚体的含量。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结合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2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其采用权利要求1-18的组合物。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结合权利要求1-18的相关评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其采用权利要求1-18的组合物。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结合权利要求1-18的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教导使用环状和链状膦腈的混合物,且未提及三聚体含量对阻燃性能的影响;(2)对比文件4没有教导如何提高耐化学品性,从中无法预测到与纯丙烯酸酯橡胶的组合物相比,含硅酮-丙烯酸酯橡胶的组合物具有更好的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4教导了与乙烯共聚物在特定用量比例下结合使用效果更佳,但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代替对比文件1 的接枝基质,以获得良好机械性能,如耐老化、抗冲击性能、缺口冲击性能、熔线强度的动机。况且,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包括乙烯共聚物组份的,实施例中组份D)也采用的是乙烯共聚物,也并没有证据显示其接枝基体与其他聚合物的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塑性模塑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第1栏第37行-第2栏26行,第5栏第50-54行)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环状膦腈中磷腈三聚体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膦腈类组分中三聚体的含量;2)权利要求1接枝聚合物的接枝基质与对比文件1不同;3)权利要求1的接枝聚合物中乙烯基单体和接枝基质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指出 “阻燃树脂组合物的加工性倾向于随环状三聚体和环状四聚体含量的增加而优选,尤其优选以不低于80重量%的量含有环状三聚体和/或四聚体化合物的磷腈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调节膦腈类组分中三聚体的含量。对于区别特征2)和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抗冲击改性聚碳酸酯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1段),由说明书实施例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与包含以丙烯酸丁酯橡胶作为芯材的接枝聚合物的组合物相比,包含以硅酮-丙烯酸酯作为芯材的接枝聚合物的组合物具有更好的抗冲击性(参见对比文件4实施例2与对比例6)、,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由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构成的接枝基础的接枝聚合物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接枝聚合物从而改善改善组合物的抗冲击性。对于组合物的耐化学品性和1.0mm厚度下制品的阻燃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从而所述组合物也应具有改善的耐化学品性,以及1.0mm厚度下制品的阻燃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8不具备创造性。2、利要求19要求保护根据式(X)的环状磷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9限定了环状膦腈中磷腈三聚体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膦腈类组分中三聚体的含量。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调节膦腈类组分中三聚体的含量,对于权利要求19中的“出色的机械性能、非常好的阻燃性、高的水解稳定性和高的耐化学品性(ESC性能)的性能组合”,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中的环状膦腈,从而包含该环状膦腈的聚合物组合物也应具有与本申请相似的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9的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0-2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任一项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注塑或者热成型的模制体的用途,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模制体,其可以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任一项的组合物获得,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合物用于制备注塑或者热成型的模制体的用途以及获得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第10栏第3-16行),因此,权利要求23-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4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由开放式权利要求修改为封闭式权利要求,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组合物,其由组分A至F组成:
A)60-95重量份的芳族聚碳酸酯和/或芳族聚酯碳酸酯,
B)1.0-15.0重量份的橡胶改性的接枝聚合物,其中接枝基质选自硅酮橡胶、硅酮丙烯酸酯橡胶和丙烯酸酯橡胶,
其中
所述组分B包含一种或多种由以下物质构成的接枝聚合物:
B.1 9-3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乙烯基单体,在
B.2 91-7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作为接枝基质上,
其中所述接枝基质的上述两种橡胶组分在复合橡胶中相互渗透,以致它们基本上不能相互分离,
C)1.0-20.0重量份的至少一种式(X)的环状磷腈

其中
k表示1或者1至10的整数,
其中三聚体含量(k=1)为60至98mol%,基于组分C计,
并且其中
R各自为相同或者不同的,并且表示胺基团;各自任选地卤代的C1-至C8-烷基;C1-至C8-烷氧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取代的C5-至C6-环烷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和/或羟基取代的C6-至C20-芳氧基;各自任选地被烷基和/或卤素取代的C7-至C12-芳烷基;或者卤素-基团;或者OH基团,
D)0-15.0重量份的不含橡胶的聚对苯二甲酸烷二醇酯,
E)0-15.0重量份的添加剂,
F)0.05-5.0重量份的抗滴落剂,
其中这样标准化所有的重量份说明,以致在所述组合物中的所有组分的重量份总和A B C D E F为100。”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高模塑料的例如耐化学品性,而不是提高例如抗冲击性等机械性能,由实施例1-3可以看出,本申请在提高模塑料的耐化学品性的同时,也能够维持相同好的例如抗冲击性的机械性能。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没有涉及如何提高抗冲击性的技术问题,由对比文件4的实施例2和对比例5-7得出的结论应当为:在接枝聚合物与乙烯基(共)聚合物的特定范围重量比的情况下,如何避免降低抗冲击性,即对比文件4也不涉及如何提高抗冲击性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0项),其中,在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9-22,并相应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0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2015年06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组合物(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塑性模塑组合物,它含有:A)40-99、优选60-98.5重量份的芳族聚碳酸酯和/或聚酯碳酸酯;B)0.5-60、优选1-40、特别是2-25重量份接枝聚合物,其制备方法是用本体聚合、溶液聚合或本体/悬浮聚合方法将B.1)50-99、优选65-98%重量的一种或多种乙烯基单体聚合到B.2)50-1、优选35-2%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玻璃化转变温度<10℃、优选<0℃、特别优选<-10℃的接枝骨架上;C)0-45、优选0-30、特别优选2-2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选自乙烯基(共)聚合物和聚对苯二甲酸亚烷基酯的热塑性聚合物;D)0.1-50,优选2-35、特别是5-25重量份的至少一种选自下式的磷腈类的组分:

其中 R在每种情况下相同或不同,表示氨基;在每种情况下任选地被卤素取代、优选被氟卤代的C1-C6烷基或C1-C8烷氧基;C5-C6环烷基,C6-C20芳基(优选苯基或萘基),C6-C20芳氧基(优选苯氧基、萘氧基), 或C7-C12芳烷基(优选苯基C1-C4烷基),在每种情况下可任选被烷基, 优选被C1-C4烷基和/或卤素,优选氯、溴,取代。k表示0或1-15的数,优选1-10的数; E)0-5,优选0.1-1,特别优选0.1-0.5重量份的氟化聚烯烃。其中,接枝聚合物B的橡胶B.2是例如二烯橡胶、EP(D)M橡胶、丙烯酸酯、聚氨酯、聚硅氧烷、氯丁二烯和乙烯/乙酸乙烯酯橡胶(参见对比文件1第1栏第37行-第2栏26行,第5栏第50-54行)。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具有环状膦腈的聚碳酸酯组合物,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通式(Ib)所示的膦腈类组分对应于本申请的环状膦腈,对比文件1中的氟化聚烯烃对应于本申请的抗滴落剂。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环状膦腈中磷腈三聚体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膦腈类组分中三聚体的含量;2)权利要求1接枝聚合物的接枝基质与对比文件1不同;3)权利要求1的接枝聚合物中乙烯基单体和接枝基质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防火的模塑料,其特征在于在维持相同好的机械性能的情况下的高的水解稳定性、高的耐化学品性(ESC性能)和高的E模量的性能组合”(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段)。由说明书表1中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与包含接枝基质为丙烯酸丁酯橡胶的模塑料相比,包含接枝基质为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的模塑料具有显著优异的耐化学品性,1.0mm厚度下更长的燃烧时间,更差的熔接线强度,相似的抗冲击性、热变形稳定性和1.5mm厚度下相似的燃烧时间;与包含低聚磷酸酯的模塑料相比,包含环状膦腈的模塑料具有更好的热变形稳定性、耐化学品性和熔接线强度,相似的抗冲击性和1.5mm厚度下更短的燃烧时间。此外,本申请的说明书未提及也未验证环状膦腈中膦腈三聚体的含量,以及乙烯基单体和接枝基质的含量能够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维持相同好的机械性能的情况下改善组合物的耐化学品性以及1.0mm厚度下制品的阻燃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对比文件4的实施例与对比实施例显示,当接枝聚合物B使用基于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的接枝聚合物作为接枝基础时,聚碳酸酯组合物可获得良好的加工特性以及低温延展性,抗冲击性能与耐老化性能优异。虽然对比文件4教导了与乙烯共聚物在特定用量比例下结合使用效果更佳,但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代替对比文件1 的接枝基质,以获得良好机械性能,如耐老化、抗冲击性能、缺口冲击性能、熔线强度的动机。况且,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包括乙烯共聚物组份的,实施例中组份D)也采用的是乙烯共聚物,也并没有证据显示其接枝基体与其他聚合物的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就本申请而言,虽然其原始权利要求书中包含0-15.0重量份的不含橡胶的乙烯基(共)聚合物或者聚对苯二甲酸烷二醇酯作为D)组分,然而,由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实施例1-2、4-5中均不含D)组分,可见,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并非必须包括乙烯共聚物组份。
对于对比文件4,其旨在提供以多轴低温强度与熔体可流动性之间改善的平衡、以优良的可染性及高抗热畸变为特征的不老化聚碳酸酯组合物和-模塑配混料,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抗冲击改性聚碳酸酯组合物,其包含:A) 60~86重量份,优选65~80重量份,特别优选70~80重量份(以组分A B C之和为基准计)芳族聚碳酸酯和/或芳族聚酯碳酸酯,B) 4~12重量份,优选5~10重量份,特别优选6~10重量份(以组分A B C之和为基准计)接枝聚合物,其包含:B.1 10~50 wt.%,优选 20~40 wt.%(每种情况以接枝聚合物B为基准计)至少一种乙烯基单体的壳,以及B.2 90~50 wt.%,优选 80~60 wt.%(每种情况以接枝聚合物B为基准计)一种或多种由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构成的接枝基础,C) 10~30重量份,优选12~25重量份,特别优选14~20重量份(以组分A B C之和为基准计) 基于乙烯基单体的聚合物或共聚物,以及D) 0~20重量份,优选0.1~10重量份,特别优选 0.2~5重量份(以组分A B C之和为基准计) 聚合物添加剂,其中组分B与C以B:C的重量份之比在1:1.3~1:3.5, 优选在 1:1.5~1:3.0, 特别优选在 1:1.6~1:2.7的范围存在(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9、0011段)。由对比文件4说明书表1中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当B组分和C组分的重量比为1:5.25、使用纯丙烯酸酯橡胶接枝聚合物或者使用纯丙烯酸酯橡胶和纯硅橡胶的2种接枝聚合物的混合物时,所得组合物的冲击性能变差(对比例1、6、8),B组分和C组分的重量比为1:1.08时,所得组合物的加工性能变差(对比例4),使用基于丁二烯橡胶的接枝聚合物时,所得组合物的抗老化性能变差(对比例5),使用纯硅橡胶的接枝聚合物时,所得组合物的染色性变差(对比例7)。
可见,对比文件4中通过将B组分与C组分以B:C的重量份之比在1:1.6~1:2.7范围内,同时选择合适的橡胶作为接枝基础,从而获得了多轴低温强度与熔体可流动性之间改善的平衡、以优良的可染性及高抗热畸变为特征的不老化聚碳酸酯组合物,证据4中对于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在组合物中的作用未进行描述,由证据4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也仅能看出在B组分与C组分的重量比保持在1:2.57不变的情况下,采用所述复合橡胶能够改善组合物的抗冲击性能,即对比文件4未给出采用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作为接枝基础能够在维持相同好的机械性能的情况下改善组合物的耐化学品性以及1.0mm厚度下制品的阻燃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4中的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作为接枝基础,并省去对比文件4中对组合物性能具有重要影响的C组分,从而在维持相同好的机械性能的情况下改善组合物的耐化学品性以及1.0mm厚度下制品的阻燃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至少一种磷腈化合物的磷腈组合物,并指出“决定阻燃性的一个因素是磷腈化合物分子中所含磷原子的浓度。在磷腈化合物中,因为具有链结构的链状磷腈化合物在分子末端具有取代基,因此它们的磷含量低于环状磷腈化合物。因此,在以相同量加入时,应考虑环状磷腈化合物比链状磷腈化合物具有更高的阻燃性赋予效果”,“阻燃树脂组合物的加工性倾向于随环状三聚体和环状四聚体含量的增加而优选,尤其优选以不低于80重量%的量含有环状三聚体和/或四聚体化合物的磷腈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4段)。可见,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作为接枝基质,也未涉及组合物的耐化学品性,其未给出采用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作为接枝基础能够在维持相同好的机械性能的情况下改善组合物的耐化学品性以及1.0mm厚度下制品的阻燃性的技术启示。
此外,并无证据表明所述特征采用硅酮-丙烯酸酯-复合橡胶作为接枝基础能够在维持相同好的机械性能的情况下改善组合物的耐化学品性以及1.0mm厚度下制品的阻燃性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由本申请说明书可以看出,本申请的组合物在维持相同好的机械性能的情况下具有高的耐化学品性和高的阻燃性(参见本申请实施例1-2、4-5),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8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任一项的组合物用于制备注塑或者热成型的模制体的用途,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模制体,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至少为上述区别特征1)和2)。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9-20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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