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资源处理方法和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91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703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13795.7
申请日:2017-07-25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雅凡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程琼
国际分类号:G06F9/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13795.7,名称为“资源处理方法和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946486A,公开日:2013年02月2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预设时间段内,若采集的CPU占用率一直处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率范围内,则根据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CPU占用率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等级。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及推理能够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及推理能够想到的。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关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04166542A,公开日:2014年11月26日)给出了检测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亮屏状态;若是,则根据预设周期采集移动终端的CPU占用率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与权利要求1源于同一技术构思的不同表现形式,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在预设时间段内,若采集的CPU占用率一直处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率范围内,则根据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CPU占用率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等级。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及推理能够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8;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包括:
设立所述CPU占用等级与CPU占用率范围的对应关系;
在预设时间段内,若采集的CPU占用率一直处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率范围内,则根据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CPU占用率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等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的级别与所述CPU占用率成正比例关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台应用为多个;
所述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包括:
按照预设规格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多个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其中,所述预设规则为:
所述后台应用注册广播接收器的先后时间顺序或所述后台应用运行的次 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过广播形式将携带的所述CPU占用率、CPU占用等级以及调度策略反馈给所述后台应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亮屏状态;
若是,则根据预设周期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7. 一种资源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CPU监控模块,用于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确认模块;用于根据当前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所述确认模块还用于设立所述CPU占用等级与CPU占用率范围的对应关系;在预设时间段内,若采集的CPU占用率一直处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率范围内,则根据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CPU占用率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等级;及
调度模块,用于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执行待调度的后台应用。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根据当前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执行待调度的后台应用;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包括:
设立所述CPU占用等级与CPU占用率范围的对应关系;
在预设时间段内,若采集的CPU占用率一直处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率范围内,则根据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CPU占用率对应的所述 CPU占用等级。
9.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及处理器,所述存储器中储存有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指令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
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根据当前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执行待调度的后台应用;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包括:
设立所述CPU占用等级与CPU占用率范围的对应关系;
在预设时间段内,若采集的CPU占用率一直处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率范围内,则根据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CPU占用率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等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2)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并不需要划分多个占用等级(更没有公开呈梯度排列的等级),进而在每个占用等级采用不同的策略对后台应用进行处理,即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根据CPU占用率范围设置多个不同占用等级的启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只能解决当有许多的应用程序在后台运行时,占用资源较多,可能会造成系统运行缓慢、甚至死机等情况,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当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或内存的占用率未超过所述预先设定的阈值时,CPU资源如何分配以处理后台应用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仍然存在着如何提供一种根据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的技术问题,这正是本申请所要攻克的缺陷。所以,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获得上述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其次,该特征与发明点息息相关,不宜被轻易认定为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其中,
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包括:
设立所述CPU占用等级与CPU占用率范围的对应关系;
在预设时间段内,若采集的CPU占用率一直处于所述CPU占用等级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率范围内,则根据所述对应关系确定所述CPU占用率对应的所述CPU占用等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CPU占用等级的级别与所述CPU占用率成正比例关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台应用为多个;
所述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包括:
按照预设规格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多个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其中,所述预设规则为:
所述后台应用注册广播接收器的先后时间顺序或所述后台应用运行的次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过广播形式将携带的所述CPU占用率、CPU占用等级以及调度策略反馈给所述后台应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所述移动终端是否处于亮屏状态;
若是,则根据预设周期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7. 一种资源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CPU监控模块,用于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确认模块;用于根据当前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及
调度模块,用于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执行待调度的后台应用,其中,
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根据当前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其中,所述CPU占 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执行待调度的后台应用,其中,
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9.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及处理器,所述存储器中储存有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指令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
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
根据当前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执行待调度的后台应用,其中,
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实质是根据预先设定的CPU阈值将CPU占用率划分为两个占用等级,其中超过预先设定的阈值时的CPU占用率范围对应高CPU占用等级,另一个是低CPU占用等级。在CPU占用等级从低CPU占用等级变化到高CPU占用等级时,根据高CPU占用等级所对应的调度策略即“找出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根据所述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调用系统关闭应用程序的通用接口关闭与所述程序信息对应的非系统应用程序。在CPU占用率高的情况下自动的关闭在后台运行的应用程序,提高系统运行的速度”来分配CPU资源。从上述内容中可知低CPU占用等级和高CPU占用等级采用不同的调度策略对后台应用进行处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判断条件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于两个CPU占用等级也属于多个CPU占用等级的一种,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根据不同的CPU占用率范围设置多个不同的占用等级,以及在不同占用等级下采用不同的CPU调度策略,在CPU占用率不断增加使得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调整分配给后台应用的CPU资源来提升系统运行速度。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CPU资源充足时,继续接受可以运行的任务;在CPU资源紧张时通过减少CPU上运行的线程或暂停CPU上运行的线程来减少对CPU的占用,分出CPU资源来运行重要任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当CPU资源不断变得紧张时,为了合理的调度CPU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及推理能够想到根据三个或更多个CPU占用等级来分配资源给后台应用的管理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8。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946486 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2:CN 104166542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资源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机的后台应用自动清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段),所述方法包括:监测手机系统中CPU的占用率(即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周期性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是否超过预先设定的阈值(将阈值作为划分CPU占用等级的标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一个CPU占用等级,低于阈值可以视为另一个CPU占用等级,即相当于“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当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超过所述预先设定的阈值时,则查询后台运行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判断其中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并找出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根据所述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调用系统关闭应用程序的通用接口关闭与所述程序信息对应的非系统应用程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其中,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划分多个CPU占用等级实现CPU资源的合理调度分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应用耗电的方法和装置,具体包括如下步骤(说明书第5-6段):当移动终端亮屏时,检测灭屏时间内应用的唤醒次数、维持唤醒的时间和CPU占用率。当应用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时,提示所述应用耗电异常;唤醒次数达到第一阈值;维持唤醒的时间达到第二阈值;CPU占用率达到第三阈值。采用该方法,能够检测应用耗电异常。可见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资源管理和调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也是涉及资源管理,但是其采用的手段是设置单个阈值,CPU占用率高于阈值则关闭一部分应用程序,对于CPU占用率低于阈值的情况则不予处理。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中对于单个阈值的具体值给出了多个设定,例如70%或85%,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围绕阈值展开的,且该阈值是单一的,并不存在多个阈值的方案,如果将高于阈值和低于阈值分别对应于两个不同的等级,那么,对比文件1也仅仅公开了两个等级的情形,在对比文件1中不具备根据CPU占用率设定的多个阶梯阈值,相应地,其也不具备多于两个的等级。
其次,本申请的资源处理方法依托于多个等级的划分以及等级变化后的处理,当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后,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具体地,针对不同的等级,执行的动作也是不同的,这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指出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处于CPU占用率最高的等级时)做相应的处理,对于低于阈值的情况则没有任何动作,不做任何处理,。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设置多个CPU占用等级,并在CPU占用达到不同等级时执行不同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1的资源处理方法完全不同于本申请,本申请通过设置多个等级,针对等级变化时当前CPU所处的具体等级执行相应的资源管理措施,使资源管理更加细致高效,资源分配更加合理。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CPU占用等级划分为多个成梯度排列的等级,并在CPU占用率处于不同等级时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实现了对系统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提高了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资源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机的后台应用自动清理方法和手机(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段)包括:监测手机系统中CPU的占用率(即CPU监控模块,用于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周期性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是否超过预先设定的阈值(将阈值作为划分CPU占用等级的标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一个CPU占用等级,低于阈值可以视为另一个CPU占用等级,即相当于“确认模块,用于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当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超过所述预先设定的阈值时,则查询后台运行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判断其中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并找出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根据所述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调用系统关闭应用程序的通用接口关闭与所述程序信息对应的非系统应用程序。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调度模块,当所述CPU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其中,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划分多个CPU占用等级实现CPU资源的合理调度分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应用耗电的方法和装置,具体包括如下步骤(说明书第5-6段):当移动终端亮屏时,检测灭屏时间内应用的唤醒次数、维持唤醒的时间和CPU占用率。当应用满足一下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时,提示所述应用耗电异常;唤醒次数达到第一阈值;维持唤醒的时间达到第二阈值;CPU占用率达到第三阈值。采用该方法,能够检测应用耗电异常。可见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资源管理和调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也是涉及资源管理,但是其采用的手段是设置单个阈值,CPU占用率高于阈值则关闭一部分应用程序,对于CPU占用率低于阈值的情况则不予处理,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中对于单个阈值的具体值给出了多个设定,例如70%或85%,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围绕阈值展开的,且该阈值是单一的,并不存在多个阈值的方案,如果将高于阈值和低于阈值分别对应于两个不同的等级,那么,对比文件1也仅仅公开了两个等级的情形,在对比文件1中不具备根据CPU占用率设定的多个阶梯阈值,相应地,其也不具备多于两个的等级。
其次,本申请的资源处理方法依托于多个等级的划分以及等级变化后的处理,当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后,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具体的,针对不同的等级,执行的动作也是不同的,这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指出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处于CPU占用率最高的等级时)做相应的处理,对于低于阈值的情况则没有任何动作,不做任何处理,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设置多个CPU占用等级,并在CPU占用达到不同等级时执行不同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的资源处理方法完全不同于本申请,本申请通过设置多个等级,针对等级变化时当前CPU所处的具体等级执行相应的资源管理措施,使资源管理更加细致高效,资源分配更加合理。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通过将CPU占用等级划分为多个成梯度排列的等级,并在CPU占用率处于不同等级时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实现了对系统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提高了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机的后台应用自动清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段),所述方法包括:监测手机系统中CPU的占用率(即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周期性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是否超过预先设定的阈值(将阈值作为划分CPU占用等级的标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一个CPU占用等级,低于阈值可以视为另一个CPU占用等级,即相当于“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当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超过所述预先设定的阈值时,则查询后台运行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判断其中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并找出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根据所述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调用系统关闭应用程序的通用接口关闭与所述程序信息对应的非系统应用程序。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当所述CPU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其中,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划分多个CPU占用等级实现CPU资源的合理调度分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应用耗电的方法和装置,具体包括如下步骤(说明书第5-6段):当移动终端亮屏时,检测灭屏时间内应用的唤醒次数、维持唤醒的时间和CPU占用率。当应用满足一下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时,提示所述应用耗电异常;唤醒次数达到第一阈值;维持唤醒的时间达到第二阈值;CPU占用率达到第三阈值。采用该方法,能够检测应用耗电异常。可见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资源管理和调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也是涉及资源管理,但是其采用的手段是设置单个阈值,CPU占用率高于阈值则关闭一部分应用程序,对于CPU占用率低于阈值的情况则不予处理,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中对于单个阈值的具体值给出了多个设定,例如70%或85%,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围绕阈值展开的,且该阈值是单一的,并不存在多个阈值的方案,如果将高于阈值和低于阈值分别对应于两个不同的等级,那么,对比文件1也仅仅公开了两个等级的情形,在对比文件1中不具备根据CPU占用率设定的多个阶梯阈值,相应的,其也不具备多于两个的等级。
其次,本申请的资源处理方法依托于多个等级的划分以及等级变化后的处理,当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后,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具体的,针对不同的等级,执行的动作也是不同的,这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指出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处于CPU占用率最高的等级时)做相应的处理,对于低于阈值的情况则没有任何动作,不做任何处理,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设置多个CPU占用等级,并在CPU占用达到不同等级时执行不同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的资源处理方法完全不同于本申请,本申请通过设置多个等级,针对等级变化时当前CPU所处的具体等级执行相应的资源管理措施,使资源管理更加细致高效,资源分配更加合理。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通过将CPU占用等级划分为多个成梯度排列的等级,并在CPU占用率处于不同等级时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实现了对系统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提高了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机的后台应用自动清理方法和手机(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5段),手机必然包括存储器及处理器,存储器中存储可读指令,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所述方法包括:监测手机系统中CPU的占用率(即采集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运行的全部进程所对应的CPU占用率);周期性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是否超过预先设定的阈值(将阈值作为划分CPU占用等级的标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一个CPU占用等级,低于阈值可以视为另一个CPU占用等级,即相当于“根据所述CPU占用率获取对应的CPU占用等级;”),当判断当前手机系统中CPU占用率超过所述预先设定的阈值时,则查询后台运行的所有应用程序,并判断其中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并找出运行的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根据所述非系统应用程序的程序信息,调用系统关闭应用程序的通用接口关闭与所述程序信息对应的非系统应用程序。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多个呈梯度排列的等级,其中,所述CPU占用等级包括:等级1、等级2和等级3;当所述CPU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所述CPU占用等级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其中,所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包括: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1时,则分配空闲的CPU资源给所述后台应用以执行耗时任务;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2时,则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当所述CPU占用等级变为等级3时,则暂停所述后台应用或减少所述后台应用占用的线程数。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划分多个CPU占用等级实现CPU资源的合理调度分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应用耗电的方法和装置,具体包括如下步骤(说明书第5-6段):当移动终端亮屏时,检测灭屏时间内应用的唤醒次数、维持唤醒的时间和CPU占用率。当应用满足一下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时,提示所述应用耗电异常;唤醒次数达到第一阈值;维持唤醒的时间达到第二阈值;CPU占用率达到第三阈值。采用该方法,能够检测应用耗电异常。可见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资源管理和调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也是涉及资源管理,但是其采用的手段是设置单个阈值,CPU占用率高于阈值则关闭一部分应用程序,对于CPU占用率低于阈值的情况则不予处理,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中对于单个阈值的具体值给出了多个设定,例如70%或85%,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围绕阈值展开的,且该阈值是单一的,并不存在多个阈值的方案,如果将高于阈值和低于阈值分别对应于两个不同的等级,那么,对比文件1也仅仅公开了两个等级的情形,在对比文件1中不具备根据CPU占用率设定的多个阶梯阈值,相应的,其也不具备多于两个的等级。
其次,本申请的资源处理方法依托于多个等级的划分以及等级变化后的处理,当CPU占用等级发生变化后,采用对应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以处理后台应用,具体的,针对不同的等级,执行的动作也是不同的,这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指出了高于阈值(可以视为处于CPU占用率最高的等级时)做相应的处理,对于低于阈值的情况则没有任何动作,不做任何处理,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设置多个CPU占用等级,并在CPU占用达到不同等级时执行不同的调度策略分配CPU资源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的资源处理方法完全不同于本申请,本申请通过设置多个等级,针对等级变化时当前CPU所处的具体等级执行相应的资源管理措施,使资源管理更加细致高效,资源分配更加合理。
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通过将CPU占用等级划分为多个成梯度排列的等级,并在CPU占用率处于不同等级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实现了对系统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提高了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根据阈值来进行资源管理,且其仅仅设置一个阈值,仅仅对高于阈值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低于阈值则没有任何措施,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启示“根据不同的CPU占用率范围设置多个不同的占用等级,以及在不同占用等级下采用不同的CPU调度策略”,本申请通过将CPU占用等级划分为多个成梯度排列的等级,并在CPU占用率处于不同等级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实现了对系统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提高了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上述划分多个等级并在不同等级下作出不同处理的资源管理方式从对比文件1中无法获得明确的技术指引和教导,同时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旨在针对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现有证据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认定。至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则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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