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入侵系统中撤消计划的任务以减少误报警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65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71763
优先权日:2012-09-14
申请(专利)号:201310492515.3
申请日:2013-09-13
复审请求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立升
合议组组长:温广辉
参审员:高芳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得不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92515.3,名称为“在入侵系统中撤消计划的任务以减少误报警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81572A,公开日为2001年0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于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识别被计划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的任务;
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接收者;
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第一传输介质,其中所述第一传输介质是第一SMS文本消息、第一电子邮件或第一电话呼叫;
识别在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
当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发生时,将所述提醒消息作为所述第一SMS文本消息、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或所述第一电话呼叫传送到所述接收者的用户设备;
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或者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的第一指令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二指令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三指令时,在所述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处取消所述任务;
当从接收者接收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针对新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任务的第四指令时,在针对新的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所述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的接收;以及
当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时,识别默认设置并根据默认设置采取行动,
其中所述默认设置包括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或者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从所述接收者接收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经由第二传输介质接收所述响应消息,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是第二SMS文本消息,第二电子邮件或第二电话呼叫,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与所述第一传输介质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识别被计划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的任务,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接收者,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第一传输介质,以及识别在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中的至少一个包括接收用户输入以识别任务,第一计划的时间,接收者,第一传输介质,或第一预定时间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提醒消息的内容包括关于任务和第一计划的时间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识别任务是否要求提醒消息的传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后,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任务,在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任务,或在所述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处取消所述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的接收。
6. 一种设备,包括:
收发器;
用户接口;
可编程处理器;和
存储在非临时性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可执行控制软件;
其中用户接口接收如下用户输入:识别被计划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的任务,识别任务的提醒消息的接收者,识别任务的提醒消息的第一传输介质,和识别在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
其中所述第一传输介质是第一SMS文本消息、第一电子邮件或第一电话呼叫,
其中可编程处理器和可执行控制软件确定在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的发生,
其中在所述发生时,收发器将所述提醒消息作为所述第一SMS文本消息、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或所述第一电话呼叫传送到所述接收者的用户设备,
其中收发器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或者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
其中,当收发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的第一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
其中,当收发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二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当收发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在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三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在所述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处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当收发器从接收者接收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针对新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任务的第四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在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针对新的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所述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的接收;
其中,当收发器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识别默认设置并根据默认设置采取行动,
其中所述默认设置包括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或者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收发器经由第二传输介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所述响应消息,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是第二SMS文本消息,第二电子邮件或第二电话呼叫,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与所述第一传输介质不同。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后,可编程处理器和可执行控制软件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任务,在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任务,或在所述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处取消所述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的接收。”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计划的时间取消任务;可接收多个计划时间取消任务的指令,且在该多个计划时间中每处取消所述任务;在收到接收者发出的重新计划任务的第四指令时,在重新计划所述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的接收;还包括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此时识别默认设置并根据默认设置采取行动,默认设置包括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或在取消所述任务;接收响应消息包括经由第二传输介质接收所述响应消息,第二传输介质与第一传输介质不同,所述传输介质是SMS文本消息或第二电话呼叫。在对比文件1已给出“在计划的时间执行计划任务,可响应用户输入取消响应;动作被分为两类:无条件的动作或有条件的动作,无条件的动作执行不依赖任何事件,但受约定的限制,有条件的动作只有当根据约定发生特定的事件时才执行”的技术启示下,所述取消任务是根据接收者发送的取消指令实现,具体的,该取消指令是响应消息中用于在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指令,或者,所述取消任务是根据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未收到接收者的响应消息触发实现,其中无条件动作也是在预定时间段内未收到所述响应消息从而触发实现,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为提高用户体验度而能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在对比文件1已给出“每个约定类型可以具有子类型或子类别,在步骤302也可以进入该子类型或子类别”的启示下,可接收多个计划时间取消任务的指令,且在该多个计划时间中每处取消所述任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计划约定设计需求做出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已给出“第一传输介质为消息文本或电子邮件”的启示下,第二传输介质与第一传输介质同采用SMS文本消息、电子邮件或电话呼叫的方式实现,同时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而在更改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接收,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响应用户输入送出新约定类型信息,所述新约定类型信息包括类型名称、新的约定时间和是否设置报警信息等内容”,由于约定的内容涉及传输的介质是否是电子邮件及接收者,约定的内容均由用户设定,因此即相当于“其中识别被计划在计划的时间执行的任务,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接收者,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传输介质,以及识别在计划的时间之前的预定时间段中的至少一个包括接收用户输入以识别任务,计划的时间,接收者,传输介质,或预定时间段”已被公开,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例如在预定会议之前10分钟提醒所有出席者”相当于公开了“提醒消息的内容包括关于任务计划的时间信息”,即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新约定类型信息包括类型名称、新的约定时间和是否设置报警信息(相当于提醒消息)等内容”相当于公开了“识别任务是否要求提醒信息的传输”,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文本的基础上,针对权利要求1、6,在“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或者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之前加入“在将所述提醒消息传送到所述用户设备后”,将“在针对新的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所述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的接收”修改为“针对新的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所述任务”,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上述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识别被计划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的任务;
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接收者;
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第一传输介质,其中所述第一传输介质是第一SMS文本消息、第一电子邮件或第一电话呼叫;
识别在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
当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发生时,将所述提醒消息作为所述第一SMS文本消息、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或所述第一电话呼叫传送到所述接收者的用户设备;
在将所述提醒消息传送到所述用户设备后,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或者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的第一指令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二指令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三指令时,在所述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处取消所述任务;
当从接收者接收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针对新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任务的第四指令时,针对新的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所述任务;以及
当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时,识别默认设置并根据默认设置采取行动,
其中所述默认设置包括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或者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从所述接收者接收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经由第二传输介质接收所述响应消息,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是第二SMS文本消息,第二电子邮件或第二电话呼叫,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与所述第一传输介质不同。
5. 一种设备,包括:
收发器;
用户接口;
可编程处理器;和
存储在非临时性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可执行控制软件;
其中用户接口接收如下用户输入:识别被计划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的任务,识别任务的提醒消息的接收者,识别任务的提醒消息的第一传输介质,和识别在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
其中所述第一传输介质是第一SMS文本消息、第一电子邮件或第一电话呼叫,
其中可编程处理器和可执行控制软件确定在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的发生,
其中在所述发生时,收发器将所述提醒消息作为所述第一SMS文本消息、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或所述第一电话呼叫传送到所述接收者的用户设备,
其中在将所述提醒消息传送到所述用户设备后,收发器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或者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
其中,当收发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的第一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
其中,当收发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二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当收发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在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三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在所述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处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当收发器从接收者接收到响应消息并且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用于针对新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任务的第四指令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针对新的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所述任务;
其中,当收发器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时,所述可编程处理器和所述可执行控制软件识别默认设置并根据默认设置采取行动,
其中所述默认设置包括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或者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收发器经由第二传输介质从所述接收者接收所述响应消息,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是第二SMS文本消息,第二电子邮件或第二电话呼叫,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与所述第一传输介质不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包括管理入侵系统中的调度任务的系统和方法。在一些实施例中,第一传输介质可以与第二传输介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且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在接收提醒消息和发送外发消息时没有提供混合和匹配这些通信信道的动机。实际上,它建议仅使用一种通信介质来接收提醒消息并发送外发消息(电子邮件)。在没有证明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使用第一传输介质用于会议提醒以及用于传出消息的第二不同传输介质的动机的情况下,即使通信设备是一种能够发送电子邮件,发送SMS文本消息和拨打电话的手机,依然没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朝向权利要求1修改的依据。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技术原理本质上是不同的。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可以覆盖入侵系统中的计划任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可通过消息文本、邮件消息的方式进行通信,其中提醒可以报警声的方式实现”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给出上述启示下,采用手机作为对比文件1所述的便携式通信设备,进而根据实际需求选用不同的传输介质分别进行接和收,并通过不同的传输介质来发送消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有效传递消息而能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1月2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1-6的修改替换页,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从现有技术中得不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约定数据控制的通信设备工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9页最后一段至第10页第1段)如下特征:无条件的动作的执行不依赖于任何事件,但受约定的限制。在步骤402,用户被询问,以确定用于特定约定类型或子类型的被执行动作是否是送出一个消息。如果是的话,那么执行多个步骤以断定该消息何时被送出。在步骤404,只要进入约定,用户就被提醒进入消息是否被送出的步骤。例如,在会议开始之前,向那些参加会议的人传送一个消息是很有用的。消息被传送到终端控制器,终端控制器将消息转换为电子邮件消息或无线消息(到寻呼机或蜂窝电话),该电子邮件消息或无线消息被传送到每个被寻址的用户(会议的参加者)。例如:在11月1日的上午8点,用户在工作并且有一个直到10点的预定会议。约定为“工作人员会议/主持者”。用于该约定的配置信息被编程为便在会议之前10分钟,向会议的所有出席者无条件地送出一个消息,以提醒他们参加会议,所述出席者的姓名和地址从约定入口中得到。
由此可见,识别11月1日上午8点至10点用户在工作即“识别被计划在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的任务”,识别出席者即“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接收者”,终端控制器将消息转换为电子邮件消息或无线消息被传送到每个被寻址的用户(会议的参加者)即“识别所述任务的提醒消息的第一传输介质,其中所述第一传输介质是第一SMS文本消息、第一电子邮件”,约定为“工作人员会议/主持者”,用于该约定的配置信息被编程为便在会议之前10分钟,向会议的所有出席者无条件地送出一个消息,以提醒他们参加会议即“当第一计划的时间之前的第一预定时间段发生时,将所述提醒消息作为所述第一SMS文本消息、所述第一电子邮件或所述第一电话呼叫传送到所述接收者的用户设备”。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
(1)第一传输介质还可以是电话呼叫;
(2)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或者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的第一指令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二指令时,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当从所述接收者接收到所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在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的第三指令时,在所述多个第二计划的时间中的每一个处取消所述任务;
当从接收者接收到响应消息并且包括用于针对新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任务的第四指令时,在针对新的计划的时间重新计划所述任务前确认有效用户密码的接收;以及
当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时,识别默认设置并根据默认设置采取行动,
其中所述默认设置包括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执行所述任务或者在所述第一计划的时间取消所述任务;
其中从所述接收者接收所述响应消息包括经由第二传输介质接收所述响应消息,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是第二SMS文本消息,第二电子邮件或第二电话呼叫,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介质与所述第一传输介质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接收者如何对系统中的计划任务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1),电话呼叫和电子邮件以及SMS文本消息同为常用的通信手段,在对比文件1给出通过电子邮件或无线消息进行通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通信手段,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权利要求9、18,说明书第4页第3段,附图4-6):响应用户的输入而送出或取消一个响应消息;图4描述了用于定义约定类型和动作的一般配置信息的入口程序 300;在步骤310,进入一个约定类型,约定类型是给与用户进入的每 日约定类型的名称,并且该约定类型包括例如“会议”、“商务旅行”、 “午餐”、“假期”、“勿打扰”等。每个约定类型可以具有子类型或子 类别,在步骤302也可以进入该子类型或子类别。在步骤400,进入 被执行以用于约定类型或约定子类型的动作。用于进入该动作的程序将结合图5和图6进行描述。在步骤304,确定是否进入附加的约定类型,如果不进入,则该程序结束。由此可见,该通信装置的配置、定义约定类型和动作是在该通信装置侧的用户完成的,而不是根据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2)中的特征,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根据接收者的响应消息取消或重新计划任务的启示。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观点,合议组认为,传输介质采用何种形式传输消息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基于上述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信设备可用来发出消息和接收消息,而未公开接收响应消息进而基于响应消息对计划任务进行设置,即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第一传输介质,而未公开用于传输接收者响应消息的第二传输介质,因此也不能得出第一传输介质和第二传输介质可选择不同的介质的结论。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期望用户可以在不手动取消或重新计划任务时,取消或重新计划不需要的任务。通过在执行任务前发送提醒消息,接收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根据响应消息的指令对任务进行取消或重新计划,或者当在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没有接收到来自接收者的响应消息时,识别默认设置并根据默认设置采取行动。本申请实现了根据接收者的响应消息中的指令,取消或重新计划任务,并且通过该方式能够达到更方便的取消或重新计划任务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当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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