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压工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挤压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22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65735
优先权日:2014-09-22
申请(专利)号:201510606004.9
申请日:2015-09-22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鹏
合议组组长:侯红梅
参审员:张旭波
国际分类号:B30B15/02(2006.01);B21D24/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既未公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而获得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以上现有技术不足以影响所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6004.9,名称为“挤压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幅(即第1-3页),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即第1-5页),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GB2208619A,公开日为1989年04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板成型件(B')的挤压工具(1),其带有:第一模具部分(10),其具有用于由板件(B)形成所述板成型件(B')的第一拓扑结构(11);以及第二模具部分(30),其具有用于形成所述板成型件(B')的第二拓扑结构(31),其中,第一和第二拓扑结构(11,31)彼此协调,以便通过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在这两个拓扑结构(11,31)的共同作用下给所述板成型件(B')提供期望的形状,且其中,第一和第二拓扑结构(31)中的一个具有阴模(32)而第一和第二拓扑结构(11)中的另一个具有阳模(12),以便在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时将所述板件(B)压到所述阴模(32)中用于制造所述板成型件(B'),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模(12)具有弹性材料(20),以便在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时在所述弹性材料(20)的弹性变形下将所述板件(B)压到阴模(32)中用于制造所述板成型件(B'),其中,阳模(12)的外半径大于阴模(32)的内半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是聚合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是弹性体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是橡胶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作为插入件被插入设有所述阳模(12)的模具部分(10)的基础材料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第一和第二模具部分(10,30)作为基础材料分别具有金属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以所述弹性材料(20)形成的所述插入件构造成条形且被插入设有所述阳模(12)的模具部分(10)的基础材料中使得所述插入件的纵向边缘区段从所述模具部分(10)的基础材料中前伸预定的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阴模(32)具有内半径,以便在所述板成型件(B')的平面侧上形成凸状的棱边(K'),且其中,所述阳模(12)具有由所述弹性材料(20)形成的外半径,以便在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时在所述外半径弹性变形以形成所述棱边(K')的情况下将所述板件(B)压到所述阴模(32)的内半径中用于制造所述板成型件(B')。
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挤压工具(1)设立用于在所述板件(B)处实现深拉过程,其中,所述第一模具部分(10)构造为冲头且在其第一拓扑结构(11)中具有所述阳模(12),且其中,所述第二模具部分(30)构造为凹模且在其第二拓扑结构(31)中具有所述阴模(32)。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板成型件(B')设置为车辆车身的外壳件,且其中,所述阴模(32)和所述阳模(12)构造成在所述板成型件(B')的外侧上形成棱边形的设计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板成型件(B')"制成"的时候,"弹性材料(20)"处于弹性地"变形的状态",换而言之,当两个"模具部分10,30"处在"合到一起的状态"中时,"弹性材料(20)"会处于弹性地"变形的状态";而对比文件1中,在金属板件16"制成"的时候,"阳模17"并不处于任何"变形的状态",而是已经"回复到其原始形状",换而言之,就如从图1和图4的对比中清楚可见的那样,当两个"模具部分10,30"处在"合到一起的状态"中(即图4中的状态)时,"阳模17"并不处于弹性地"变形的状态";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模具中的两个相配合的部分"设计成不同大小,其技术效果在于确保,"在成型区域中板材料提前开始屈服和板材料的材料强度减弱"能够被避免而同时,"显得较尖锐的轮廓(如尖锐的光棱或设计线)"能够被得到 。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5又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修改以使其更加明确地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即将原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由板件(B)制造板成型件(B')的挤压工具(1),其带有:第一模具部分(10),其具有用于形成所述板成型件(B')的第一拓扑结构(11);以及第二模具部分(30),其具有用于形成所述板成型件(B')的第二拓扑结构(31),其中,第一和第二拓扑结构(11,31)彼此协调,以便通过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在这两个拓扑结构(11,31)的共同作用下给所述板成型件(B')提供期望的形状,且其中,第一和第二拓扑结构中的一个(31)具有阴模(32)而第一和第二拓扑结构中的另一个(11)具有阳模(12),以便在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时将所述板件(B)压到所述阴模(32)中用于制造所述板成型件(B'),其特征在于,所述阳模(12)具有弹性材料(20),以便在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时在所述弹性材料(20)的弹性变形下将所述板件(B)压到阴模(32)中用于制造所述板成型件(B'),其中,所述阴模(32)具有内半径,以便在所述板成型件(B')的平面侧上形成凸状的棱边(K'),且其中,所述阳模(12)具有由所述弹性材料(20)形成的外半径,以便在将这两个模具部分(10,30)合到一起时在所述外半径弹性变形以形成所述棱边(K')的情况下将所述板件(B)压到所述阴模(32)的内半径中用于制造所述板成型件(B'),且其中,阳模(12)的外半径大于阴模(32)的内半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是聚合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是弹性体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是橡胶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弹性材料(20)作为插入件被插入设有所述阳模(12)的模具部分(10)的基础材料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第一和第二模具部分(10,30)作为基础材料分别具有金属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以所述弹性材料(20)形成的所述插入件构造成条形且被插入设有所述阳模(12)的模具部分(10)的基础材料中使得所述插入件的纵向边缘区段从所述模具部分(10)的基础材料中前伸预定的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挤压工具(1)设立用于在所述板件(B)处实现深拉过程,其中,所述第一模具部分(10)构造为冲头且在其第一拓扑结构(11)中具有所述阳模(12),且其中,所述第二模具部分(30)构造为凹模且在其第二拓扑结构(31)中具有所述阴模(32)。
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挤压工具(1),其中,所述板成型件(B')设置为车辆车身的外壳件,且其中,所述阴模(32)和所述阳模(12)构造成在所述板成型件(B')的外侧上形成棱边形的设计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区别特征2可以理解为,制造板成型件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两个模具部分合到一起,一个是弹性材料的弹性变形作用,并不一定需要在金属板件“制成”的时候,弹性材料处于弹性变形的状态。在D1中,如图3所示,当冲头13、凹模12合到一起时,阳模17接触金属板件16使金属板件16产生初始变形,利用阳模17的弹性力即可将金属板件16压到相配合的阴模15中,以用来制造出最终的所期望形状的板成型件,正是利用了阳模17的弹性变形力在金属板件的局部形成了所需要的凸状的轮廓。根据“弹性变形”的定义,如D1的附图3,当阳模17接触金属板件16时,受到外力作用而产生变形,由附图3进行到附图4的过程中,随着金属板件16的逐渐成型,作用在阳模17上的外力逐渐去除,阳模17逐渐恢复其原来的形状和尺寸,这种变形成为弹性变形,因此,在附图4所示的状态下,即冲头13、凹模12合到一起时,阳模17虽然恢复其原始形状,但仍处于阳模17的弹性变形作用下。关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在成型区域中板材料提前开始屈服和板材料的材料强度减弱”能够被避免而同时,“显得较尖锐的轮廓”能够被得到,但是,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主要是利用弹性材料的弹性变形对板件进行挤压成型以获得所需轮廓,区别特征1“阳模的外半径大于阴模的内半径”可以进一步提高挤压过程中弹性材料的弹性挤压力。D1同样采用两个模具部分合到一起、其中一个模具可提供弹性材料的弹性变形,利用阳模17提供弹性变形力、配合阴模15以形成所需形状的最终板件,阳模17给金属板件16的局部凸状轮廓的成型提供了弹性变形力,板件的成型轮廓由阴模15来决定,阳模17并不规定待产生轮廓,而是通过改变弹性材料制成的阳模17的形状而匹配阴模15。采用阳模17与阴模15配合以对金属板件16进行成型,在金属板件16上形成了凸状棱边的轮廓,金属板件16可以是车辆板件,在此基础上,为了形成扼要或显得尖锐的轮廓,在阳模17与阴模15配合成型时,为了增加阳模的挤压力,将阳模的外半径设置为大于阴模的内半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中国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幅(即第1-3页),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即第1-5页),201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板成型件的挤压工具。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属板件的成型工具(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8行至第11页第5行,图1-4):实质上也是一种由板件制造板成型件的挤压工具,该工具具有:冲头1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模具部分),其具有用于由金属板件16形成板成型件的轮廓(即第一拓扑结构);以及凹模1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模具部分),其具有用于形成板成型件的轮廓(即第二拓扑结构),其中,冲头13的轮廓与凹模12的轮廓彼此协调,以便通过将冲头13、凹模12合到一起在其轮廓的共同作用下给板成型件提供期望的形状,且其中,冲头13的轮廓与凹模12的轮廓中的一个具有阴模15而另一个具有阳模17,以便在将冲头13、凹模12合到一起时将金属板件16压到所述阴模15中用于制造板成型件,阳模17具有弹性材料,以便在将冲头13、凹模12合到一起时在弹性材料的弹性变形下将金属板件16压到阴模15中用于制造板成型件,阴模17具有内半径,阳模15具有由所书弹性材料形成的外半径,以便将两个模具部分合到一起时在所述外半径弹性变形的情况下将板件压到阴模的内半径中用于制造板成型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板成型件的平面侧上形成凸状棱边,阳模的外半径大于阴模的内半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理由如下:
首先,本申请在背景技术中提到“已知的挤压工具的一设计方案,代替凹口还可在另一模具部分中设置有弹性的填充物(Einlage)。在成型过程(Umformprozess)中弹性的填充物那么通过突起的压力被压入,从而板材料可在弹性的填充物中凸痕形地置于这些压印部中”(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段),以及“在阳模(其与构造阴模的弹性填充物共同作用)的那么必需的轮廓尖锐的构造中,在成型区域中产生较强的拉伸弯曲负荷(Streckbiegebelastung),其导致板材料提前开始屈服。结果,由于阳模的尖锐的轮廓(如尖锐的或设有较小外半径的冲头棱边(Stempelkante)),在成型区域中板材料的材料强度(Materialst?rke)被减弱且阳模的尖锐的轮廓不足地在板件背对阳模的侧面(外侧或可见侧)上被塑造”(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段),本申请的目的是“提出一种挤压工具的改进,以使得在板成型件处制造显得较尖锐的轮廓(即凸状的棱边)”(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段),而对比文件1采用带有弹性材料的阳模,其目的是更好的控制成型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正是本申请中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现有技术。
其次,本申请限定了“阳模的外半径设置为大于阴模的内半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可以避免“成型区域中板材料提前开始屈服和板材料的材料强度减弱”(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12段);具体的,对于本申请要“在板成型件的平面侧上形成凸状棱边”,采用阳模的外半径设置为大于阴模的内半径,可以“在板成型件B'的外侧或可见侧上规定棱边K'(棱边形的设计线或光棱)的扼要(Pr?gnanz)或显得尖锐的轮廓”(参见说明书第29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而,正是由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阳模的外半径设置为大于阴模的内半径”,达到了 “在板成型件的平面侧上形成凸状棱边”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的进步。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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