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传递动力的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传递动力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12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0835
优先权日:2012-02-03
申请(专利)号:201380016488.0
申请日:2013-02-01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混合动力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益芝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刘柳
国际分类号:B60K17/28(2006.01);;B60K1/00(2006.01);;B60K6/20(2006.01);;B60K6/40(2006.01);;B60K6/42(2006.01);;B60L1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6488.0,名称为“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传递动力的设备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混合动力技术公司,其中申请人先由艾热戴奈米克斯公司变更为康威桑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再变更为通用电气混合动力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4年09月25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1月1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40段(即第1-26页)、说明书附图1-14(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WO2009/049066A2,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向混合动力车辆传递动力的设备,包括:
动力传动系,其包括:
发动机;
联接到所述发动机上的变速器,所述变速器包括变矩器,且
能联接到所述动力传动系上的电动机,所述电动机能操作成产生起动转矩;以及
取力装置,用于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通过并绕过变矩器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
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变矩器具有操作成接收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的输入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变矩器能操作成通过流体耦接向变矩器输出部传输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
所述取力装置操作成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到所述变矩器输出部;并且
所述变矩器还包括锁止离合器,所述锁止离合器用于将所述变矩器的输入部机械地联接到所述变矩器的输出部以便传输所述起动转矩时绕过所述变矩器到所述发动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锁止离合器通过由利用发动机动力运转的流体泵提供的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液压蓄压器,所述液压蓄压器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锁止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和
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锁止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取力装置包括取力离合器,所述取力离合器能操作成在接合时将发动机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取力离合器通过由流体泵提供的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液压蓄压器,所述液压蓄压器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和
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取力离合器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电致动的离合器;和
机械地致动的离合器,其中用于致动该离合器的动力由不同于所述发动机的动力源提供。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离合器,所述离合器配置成选择性地在所述发动机与车辆的传动系之间传输转矩,所述离合器可操作成在接合时将发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所述传动系并且可操作成在所述发动机正起动时使所述发动机与所述传动系分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离合器包括超速离合器,所述超速离合器能操作成在所述传动系的转速大于所述发动机的转速时使所述传动系与所述发动机分离。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变速器包括行星齿轮组,并且所述超速离合器联接在所述行星齿轮组与所述传动系。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取力装置,并且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联接到所述传动系;并且
经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同时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旋转,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制动器,所述制动器能操作成被致动以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者旋转。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离合器包括三态离合器,所述三态离合器具有分离状态、用于在所述发动机与所述传动系之间传输转矩的接合状态和禁止所述传动系旋转的制动状态。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变速器还具有变速器锁止装置,所述变速器锁止装置能操作成禁止所述变速器的输出轴旋转,并且可操作地构造成被接合以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者旋转。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齿圈还包括能操作成禁止所述齿圈旋转的齿圈制动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从所述传动系接收转矩并在所述电动机构造成充当发电机时将发电转矩传输到所述电动机。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发电转矩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者:
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和
经车辆的车轮耦接到所述传动系的再生转矩。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而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所述传动系;并且
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构造成通过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旋转来传输所述发电转矩,以使所述发电转矩从所述传动系经所述太阳齿轮传输到所述电动机。
1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的一部分作为电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所述传动系。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电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所述传动系,同时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所述取力装置,并且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联接到所述传动系;并且
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构造成允许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两者旋转。
2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还包括用于传递用于运转辅助设备的动力的辅助动力输出部,并且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传输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并且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并且
通过将所述行星齿轮系统构造成将转矩经联接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的、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传输同时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旋转,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传输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用于传递用于运转辅助设备的动力的辅助动力输出部,并且其中所述取力装置能操作成一旦所述发动机已起动就选择性地联接以将转矩传输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
25. 一种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传递动力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电动机产生起动转矩;以及
将所述电动机耦接至动力传动系,所述动力传动系包括发动机和变速器;以及
经取力装置经由行星齿轮系统传输所述起动转矩的至少一部分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其中所述起动转矩绕过所述变速器的变矩器,且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所述起动转矩的一部分包括接合取力离合器。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取力离合器通过由流体泵提供的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蓄积液压流体压力以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和
致动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28.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从车辆的传动系接收转矩以及将发电转矩传输到所述电动机。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传输所述发电转矩包括传输以下中的至少一者:
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和
经车辆的车轮耦接到所述传动系的再生转矩。
30.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以及将所述转矩传输到辅助动力输出部。
31. 一种用于将起动转矩传输到车辆动力传动系的取力装置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取力离合器;
耦接到所述取力离合器上的电动机,所述电动机能操作成产生起动转矩;和
致动器,所述致动器能操作成使所述取力离合器被接合以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发动机,其中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所述起动转矩绕过所述动力传动系的离合器内的变矩器;
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离合器通过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液压蓄压器,所述液压蓄压器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和
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器所述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33.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动机还能操作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的一部分作为电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传动系。”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25、3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本申请还包括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发动机启动的动力需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齿轮传动装置来与离合器245一起配合并实现“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通过并绕过变矩器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的目的,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行星齿轮系统以使其能操作成接收由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得将起动转矩经取力离合器传输到发动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25、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4、26-30、32-3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通用电气混合动力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设置取力装置和行星齿轮系统,有效地避免了以上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形,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仅是“如何满足发动机启动的动力需求”,还在于在满足发动机启动的动力需求的同时避免上述由变矩器导致的机械损失。而对比文件1中变矩器位于传动装置30所在的位置,由第四原动机240产生的起动转矩不会经过变矩器耦接到发动机20的输出轴,不存在本申请中引起机械损失的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四原动机240并未经过自动变速器的变矩器耦接到第一原动机20的输出轴上;然而,不存在该技术问题,并不妨碍对比文件1对于本申请“取力装置,用于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通过并绕过变矩器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的特征的公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16-17、19-20、22、24-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5、3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本申请的动力传动系还包括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齿轮传动装置与离合器245一起配合并实现“所述起动转矩传输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的目的,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进一步明确齿轮传动装置为行星齿轮系统,但是行星齿轮系统是本领域常见的变速增矩的动力传递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齿轮传动装置具体设置为行星齿轮系统,从而使其能操作成接收由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传输到发动机。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25、3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6-17、19-20、22、24、26-30、32-3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所述取力装置包括取力离合器,所述取力离合器能操作成在接合时将发动机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的“动力传动系”,并将“且能联接到所述动力传动系上的电动机”修改为“且能联接到发动机上的电动机”;将从属权利要求26“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所述起动转矩的一部分包括取力离合器”并入独立权利要求25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和26。并对权利要求权项和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通过行星齿轮系统与取力装置,尤其是其中的取力离合器的配合,实现了“可选择性地将起动转矩经取力装置传输到发动机”;在锁定离合器234之后,经由变矩器240从轴118到轴104的扭矩传输被禁止,因此扭矩只能通过行星齿轮系统138、轴148、取力装置140(包括其中的PTO离合器244)而最终到达轴104。由此,绕过了变矩器240。并且因此避免了电动机转矩的起动部分要经变矩器240耦接到发动机输出轴104的情况下将引起明显的机械损失。而对比文件1中启动电机240产生的启动转矩直接传向发动机而不需要任何特定的设置来绕过变速器30。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向混合动力车辆传递动力的设备,包括:
发动机;
联接到所述发动机上的变速器,所述变速器包括变矩器,且
能联接到所述发动机上的电动机,所述电动机能操作成产生起动转矩;以及
取力装置,用于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通过并绕过变矩器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
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其中,所述取力装置包括取力离合器,所述取力离合器能操作成在接合时将发动机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变矩器具有操作成接收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的输入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变矩器能操作成通过流体耦接向变矩器输出部传输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
所述取力装置操作成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到所述变矩器输出部;并且
所述变矩器还包括锁止离合器,所述锁止离合器用于将所述变矩器的输入部机械地联接到所述变矩器的输出部以便传输所述起动转矩时绕过所述变矩器到所述发动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锁止离合器通过由利用发动机动力运转的流体泵提供的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液压蓄压器,所述液压蓄压器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锁止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和
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锁止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取力离合器通过由流体泵提供的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液压蓄压器,所述液压蓄压器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和
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取力离合器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电致动的离合器;和
机械地致动的离合器,其中用于致动该离合器的动力由不同于所述发动机的动力源提供。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离合器,所述离合器配置成选择性地在所述发动机与车辆的传动系之间传输转矩,所述离合器可操作成在接合时将发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所述传动系并且可操作成在所述发动机正起动时使所述发动机与所述传动系分离。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离合器包括超速离合器,所述超速离合器能操作成在所述传动系的转速大于所述发动机的转速时使所述传动系与所述发动机分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变速器包括行星齿轮组,并且所述超速离合器联接在所述行星齿轮组与所述传动系。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取力装置,并且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联接到所述传动系;并且
经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同时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旋转,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还包括制动器,所述制动器能操作成被致动以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者旋转。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离合器包括三态离合器,所述三态离合器具有分离状态、用于在所述发动机与所述传动系之间传输转矩的接合状态和禁止所述传动系旋转的制动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变速器还具有变速器锁止装置,所述变速器锁止装置能操作成禁止所述变速器的输出轴旋转,并且可操作地构造成被接合以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者旋转。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齿圈还包括能操作成禁止所述齿圈旋转的齿圈制动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从所述传动系接收转矩并在所述电动机构造成充当发电机时将发电转矩传输到所述电动机。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发电转矩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者:
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和
经车辆的车轮耦接到所述传动系的再生转矩。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而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所述传动系;并且
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构造成通过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旋转来传输所述发电转矩,以使所述发电转矩从所述传动系经所述太阳齿轮传输到所述电动机。
1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的一部分作为电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所述传动系。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电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所述传动系,同时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所述取力装置,并且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联接到所述传动系;并且
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构造成允许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两者旋转。
2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还包括用于传递用于运转辅助设备的动力的辅助动力输出部,并且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传输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行星齿轮系统包括太阳齿轮、齿圈、联接在所述太阳齿轮与所述齿圈之间的行星齿轮和联接到所述行星齿轮的行星架,并且其中:
所述电动机联接到所述太阳齿轮,并且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联接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并且
通过将所述行星齿轮系统构造成将转矩经联接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的、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一者传输同时禁止所述齿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者旋转,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选择性地构造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传输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用于传递用于运转辅助设备的动力的辅助动力输出部,并且其中所述取力装置能操作成一旦所述发动机已起动就选择性地联接以将转矩传输到所述辅助动力输出部。
24. 一种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传递动力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使电动机产生起动转矩;以及
将所述电动机耦接至动力传动系,所述动力传动系包括发动机和变速器;以及
经取力装置经由行星齿轮系统传输所述起动转矩的至少一部分以用于起动所述发动机,其中所述起动转矩绕过所述变速器的变矩器,且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其中,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所述起动转矩的一部分包括接合取力离合器。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取力离合器通过由流体泵提供的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蓄积液压流体压力以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和
致动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取力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从车辆的传动系接收转矩以及将发电转矩传输到所述电动机。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传输所述发电转矩包括传输以下中的至少一者:
由所述发动机产生的转矩;和
经车辆的车轮耦接到所述传动系的再生转矩。
28.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以及将所述转矩传输到辅助动力输出部。
29. 一种用于将起动转矩传输到车辆动力传动系的取力装置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取力离合器;
耦接到所述取力离合器上的电动机,所述电动机能操作成产生起动转矩;和
致动器,所述致动器能操作成使所述取力离合器被接合以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发动机,其中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所述起动转矩绕过所述动力传动系的离合器内的变矩器;
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离合器通过液压流体压力而被致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以下中的一者:
液压蓄压器,所述液压蓄压器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所述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和
电动液压泵,所述电动液压泵可操作地构造成提供用于在起动所述发动机之前致动器所述离合器的液压流体压力。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动机还能操作成将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的一部分作为电动机驱动转矩传输到传动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 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9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独立权利要求1、24、29
2.1.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向混合动力车辆传递动力的设备。
经查,对比文件1(WO2009/049066A2)公开了一种混合动力车辆驱动系统及方法,实际上也披露了一种用于向混合动力车辆传递动力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10-0122段、图21):混合动力车辆包括动力传动系,动力传动系包括第一原动机20,第一原动机20为内燃发动机,并具有包括离合器245的取力装置,设备包括能操作产生转矩的第四原动机240,第四原动机可为一体形成的启动发电机,第四原动机240联接成经动力传动系利用第一可充电能源70的能量起动发动机,取力装置传输上述起动转矩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20,第四原动机240通过取力装置直接连接到内燃发动机机20的曲轴上(第0118段),离合器165可以与传动装置一体形成,在利用转矩变换器的自动传动装置中(相当于公开了变矩器),离合器165可设置在内燃发动机20和转矩变换器之间(第0121段),也就是说取力装置用于将第四原动机240提供的起动转矩传输至第一原动机也即内燃发动机20;取力装置包括取力离合器245,离合器245能操作成在接合时将第四原动机240的起动转矩经取力装置传输到第一原动机20。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包括能联接到所述发动机上的电动机;还包括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行星齿轮系统与取力离合器的配合实现可选择性地将起动转矩经取力装置传输到发动机。
由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本申请包括能联接到所述发动机上的电动机”,因而限定了本申请的动力传送路径是由发动机、变速箱、行星齿轮系统和电动机构成,且由于行星齿轮与取力装置的配合,在锁定离合器234之后,经由变矩器240从轴118到轴104的扭矩传输被禁止。扭矩只能通过行星齿轮系统138、轴148、取力装置140(包括其中的PTO离合器244)而最终到达轴104。由此,绕过了变矩器240,因此避免了电动机转矩的起动部分要经变矩器240耦接到发动机输出轴104的情况下将引起明显的机械损失。
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多个原动机可以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形式给驱动轴提供动力。其通过两条动力传送路径实现,其一是通过第一原动机20、离合器165、传动装置30和驱动轴32;其二是第四原动机240一体形成的启动发电机,第四原动机240联接成经动力传动系利用第一可充电能源70的能量起动发动机,取力装置传输上述起动转矩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20。因而在动力传递路径上与本申请不同,也没有公开通过行星齿轮系统和取力装置尤其是取力离合器的配合来绕过变矩器以避免明显的机械损失。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产生上述技术效果。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本申请的上述动力传递路径中通过齿轮系统和取力装置尤其是取力离合器的配合来绕过变矩器以避免明显的机械损失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2 独立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传递动力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动力车辆驱动系统及方法,实际上也披露了一种用于在混合动力车辆中传递动力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18-0122段、图21):混合动力车辆包括动力传动系,动力传动系包括第一原动机20,第一原动机20为内燃发动机,并具有包括离合器245的取力装置,设备包括能操作产生转矩的第四原动机240,第四原动机可为一体形成的启动发电机,第四原动机240联接成经动力传动系利用第一可充电能源70的能量起动发动机,取力装置传输上述起动转矩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20,第四原动机240通过取力装置直接连接到内燃发动机机20的曲轴上(第0118段),离合器165可以与传动装置一体形成,在利用转矩变换器的自动传动装置中(相当于公开了变矩器),离合器165可设置在内燃发动机20和转矩变换器之间(第0121段),也就是说取力装置用于将第四原动机240提供的起动转矩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也即内燃发动机20。经取力装置传输起动转矩的一部分包括接合取力离合器245。
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还包括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行星齿轮系统与取力离合器的配合实现可选择性地将起动转矩经取力装置传输到发动机。
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多个原动机可以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形式给驱动轴提供动力。其通过至少两条动力传送路径实现,其一是通过第一原动机20、离合器165、传动装置30和驱动轴32;其二是第四原动机240一体形成的启动发电机,第四原动机240联接成经动力传动系利用第一可充电能源70的能量起动发动机,取力装置传输上述起动转矩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20。因而在动力传递路径上与本申请不同,也没有公开通过行星齿轮系统和取力装置尤其是取力离合器的配合来绕过变矩器以避免明显的机械损失。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产生上述技术效果。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本申请的上述动力传递路径中通过齿轮系统和取力装置尤其是取力离合器的配合来绕过变矩器以避免明显的机械损失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3 独立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起动转矩传输到车辆动力传动系的取力装置的设备。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动力车辆驱动系统及方法,实际上也披露了一种用于将发动机起动转矩耦接到车辆动力传动系的取力装置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18-0122段、图21):混合动力车辆包括动力传动系,动力传动系包括第一原动机20,第一原动机20为内燃发动机,并具有包括离合器245的取力装置,设备包括能操作产生转矩的第四原动机240,第四原动机可为一体形成的启动发电机,第四原动机240联接成经动力传动系利用第一可充电能源70的能量起动发动机,取力装置传输上述起动转矩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20,第四原动机240通过取力装置直接连接到内燃发动机机20的曲轴上(第0118段),离合器165可以与传动装置一体形成,在利用转矩变换器的自动传动装置中(相当于公开了变矩器),离合器165可设置在内燃发动机20和转矩变换器之间(第0121段),也就是说取力装置用于将第四原动机240提供的起动转矩传输通过并绕过离合器165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也即内燃发动机2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取力装置具有能选择性操作成经取力装置耦接动力的取力离合器245;还包括致动器,其能操作成取力离合器245被接合以将起动转矩经取力装置传输第一原动机20,取力装置传输起动转矩绕过动力传动系的变速器内的矩变换器。
权利要求29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变矩器设置在动力传动系的离合器内,还包括行星齿轮系统,所述行星齿轮系统能操作成接收由所述电动机产生的转矩并且可选择性地构造成将所述起动转矩经所述取力装置传输到所述发动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行星齿轮系统与取力离合器的配合实现可选择性地将起动转矩经取力装置传输到发动机,以及如何设置变矩器。
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多个原动机可以单独或以任何组合形式给驱动轴提供动力。其通过至少两条动力传送路径实现,其一是通过第一原动机20、离合器165、传动装置30和驱动轴32;其二是第四原动机240一体形成的启动发电机,第四原动机240联接成经动力传动系利用第一可充电能源70的能量起动发动机,取力装置传输上述起动转矩以用于起动第一原动机20。因而在动力传递路径上与本申请不同,也没有公开通过行星齿轮系统和取力装置尤其是取力离合器的配合来绕过变矩器以避免明显的机械损失。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产生上述技术效果。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本申请的上述动力传递路径中通过齿轮系统和取力装置尤其是取力离合器的配合来绕过变矩器以避免明显的机械损失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23、25-28、30-31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24、29具备创造性,因此他们的从属权利要求2-23、25-28、30-3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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