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法再造烟叶基片涂布系统和涂布液净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造纸法再造烟叶基片涂布系统和涂布液净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64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33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4606.2
申请日:2016-09-23
复审请求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燕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陈彦
国际分类号:A24B3/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4606.2,名称为“造纸法再造烟叶基片涂布系统和涂布液净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59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61300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造纸法再造烟叶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流体连通的调配罐、涂布机、第一过滤装置和第二过滤装置,其中:所述调配罐用于调配形成涂布液并将所述涂布液输送至所述涂布机;所述涂布机用于将涂布液涂布至造纸法再造烟叶的基片上;所述第一过滤装置用于对从所述涂布机流出的涂布液进行初步过滤;所述第二过滤装置用于对经过所述第一过滤装置过滤之后的涂布液进行继续过滤,并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所述调配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装置包括沉降罐,所述沉降罐使从所述涂布机流出的涂布液中的部分颗粒物在重力作用下自然沉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过滤装置包括离心式过滤装置和/或压力式过滤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过滤装置包括离心机、袋式过滤器和纤维过滤器中的至少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过滤装置包括离心机,所述离心机设置于所述第一过滤装置与所述调配罐之间并连通所述第一过滤装置与所述调配罐,用于对经过所述第一过滤装置过滤之后的涂布液进行离心过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机为差速离心机。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过滤装置包括袋式过滤器和纤维过滤器,所述袋式过滤器和所述纤维过滤器依次设置于所述第一过滤装置与所述调配罐之间,并对经过所述第一过滤装置过滤之后的涂布液进行依次过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片涂布系统还包括新涂布液供给装置,所述新涂布液供给装置与所述调配罐流体连通,用于向所述调配罐中输送新的涂布液。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片涂布系统还包括供给量控制装置,所述供给量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所述新涂布液供给装置所输送的新的涂布液的供给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给量控制装置设置于所述调配罐中,并通过检测所述调配罐中的液位来控制所述新涂布液供给装置所输送的新的涂布液的供给量。
11. 一种基于如权利要求1-10任一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的涂布液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布液净化方法依次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a:利用所述基片涂布系统的第一过滤装置对从所述基片涂布系统的涂布机流出的涂布液进行初步过滤;
步骤b:利用所述基片涂布系统的第二过滤装置对经过所述第一过滤装置过滤之后的涂布液进行继续过滤,并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所述基片涂布系统的调配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的涂布液净化方法,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基片涂布系统的调配罐。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0004]段所记载的本领域公知的大循环回流方式是指直接将回流涂布液输送至储存罐(即对比文件1的就地罐,也即本申请中的现场罐);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通过实时测量储存罐(即就地罐)中涂布液的组分比例并在储存罐中添加补充组分来提高均一性,而不是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与新涂布液根据涂布工艺要求调配均匀。(2)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两种回流方案,即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就地罐中的回流方式,以及直接输送至涂布机的回流方式,并未记载回流至调配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要解决大循环回流方式所带来的均一性较差的技术问题,使得涂布液直接回流至涂布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驳回决定并没有将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知大循环中的储存罐认定为本申请的调配罐,而是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的将回流涂布液输送至储存罐,与储存罐中新涂布液混合搅拌均匀后泵送至涂布机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公开的:涂布液在不断循环过程中变得组分比例越来越偏离设定值,若能实时快速测量储存罐涂布液不同组分原料比例并添加补充,可以解决所述问题。可见对比文件1提示了将回流涂布液和新涂布液混合后调配,来保持涂布液成分稳定均一,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持每次涂布的涂布液成分稳定均一,容易想到将过滤后的回流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与新涂布液根据涂布工艺需求调配均匀,然后再输送至涂布机涂布,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而对比文件1是将过滤后的涂布液回流至上料泵之前。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的涂布液净化方法,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基片涂布系统的调配罐。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的“储存罐”应当是“新制备涂布液储存罐”,而非对比文件中的“就地罐”和本申请中的“现场罐”;对比文件1 涉及到多个回流位置,而回流后涂布液组分比例越来越偏离设定值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本申请具体选择在调配罐进行混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不仅是为了实现过滤后的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混合,更主要地是通过调配罐对过滤后的涂布液进行重新调配,对比文件1提及的多个回流位置均与本申请中的调配罐不同,均不具备调配功能,且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是优先使用回流涂布液,因此没有给出“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认为将回流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混合,即使不断自动调节浓度、控制涂布率及检测和补充成分也不能解决混合带来的组分比例偏差变大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造纸法再造烟叶基片涂布系统。对比文件1(CN104161300A)公开了一种造纸法再造烟叶优化涂布工艺,也涉及一种造纸法再造烟叶基片涂布系统,为了提供较为均一的最终产品,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6]段,附图1):涂布液配制时,使用浓缩液输送泵将浓缩液存储槽内的浓缩液(即本申请中的流体)泵入涂布液配制罐(即本申请中的调配罐)内,在涂布液配制罐内对涂布液进行配制,并搅拌均匀后,使用涂布液输送泵,向涂布液就地罐内供液;涂布液经过涂布机涂布之后,回流至U型管(即本申请中的第一过滤装置)内进行缓冲静置,通过排污开关阀的定期开启与关闭,除去沉积于U型管底部的杂质,实现动态除杂(即本申请中的初步过滤),使得整个系统处于一个动态平衡;所述的U型罐连接有圆振筛(即本申请中的第二过滤装置),进一步去除U型罐不能除去的轻杂质(即本申请中的继续过滤)。同时也公开了涂布系统依次流体连通配制罐(即本申请中的调配罐)、涂布机、U型管(即本申请中的第一过滤装置)、圆振筛(即本申请中的第二过滤装置)。涂布液经过除杂和筛分处理后,回到涂布液过滤罐内,经涂布液回流变频泵泵至上料泵之前。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而对比文件1是将过滤后的涂布液回流至上料泵之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回收过滤后的涂布液。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中指出(参见说明书[0004]段):公知的回流涂布液与新添加的涂布液混合方式是将回流涂布液过滤杂质后直接抽滤送至新制备的涂布液储存罐中,与新制备的涂布液搅拌均匀后泵送至涂布机浸涂基片;可见,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新制备涂布液储存罐与新涂布液混合是本领域已知的回流方式,其目的是使得过滤后的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混合均匀并达到最终使用浓度要求。其次,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知,回流的涂布液还可以在涂布机之前的其他位置与新涂布液进行混合,这些回流方式均存在涂布液组分比例越来越偏离设定值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将过滤后的涂布液回流至上料泵前,因此,当对涂布液组分比例以及清洁程度没有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过滤后的涂布液直接与新涂布液在涂布机之前的环节进行混合。因此,本申请具体选择在调配罐进行过滤后的涂布液和新涂布液进行混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6段及附图1):涂布液经过涂布机涂布之后,回流至U型管(即本申请中的第一过滤装置)内进行缓冲静置,通过排污开关阀的定期开启与关闭,除去沉积于U型管底部的杂质,实现动态除杂,使得整个系统处于一个动态平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U型管作为沉降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类型的沉降过滤装置,本申请具体设置第一过滤装置包括沉降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和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对于U型管不能除去的轻杂质,在经过圆振筛后被进一步去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杂质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过滤装置,本申请具体选择第二过滤装置包括离心式过滤装置和/或压力式过滤装置,以及离心机、袋式过滤器和纤维过滤器中的至少一种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和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选择离心机、袋式过滤器和纤维过滤器做为第二过滤装置属于常规技术选择,而将上述第二过滤装置设置于第一过滤装置与调配罐之间并连通第一过滤装置与调配罐,用于对经过所述第一过滤装置过滤之后的涂布液进行离心过滤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离心机对涂布液中的杂质、细小颗粒纤维的分离效果选择合适的离心机类型,具体选择为差速离心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6]段,图2):涂布液配制时,使用浓缩液输送泵(即本申请中的新涂布液供给装置)将浓缩液存储槽内的浓缩液泵入涂布液配制罐内,在涂布液配制罐内对涂布液进行配制。结合附图2可知浓缩液输送泵与配制罐(即本申请中的调配罐)流体连通,用于向配置罐中输送新的涂布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9和10分别对权利要求8和9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控制保证涂布液供给量与涂布液工艺需求相适应,同时使回流的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更加均匀混合,在基片涂布系统设置供给量控制装置,使供给量控制装置用于控制新涂布液供给装置所输送的新的涂布液的供给量、以及检测调配罐中的液位来控制新涂布液供给装置所输送的新的涂布液的供给量均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如权利要求1-10任一所述的基片涂布系统的涂布液净化方法,基于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基片涂布系统的调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回收过滤后的涂布液。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答复中指出:本申请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不仅是为了实现过滤后的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混合,更主要地是通过调配罐对过滤后的涂布液进行重新调配,对比文件1提及的多个回流位置均与本申请中的调配罐不同,均不具备调配功能,且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是优先使用回流涂布液,因此没有给出“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调配罐”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认为将回流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混合,即使不断自动调节浓度、控制涂布率及检测和补充成分也不能解决混合带来的组分比例偏差变大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指出:公知的回流涂布液与新添加的涂布液混合方式是将回流涂布液过滤杂质后直接抽滤送至新制备的涂布液储存罐中,与新制备的涂布液搅拌均匀后泵送至涂布机浸涂基片。可见,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新制备涂布液储存罐与新涂布液混合均匀是本领域已知的回流方式,其目的是使得过滤后的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混合;同时,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还提及了将过滤后的涂布液输送至新制备涂布液储存罐、过渡罐以及就地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段)等多个输送至上料泵之前的回流位置,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知,回流的涂布液当然也可以在涂布机之前的其他位置与新涂布液进行混合。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指出:回流涂布液因为基片对不同组份原料吸收速率差异,导致多次循环后回流涂布液与新添加涂布液相比存在有效成份差异越来越大趋势。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仅提及:将过滤后的涂布液与新制备的涂布液在储存罐中混合时,涂布液组分比例存在偏离设定值的情况,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公开的内容能够意识到,将过滤后的涂布液回流至过渡罐以及就地罐等其他位置也均存在涂布液组分比例越来越偏离设定值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还明确指出:若能实时快速并准确测量储存罐涂布液中不同组份原料比例并添加补充(即复审请求人所说的重新调配),也可解决所述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在实时快速并准确测量混合后涂布液中不同组份原料比例并添加补充的情况下,将过滤后的涂布液与新制备的涂布液混合能够解决成分差异变大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将过滤后的涂布液和新涂布液在调配罐进行混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需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关于无法保证涂布成份稳定均一的完整表述为:由于储存罐体积较大,基于这种大循环回流方式的涂布工艺,涂布液在不断循环过程中变得组份比例越来越偏离设定值,即使在生产中不断的自动调节涂布液浓度,结合在线监测……也难保证成品中涂布液成份稳定均一。也就是说涂布液成份不稳定是由于储存罐体积较大造成的,并不是将回流涂布液与新涂布液混合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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