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ED显示屏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60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33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6082.2
申请日:2015-06-28
复审请求人:包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文斐
合议组组长:王玮玮
参审员:马兵
国际分类号:G09G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6082.2,名称为“一种LED显示屏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包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734545A,公开日为2006年0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其特征是:
系统由LED显示屏分块显示控制系统、显示屏内部控制总线、各种类型接口控制模块组成;
系统中无LED显示屏总控制器,各个分块显示控制板用一条连接线连接,同时输入输出同步;
系统的各个部分通过显示屏内部控制总线联系在一起;
显示屏内部控制总线采用差分式结构,以提高抗干扰性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显示屏分块显示控制系统,其特征是:
分块显示控制系统由LED显示模组、分块显示控制板组成;
每分块显示控制板都有一个分块显示控制处理器mcu和数据存储器EEPROM,能独立控制16*128或32*64点LED点阵;
LED显示模组上列驱动电路中的移位寄存器接收分块显示控制板的移位脉冲信号频率控制在1M以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各种类型接口控制模块,其特征是:
各种类型的接收模块都转换成差分式结构的内部控制总线接口,能和内部控制总线并接;
各种接口板都采用积木式结构,灵活插拔。”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LED显示屏信号互联控制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系统中还包括各种类型接口控制模块,无LED显示屏总控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接口类型,设置各类型接口控制模块,以方便不同类型接口的连接。为了进一步简化电路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省去LED显示控制器,将各个LED显示屏分块显示面板直接与控制总线相连,从而便于组装和调试。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包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采用的是无主机控制,分机中各自的mcu的GPIO同时输入输出同步信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箱体间采用一对双绞线,只能用于有主机控制技术方案中,为多级从机提供级联通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可能提供无主机控制技术方案中,多个分机间用一条线连接,同时输入输出同步的启示。因为mcu多机通讯是不能同时输入输出进行多机通讯的,除非增加通讯调度模块和分时占用机制,而把主机控制技术方案中的同步方式应用到无主机控制技术方案中,是非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上述对比文件1,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系统中还包括各种类型接口控制模块,无LED显示屏总控制器;2)各个分块显示控制板用一条连接线连接,同时输入输出同步。对于区别1),为了提高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LED显示屏总控制器,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分布式总线将对比文件1中每个箱体作为节点连接在一起。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分布式总线上增加接口类型,设置各类型接口控制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当采用分布式总线结构时,为了实现各箱体间输入输出的同步,将各箱体的同步端口连接到一条连接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出以下理由:把有主机控制的mcu通信总线应用在无主机控制的系统中,各分机之间另加一条同时输入输出同步线,无主机控制各分机同时输入输出同步,省掉主机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的一对通信总线是有主机控制系统的通信总线,用在无主机控制的系统中会发生信号碰撞相互干扰,而不能正常工作,不可能从对比文件1中的一对双绞线得到技术启示。常规的技术手段是在控制主机的调度下,分时占用通信总线,避免发生信号碰撞相互干扰。本案让各分机同时在通信线上传递同步信号,各分机既是同步信号的接收侧,又是同步信号的供给侧的组成部分,用各分机的同步信号碰在一起来同步。因此省掉控制主机的技术方案不能从主从结构的接口通信总线中得到启示,因此本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LED显示屏信号互联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7页,附图1-6):系统由LED显示屏控制器、各组箱体(相当于LED显示屏分块显示控制系统)、用于连接LED显示屏控制器和前端箱体、箱体与箱体间的一对双绞线(相当于显示屏内部控制总线)、各个低电压差分信号传输通讯接口组成;LED显示屏控制器和前端箱体、箱体与箱体之间通过双绞线连接(相当于系统的各个部分通过显示屏内部控制总线联系在一起); LED显示屏的LED显示控制器与前端箱体、箱体与箱体间连接的双绞线采用LVDS通讯,提高抗共模噪声干扰能力(相当于显示屏内部控制总线采用差分式结构,以提高抗干扰性能)。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中还包括各种类型接口控制模块,无LED显示屏总控制器;2)各个分块显示控制板用一条连接线连接,同时输入输出同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分布式总线连接,以及如何实现输入输出同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分布式总线控制系统属于控制领域公知的总线通信系统,该系统由多个节点组成,节点间采用总线结构,常用的分布式总线包括:CAN总线、RS485总线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LVDS总线系统,为了提高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LED显示屏总控制器,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分布式总线将对比文件1中每个箱体作为节点连接在一起。而且分布式总线的节点可以通过接口转换模块连接不同类型的接口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分布式总线上增加接口类型,设置各类型接口控制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箱体配有独立的LED显示扫描板,其负责LVDS视频数据总线的接收、中继(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当采用分布式总线结构时,为了实现各箱体间输入输出的同步,将各箱体的同步端口连接到一条连接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7页,附图1-6):各组箱体分别由独立的LED显示扫描板(相当于分块显示控制板)和LED显示模组组成,其中扫描板的核心是一片FPGA芯片(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并且箱体的分辨率为64*48。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FPGA芯片替换为处理器MCU以及数据存储器EEPROM,并且根据需要将LED屏划分为16*128或32*64点LED点阵,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时为了进一步降低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LED显示模组上列驱动电路中的移位寄存器接收分块显示控制板的移位脉冲信号频率控制在1M以内。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分布式总线的节点可以通过接口转换模块连接不同类型的接口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分布式总线上增加接口类型,设置各类型接口接收模块,从而通过转换并接到分布式总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为了便于插拔,采用积木式结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分布式总线控制系统属于控制领域公知的总线通信系统,该系统无主从之分,由多个节点组成,节点间采用总线结构,总线上任意一个节点均可在任意时刻、主动地向其他节点发送信息。常用的分布式总线包括:CAN总线、RS485总线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LVDS总线系统,为了提高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分布式总线,例如CAN总线、RS485总线,将对比文件1中每个箱体作为节点连接在一起。当采用分布式总线结构时,为了实现各箱体间(即各节点间)输入输出的同步,将各箱体的IO端口作为同步端口,连接到一条连接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本申请的单片机STC15W4K16S的IO端口属于分时复用端口,可以独立地用作输入或输出口,但是不会出现在同一时刻既作为输入又作为输出。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