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56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334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3460.8
申请日:2015-03-20
复审请求人:盐城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涛
合议组组长:陈彦
参审员:谭远
国际分类号:B60K3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且其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则仅能以该对比文件本身作为对比文件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不得引入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来评价其创造性。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时,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3460.8,名称为“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盐城工学院,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12(即第1-12页)、摘要附图;2017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包括仪表板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和手机存放架,所述仪表板本体设有窗口和盖板,所述盖板通过沿窗口周向延伸的弹性吸附环固定并封盖于所述窗口,所述盖板设有第一电源插座,所述外壳的正面设有第二电源插座,所述外壳的背面设有同所述第二电源插座电连接在一起的可拔插地插接在所述第一电源插座中的插头;所述外壳的左右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所述手机存放架;所述手机存放架包括横托杆和侧挡杆,所述横托杆同所述外壳可伸缩地连接在一起,所述侧挡杆连接在所述横托杆的外端,侧挡杆朝向所述外壳的侧面和所述外壳朝向所述侧挡杆的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竖挡槽,所述吸附环包括第一吸环和位于第一循环内的第二吸环,第一循环和第二吸环之间形成环形吸附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为三极插头,所述插头包括地极插销总成,所述地极插销总成包括可伸缩地连接于所述外壳的地极插销、设置于地极插销内端的伸出位定位部、活动连接于所述外壳的同伸出位定位部配合的将地极插销保持在伸出状态的限位块、设置于外壳的拨孔和设置于限位块的同拨孔对齐的拨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使所述地极插销伸出所述外壳的地极复位弹簧,所述地极插销内端还设有同所述限位块配合的使地极插销保持在所述外壳内的收起位定位部。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还包括N极插销和L极插销,所述外壳的背面设有圆形滑槽,所述滑槽设有两对导电触头,同一对导电触头中的两个导电触头用于分别同所述L极插销和N极插销配合,所述滑槽内滑动连接有圆环形转动块,所述转动块和所述滑槽同中心线,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连接于所述转动块,所述地极插销总成有两个;当转动块转动到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同所述两对导电触头中的一对导电触头中的两个导电触头连接在一起时,所述N极插销、L极插销和一个地极插销总成中的地极插销三者构成一个三极插头;当转动块转动到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同所述两对导电触头中的另一对导电触头中的两个导电触头连接在一起时,所述N极插销、L极插销和另一个地极插销总成中的地极插销三者构成另一个三极插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N极插销和L极插销都设有导电触孔,所述外壳设有安装孔,所述导电触头滑动连接于所述安装孔,所述导电触头设有将导电触头按压在所述导电触孔中的按压弹簧。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横托杆可拔插地连接于所述外壳,所述外壳内设有一对增阻块,所述横托杆夹持在所述一对增阻块之间,所述增阻块通过连接弹簧同所述外壳弹性连接在一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阻块为管状结构,所述增阻块内设有若干隔板,所述隔板将增阻块的内部隔离出若干沿一对增阻块的分布方向分布的腔体,所述腔体内设有弹性隔膜,所述弹性隔膜将所述腔体分割为填充腔和空置腔,所述弹性隔膜为朝向所述填充腔拱起的碗形结构,所述填充腔内填充有流砂,所述填充腔中设有增阻板,所述增阻板将所述填充腔分割为第一填充腔和第二填充腔,所述增阻板设有连通第一填充腔和第二填充腔的摩擦孔,所述空置腔设有贯通所述增阻块的气孔。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附槽内设有将第一吸环和第二吸环连接在一起的若干弹性连接条,所述弹性连接条沿第一吸环延伸方向分布。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吸环的吸附端伸出所述第一吸环的吸附端。”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67065 A,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设有电源插座的插挂式充电插座,其公开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手机充放电结构,将其应用于汽车仪表板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置换,而汽车仪表板的具体结构也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如下区别特征“包括仪表板本体和外壳,所述仪表板本体设有窗口和盖板,所述盖板通过沿窗口周向延伸的弹性吸附环固定并封盖于所述窗口,所述盖板设有第一电源插座,所述吸附环包括第一吸环和位于第一循环内的第二吸环,第一循环和第二吸环之间形成环形吸附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样均属于手机存放装置技术领域,且能够解决同样的方便手机存放和充电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完全相同的手机存放架结构,至于,将手机存放架设置于墙壁上或者是汽车仪表盘上,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的惯用手段;而相应的形成一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以及仪表板本体的上述相关构造,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要技术特征,且两者均属于相同的手机存放充电装置技术领域,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具体应用于墙壁,而本申请是具体应用于汽车仪表板,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而汽车仪表板本身的结构特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又因为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且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如下区别特征“包括仪表板本体和外壳,所述仪表板本体设有窗口和盖板,所述盖板通过沿窗口周向延伸的弹性吸附环固定并封盖于所述窗口,所述盖板设有第一电源插座,所述吸附环包括第一吸环和位于第一循环内的第二吸环,第一循环和第二吸环之间形成环形吸附槽”(这些特征复通和决定的认定完全相反啊),并提出举证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摘要附图;2017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电的汽车仪表板。对比文件1(CN104767065 A,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7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公开了一种设有电源插座的插挂式充电插座,该插座用于墙壁插座,并可对手机进行存放充放电,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48段、附图1-10):包括外壳1和手机存放架4,外壳的正面设有电源插座13(相当于第二电源插座),外壳的背面设有同电源插座13电连接在一起的插头2;外壳的左右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手机存放架;手机存放架包括横托杆41和侧挡杆42,横托杆同外壳可伸缩地连接在一起,侧挡杆连接在横托杆的外端,侧挡杆朝向外壳的侧面和外壳朝向所述侧挡杆的侧面二者、至少一者设有竖挡槽421。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手机存放结构的主要技术特征,但未公开将该手机存放结构具体应用于汽车仪表板,也未公开汽车仪表板的具体构造,即“包括仪表板本体,仪表板本体设有窗口和盖板,所述盖板通过沿窗口周向延伸的弹性吸附环固定并封盖于所述窗口,所述盖板设有第一电源插座,插头可拔插地插接在第一电源插座中,所述吸附环包括第一吸环和位于第一吸环内的第二吸环,第一吸环和第二吸环之间形成环形吸附槽”。由于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仅能以对比文件1本身作为对比文件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不得引入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由于上述汽车仪表板的具体构造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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