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锭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铸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53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616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9206.9
申请日:2016-06-12
复审请求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丽敏
合议组组长:王芳
参审员:李星星
国际分类号:B22D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9206.9,名称为“铸锭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2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1-5(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3245342U,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1823144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驳回决定引用的公知证据如下:
“机械设计手册”(下称公知证据一),合肥工业大学机械系编印,第381-382页,1975年09月;
“铁合金生产概论”(下称公知证据二),李小明等,第48-49页,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4年09月;
“钢铁冶金炼钢学”(下称公知证据三),王新华等,第13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06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铸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环形铸锭机;
锭模,所述锭模设在所述环形铸锭机上并可沿所述环形铸锭机移动,且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可翻转,所述锭模包括沿所述环形铸锭机依次布置的多个;
铸锭机驱动装置,所述铸锭机驱动装置与所述环形铸锭机相连以驱动所述锭模移动;
用于向锭模内浇铸浆液的浇铸装置;
用于驱动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翻转地翻模装置;
用于对所述锭模喷涂脱模剂的喷涂装置,
其中,所述浇铸装置、所述翻模装置以及所述喷涂装置沿所述锭模的移动方向依次布置;
在位于所述浇铸装置的下游且位于所述翻模装置的上游的区域设置有冷却装置;
所述锭模的一端与所述环形铸锭机铰接,所述翻模装置包括:
基座;
从动连杆,所述从动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基座铰接;
主动连杆,所述主动连杆与所述从动连杆隔开,所述主动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基座铰接;
翻模臂,所述翻模臂分别与所述从动连杆的第二端和所述主动连杆的第二端铰接,所述翻模臂适于驱动所述锭模的另一端旋转以翻转所述锭模;
驱动件,所述驱动件与所述主动连杆相连,用于驱动所述主动连杆旋转;
所述翻模臂上设有钩部,所述锭模的另一端设有与所述钩部适配的耳轴,所述翻模臂适于通过所述钩部勾住所述耳轴并驱动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翻转;
所述翻模装置设在所述环形铸锭机的内侧,且所述环形铸锭机外侧设有与所述翻模装置对应的输送装置;
所述输送装置包括翻锭装置和输送辊道;
所述锭模通过所述翻模装置脱模后,运行至所述喷涂装置所处的位置时,所述喷涂装置启动并开始向空的锭模内喷涂脱模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铸锭机上设有集烟罩,在所述锭模的移动方向上所述集烟罩位于所述浇铸装置的下游,且所述集烟罩罩住运行至所述浇铸装置下游的至少一部分锭模用于集烟。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铸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铸锭机包括:
环形滑轨;
锭模车,所述锭模车设在所述环形滑轨上并可沿所述环形滑轨移动,
所述锭模可翻转的设在所述锭模车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铸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铸锭机驱动装置包括:
水平链条,所述水平链条与所述锭模车相连,所述水平链条的链节连接处设有水平轮;
链条驱动装置,所述链条驱动装置包括主动链轮、从动链轮和滚子链条,所述滚子链条上设有立板,运行中所述立板与所述水平轮配合;
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与所述主动链轮相连,以驱动所述滚子链条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浇铸装置包括:
支撑部;
浇铸包,所述浇铸包可转动地与所述支撑部相连,所述浇铸包的一端朝向所述环形铸锭机上的锭模用于将浆液注入锭模;
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的一端与所述支撑部相连且另一端与所述浇铸包的另一端相连以驱动所述浇铸包转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用于驱动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翻转地翻模装置,用于对所述锭模喷涂脱模剂的喷涂装置,所述锭模通过所述翻模装置脱模后,运行至所述喷涂装置所处的位置时,所述喷涂装置启动并开始向空的锭模内喷涂脱模剂,在位于所述浇铸装置的下游且位于所述翻模装置的上游的区域设置有冷却装置,其中,所述浇铸装置、所述翻模装置以及所述喷涂装置沿所述锭模的移动方向依次布置,所述翻模装置设在所述环形铸锭机的内侧,且所述环形铸锭机外侧设有与所述翻模装置对应的输送装置,所述输送装置包括翻锭装置和输送辊道;(2)锭模的一端与环形铸锭机铰接,翻模装置包括:基座;从动连杆,所述从动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基座铰接;主动连杆,所述主动连杆与所述从动连杆隔开,所述主动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基座铰接;翻模臂,所述翻模臂分别与所述从动连杆的第二端和所述主动连杆的第二端铰接,所述翻模臂适于驱动所述锭模的另一端旋转以翻转所述锭模;及驱动件,所述驱动件与所述主动连杆相连,用于驱动所述主动连杆旋转;所述翻模臂上设有钩部,所述锭模的另一端设有与所述钩部适配的耳轴,所述翻模臂适于通过所述钩部勾住所述耳轴并驱动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翻转。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铸锭的脱模以及提高生产效率。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实现铸锭的浇注,对比文件2给出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环形铸锭机上的锭模浇注的技术启示。故从属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1)“在位于所述浇铸装置的下游且位于所述翻模装置的上游的区域设置有冷却装置”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这样的设置能够加快锭23例如粗铜锭的凝固速度,提高生产效率,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特定的技术方案中采用该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
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翻模臂上设有钩部,所述锭模的另一端设有与所述钩部适配的耳轴,所述翻模臂适于通过所述钩部勾住所述耳轴并驱动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翻转”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并非常规技术手段。首先,本申请的铸锭机用于熔炼炉铜锍的浇铸(中间产品),单个铜锭重量大(吨级),而对比文件1中的浇铸机用于将铜液铸型成铜锭(成品铜),单个铜锭的重量轻(千克级);其次,本申请翻模装置与公知证据一“机械设计手册”中所述造型机翻转机构的结构形式和工作原理不一致,公知证据一中造型翻转机构的转轴、连杆与翻转台之间是通过铰接连接,一组转轴和连杆对应一个翻转台,以一对一的方式实现翻转台的翻转动作,效率低,而本申请翻模装置以一对多的方式实现锭模的翻转,易于控制且有利于提高效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有别于公知证据一“机械设计手册”中所述造型机翻转机构的创新。
3)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翻模装置设在所述环形铸锭机的内侧,且所述环形铸锭机外侧设有与所述翻模装置对应的输送装置,所述输送装置包括翻锭装置和输送辊道”,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铁筐9的作用仅仅是用来盛放铜锭,选择铁筐9的体积大时,可以盛放的铜锭量大,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不易于铜锭的输送转移等诸多不足,而本申请从锭模2内翻出的锭23例如粗铜锭可以经翻锭装置91翻转后由输送辊道92输出,使得锭23例如粗铜锭便于运输。
4)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4)“所述锭模通过所述翻模装置脱模后,运行至所述喷涂装置所处的位置时,所述喷涂装置启动并开始向空的锭模内喷涂脱模剂”,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需要额外设置打料装置,存在结构复杂、不方便脱模且能耗高等诸多不足,本申请正是要解决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而提出的。本申请通过在浇注前给模具添加脱模剂,不仅便于脱膜且有利于节约能耗,降低成本。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出的各条意见陈述均不具有说服力。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前述意见陈述1),浇注后的锭模中的铸锭温度较高,为了防止翻模时铸锭温度过高而损坏设备,在位于浇铸装置的下游且位于翻模装置的上游的区域设置冷却装置,从而加快铸锭的冷却,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2)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前述意见陈述2),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限定铸锭的重量级,其次,公知证据一中公开的造型机翻转机构的结构形式和工作原理与本申请是相同的,都是双摇杆机构实现翻模。且双摇杆机构是常见的机械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在原始位置翻转锭模的技术问题时,将锭模的一端与环形铸锭机铰接,再采用双摇杆机构的翻模臂驱动锭模的另一端旋转以翻转锭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实现一个翻模装置可以对多个锭模实现翻模,设计翻模装置的翻模臂与锭模采用活动连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钩部和耳轴配合连接,是本领域常见的活动连接方式。3)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前述意见陈述3),对比文件1中对脱模后的铸锭采用铁框直接进行收集,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对脱模后的铸锭进行筛选吊运收集时,设计输送装置包括翻锭装置和输送辊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4)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4),对比文件1中铸锭浇注后通过打料装置4来松动铸锭有助于脱模,而浇注前给模具添加脱模剂也是本领域一种常见的有助于脱模的方法,具体地,添加用于对锭模喷涂脱模剂的喷涂装置,锭模通过所述翻模装置脱模后,运行至所述喷涂装置所处的位置时,所述喷涂装置启动并开始向空的锭模内喷涂脱模剂,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中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即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1-80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即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铸锭装置。
对比文件1(CN203245342U)公开了一种用于铜锭冶炼的自动浇铸机,即涉及一种铸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3]段、附图1-4):该装置包括输送装置1(相当于环形铸锭机);铸锭模具2(相当于锭模),铸锭模具2在输送装置1上并可沿其移动,当铸锭模具2随输送装置1从上端面运动至下端面的过程中,铸锭模具2绕铰接处翻转至开口朝下的状态(即铸锭模具2在浇注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可翻转),铸锭模具2沿输送装置1均匀布置多个;动力装置5(相当于铸锭机驱动装置),动力装置5与输送装置1相连以驱动铸锭模具2移动;用于向铸锭模具2内浇注铜液(浆液的下位概念)的分配装置3(相当于浇注装置)。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还包括用于驱动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翻转地翻模装置,所述翻模装置设在所述环形铸锭机的内侧,锭模的一端与环形铸锭机铰接;翻模装置包括:基座;从动连杆,所述从动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基座铰接;主动连杆,所述主动连杆与所述从动连杆隔开,所述主动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基座铰接;翻模臂,所述翻模臂分别与所述从动连杆的第二端和所述主动连杆的第二端铰接,所述翻模臂适于驱动所述锭模的另一端旋转以翻转所述锭模;以及驱动件,所述驱动件与所述主动连杆相连,用于驱动所述主动连杆旋转;所述翻模臂上设有钩部,所述锭模的另一端设有与所述钩部适配的耳轴,所述翻模臂适于通过所述钩部勾住所述耳轴并驱动所述锭模在浇铸位置和脱锭位置之间翻转;(2)用于对所述锭模喷涂脱模剂的喷涂装置,所述锭模通过所述翻模装置脱模后,运行至所述喷涂装置所处的位置时,所述喷涂装置启动并开始向空的锭模内喷涂脱模剂;在位于所述浇铸装置的下游且位于所述翻模装置的上游的区域设置有冷却装置;其中,所述浇铸装置、所述翻模装置以及所述喷涂装置沿所述锭模的移动方向依次布置;所述环形铸锭机外侧设有与所述翻模装置对应的输送装置,所述输送装置包括翻锭装置和输送辊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更有效地实现铸锭装置中的自动翻模以适应不同应用需要;(2)如何有效提高自动铸锭装置中的浇铸、脱模、输送的生产效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面对对比文件1披露的这种自动浇铸机时,并不存在要将其中的翻模装置改变为如本申请中所述的这种结构的翻模装置的技术需求和技术动机。对比文件1中实质公开了一种能够自动倒翻出铜锭的自动浇铸机,通过在输送装置上设置铸锭模具,利用分配装置实现将铜液分配流入铸锭模具中,随着输送装置的移动,铜液冷凝后采用打料装置将铜锭与铸锭模具打松至处于分离状态,铸锭模具随输送装置移动至开口朝下时,与碰撞板碰撞后铜锭便从铸锭模具掉落,掉入铁筐铸锭模具随即准备进入下一个循环中。其中,铸锭模具通过一侧延伸的铰接部与输送装置铰接,当铸锭模具随输送装置从上端面运动至下端面的过程中,铸锭模具绕铰接处翻转至开口朝下方的状态。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主要借助于铸锭模具的自身重力作用通过铰接翻转形成开口向下的状态,从而较好地完成了铸锭模具的自动翻转动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这种自动浇铸机的基础上,不需要也不必要将其中的翻模装置改变为如本申请中所述的这种结构的翻模装置。
其次,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如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的应用于铸锭装置中的这种翻模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驳回决定中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引用的公知证据一(“机械设计手册”,合肥工业大学机械系编印,第381-382页,1975年09月)中公开了一种用于翻转砂箱的造型机的翻转机构,其中在图15-2所示位置I时,砂箱夹紧在翻台上,然后利用压缩空气推动活塞,通过连杆带动转轴ED转动,转轴ED和翻转机构中的杆DC固接为一体,转轴ED转动时就带动翻转机构转动,当翻转机构的杆DC和杆AB(即双摇杆机构)转动90?时,翻台转动180?,把砂箱翻转过来。虽然在对砂箱进行翻转时也包含两个摇杆的配合,然而造型机中翻转机构的具体结构形式和具体翻转方式均不一致。上述造型机的翻转机构中,翻转机构的转轴、连杆与翻转台(或者是滑块、连杆、翻转台)之间均是通过铰接连接,杆DC和杆AB的C端和B端均与震动台中心直接铰接,并带动震动台中心实现竖直方向的翻转。由此,一组转轴和连杆对应一个翻转台(或者一组滑块和连杆对应一个翻转台),这种翻转方式仅能以一对一的方式实现翻转台的翻转动作,效率低。而本申请中的翻模装置连杆与模具之间并不全是以铰接的形式进行连接,锭模与环形铸锭机之间是铰接连接,且随着铸锭机的转动跟着运动。进一步地,翻模臂上具有钩部,翻模臂上的钩部可以脱离或者勾住耳轴,同时能让耳轴在钩部内转动,由此使得锭模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翻转,一组翻模对应多锭模,以一对多的方式实现锭模的翻转,这种翻模方式在自动铸锭装置中易于控制、有利于提高效率且能够适应不同应用场合的需要。关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另一公知证据二(“铁合金生产概论”,李小明等,第48-49页,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4年09月),其中仅仅提及了环式浇铸机中包括锭模倾翻机构,并未披露锭模倾翻机构的具体结构。因此也不足以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的应用于铸锭装置中的这种翻模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自动浇铸机时,并不存在要将其中的翻模装置改变为如本申请中所述的这种结构的翻模装置的技术需求和技术动机,并且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不宜将其简单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的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以一对多的方式实现锭模的翻转,且这种翻模方式易于控制、有利于提高效率、能够适应不同应用场合的需要”的技术效果,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驳回决定中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时引入的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金属熔液定量浇铸装置,其技术目的是为了提供称重准确、自动化程度高,能简化金属熔液定量浇铸工艺的金属熔液定量浇铸装置。该定量浇铸装置包括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称重控制系统、上秤体1、下秤体7、称重传感器9,上秤体1放置在下秤体7四角端的称重传感器9上,上秤体1的台面上一侧设有支撑座2,浇铸包3的一侧活动固定在支撑座2上,浇铸包3的另一侧与液压油缸4的伸缩臂相连,液压油缸4通过油缸支座6安装在上秤体1上,防倾倒限位器5安装在下秤体7上,上秤体1与下秤体7的四周安装有金属护板8。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任何应用区别技术特征(1)进行自动铸锭装置中翻模机构改进的技术启示。
关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公知证据三(“钢铁冶金炼钢学”,王新华等,第13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06月),其中披露了对于转炉烟气的收集方式,也即通常用烟罩来收集烟气。其中同样不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的翻模装置的任何技术内容。
因此,即使进一步考虑上述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也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2关于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的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要理由的答复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公知证据一中公开的造型机翻转机构的结构形式和工作原理与本申请是相同的,都是双摇杆机构实现翻模。且双摇杆机构是常见的机械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在原始位置翻转锭模的技术问题时,将锭模的一端与环形铸锭机铰接,再采用双摇杆机构的翻模臂驱动锭模的另一端旋转以翻转锭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实现一个翻模装置可以对多个锭模实现翻模,设计翻模装置的翻模臂与锭模采用活动连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钩部和耳轴配合连接,是本领域常见的活动连接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
即使双摇杆结构是常见的机械结构,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包括双摇杆结构的翻转机构以及翻转机构在任何领域内的应用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首先,如前述意见2.1中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面对对比文件1披露的这种自动浇铸机时,并不存在要将其中的翻模装置改变为如本申请中所述的这种结构的翻模装置的技术需求和技术动机;其次,公知证据一中公开了这种用于翻转砂箱的造型机的翻转机构中,虽然在对砂箱进行翻转时也包含两个摇杆的配合,然而造型机中翻转机构的具体结构形式和具体翻转方式均不一致。上述造型机的翻转机构中,翻转机构的转轴、连杆与翻转台(或者是滑块、连杆、翻转台)之间均是通过铰接连接,杆DC和杆AB的C端和B端均与震动台中心直接铰接,并带动震动台中心实现竖直方向的翻转。由此,一组转轴和连杆对应一个翻转台(或者一组滑块和连杆对应一个翻转台),这种翻转方式仅能以一对一的方式实现翻转台的翻转动作,效率低。而本申请中的翻模装置连杆与模具之间并不全是以铰接的形式进行连接,锭模与环形铸锭机之间是铰接连接,且随着铸锭机的转动跟着运动。进一步地,翻模臂上具有钩部,翻模臂上的钩部可以脱离或者勾住耳轴,同时能让耳轴在钩部内转动,由此使得锭模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翻转,一组翻模对应多锭模,以一对多的方式实现锭模的翻转,这种翻模方式在自动铸锭装置中易于控制、有利于提高效率且能够适应不同应用场合的需要。此外,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如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的应用于铸锭装置中的这种翻模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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