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密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46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47108
优先权日:2013-06-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641.3
申请日:2014-06-05
复审请求人:莱茵兹-迪兹通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乐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F16J1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2641.3,名称为“密封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莱茵兹-迪兹通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5项、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62段)、说明书附图第1-9页(即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DE202011103439U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封系统(1),所述密封系统(1)包括或由以下部件组成:
第一部件(10)和第二部件(20),其中,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在接合接触表面(3)处相互压紧,并且包括在所述接触表面(3)中的至少一个通道开口(2),所述至少一个通道开口(2)伸入所述第一部件(10)和/或所述第二部件(20)中;
环形槽(4),所述环形槽(4)由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限定,并且所述环形槽(4)环绕所述通道开口(2),其中,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在所述槽(4)的至少径向外侧的区域中一者置于另一者之上;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槽(4)中环形地延伸的金属平坦密封垫(30),其中,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包括至少一个金属层(31),并且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和压紧状态下,投影到与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所述接触表面(3)平行的表面中的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中的每一者显示大体上仅一层,并且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整体或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中的每一者在径向方向上顺序地包括内边缘区域(33)、中心区域(34)和外边缘区域(35),所述内边缘区域(33)、所述中心区域(34)和所述外边缘区域(35)经由两个随后相反定向的弯折区域(40,41)彼此过渡,这三个区域(33,34,35)中的每一者包括在径向方向上的第一非弯折的直区域(33.1,34,35.1),其中,在所述部件(10,20)的压紧状态中,
其中,所述中心区域(34)包括单个的倾斜部或斜坡,在未压紧状态下,相对于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之间的所述接触表面(3),所述中心区域(34)的最大坡度的范围在70°和87°之间,
或者,所述内边缘区域(33)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所述第一部件(10)中的所述槽(6)的头部,并且所述外边缘区域(35)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 所述第二部件(20)中的所述槽(5)的底面,
或者,所述内边缘区域(33)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所述第二部件(20)中的所述槽(5)的底面,并且所述外边缘区域(35)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所述第一部件(10)中的所述槽(6)的头部。
2. 如前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边缘区域(33)在其外边缘(39)处包括内终端区域(33.2),所述内终端区域(33.2)在径向方向上不弯折,并且经由弯折区域(42)过渡到第一内区域(33.1)中,其中,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下,所述内终端区域(33.2)基本上表面地抵靠在所述槽(6)的头部或所述槽(5)的底面,和/或
所述外边缘区域(35)在其外边缘(38)处包括外终端区域(35.2),所述外终端区域(35.2)在径向方向上不弯折,并且经由弯折区域(43)过渡到第一外区域(35.1)中,其中,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下,所述外终端区域(35.2)基本上表面地抵靠在所述槽(6)的头部或所述槽(5)的底面。
3.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不包括与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所述接触表面(3)正交延伸的部分。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未压紧状态下,投影到所述部件(10,20)的所述接触表面(3)中的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包括径向延伸部,所述径向延伸部小于所述槽(4)的径向延伸部,以及
在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完全压紧状态下,投影到所述部件(10,20)的所述接触表面(3)中的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包括径向延伸部,所述径向延伸部大于所述未压紧状态下的径向延伸部。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显示了以下特性中的至少一者:
-在未压紧状态下的所述平坦密封垫的高度和所述平坦密封垫的宽度之间的关系是≤2,优选地为≤1.5,特别优选地为≤1.2,和/或
‐在未压紧状态下的所述平坦密封垫(30)显示了高度,所述高度比所述槽的有效高度(Hg)大至少250μm,优选大至少500μm;和/或
‐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下,投影到所述接触表面(3)的平面中的所述平坦密封垫(30)的所述径向延伸部的范围在2mm和5mm之间;和/或
-所述平坦密封垫(30)关于其外部形状是径向对称的,和/或不包括径向狭缝。
6.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
在未压紧状态下,相对于两个邻近的边缘区域(33,35),所述中心区域(34)的坡度(w6)显示了不同的坡度角。
7.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30)在其内边缘(38)和/或外边缘(39)处包括至少两个、优选地至少三个或五个定位装置或插入装置(37),所述定位装置或插入装置(37)优选地为至少两个、三个或五个凸耳,其中所述定位装置或插入装置包括指向所述密封垫的所述中心区域(34)的直横向边缘或至少一个成角的横向突出部。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30)包括至少两层(31,32),其中:
-两个邻近层(31,32)的径向延伸部基本上彼此平行,或
-两个邻近层(31,32)的径向路径相对于所述两层之间的中心面是对称的;和/或
-所述两层(31,32)在所述两层(31,32)的内边缘区域(36a,36b)处彼此接触和/或彼此连接,和/或
-所述至少两层(31,32)中的至少两者由不同材料组成,特别地由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材料组成,或包括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材料,所述至少两层(31,32)中的至少两者彼此连接,优选地表面彼此连接,特别优选地通过滚螺纹彼此连接。
9.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 密封垫(30)恰好由一层(31)构成。
10.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30)整体或所述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32)中的一者由钢构成或包括钢,特别地为不锈钢,或基于镍的合金,特别地为所谓的超合金。
11.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槽(6)的头部和/或所述槽(5)的底面,
-基本上仅包括这样的表面,所述表面平行于所述接触表面(3)的邻近区域的平面而延伸和/或不包括阶梯部。
12.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槽(4)的径向截面和所述平坦密封垫(30)和/或所述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32)中的一者的径向截面分别包括分散的径向延伸部,但不包括对齐的径向延伸部。
13.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槽(4)具有
-宽度Bg,所述宽度Bg为3mm≤Bg≤9mm,优选地为3.25mm≤Bg≤6mm,特别优选地为3.3mm≤Bg≤5.3mm;和/或
-高度Hg,所述高度Hg为1.5mm≤Hg≤3mm,优选地为2mm≤Hg≤2.6mm;和/或
-所述槽(4)的内边缘的内直径Di,所述内直径Di≥35mm,优选地为Di≥40mm,特别优选地为Di≥45mm;和/或
-在所述槽(6)的头部和所述槽(5)的底面之间的侧壁(7,8),所述侧壁(7,8)正交于所述接触表面(3)的邻近区域的平面而延伸。
1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开口为流体通道开口,特别是用于内燃机的燃烧气体或用于轴通过的通道开口,所述轴例如为废气涡轮增压器的轴。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借助非弯曲的直区域而表面地抵靠所述槽(5)的底面或所述槽(6)的头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平坦密封垫具体为金属平坦密封垫,且中心区域的最大坡度范围在70°和87°之间;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3a-3b既没有揭示表面的密封区域,也没有揭示表面的接触区域;且关于“中心区域的最大坡度范围在70°和87°”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5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可压缩形变的密封件为柔性材料,当密封件被压缩时,其与边缘区域的接触区域由于压缩变形必然为面接触区域,申请人提到的对比文件1中的图3-d为密封件未被压缩时的状态,并不能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件在压紧状态时是线性密封,况且在对比文件1中附图8与附图10中所示的密封件可以明显看出S1部位为面接触区域,因此申请人的该观点不成立;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是利用具有弯折结构的密封件对部件进行密封,在密封件设计领域,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和结构要求将斜坡数量设置成一个,并将其在未压紧状态下的坡度设置在70°和87°之间均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平坦密封垫具体为金属平坦密封垫;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技术特征“所述中心区域包括单个的倾斜部或斜坡”修改为“所述中心区域包括仅单个的倾斜部或斜坡”;并将技术特征“其中,在所述部件的压紧状态中”移至技术特征“所述中心区域的最大坡度的范围在70°和87°之间”之后。其中“单个”意味着一个,增加“仅”,其限定范围仍然是一个。可见,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揭示目前限定的包括“仅单个的倾斜部或斜坡”的中心区域的最大坡度范围,且本申请的平坦密封垫在中心区域只有单个的倾斜部或斜坡,该倾斜部或斜坡加油陡峭的倾斜角,因而使本申请的金属密封垫在被压缩时会倾斜移位,由于这种倾斜移位,因此可以实现更好的密封,可以覆盖并且可靠地密封更宽/更深的槽;其次,对比文件1中根本没有提及其中的密封垫被设计成可塑性变形并且在压缩时生成密封面区域,对比文件1的附图既没有揭示面接触区域,也没有揭示密封区域。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如下:
“1. 一种密封系统(1),所述密封系统(1)包括或由以下部件组成:
第一部件(10)和第二部件(20),其中,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在接合接触表面(3)处相互压紧,并且包括在所述接触表面(3)中的至少一个通道开口(2),所述至少一个通道开口(2)伸入所述第一部件(10)和/或所述第二部件(20)中;
环形槽(4),所述环形槽(4)由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限定,并且所述环形槽(4)环绕所述通道开口(2),其中,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在所述槽(4)的至少径向外侧的区域中一者置于另一者之上;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槽(4)中环形地延伸的金属平坦密封垫(30),其中,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包括至少一个金属层(31),并且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和压紧状态下,投影到与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所述接触表面(3)平行的表面中的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中的每一者显示大体上仅一层,并且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整体或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中的每一者在径向方向上顺序地包括内边缘区域(33)、中心区域(34)和外边缘区域(35),所述内边缘区域(33)、所述中心区域(34)和所述外边缘区域(35)经由两个随后相反定向的弯折区域(40,41)彼此过渡,这三个区域(33,34,35)中的每一者包括在径向方向上的第一非弯折的直区域(33.1,34,35.1),
其中,所述中心区域(34)包括仅单个的倾斜部或斜坡,在未压紧状态下,相对于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之间的所述接触表面(3),所述中心区域(34)的最大坡度的范围在70°和87°之间,
其中,在所述部件(10,20)的压紧状态中,
或者,所述内边缘区域(33)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所述第一部件(10)中的所述槽(6)的头部,并且所述外边缘区域(35)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 所述第二部件(20)中的所述槽(5)的底面,
或者,所述内边缘区域(33)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所述第二部件(20)中的所述槽(5)的底面,并且所述外边缘区域(35)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所述第一部件(10)中的所述槽(6)的头部。
2. 如前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边缘区域(33)在其外边缘(39)处包括内终端区域(33.2),所述内终端区域(33.2)在径向方向上不弯折,并且经由弯折区域(42)过渡到第一内区域(33.1)中,其中,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下,所述内终端区域(33.2)基本上表面地抵靠在所述槽(6)的头部或所述槽(5)的底面,和/或
所述外边缘区域(35)在其外边缘(38)处包括外终端区域(35.2),所述外终端区域(35.2)在径向方向上不弯折,并且经由弯折区域(43)过渡到第一外区域(35.1)中,其中,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下,所述外终端区域(35.2)基本上表面地抵靠在所述槽(6)的头部或所述槽(5)的底面。
3.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不包括与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所述接触表面(3)正交延伸的部分。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未压紧状态下,投影到所述部件(10,20)的所述接触表面(3)中的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包括径向延伸部,所述径向延伸部小于所述槽(4)的径向延伸部,以及
在所述第一部件(10)和所述第二部件(20)的完全压紧状态下,投影到所述部件(10,20)的所述接触表面(3)中的所述金属平坦密封垫(30)包括径向延伸部,所述径向延伸部大于所述未压紧状态下的径向延伸部。
5.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显示了以下特性中的至少一者:
-在未压紧状态下的所述平坦密封垫的高度和所述平坦密封垫的宽度之间的关系是≤2,优选地为≤1.5,特别优选地为≤1.2,和/或
-在未压紧状态下的所述平坦密封垫(30)显示了高度,所述高度比所述槽的有效高度(Hg)大至少250μm,优选大至少500μm;和/或
-在所述部件(10,20)的未压紧状态下,投影到所述接触表面(3)的平面中的所述平坦密封垫(30)的所述径向延伸部的范围在2mm和5mm之间;和/或
-所述平坦密封垫(30)关于其外部形状是径向对称的,和/或不包括径向狭缝。
6. 如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
在未压紧状态下,相对于两个邻近的边缘区域(33,35),所述中心区域(34)的坡度(w6)显示了不同的坡度角。
7.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30)在其内边缘(38)和/或外边缘(39)处包括至少两个、优选地至少三个或五个定位装置或插入装置(37),所述定位装置或插入装置(37)优选地为至少两个、三个或五个凸耳,其中所述定位装置或插入装置包括指向所述密封垫的所述中心区域(34)的直横向边缘或至少一个成角的横向突出部。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30)包括至少两层(31,32),其中:
-两个邻近层(31,32)的径向延伸部基本上彼此平行,或
-两个邻近层(31,32)的径向路径相对于所述两层之间的中心面是对称的;和/或
-所述两层(31,32)在所述两层(31,32)的内边缘区域(36a,36b)处彼此接触和/或彼此连接,和/或
-所述至少两层(31,32)中的至少两者由不同材料组成,特别地由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材料组成,或包括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材料,所述至少两层(31,32)中的至少两者彼此连接,优选地表面彼此连接,特别优选地通过滚螺纹彼此连接。
9.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 密封垫(30)恰好由一层(31)构成。
10.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30)整体或所述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32)中的一者由钢构成或包括钢,特别地为不锈钢,或基于镍的合金,特别地为所谓的超合金。
11.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槽(6)的头部和/或所述槽(5)的底面,
-基本上仅包括这样的表面,所述表面平行于所述接触表面(3)的邻近区域的平面而延伸和/或不包括阶梯部。
12.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槽(4)的径向截面和所述平坦密封垫(30)和/或所述平坦密封垫(30)的层(31,32)中的一者的径向截面分别包括分散的径向延伸部,但不包括对齐的径向延伸部。
13.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槽(4)具有
-宽度Bg,所述宽度Bg为3mm≤Bg≤9mm,优选地为3.25mm≤Bg≤6mm,特别优选地为3.3mm≤Bg≤5.3mm;和/或
-高度Hg,所述高度Hg为1.5mm≤Hg≤3mm,优选地为2mm≤Hg≤2.6mm;和/或
-所述槽(4)的内边缘的内直径Di,所述内直径Di≥35mm,优选地为Di≥40mm,特别优选地为Di≥45mm;和/或
-在所述槽(6)的头部和所述槽(5)的底面之间的侧壁(7,8),所述侧壁(7,8)正交于所述接触表面(3)的邻近区域的平面而延伸。
1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开口为流体通道开口,特别是用于内燃机的燃烧气体或用于轴通过的通道开口,所述轴例如为废气涡轮增压器的轴。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系统(1),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坦密封垫借助非弯曲的直区域而表面地抵靠所述槽(5)的底面或所述槽(6)的头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62段)、说明书附图第1-9页(即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封系统,对比文件1(DE202011103439U1)公开了一种密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密封系统包括第一部件3和第二部件2,第一部件3和第二部件2在接合接触表面处相互压紧,在接触表面中有一个通道开口,通道开口深入第一部件3和/或第二部件2中,环形槽,其由第一部件3和第二部件2限定,环形槽环绕通道开口,第一部件3和第二部件2在槽的至少径向外侧的区域中一者置于另一者之上,槽中环形地延伸的平坦密封垫,平坦密封垫包括至少一个金属层,部件的未压紧状态和压紧状态下,投影到与第一部件3和第二部件2的接触表面平行的表面中的平坦密封垫的层中的每一者显示大体上仅一层,并且平坦密封垫整体或平坦密封垫的层中的每一者在径向方向上顺序地包括内边缘区域、中心区域和外边缘区域,内边缘区域、中心区域和外边缘区域经由两个随后相反定向的弯折区域彼此过渡,这三个区域中的每一者包括在径向方向上的第一非弯折的直区域,其中,在部件的压紧状态中,或者,内边缘区域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第一部件3中的槽的头部,并且外边缘区域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所述第二部件中的槽的底面, 或者,内边缘区域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第二部件2中的槽的底面,外边缘区域至少部分地表面地抵靠在第一部件3中的槽的头部。 中心区域包括一个斜坡,在未压紧状态下,相对于第一部件3和第二部件2之间的接触面,中心区域A的最大坡度范围在78-81度(参见(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4]段和说明书附图3-9)。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平坦密封垫具体为金属平坦密封垫及中心区域包括仅单个倾斜部或斜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产品的实际使用需要合理选择密封垫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使用金属材料作为密封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要任意选择,而设置一个或多个倾斜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5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大部分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内边缘区域在外边缘处包括内终端区域S,经由弯折区域过渡到第一内区域W2,外边缘区域在其外边缘处包括外终端区域,外终端区域经由弯折区域过渡到第一外区域中(参见说明书附图9),在未压紧状态,内终端区域和外终端区域基本上表面地抵靠在槽的头部或槽的底面(参见说明书附图3-b),而针对剩余的技术特征:内终端区域和外终端区域在径向方向上不弯折;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终端区域和外终端区域在径向上是弯折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密封性能,容易想到将内终端区域和外终端区域在径向方向上设为不弯折,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对前述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密封构造设计领域,根据产品的实际使用需要,具体将金属平坦密封垫设计为不包括与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接触表面正交延伸的部分;在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未压紧状态下,投影到部件的接触表面中的金属平坦密封垫包括径向延伸部,径向延伸部小于槽的径向延伸部,以及在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完全压紧状态下,投影到部件的接触表面中的金属平坦密封垫包括径向延伸部,径向延伸部大于未压紧状态下的径向延伸部,这些均属于提高密封垫性能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任意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前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密封构造设计领域,根据不同的密封需要来设计密封垫高度和宽度的具体尺寸及具体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任意选择的参数这些参数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把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9,不同的坡度角α1,α2),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前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更方便准确的安装密封垫,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密封垫的内边缘或外边缘设置几个凸耳作为定位装置是容易想到的,而具体的数量是两个、三个还是五个也是根据实际需要任意选择,将定位装置设为一个成角的横向突出部,也是容易想到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前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和说明书附图12-13):平坦密封垫包括至少两层(1a,1b),其中两个临近层的径向延伸部基本上彼此平行,或两个临近层的径向路径相对于两层之间的中心面是对称的;两层的内边缘区域处彼此接触和/或彼此连接,两层的表面彼此连接。而剩余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密封垫的实际使用需要可以具体将两层中的至少两者设置由不同材料组成,例如具有不同热膨胀系数的材料组成,而通过滚螺纹彼此连接两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对前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和说明书附图4-10):密封垫有一层1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对前述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密封需要对密封垫的材料进行选择,无论是钢、不锈钢、镍合金还是超合金都是本领域的常见材料,这些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2对槽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0039】-【0041】段,附图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槽的具体结构参数,而这些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出最合适的高度、宽度及槽的内壁尺寸,在槽的头部和槽的底面之间的侧壁,侧壁正交于所述接触表面的邻近区域的平面而延伸均也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通道开口为流体通道开口,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将其用于内燃机的燃烧气体或用于轴通过的通道开口,例如废气涡轮增压器的轴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平坦密封垫借助非弯曲的直区域而表面地抵靠在槽的底面或头部,其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附图3-b),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公开直斜坡具有大于或等于70 坡度的部分,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中心区域的最大坡度范围在70°和87°之间”的特征,至少是没有揭示目前限定的包括“仅单个的倾斜部或斜坡”的中心区域的最大坡度范围。
(2)、本申请的密封垫和对比文件1的密封垫都是由非常硬的但是有弹性的金属制成,具有圆钝密封区域的硬质密封垫在被压缩时不会变平,因此只生成密封“线”,而不生成密封“面”。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心区域包括一个斜坡,在未压紧状态下,相对于第一部件3和第二部件2之间的接触面,中心区域A的最大坡度范围在78-81度(参见(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4]段和说明书附图3-9)。而该坡度范围78-81度落入了本申请70°和87°之间的范围内,因此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虽然对比文件公开的不是仅单个斜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几个斜坡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仅设置一个斜坡,这样的改变是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在对比文件1中附图3-b,附图8与附图10中所示的密封件都可以明显看出S1部位为面接触区域;实际上,无论是面接触还是线接触,都是密封领域的两种公知接触方式,即便请求人不认可对比文件上述附图公开的是面接触区域,但采用面接触也是本领域的一种公知常识,也没有给本申请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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