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43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58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2617.4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艳艳
合议组组长:宋洁
参审员:刘博洋
国际分类号:G01N21/35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2617.4,名称为“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279168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2:“近红外反射技术开放式检测棉籽中水分和油含量的研究”,张晓芳 等,光谱学与光谱分析,第27卷第3期,公开日为:2007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方法步骤为:
(1)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毛棉籽样品作为毛棉籽样本;
(2)采用化学法对毛棉籽样本中的水分含量、蛋白质含量、含油量、酸值、出仁率和含绒率进行测定;
(3)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再将挤压成饼状的毛棉籽样本饼,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毛棉籽样本饼进行扫描采集,得到毛棉籽样本的近红外光谱数据;采用30目筛网进行筛分;使用直径与近红外光谱仪扫描范围相应的圆筒作为挤压容器,挤压压力为0.8±0.02MPa,挤压时间为5~10min;所述挤压的每次上样量为13~16g,直至毛棉籽样本饼的厚度1.5~2.5cm;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0.5℃,波长为950~1650nm;每个样本扫描至少四次,取光谱平均值作为样本原始光谱;
(4)对近红外光谱数据进行光谱预处理,再利用变量分析方法进行变量选择;然后用多元散射校正方法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步骤(2)所测定各组分含量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
(5)将待测棉籽样品采用步骤(3)所述方法进行处理和采集近红外光谱数据,根据步骤(4)所构建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即可得到待测棉籽样品的各组分含量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方式为连续波长近红外扫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光谱预处理的方法为求导方法、平滑方法和/或乘法散射校正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近红外光谱技术快速无损分析整粒棉籽营养品质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样品先进行化学法测定后近红外光谱仪测量,测定参数还包括水份含量、酸值、出仁率和含绒率,以及近红外光谱测量的样本为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再挤压成饼状的毛棉籽样本饼的具体步骤和参数,以及红外扫描的环境温度和波长做了具体限定,每个样本扫描至少四次,取光谱平均值作为样本原始光谱。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近红外法测定毛棉籽的水分含量、含油量、出仁率等特性参数,对样品进行过筛,自然装样后再用手直接码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棉籽品质参数的选取和样品杂质去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毛棉籽经脱绒、去壳后使用咖啡磨研磨后过筛”,而过筛选用具体目数的筛网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挤压容器的尺寸、挤压具体压力和时间都是本领域常规选择;挤压的每次上样量、样本饼的厚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作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针对棉籽检测的特殊性,选用瑞典波通仪器DA7200技术手册,波长范围950~1650nm,其优良特性可确保对棉籽等特殊性状样品的非破坏性高精度检测”,而扫描环境温度的选择也是常规的室温,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每一个样品采用三次旋转扫描和三次重装后取平均的光谱收集方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次扫描采集光谱,并取平均光谱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每个样本扫描至少四次,取光谱平均值作为样本原始光谱,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其他区别属于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测定的化学值还包括酸值、含绒率、出仁率指标。没有对整粒棉籽酸值和含绒率采取近红外测定的公开报道,这是因为基于毛棉籽本身特性,直接用近红外扫描结果准确性差。本申请中对毛棉籽过筛去除杂质,同时对筛网目数进行了限定,目的是消除毛棉籽中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在毛棉籽近红外扫描时对结果准确性的影响。毛棉籽过筛及筛网目数的选择,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毛棉籽含绒率是指其表面未脱离完全的短绒,其状态蓬松,容易残留无机杂质和小颗粒的有机杂质,对近红外扫描光谱准确性会造成影响,前处理中先进行过筛,就是针对含绒率清除其内在的相应杂质。对比文件2过筛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其他指标检测的准确性,与本申请中的过筛有本质区别,二者要解决和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中的过筛和压饼,目的是通过前处理确保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能够准确测定相应指标。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对扫描前棉籽进行预处理操作。酸值指标属于棉仁含油中的酸值,其外部包裹大小、厚度不均一的壳及短绒,粒度大小不同。样品粒度的不均一,导致其光学表面粗糙,影响反射光谱和传感系统呈现的透射层的物理深度,影响到感受系统对样品表面的反应,从而影响测定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同时光谱采集过程中,厚度、样品松紧度、装样平整度和装样均匀性因素均会对分析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现常规近红外扫描中无人对酸值进行研究,是因其通过常规装样扫描无法对酸值做到准确定量检测。本申请通过样品前处理过程,在规定的挤压的各个参数条件下,能够保证毛棉籽表面平滑,不受样品对光谱采集的干扰,有效地消除了上面描述的各项因素影响,达到准确定量的目的。2)对扫描环境温度进行限定,更能有效地保证在样品水分、酸值不变化的情况下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进行预处理。任何温度都将改变光谱的形状,从而影响近红外光谱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近红外光谱仪光路中的光学镜片如果在温度变化很大的情况下,光程差容易发生改变,需要作出相应限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①还采用化学法对毛棉籽样本中的蛋白质含量、酸值和含绒率进行测定;利用变量分析方法进行变量选择;还用多元散射校正方法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蛋白质含量、含油量、酸值、出仁率和含绒率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根据校正模型得到待测棉籽样品的蛋白质含量、酸值和含绒率;②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再将挤压成饼状的毛棉籽样本饼,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毛棉籽样本饼进行扫描采集;每个样本扫描至少四次;采用30目筛网进行筛分;使用直径与近红外光谱仪扫描范围相应的圆筒作为挤压容器,挤压压力为0.8±0.02MPa,挤压时间为5~10min;挤压的每次上样量为13~16g,直至毛棉籽样本饼的厚度1.5~2.5cm;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0.5℃。对于上述区别①,其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为全面地获取毛棉籽的质量指标,保证获取的光谱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在建立校正模型时消除非目标因素的干扰,剔除冗余变量,以提高模型质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他区别属于常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②,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要对毛棉籽样本进行去除杂质的预处理。而通过过筛的方式去除样品中的杂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采用30目筛网进行筛分,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毛棉籽样本的实际情况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其他区别属于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如下文件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1:“药物分析”,张振秋 等,第320-321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公开日为:2016年01月;
公知常识证据2:“仪器分析”,张永忠,第53-55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4年12月;
公知常识证据3:“现代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陆婉珍,第99-100页,中国石化出版社,公开日为:2000年04月;
公知常识证据4:“基础化学计量学及其应用”,倪力军 等,第261-263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7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含油量,GB/T 14489.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水分含量”。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使用近红外研究的对象存在本质区别,对比文件2中检测含油时,操作为“将毛棉籽经脱绒、去壳后使用咖啡磨研磨后过筛,使用抽提法GB/T 5512 85检测含油量”;本申请中检测含油量的操作为“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含油量”,具体“称取棉籽样品,使用碾磨机将其全部粉碎,并转移到滤纸筒中进行测试”(见GB/T 14488.1-2008中的8.3.5章节)。二者区别在对比文件2检测的是脱绒、去壳后的棉仁含油,本申请检测的是毛棉籽含油;虽然对比文件2“将棉仁含油折算回毛籽的含油”,但其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没有考虑所脱除的绒和壳中也含有脂肪,不是对毛棉籽的综合测定。而根据公知常识可知棉短绒、棉壳中均含有粗脂肪(同样属于含油量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同样是检测棉仁中的油分含量,虽然公开了“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检测”,而实际上已经不符合标准方法的要求。对比文件1和2的本质都是毛棉籽指标和棉仁指标混杂,建立模型后用于毛棉籽评估,而由于短绒、棉壳中的相关指标都有一定占比且存在波动,会给近红外检测技术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这是现有公开技术的普遍问题,其存在未识别的细节和未攻克的瓶颈。2)近红外检测方法应用范围有限,在棉籽方面真正成熟的是检测棉仁中的蛋白含量和含油;而针对棉籽整体的、针对更多指标的近红外检测技术,虽有一些公开报道,但均不能覆盖本申请测控的指标范围;其并不是不想用近红外直接、准确检测毛棉籽,而是有具体的细节未识别,具体的技术瓶颈未解决,达不到所需的检测精度。瓶颈在于如何使近红外真正能够检测酸值和含绒率。不管是检测脂肪类化合物的酸值和检测毛棉籽的酸值相比,还是检测谷物的纤维含量和检测毛棉籽的含绒率相比,单单手工方法就存在众多本质差别,不能直接类比,更不要说创新出近红外技术检测技术。合议组所采用的公知常识证据3,是为了“保证每次测试的紧密性和样品厚度一致”。而本申请则是识别了毛棉籽无法在整粒检测后使用近红外检测全项指标,其影响因素为小于30目的杂质和短绒的无规则缠绕、翘起,尤其是罕有报道的酸值、含绒率等指标受影响更为明显。毛棉籽本身有许多小于30目的杂质,加上表面的短绒状态蓬松,互相缠绕,无序翘起,且容易裹带杂质,这些因素在扫描过程中会使光谱吸收产生明显偏离,且其分布不均性、不规则性会改变入射光角度,从而影响漫反射的强度和反射特性,对结果的准确性影响较大。本申请的方案先进行过筛,再进行挤压成棉籽饼后扫描,既解决了杂质的影响,又解决了短绒的影响,相比于公知常识证据3的“保证每次测试的紧密性和样品厚度一致”,本申请明确说明了配套除杂和挤压预处理,是“解决杂质对光谱稳定性的影响,克服毛棉籽短绒对近红外技术应用的障碍”,其实施的原因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且达到了更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还充分公开了针对毛棉籽预处理的过筛、挤压配套的具体参数,使毛棉籽全项指标使用近红外检测成为现实。3)本申请对扫描环境温度进行限定,更能有效地保证在样品水分、酸值不变化的情况下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进行预处理。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方法步骤为:
(1)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毛棉籽样品作为毛棉籽样本;
(2)采用化学法对毛棉籽样本中的水分含量、蛋白质含量、含油量、酸值、出仁率和含绒率进行测定;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含油量,GB/T 14489.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水分含量;
(3)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再将挤压成饼状的毛棉籽样本饼,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毛棉籽样本饼进行扫描采集,得到毛棉籽样本的近红外光谱数据;采用30目筛网进行筛分;使用直径与近红外光谱仪扫描范围相应的圆筒作为挤压容器,挤压压力为0.8±0.02MPa,挤压时间为5~10min;所述挤压的每次上样量为13~16g,直至毛棉籽样本饼的厚度1.5~2.5cm;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0.5℃,波长为950~1650nm;每个样本扫描至少四次,取光谱平均值作为样本原始光谱;
(4)对近红外光谱数据进行光谱预处理,再利用变量分析方法进行变量选择;然后用多元散射校正方法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步骤(2)所测定各组分含量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
(5)将待测棉籽样品采用步骤(3)所述方法进行处理和采集近红外光谱数据,根据步骤(4)所构建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即可得到待测棉籽样品的各组分含量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方式为连续波长近红外扫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光谱预处理的方法为求导方法、平滑方法和/或乘法散射校正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毛棉籽中水分含量、含油量、仁含油、仁出率(均属于质量指标)的测定方法,即其也是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第1-3节):其方法步骤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毛棉籽样品作为毛棉籽样本(参见第1.2节);采用化学法对毛棉籽样本中的水分含量、含油量、仁含油、仁出率(即,出仁率)进行测定;采用GB/T 5512-85国标方法测定棉仁的含油量,然后将棉仁的含油量折算回毛棉籽的含油量,采用GB/T 5497-85国标方法测定棉籽的水分含量(参见第1.2节);挑去毛棉籽样本中一些较大的沙石等杂质(即,去除杂质),样品采用自然装样方式,用手直接码匀,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码匀后的毛棉籽样本进行扫描采集,得到毛棉籽样本的近红外光谱数据;扫描的波长为950~1650nm(参见图1);每个样本采用三次旋转扫描和三次重装后取平均的光谱收集方式,取光谱平均值作为样本原始光谱;对近红外光谱数据进行光谱预处理;然后使用PLS1 MC MSC(即,多元散射校正方法) SG 7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上述步骤所测定水分含量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使用PLS1 SNV SG 5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上述步骤所测定含油量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参见第1.3节),还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上述步骤所测定仁含油、仁出率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参见第2.3节);将待测棉籽样品采用上述步骤方法进行处理和采集近红外光谱数据,根据上述步骤所构建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即可得到待测棉籽样品的水分含量、含油量、仁含油、仁出率(即,各组分含量)结果(参见第2节)。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还采用化学法对毛棉籽样本中的蛋白质含量、酸值和含绒率进行测定;利用变量分析方法进行变量选择;还用多元散射校正方法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蛋白质含量、含油量、酸值、出仁率和含绒率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根据校正模型得到待测棉籽样品的蛋白质含量、酸值和含绒率;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含油量,采用GB/T 14489.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水分含量;(2)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再将挤压成饼状的毛棉籽样本饼,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毛棉籽样本饼进行扫描采集;每个样本扫描至少四次;采用30目筛网进行筛分;使用直径与近红外光谱仪扫描范围相应的圆筒作为挤压容器,挤压压力为0.8±0.02MPa,挤压时间为5~10min;挤压的每次上样量为13~16g,直至毛棉籽样本饼的厚度1.5~2.5cm;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0.5℃。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更为全面地获取毛棉籽的质量指标,以及提供一种替代的测定棉籽中含油量以及水分含量的方式;(2)如何保证获取的光谱数据的准确性,如何在建立校正模型时消除非目标因素的干扰,剔除冗余变量,提高模型质量,以及如何去除样本杂质以及保证样本的均匀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整粒棉籽营养品质的测定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8段,第10-16段、附图1-3):其方法步骤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棉籽样品作为棉籽样本;采用化学法对棉籽样本中的蛋白质含量、油分含量(即,含油量)进行测定;采用GB/T 14489.2-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蛋白质含量,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油分含量;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棉籽样本饼进行扫描采集,得到棉籽样本的近红外光谱数据(参见说明书第10段);每个样本扫描四次,取光谱平均值作为样本原始光谱;对近红外光谱数据进行光谱预处理,再利用变量分析方法进行变量选择(参见说明书第16段);使用多元散射校正进行预处理,结合多元校正方法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上述步骤所测定各组分含量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参见说明书第12-14段);将待测棉籽样品采用上述步骤的方法进行处理和采集近红外光谱数据,根据上述所构建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即可得到待测棉籽样品的各组分含量结果(参见说明书第16段)。由此可见,上述区别(1)的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为全面地获取毛棉籽的质量指标,保证获取的光谱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在建立校正模型时消除非目标因素的干扰,剔除冗余变量,以提高模型质量,以及提供一种测定棉籽中含油量的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GB/T 14489.1-2008国标方法是常用的测定油料水分含量的方法,采用GB/T 14489.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水分含量,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酸值和含绒率也是常用的评价毛棉籽的质量的指标,公知的是含绒率是由毛棉籽表面的短纤维含量决定的。并且,公知常识证据1(“药物分析”,张振秋 等,第320-321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6年01月)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第321页):利用近红外光谱测定脂肪类化合物的酸值。公知常识证据2(“仪器分析”,张永忠,第53-55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12月)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第55页):利用近红外光谱测定谷物的纤维含量。可见,采用近红外光谱分析方法测定样本的酸值以及纤维的含量,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更为全面地获取毛棉籽的质量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酸值和含绒率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并基于该模型获取待测毛棉籽样品中的酸值和含绒率;而多元散射校正方法是常见的光谱数据预处理方法,还用多元散射校正方法建立毛棉籽的近红外光谱数据与含油量、酸值、出仁率和含绒率的近红外光谱校正模型,以消除非目标因素的干扰,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要对毛棉籽样本进行去除杂质的预处理(参见第1.3节)。而通过过筛的方式去除样品中的杂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采用30目筛网进行筛分,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毛棉籽样本的实际情况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公知常识证据3(“现代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陆婉珍,第99-100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年04月)记载了:在近红外光谱分析中,将样品封闭,并通过气动活塞挤压样品,以保证每次测试的紧密性和样品厚度一致。可见,在近红外光谱分析中,将样品封闭,通过活塞挤压样品成饼状,以保证每次测样的密实性和样品厚度一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保证每次测试毛棉籽样本的均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毛棉籽样本挤压成饼状,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毛棉籽样本饼进行扫描采集。使用直径与近红外光谱仪扫描范围相应的圆筒作为挤压容器,使挤压压力为0.8±0.02MPa,使挤压时间为5~10min,使挤压的每次上样量为13~16g,直至毛棉籽样本饼的厚度1.5~2.5cm,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测试需求通过常规设计获得;公知常识证据4(“基础化学计量学及其应用”,倪力军 等,第261-263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7月)记载了:近红外光谱扫描时,环境温度保持在25℃(参见第262页)。可见,近红外光谱测试时,使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0.5℃,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测试需求通过常规选择获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3节):扫描方式为连续波长近红外扫描(参见图1);光谱预处理的方法为一阶、二阶导数处理(即,求导方法)、乘积分散校正发(即,乘法散射校正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段):光谱预处理的方法为一阶或二阶导数(即,求导方法)、Savitzky-Golay平滑(即,平滑方法)、多元散射校正(即,乘法散射校正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毛棉籽中水分含量、含油量、仁含油、仁出率(均属于质量指标)的测定方法,即其也是一种毛棉籽质量指标综合测定方法,其近红外研究的对象与本申请一样也是毛棉籽。其次,关于毛棉籽中含油量的测定方法,对比文件2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将毛棉籽经脱绒、去壳后使用咖啡磨研磨后过筛,使用抽提法(GB/T 5512-85)检测含油量,然后将棉仁含油折算回毛籽的含油。即对比文件2中通过折算的方式由棉仁含油量获得毛棉籽的含油量,折算过程即考虑了毛棉籽的绒、壳中的含油量,并不是由棉仁含油量直接作为毛棉籽的含油量,并不是如请求人所认为的“没有考虑所脱除的绒和壳中也含有脂肪”。关于测定毛棉籽中含油量具体采用的化学方法,对比文件1则公开了: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棉籽中油分含量。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一种测定棉籽中含油量的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毛棉籽中油分含量。GB/T 14488.1-2008的第8.3.5节公开了棉籽含油量测试的过程为:“称取15g样品于金属盘中,精确至0.001g。放入已升温至130℃的烘箱中烘2h,置空气中冷却30min,然后用碾磨机将其全部粉碎,并移入已垫好脱脂棉的滤筒中进行测试”。为了直接测定获得毛棉籽中的含油量,采用GB/T 14488.1-2008国标方法测定毛棉籽中油分含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采用毛棉籽作为测定对象,将毛棉籽全部粉碎进行测试以直接获得毛棉籽中的含油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2)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利用近红外光谱测定毛棉籽中水分含量、含油量、仁含油、仁出率(即,出仁率)的方法,其为了克服样品的不均匀性,用手码匀样品,为了防止杂质对光谱测试的影响,挑去毛棉籽样本中一些较大的沙石等杂质。即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对毛棉籽进行红外扫描前要对其进行码匀和去除杂质的预处理。对比文件2通过去除样品中的杂质同样可以解决杂质对光谱稳定性的影响,通过码匀样品可以一定程度提高样品的均匀性,提高近红外测定的准确性。而通过过筛的方式去除样品中的杂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毛棉籽样本进行筛分以去除杂质,采用30目筛网进行筛分,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毛棉籽样本的实际情况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公知常识证据3(“现代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陆婉珍,第99-100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年04月)记载了:在近红外光谱分析中,将样品封闭,并通过气动活塞挤压样品,以保证每次测试的紧密性和样品厚度一致。可见,在近红外光谱分析中,将样品封闭,通过活塞挤压样品成饼状,以保证每次测样的密实性和样品厚度一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保证每次测试毛棉籽样本的均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毛棉籽样本挤压成饼状,使用近红外光谱仪对毛棉籽样本饼进行扫描采集。而样品的均匀性好显然可以提高近红外测定的准确度,本申请也是通过挤压提高样品的均匀性,进而提高近红外测试的准确度,并不是如请求人所认为的“本申请与公知常识证据3中挤压实施的原因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使用直径与近红外光谱仪扫描范围相应的圆筒作为挤压容器,使挤压压力为0.8±0.02MPa,使挤压时间为5~10min,使挤压的每次上样量为13~16g,直至毛棉籽样本饼的厚度1.5~2.5cm,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测试需求通过常规设计获得,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关于测定的指标,对比文件1采用近红外光谱测定棉籽的蛋白质含量、油分含量(即,含油量)的方法,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为全面地获取毛棉籽的质量指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酸值和含绒率也是常用的评价毛棉籽的质量的指标,公知的是含绒率是由毛棉籽表面的短纤维含量决定的。并且,公知常识证据1(“药物分析”,张振秋 等,第320-321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6年01月)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第321页):利用近红外光谱测定脂肪类化合物的酸值。公知常识证据2(“仪器分析”,张永忠,第53-55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12月)记载了如下内容:利用近红外光谱测定谷物的纤维含量(参见第55页)。可见,采用近红外光谱分析方法测定样本的酸值以及纤维的含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更为全面地获取毛棉籽的质量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利用近红外光谱测定毛棉籽的酸值和含绒率,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3)首先,本申请仅对扫描环境温度进行了限定,并未限定对样品进行预处理的温度,即并不存在请求人所认为的“对扫描环境温度进行限定,更能有效地保证在样品水分、酸值不变化的情况下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进行预处理”。其次,关于扫描环境温度,公知常识证据4(“基础化学计量学及其应用”,倪力军 等,第261-263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07月)记载了:近红外光谱扫描时,环境温度保持在25℃(参见第262页)。可见,近红外光谱测试时,使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扫描的环境温度为25±0.5℃,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测试需求通过常规选择获得,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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