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智能呼救机以及其呼救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智能呼救机以及其呼救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81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760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8917.8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南海区普金灯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笑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B1/3827,A61B5/00,A61B5/02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8917.8,名称为“全自动智能呼救机以及其呼救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南海区普金灯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5433923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对比文件2:CN104799826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对比文件2是专业医疗系统对全社会老人的监控,而本申请是亲人对自己老人或子女的监控,是适用于家庭的自助救助的系统。而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可以同一个手机客户端同时监控多个全自动智能呼救机,做到对自己的老人和子女同时监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自动呼叫求助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研究的方案也属于两个极端。本申请应用于家庭求救领域,可以同一个手机客户端同时监控多个全自动智能呼救机,做到对自己的老人和子女同时监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智能呼救机的呼救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全自动智能呼救机的呼救系统用于提供个人和家人安全监护,包括全自动智能呼救机(1)、服务器(2)和手机客户端(3),所述全自动智能呼救机(1)通过4G网络与所述服务器(2)进行连接,所述服务器(2)通过移动网络与所述手机客户端(3)连接;全自动智能呼救机(1)包括控制器(11)和分别与控制器(11)连接的心率监测模块(12)、语音识别模块(13)、视频录像模块(14)、GPS定位发送模块(15)和设有一键启动呼叫功能的呼叫模块(16);其中心率监测模块(12)用于监测使用者的心律值,当其心率超过设定的健康阀值,即自动发出呼救信号;语音识别模块(13)用于识别呼救者发出的呼救语音,当其接收到语言设置信号,即自动发出呼救信号;视频录像模块(14)用于对呼救环境进行录像;GPS定位发送模块(15)用于发出呼救者的GPS定位位置;呼叫模块(16)用于呼叫并进行语音通话;所述手机客户端(3)安装有呼救APP,手机客户端至少监控一个全自动智能呼救机,通过所述呼救APP可进行身份识别、语音对话、GPS定位和自动录像;所述呼救APP包括身份识别模块、语音对话模块、GPS定位模块和自动录像模块;所述身份识别模块能够识别全自动智能呼救机的信息;所述语音对话模块能够与全自动智能呼救机实现语音对讲;所述GPS定位模块能够定位全自动智能呼救机的位置信息;所述自动录像模块用于在全自动智能呼救机启动后自动录像发到被呼叫设备上并可实时播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经审查,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2:CN104799826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智能呼救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安康服务系统及报警可靠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85段,附图1-5):参见图3,包括智能穿戴设备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全自动智能呼救机)、云安康服务平台2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及智能终端3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机客户端)三个组成部分。所述智能穿戴设备100通过无线通信模块117或移动通信模块115与云安康服务平台200联机通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全自动智能呼救机通过移动网络与所述服务器连接),云安康服务平台200通过宽带或移动通信网络与智能终端300联机通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服务器通过移动网络与所述手机客户端连接);更佳地,该智能穿戴设备100还可以通过无线通信模块117,实现与本人和/或监护人的智能终端300的近距离通信(该智能穿戴设备可以和本人和/或监护人通信,必然可以用于提供个人和家人安全监护)。
如图1所示,本发明实施例的智能穿戴设备100包括:运动姿态模块101、手势识别模块102、生理体征模块103、环境检测模块104、语音识别模块10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语音识别模块)、语音交互模块109(相当于呼叫模块,可以语音通话)、视频处理模块1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视频录像模块)、深度学习模块110、无线通信模块117、充电模块118、中央处理模块119(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存储器105、显示模块112、定位模块113、导航模块114、移动通信模块115、报警模块116、无线收发模块106、家电控制模块107。(参见图1可看出各个模块均与控制器CPU连接)
所述生理体征模块103,参见图5,包括内置和/或外置距离传感器131、心率传感器1032…实现对设备穿戴者上述生理特征的数据采集、存储记录(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心率监测模块)。
所述视频处理模块111,包括视频采集、压缩、处理、编码、存储、传输,用于云安康服务平台视频核警,也可以供穿戴者进行拍照、录像。
所述报警模块,检测到穿戴者跌倒、心率/呼吸/血氧浓度过于异常(相当于检测使用者的心率值,当心率超过设定的健康阈值)、痛苦呻吟(相当于识别呼救者发出的呼救语音)、较长时间剧烈咳嗽、紧急求助等紧急状况时,自动通过WIFI或移动网络向云安康服务平台上传相应类型警情及当前姿态及或体征参数和事发前、后一段时间的姿态、体征数据记录,供云安康服务平台的所述专家系统模块和坐席模块分析该警情的真实性及风险几倍(相当于自动发出呼救信号)。
优选地,对于系统和人工初步判定的高风险级别警情,坐席模块立即启动现场音视频及或照片核警工作,通过监听、对讲、视频/照片等手段核实警情的真假(相当于对呼救环境进行录像、进行呼叫并语音通话)。
优选地,对于高风险的真实警情,坐席模块根据相应的警情,立即通过所述信息推送模块,向出险人的穿戴设备、监护人及或本人的智能移动终端推送相关警情信息及现场紧急处理预案(显然要对警情信息进行身份识别)。
所述定位模块113可在穿戴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或迷路、走失后,通过该定位模块对其实施定位、救援。该定位模块113可配置北斗、GPS、格罗索、伽利略全球卫星定位技术的一种或多种组合,对穿戴者实现室外较精确定位(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GPS定位发送模块)。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涉及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也是通过检测使用者的心率,在心率异常时自动远程呼救。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所述全自动智能呼救机通过4G网络与所述服务器连接;2)设有一键启动呼叫功能的呼叫模块;3)所述手机客户端安装有呼救APP,手机客户端至少监控一个全自动智能呼救机,通过所述呼救APP可进行身份识别、语音对话、GPS定位和自动录像;所述呼救APP包括身份识别模块、语音对话模块、GPS定位模块和自动录像模块;所述身份识别模块能够识别全自动智能呼救机的信息;所述语音对话模块能够与全自动智能呼救机实现语音对讲;所述GPS定位模块能够定位全自动智能呼救机的位置信息;所述自动录像模块用于在全自动智能呼救机启动后自动录像发到被呼叫设备上并可实时播放。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智能终端APP执行相应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1)4G网络是常见的用于无线传输数据的网络,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移动网络传输的情况下,使用4G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2)一键启动呼叫是通信终端常见的配置,其可以直接启动与某个移动终端的通信,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为呼叫模块配置一键启动呼叫功能;
3)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智能终端可以是本人和/或监护人的智能终端。对比文件2第0085段还公开了:所述智能终端300,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个人计算机、所述监护人包括但不限于穿戴者亲属、医护人员等,所述监护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运行于所述智能终端上的应用软件或客户端软件后,可实时接收到云安康服务平台200所推送的信息,也可查询到穿戴者相关安全、健康评估诊断记录及保健、治疗方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智能终端上设置APP的技术手段,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穿戴设备已经配备有身份识别、语音交互模块、GPS定位和视频录像模块的情况下,在智能终端上的相应APP上设置相应的功能以与穿戴设备相配合使用,并监控至少一个穿戴设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基于上述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涉及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也是通过检测使用者的心率,在心率异常时自动远程呼救。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智能终端可以是本人和/或监护人的智能终端,同时也公开了在智能终端上设置APP的技术手段,而在相应APP上设置相应的功能以与穿戴设备相配合使用,并监控至少一个穿戴设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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