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脂族聚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48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36679
优先权日:2008-09-29
申请(专利)号:201510558027.7
申请日:2009-09-22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张家祥
国际分类号:C08G63/20,C08L6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8027.7,名称为“脂族聚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38270.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3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以下组分的缩合可获得的共聚物:
i)基于组分i至ii计,90mol%至96mol%的琥珀酸;
ii)基于组分i至ii计,4mol%至10mol%的壬二酸、癸二酸和/或十三烷二酸;
iii)基于组分i至ii计,98mol%至102mol%的1,3-丙二醇或1,4-丁二醇,和
iv)基于所述组分i至ii的总重量计,0.01重量%至5重量%的增链剂和/或交联剂,所述增链剂和/或交联剂为一种至少三元的醇。
2. 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其中所述增链剂和/或交联剂为甘油。
3. 权利要求1或2的共聚物,包含:
v)基于所述组分i至iv的总重量计,1重量%至80重量%的有机填料和/或无机填料,所述有机填料选自由天然或塑化淀粉、天然纤维、木粉填料、粉碎软木、磨碎树皮、坚果壳、磨碎的压滤饼(植物油精炼)、来自饮料如啤酒、酿造柠檬水、白酒或清酒发酵或蒸馏的干燥的生产残余物组成的组,所述无机填料选自由白垩、石墨、石膏、导电性碳黑、氧化铁、氯化钙、白云石、高岭土、二氧化硅(石英)、碳酸钠、二氧化钛、硅酸盐、硅灰石、云母、蒙脱石、滑石、玻璃纤维和矿物纤维组成的组。
4.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共聚物,包含:
vi)基于所述组分i至iv的总重量计,0.1重量%至2重量%的至少一种稳定剂、成核剂、中和剂、润滑和脱模剂、表面活性剂、蜡、抗静电剂、防雾剂、染料、UV吸收剂、UV稳定剂或其它塑料添加剂。
5. 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共聚物,包含:
(vii)基于所述组分i至iv的总重量计,0.1重量%至10重量%的至少一种增塑剂。
6. 一种共聚物共混物,包含
-5重量%至95重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5所述的共聚物和
-95重量%至5重量%选自由聚乳酸、聚己内酯、聚羟基链烷酸酯、脂族聚碳酸酯、壳聚糖、谷蛋白和脂族聚酯如聚琥珀酸丁二酯或聚琥珀酸己二酸丁二酯组成的组中的聚合物,
-0重量%至2重量%的增容剂。
7. 生成权利要求1至5的共聚物的方法,通过所述组分i)至iii)的缩合而形成具有粘数(VN)50至100mL/g的预聚酯,随后用二异氰酸酯或用含环氧基的聚(甲基)丙烯酸酯进行链增长而形成具有粘数100至450mL/g的聚酯。
8. 权利要求1至5的共聚物和权利要求6的共聚物共混物在生产粘合剂、分散体和模制品、挤出泡沫、珠状泡沫、网和自支撑膜/薄板中的用途。
9. 权利要求1至5的共聚物和权利要求6的共聚物共混物在生产注塑模制品如餐饮业餐具、板材、贴砖、可再装填容器以及罩子和花盆中的用途。
10. 权利要求1至5的共聚物和权利要求6的共聚物共混物在生产挤出吹塑或注塑拉吹模制品如瓶子、用于内衬的膜应用、可调式中型散装容器、手提袋、保鲜袋中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共聚物,其与对比文件1(EP0647668A1,公开日为1995年04月12日)公开的脂肪族聚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6行-第8页第32行)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iv)基于所述组分i至ii的总重量计,0.01重量%至5重量%的增链剂和/或交联剂,所述增链剂和/或交联剂选自由一种至少三元的醇。对比文件2(DE102005053068A1,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0日)公开了一种用甘油或均苯三酸制备链支化共聚酯(参见说明书第[0036]-[0038]段),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链支化对于生物降解聚酯混合物是有帮助的(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并还公开了共聚酯混合物具有改善的抗刺破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06]、[0093]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共聚物共混物,对比文件3(CN101098932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公开了一种可生物降解聚酯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其给出了将共聚酯与其他聚酯和增容剂制备聚酯共混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9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通过以下组分的缩合可获得的共聚物:
i)基于组分i至ii计,90mol%至96mol%的琥珀酸;
ii)基于组分i至ii计,4mol%至10mol%的壬二酸、癸二酸和/或十三烷二酸;
iii)基于组分i至ii计,98mol%至102mol%的1,3-丙二醇或1,4-丁二醇,和
iv)基于所述组分i至ii的总重量计,0.01重量%至5重量%的增链剂和/或交联剂,所述增链剂和/或交联剂为一种至少三元的醇,其中所述增链剂和/或交联剂为甘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已证实,在使用甘油的情况下,癸二酸可改善共聚物的热性质、耐热性、机械性质和降解速率(参见表1-4)。相反,对比文件1从未提及癸二酸和上述性质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1仅仅在实施例7中使用了癸二酸,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表1中可知,使用癸二酸获得的共聚物与不使用癸二酸相比,甚至具有更差的性质。比较之后推测,对比文件1使用癸二酸的这种更差的性质是由于没有使用甘油造成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和3也不能弥补对比文件1的不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6行-第5页第37行,第7页第25-27行)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经0.01重量%至5重量%的甘油进行增链和/或交联,而对比文件1的共聚物未经甘油进行增链和/或交联,且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中琥珀酸与癸二酸的摩尔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领域公知,为了在聚酯中引入交联点,常以三元醇和二元醇共用,三元醇通常使用甘油(参见《合成胶粘剂》,杨王崑等,科学出版社,第466页,1980年08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甘油对聚酯进行增链和/或交联以在聚酯中引入交联点。而且,调节甘油的用量,以及共聚物中琥珀酸与癸二酸的摩尔含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甘油用量、琥珀酸及癸二酸摩尔含量,本申请也未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生物降解聚酯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其给出了将共聚酯与其他聚酯和增容剂制备聚酯共混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9项),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ii)中的“壬二酸”、“十三烷二酸”,将组分iv)中的“增链剂和/或交联剂,所述增链剂和/或交联剂为一种至少三元的醇”修改为“选自一种至少三元的醇的增链剂和/或交联剂”,同时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附件1-2:
附件1:Showa Denko K.K.商品名为Bionolle的产品宣传册,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支化脂族聚酯与对比文件1的直链脂族聚酯的对照试验,复印件共2页,及其中文译文2页。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通过以下组分的缩合获得的共聚物:
i)基于组分i至ii计,90mol%至96mol%的琥珀酸;
ii)基于组分i至ii计,4mol%至10mol%的癸二酸;
iii)基于组分i至ii计,98mol%至102mol%的1,3-丙二醇或1,4-丁二醇,和
iv)基于所述组分i至ii的总重量计,0.01重量%至5重量%的选自一种至少三元的醇的增链剂和/或交联剂,其中所述增链剂和/或交联剂为甘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共聚酯仅含有少量的癸二酸,与PBS相比的生物可降解性已经巨大地改善,热性能和机械性能与PBS相当,市面上仅有的脂肪族共聚酯是PBSA(如附件1所示),其含有20mol%己二酸,具有差的耐热性和机械性能,不能用于大多数注塑和热成型应用;2)附件2中的实验数据证明了本申请的支化共聚酯与直链共聚酯相比,具有改善的机械性能。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6行-第5页第37行,第7页第25-27行)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经0.01重量%至5重量%的甘油进行增链和/或交联,而对比文件1的共聚物未经甘油进行增链和/或交联,且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中琥珀酸与癸二酸的摩尔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关于化合物iv),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甘油的引入能够改善聚合物的熔体强度和拉伸性能,该实验效果属于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说明书中也未公开任何效果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因此,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请求人在申请日时已经完成并公开了相关效果验证工作,对于请求人的甘油的引入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本领域公知,为了在聚酯中引入交联点,常以三元醇和二元醇共用,三元醇通常使用甘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甘油对聚酯进行增链和/或交联以在聚酯中引入交联点。而且,调节甘油的用量,以及共聚物中琥珀酸与癸二酸的摩尔含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甘油用量、琥珀酸及癸二酸摩尔含量,本申请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iii)组分选自1,3-丙二醇时,其与1,4-丁二醇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二元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出相应替换,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替代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生物降解聚酯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其给出了将共聚酯与其他聚酯和增容剂制备聚酯共混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3,未修改申请文件。
附件3:本申请实施例2与实施例3-6生物降解性以及对比实施例V-7与实施例3-6机械性能的对照数据,复印件共1页,及其中文译文1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附件3中的补充实验数据显示本申请的实施例2与实施例3-6相比具有差的生物降解性,对比实施例V-7与实施例3-6相比具有差的机械性能,可见,选择4-10mol%范围的癸二酸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优点和更优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9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过以下组分的缩合获得的共聚物(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经缩聚反应得到的脂肪族聚酯,其结构单元如下:
和
,
平均分子量为至少30000。其中,式(2)所示的单元与式(6)所示的单元摩尔比优选为1:0.01-1:0.3,二羧酸与二醇的摩尔比优选为1:1-1:2.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6行-第5页第37行,第7页第25-27行)。经换算,基于组分琥珀酸和癸二酸计,含有约76.92-99.01mol%的琥珀酸以及约0.99-23.08mol%的癸二酸,含有100-220mol%的1,4-丁二醇。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通过琥珀酸、癸二酸和1,4-丁二醇缩合获得的共聚物,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经0.01重量%至5重量%的甘油进行增链和/或交联,而对比文件1的共聚物未经甘油进行增链和/或交联,且权利要求1的共聚物中琥珀酸与癸二酸的摩尔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注塑模制性质的脂族聚酯。而且,这种注塑模制品相比于PBS应该拥有良好的机械性质和改进的可生物降解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1行-第2页第2行)。由本申请说明书表1-4中的实验数据可以看出,与不含癸二酸单元的实施例V-1相比,包含癸二酸单元的实施例3、4和6具有相似的热性质、耐热性和机械性能,以及更高的降解速率。
复审请求人认为,附件3中的补充实验数据显示本申请的实施例2与实施例3-6相比具有差的生物降解性,对比实施例V-7与实施例3-6相比具有差的机械性能,可见,选择4-10mol%范围的癸二酸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优点和更优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3中的实施例V-2对应于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2,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未记载实施例2中获得的聚酯所具有的绝对降解速率和相对降解速率,也未记载癸二酸的摩尔含量变化对聚酯的绝对降解速率、相对降解速率、E模量、屈服应力及破坏力具有何种影响,即附件3中实施例V-2的生物降解性数据,及实施例V-7的机械性能数据均属于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说明书中也未公开任何效果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因此,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请求人在申请日时已经完成并公开了相关效果验证工作,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癸二酸的摩尔含量变化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上述评述可知,本申请中的实验数据证明了良好的热性质、耐热性和机械性能,以及更高的降解速率均是由癸二酸带来,而对比文件1的聚酯中也包含癸二酸单元,可见,所述聚酯也应具有良好的热性质、耐热性和机械性能,以及更高的降解速率。
关于化合物iv),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iv具有剪切稀化效应,即它们增强了聚合物的假塑性。粘度在负荷下降低”(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10-14行)。然而,首先,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与未经甘油增链和/或交联的共聚物相比,经甘油增链和/或交联的共聚物具有增强的假塑性;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2-2官能度体系缩聚时加入少量多官能度单体会在聚合物链中引入交联点,且直链分子构成的液体比支链分子的液体剪切稀化程度大,可见,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引入多官能度的化合物iv并不会增强聚合物的假塑性。由于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甘油的引入能够改善聚合物的熔体强度和拉伸性能,从而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附件2中的对比实验数据属于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说明书中也未公开任何效果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因此,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请求人在申请日时已经完成并公开了相关效果验证工作,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甘油的引入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提及也未以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共聚物中琥珀酸与癸二酸的摩尔含量及甘油的引入使得本申请的共聚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为:如何在聚酯中引入交联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领域公知,为了在聚酯中引入交联点,常以三元醇和二元醇共用,三元醇通常使用甘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甘油对聚酯进行增链和/或交联以在聚酯中引入交联点。而且,调节甘油的用量,以及共聚物中琥珀酸与癸二酸的摩尔含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甘油用量、琥珀酸及癸二酸摩尔含量,本申请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iii)组分选自1,3-丙二醇时,其与1,4-丁二醇均是本领域常用的二元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出相应替换,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替代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共聚物包含助剂,然而,在脂肪族聚酯中添加无机填料和/或有机填料、稳定剂、成核剂、增塑剂等助剂以改善共聚物的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2-4中的物质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助剂,其用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且本申请也未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添加所述种类和用量的助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共聚物共混物,引用了权利要求1-4(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由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共聚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生物降解聚酯混合物,i)基于组分i-ii的总重量,5-80重量%至少一种基于脂族和芳族二羧酸和基于脂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聚酯;和ii)基于组分i-ii的总重量,20-95重量%至少一种可生物降解聚酯或共聚酯,所述均聚酯或共聚酯选自聚交酯、聚己酸内酯、聚羟基链烷酸酯和包含脂族二羧酸和包含脂族二醇的聚酯;和iii)基于组分i-ii的总重量0.1-15重量% a)含环氧基且基于苯乙烯、丙烯酸酯和/或甲基丙烯酸酯的共聚物,b)双酚A环氧化物,或c)脂肪酸酰胺或脂肪酸酯或含环氧基的天然油;和iv)0-15重量%添加剂;以及v)0-50重量%无机或有机填料(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
经换算,当iv)和v)为0时,对比文件3所述聚酯混合物含有约4.35-79.92%的i)、约17.39-94.91%的ii)及约0.10-13.04%的iii),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共聚酯与其他聚酯和增容剂制备聚酯共混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获得的聚酯与聚乳酸等聚合物和增容剂共混,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生成权利要求1至4的共聚物的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由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共聚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共聚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7还公开了一种脂肪族聚酯的制备方法,将琥珀酸、癸二酸、1,4-丁二醇、四水醋酸镁加入三口烧瓶中,200℃反应3小时后得到预聚物。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共聚酯分子量的需求,控制反应温度及时间得到具有特定粘数的聚酯预聚物,并在形成预聚酯后,加入扩链剂例如二异氰酸酯、含环氧基的聚(甲基)丙烯酸酯以进行链增长从而获得所需分子量和粘数的聚酯,通过控制聚合温度及时间,以及加入扩链剂进行链增长调节聚合物的分子量和粘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7-9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4的共聚物和权利要求5的共聚物共混物在生产粘合剂、分散体和模制品、挤出泡沫、珠状泡沫、网和自支撑膜/薄板中的用途;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4的共聚物和权利要求5的共聚物共混物在生产注塑模制品如餐饮业餐具、板材、贴砖、可再装填容器以及罩子和花盆中的用途;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4的共聚物和权利要求5的共聚物共混物在生产挤出吹塑或注塑拉吹模制品如瓶子、用于内衬的膜应用、可调式中型散装容器、手提袋、保鲜袋中的用途。
由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共聚物和权利要求5的共聚物共混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脂肪族聚酯可用于制备模制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用作薄膜、各种各样的瓶子、购物袋、包装材料、渔网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页第21-32行),而用于生产粘合剂、分散体、挤出泡沫、餐具、板材等,用于内衬的膜应用、可调式中型散装容器等也均是聚酯及其共混物的常规用途,通过挤出吹塑或注塑拉吹生产模制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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