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04
决定日:2019-07-28
委内编号:1F2534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4855.5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谢磊
国际分类号:F23J1/00,F23J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4855.5,名称为“一种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DE19723716A1,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日)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热一次风道和预热器本体,所述热一次风道的进风口设置在预热器本体的热一次风出口处,所述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和预热器本体的进风口之间设有连接风管,所述连接风管上设有调节阀门,所述预热器本体包括中心轴、转子隔仓、一次风侧扇形板和二次风侧扇形板,所述转子隔仓内设有换热元件,所述一次风侧扇形板和二次风侧扇形板的烟气侧设有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设置在预热器本体的壳体上,所述喷嘴组件包括吹扫风管和夹缝式的喷嘴,所述喷嘴设置在吹扫风管上,并位于换热元件的上方,所述连接风管的一端设有过渡弯头,另一端与吹扫风管相连接,所述过渡弯头的进风口正对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弯头的进风口设有滤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内壁设有防磨涂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出口为宽度为2mm,长度为3000mm的长方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与换热元件之间的距离为10m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不存在一次风扇形板和二次风扇形板,也不存在夹缝式喷嘴,空气侧扇形板分为一次风扇形板和二次风扇形板不是常规技术手段,采用夹缝式喷嘴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较大的清洁范围,达到更好的清洁效果,喷嘴形成气帘将烟气与二次风隔开,二次风与烟气侧两边差压降低,使得二次风直接泄漏量大幅减少。基于对比文件1根本不可能想到本申请上述基于一次风扇形板和二次风扇形板以及夹缝式喷嘴所产生的协同效应。(2)本申请喷嘴出口为宽度为2mm,长度为3000mm的长方形,喷射强度大,受一次风影响小,形成封闭气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热一次风道和预热器本体,所述热一次风道的进风口设置在预热器本体的热一次风出口处,所述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和预热器本体的进风口之间设有连接风管,所述连接风管上设有调节阀门,所述预热器本体包括中心轴、转子隔仓、一次风侧扇形板和二次风侧扇形板,所述转子隔仓内设有换热元件,所述一次风侧扇形板和二次风侧扇形板的烟气侧设有喷嘴组件,所述喷嘴组件设置在预热器本体的壳体上,所述喷嘴组件包括吹扫风管和夹缝式的喷嘴,所述喷嘴设置在吹扫风管上,并位于换热元件的上方,所述连接风管的一端设有过渡弯头,另一端与吹扫风管相连接,所述过渡弯头的进风口正对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所述喷嘴的出口为宽度为2mm,长度为3000mm的长方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弯头的进风口设有滤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内壁设有防磨涂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与换热元件之间的距离为10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三分仓式是空气预热器的常见形式之一,一个空气预热器被分为三个扇区,其中空气侧扇形板分为一次风扇形板和二次风扇形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嘴主要是为了将热一次风喷射到换热元件上除尘,灰尘随烟气排出,而夹缝式喷嘴作为喷嘴的其中一种形式,能够形成风帘,扩大清扫范围和清洁效果,而同时起到的降低烟气与二次风侧的压差,减少二次风泄漏量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到的附带技术效果。(2)对喷嘴出口的形状和尺寸进行具体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空气预热器本体尺寸所作出的适应性设计,并不足以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喷嘴形成气帘将烟气与二次风隔开,一次风与烟气侧两边差压降低,使得二次风直接泄漏大幅减少;降低了预热器本体的携带漏风”。复审请求人认为:(1)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是通过旋转进行换热,热一、二次风携带飞灰是不可避免的,一、二次风系统又是正压系统,系统漏风也是难免的,这也给锅炉区域安全文明生产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完全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采用“宽度为2mm,长度为3000mm的长方形的喷嘴形成风帘”,风帘的作用是为了将烟气与二次风隔开,降低一次风与烟气侧两边压差,不仅是提高清扫面积,且认为如为了提高清扫面积采用大喷嘴或是多个喷嘴就可以,无需形成风帘;(3)认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本案审理中没有在实审和请求人之间采取中立态度,而是和实审一样采用了事后诸葛亮的评述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陈述意见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即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使用之前程序中的对比文件1:DE19723716A1,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锅炉空气预热器自吹扫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8行至第2栏第59行、附图1-2):包括热风道9和预热器本体,所述预热器本体包括转轴1、转子2的转子隔仓、烟气入口3、烟气出口4和烟气通道5,所述转子隔仓内设有包括再生材料的加热板部件10,所述热风道9及其上的热风出口8,从附图2结合再生式预热器和上述烟气侧和空气侧的公开内容可知,其也具有空气侧与烟气侧的分隔部件(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侧扇形板),结合附图1和2可知其还公开了与热风出口8相连的回收喷嘴13、连通喷嘴组件11和回收喷嘴13(相当于本申请的热一次风道)的溢流管道12(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风管),所述烟气侧设有喷嘴组件11,所述喷嘴组件设置在预热器本体的壳体上,所述喷嘴组件包括吹扫风管(由与喷嘴11相连的一段风管构成)和喷嘴11,所述喷嘴11位于加热板部件10的上方,从附图1可知溢流管道12的一端与吹扫风管相连接;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在烟气侧设置喷嘴11对加热板部件10进行喷射除尘,灰尘随着烟气从烟气排出口排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通过在烟气侧安装喷嘴将热一次风喷射到加热板部件上除尘,灰尘随烟气排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设置过渡弯头并将其进风口正对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从而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与预热器本体的进风口相连,连接风管上设有调节阀门,空气侧扇形板分为一次风扇形板和二次风扇形板;(2)喷嘴为夹缝式及其长度和宽度数值,以及喷嘴形成风帘的作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炉膛燃烧提供燃烧各阶段所需要的空气。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燃烧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空气预热器的空气侧进行常规设计,从而空气侧扇形板分为一次风扇形板和二次风扇形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利用热一次风,将过渡弯头的进风口正对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从而热一次风道的出风口与预热器本体的进风口相连,并在连接风管上设置阀门以便于调节吹扫介质也是管道的常规设计,且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夹缝式喷嘴是本领域的常见喷嘴形状之一,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喷嘴类型进行选择时,考虑到夹缝式喷嘴能形成射流集中的空气流(风帘),从而获得较大的清洁范围、隔绝粉尘防止沉积和降低烟气与空气侧之间的压差的作用,达到更好的清洁效果,从而采用夹缝式喷嘴对加热板部件进行吹扫,而喷嘴的具体数值则属于依据设备部件所采取的配合式尺寸选择,所以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设置滤网来保证吹扫气源的清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保证吹扫喷嘴安全稳定运行,考虑到工作环境中粉尘的存在,在喷嘴内壁设置防磨涂层以延长使用寿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喷嘴和加热板部件之间的距离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吹扫效果进行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利用换热后的一次风来清洁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并防止正压系统漏风;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嘴主要是为了利用换热后的热空气将其中一部分喷射到换热元件上除尘,灰尘随烟气排出,而喷嘴形成的气流能够在除尘的同时起到在气流形状覆盖区域内隔绝两侧气体、从而起到降低二者压差减少两侧气体的传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全部发明构思;至于夹缝式喷嘴作为喷嘴的其中一种形式,能够形成风帘,在扩大清扫范围和清洁效果的同时起到降低烟气与二次风侧压差、减少二次风泄漏量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公开技术方案进行结合,最终获得本申请。(2)对喷嘴出口的形状和尺寸进行具体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空气预热器本体尺寸所作出的适应性设计,由于夹缝式喷嘴是通风领域的常规喷嘴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该种类型的喷嘴,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其它实现形式仅是喷嘴布置的常规选择之一,并不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选择夹缝式喷嘴的动机。(3)在复审程序中,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是基于复审请求人和实审程序中的事实客观、独立评判驳回决定和申请是否具备授权前景而非复审请求认为的“中立”,具体到本申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客观审查的结果,复审合议组对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观点与实审程序一致不意味着复审合议组不“中立”,至于创造性评判并不属于事后诸葛亮的理由已在意见评述(1)中加以说明。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审查请求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5 月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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