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γ-Glu-Abu的酵母和酵母提取物以及它们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γ-Glu-Abu的酵母和酵母提取物以及它们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21
决定日:2019-07-28
委内编号:1F238484
优先权日:2010-10-05
申请(专利)号:201180048480.3
申请日:2011-10-04
复审请求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洋
合议组组长:王佩兰
参审员:汪建斌
国际分类号:C12P21/02,C12N1/16,C12N1/19,A23L1/221,C12N15/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说明书为依据限定了要求保护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48480.3,名称为“含有γ-Glu-Abu的酵母和酵母提取物以及它们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味之素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0月05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04月07日本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5,、137-19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3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2017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酵母提取物,其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γ-Glu-Abu,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2. 酵母提取物,其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5%以上的γ-Glu-Abu,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3. 酵母提取物,其中每干燥重量含有1.0%以上的γ-Glu-Abu,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4.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提取物,其中,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5.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提取物,其中,上述酵母为产朊假丝酵母(Candidautilis)。
6. 包含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添加有选自Abu和γ-Glu-Abu的化合物的培养基对酵母进行培养,并由所得的菌体制备酵母提取物,
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上述培养基中,当上述化合物为Abu时添加10ppm以上,当上述化合物为γ-Glu-Abu时添加1ppm以上,使上述酵母提取物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γ-Glu-Abu。
7. 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8. 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上述酵母为产朊假丝酵母(Candidautilis)。
9. 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酵母具有下述性质中的任一种或两种:
(a) 使γ-谷氨酰半胱氨酸合成酶活性增强;
(b) 使谷胱甘肽合成酶活性减弱。
10. 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该酵母已被修饰,即,使支链氨基酸转氨酶活性、γ-氨基丁酸转氨酶活性或/和丝氨酸(苏氨酸)脱氨酶活性增强、且使γ-谷氨酰半胱氨酸合成酶活性增强或/和谷胱甘肽合成酶活性减弱,
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酵母,其特征在于:支链氨基酸转氨酶是由BAT1基因编码的酶。
12. 权利要求10所述的酵母,其特征在于:γ-氨基丁酸转氨酶是由UGA1基因编码的酶。
13. 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其特征在于:丝氨酸(苏氨酸)脱氨酶是由CHA1基因编码的酶。
14. 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其中,进一步使肽分解酶的活性减弱。
15. 权利要求10~14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其中,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16. 权利要求10~14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其中,上述酵母为产朊假丝酵母(Candidautilis)。
17. 酵母提取物,其是由权利要求10~16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制备的酵母提取物。
18. 包含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使γ-谷氨酰转移酶与添加有Abu的酵母提取物原料发生作用,
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上述Abu的添加量为酵母提取物原料的每干燥重量的0.1%以上,使上述酵母提取物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Abu。
19. 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20. 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上述酵母为产朊假丝酵母(Candidautilis)。”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包含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通过权利要求1撰写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实际上包含以两种酵母属的任意菌株在添加前述量的Abu或γ-Glu-Abu进行培养的前提下,进而获得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γ-Glu-Abu酵母提取物。然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由于现有技术中的各种酵母提取物中的γ-Glu-Abu处于15ppm~920ppm的范围(参见表4),因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高γ-Glu-Abu含量的酵母提取物及其制备方法。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说明书实施例6中通过采用酿酒酵母标准株S288C在添加有高于50ppm Abu或高于10ppm γ-Glu-Abu的SD培养基培养的条件下,才能实现酵母提取物每干燥重量含有大于0.2%的γ-Glu-Abu的效果。正如说明书表4中验证的那样,不同的酵母中γ-Glu-Abu的产量各不相同,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宽泛的酵母菌属或假丝酵母菌属其本身遗传背景中γ-Glu-Abu的生产情况必然各有不同,虽然说明书表8中证实了通过保藏的特定菌株加入Abu或γ-Glu-Abu能够提高酵母提取物中γ-Glu-Abu的产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任意的酵母菌属或假丝酵母菌属的菌株都可以在达到所述的效果。本申请实施例中针对酵母菌属只是做了具体的一个特定菌株,而且在实施例7中针对2株产朊假丝酵母添加Abu浓度达到100ppm时γ-Glu-Abu的产量也只分别为247ppm和107ppm,远远达不到酵母提取物每干燥重量含有大于0.2%的γ-Glu-Abu的效果。,这也充分说明不是任意的菌株在所述Abu和γ-Glu-Abu的添加量培养下都能够达到高产γ-Glu-Abu的效果。进一步的,在实施例17中采用200ppmγ-Glu-Abu进行培养后,添加了γ-Glu-Abu的区制备的提取物中γ-Glu-Abu浓度为约1000ppm,同样远远达不到酵母提取物每干燥重量含有大于0.2%的γ-Glu-Abu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基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由于说明书中只是在实施例9、15、19-20中提供的特定基因修饰的菌株能够实现高产γ-Glu-Abu的效果,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方案包括很多种组合,每种基因在细胞中均存在不同的功能,任意的组合能否达到所述效果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足够的实例。而且,由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具有很多不同遗传背景的菌株,任一菌株采用所述修饰能否达到所述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有限的实例以及现有技术无法预期。另外,申请人也认为只是缺失GSH2基因,菌体内不会蓄积γ-Glu-Abu, Abu的供给较为重要,这也充分说明,单纯的基因敲除的限定并不必然导致酵母γ-Glu-Abu产量的提高。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6-20基于权利要求1或5相似的理由,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味之素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8项)。所作修改删除了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γ-氨基丁酸转氨酶活性或/和丝氨酸及苏氨酸脱氨酶活性增强”,将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5,删除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6、8;其他权利要求的语句表达或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缺陷,驳回决定混淆了“菌体内含量”与“酵母提取物中每干燥重量的含量的概念”,本发明提供的方法是通过向培养基中添加Abu或γ-Glu-Abu使菌体内含量上升;2)针对权利要求5~~8,说明书中记载了gsh2⊿-BAT1株,BAT1及GSH1的高表达株(参见实施例14),权利要求5、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5-8如下:
“5. 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由BAT1基因编码的支链氨基酸转氨酶的活性增强、且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γ-谷氨酰半胱氨酸合成酶活性增强、或/和谷胱甘肽合成酶活性减弱,
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酵母,其特征在于: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由UGA1基因编码的γ-氨基丁酸转氨酶的活性增强。
7. 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酵母,其中,进一步使肽分解酶的活性减弱。
8. 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酵母,其中,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实施例中针对酵母菌属只是做了具体的一个特定菌株,而不同的酵母中γ-Glu-Abu的产量各不相同,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宽泛的酵母菌属或假丝酵母菌属其本身遗传背景中γ-Glu-Abu的生产情况必然各有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任意的酵母菌属或假丝酵母菌属的菌株都可以在达到高产γ-Glu-Abu的效果。2)在实施例17中采用200ppm γ-Glu-Abu进行培养后,添加了γ-Glu-Abu的区制备的提取物中γ-Glu-Abu浓度为约1000ppm,同样远远达不到酵母提取物每干燥重量含有大于0.2%的γ-Glu-Abu的效果。3)本申请说明书中只是在实施例9、15、19-20中提供的特定基因修饰的菌株能够实现高产γ-Glu-Abu的效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方案包括很多种组合,每种基因在细胞中均存在不同的功能,任意的组合能否达到所述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足够的实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说明书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在包含选自Abu和γ-Glu-Abu的化合物的培养基中培养酵母,由所得的菌体制备酵母提取物,从而制备含有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酵母只要能够将Abu或γ-Glu-Abu摄入细胞内、并在细胞内蓄积γ-Glu-Abu即可,可以是野生株、突变株或重组株(参见说明书0043段-0044段)。进一步地,说明书测定了市售酵母提取物中的γ-Glu-Abu处于15~920ppm的范围(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和表4)。说明书还公开了在酿酒酵母标准菌株S288C株的SD培养基中添加Abu50ppm可使菌体内的γ-Glu-Abu含量增加为1025ppm(参见实施例3和表5);在酿酒酵母标准菌株S288C株的SD培养基中添加或追加γ-Glu-Abu10ppm使菌体内的γ-Glu-Abu含量增加为1796或2330ppm(参见实施例4、5和表6-7),在此基础上说明书公开了测定实施例3-5中提取的酵母提取物的γ-Glu-Abu含量,其中含50ppm或以上Abu的培养基,酵母提取物中γ-Glu-Abu的含量至少为5068ppm;含或追加10ppmγ-Glu-Abu的培养基,酵母提取物中γ-Glu-Abu的含量至少为8790ppm(参见实施例6和表8)。对于酵母菌属的酵母,说明书中并未再提供其他菌种菌株的培养方案。而对于假丝酵母属的酵母,说明书中提供了产朊假丝酵母标准菌株NBRC10707株、NBRC0988株的培养试验,向其SD培养基中追加Abu,检测到γ-Glu-Abu含量分别为247ppm或107ppm。分析说明书相关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存在如下缺陷:1)针对权利要求1限定的假丝酵母属的酵母,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如何根据菌体中γ-Glu-Abu的含量计算得到酵母提取物中γ-Glu-Abu的含量,但是依据说明书实施例3-6对酿酒酵母标准菌株S288C株的培养结果可以推算出菌体γ-Glu-Abu含量与酵母提取物γ-Glu-Abu含量的倍数关系,而将相同培养条件的产朊假丝酵母标准菌株NBRC10707株、NBRC0988株的菌体γ-Glu-Abu含量乘以相同倍数,依然无法得到每干燥含量含有0.2%以上的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假丝酵母菌属的酵母采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无法制备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2)针对权利要求1限定的酵母菌属,说明书中仅提供了酿酒酵母标准株S288C用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能制备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酵母菌属的其他菌种菌株使用该方法同样能够制备得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3)针对γ-Glu-Abu的添加量,说明书中提供的使酿酒酵母标准株的γ-Glu-Abu富集实验的最低γ-Glu-Abu添加量为10ppm(参见实施例4-5,表6-7),而基于说明书表6-8公开的酿酒酵母标准株对γ-Glu-Abu的富集实验结果可知,不同添加量或追加量的γ-Glu-Abu对酿酒酵母菌体、酵母提取物中γ-Glu-Abu的含量影响明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培养基中添加γ-Glu-Abu的量在5ppm和10ppm之间,同样能够制备得到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限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酵母提取物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说明书中公开了对酿酒酵母S288C菌株进行表达获得BAT1高度表达株,在SD培养基中培养上述菌株,发现细胞内的Abu含量增加,γ-Glu-Abu蓄积(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4和表13)。由于说明书中对于BAT1的表达仅提供了酿酒酵母标准菌株的重组株的培养试验,因此仅凭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以BAT1基因强化酵母属的其他菌种菌株或假丝酵母属的酵母同样能够解决提高酵母提取物中γ-Glu-Abu含量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限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6-7、9-10、14-18也因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存在所述缺陷,因此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说明书在实施例6中公开了由每菌体干燥重量的γ-Glu-Abu含量计算每单位提取物固形成分中γ-Glu-Abu的含量,但是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如何计算。、如上所述,合议组对照了说明书表5-6和表8,不同培养基培养的菌体中的γ-Glu-Abu与提取物中γ-Glu-Abu含量呈倍数关系,即使以相同的倍数乘以说明书表7中公开的假丝酵母菌株的菌体γ-Glu-Abu含量,其计算得到的假丝酵母培养得到的酵母提取物中的γ-Glu-Abu含量依然不能达到0.2%。2)说明书仅记载了酿酒酵母标准株的BAT1和GSH1的高表达株的γ-Glu-Abu含量提高,且酿酒酵母和酵母属的其他菌种、假丝酵母属的酵母的性状不同,因此仅凭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酵母属的其他菌种或假丝酵母属的酵母能成功表达BAT1基因并提高制备得到的酵母提取物中γ-Glu-Abu含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和修改不能克服本申请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2项)。所作修改是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5、14-16中的酵母限定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删除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2、3、8、9、17、18,其它权利要求做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添加有选自Abu和γ-Glu-Abu的化合物的培养基对酵母进行培养,并由所得的菌体制备酵母提取物,
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上述培养基中,当上述化合物为Abu时添加50ppm以上,当上述化合物为γ-Glu-Abu时添加10ppm以上,使上述酵母提取物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γ-Glu-Abu。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上述酵母具有下述性质中的任一种或两种:
(a) 使γ-谷氨酰半胱氨酸合成酶活性增强;
(b) 使谷胱甘肽合成酶活性减弱。
3. 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由BAT1基因编码的支链氨基酸转氨酶的活性增强、且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γ-谷氨酰半胱氨酸合成酶活性增强、或/和谷胱甘肽合成酶活性减弱,
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4. 权利要求3所述的酵母,其特征在于: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由UGA1基因编码的γ-氨基丁酸转氨酶的活性增强。
5. 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酵母,其中,进一步使肽分解酶的活性减弱。
6. 酵母提取物,其是由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制备的酵母提取物。
7. 包含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使γ-谷氨酰转移酶与添加有Abu的酵母提取物原料发生作用,
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
上述Abu的添加量为酵母提取物原料的每干燥重量的0.1%以上,使上述酵母提取物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Abu。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9. 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方法,其中,上述酵母为产朊假丝酵母(Candidautilis)。
10. 酵母提取物,其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γ-Glu-Abu,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该酵母提取物通过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使用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的制备方法、或者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
11. 酵母提取物,其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5%以上的γ-Glu-Abu,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该酵母提取物通过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使用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的制备方法、或者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
12. 酵母提取物,其中每干燥重量含有1.0%以上的γ-Glu-Abu,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
该酵母提取物通过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使用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酵母的制备方法、或者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已克服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
2019年07月10日,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已知,S288C株是酿酒酵母的代表菌株,可用于分析酿酒酵母的基因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与S288C具有相同代谢基因的其他酿酒酵母菌株同样也能够生产γ-Glu-Abu。复审请求人随意见陈述书提交了参考资料附件1。
附件1:“An 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 of physiological and genetic properties of four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strains”, J.P.van Dijken等,Enzyme and Microbial Technology, 2000年第26卷,第706-714页,英文,复印件共9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2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3年04月07日本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5,、137-19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3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以说明书为依据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包含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添加有选自Abu和γ-Glu-Abu的化合物的培养基对酵母进行培养,并由所得的菌体制备酵母提取物,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上述培养基中,当上述化合物为Abu时添加50ppm以上,当上述化合物为γ-Glu-Abu时添加10ppm以上,使上述酵母提取物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γ-Glu-Abu。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任意的酵母菌属或假丝酵母菌属的任意菌株都可以提供具有高γ-Glu-Abu含量的酵母提取物; 2)实施例6中通过使用酿酒酵母标准株S288C在添加有高于50ppm Abu或高于10ppm γ-Glu-Abu的SD培养基培养的条件下,才能实现酵母提取物每干燥重量含有大于0.2%的γ-Glu-Abu的效果。复审通知书认为:1)假丝酵母菌属的酵母采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无法制备得到所述的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2)针对酵母菌属,仅提供了酿酒酵母标准株的制备实施例。3)针对γ-Glu-Abu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添加5ppm和10ppm之间的量也能制备得到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酵母限定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并且限定了在培养基中培养γ-Glu-Abu时添加γ-Glu-Abu为10ppm以上。对于是否需要将酿酒酵母具体限定为S288C 菌株,合议组考虑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和提供的参考资料附件1,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S288C是酿酒酵母的标准菌株(参见实施例3-5)。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菌株是微生物分类和研究工作中最基础的操作实体。具有某菌种典型特征的菌株称为标准菌株,标准菌株是菌种分类、鉴定、命名的参比依据(参见《微生物学检验》,甘晓玲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年05月,第4页)。随2019年07月10日意见陈述书提交的附件1研究了四株酿酒酵母菌株的生理和基因特性,其中提到S288C可用于对酿酒酵母属的菌株进行基因测序鉴定(参见摘要和第712页右栏第2段),可见在本领域中也确实将S288C作为酿酒酵母属的标准菌株使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酿酒酵母属的其他具有S288C典型基因的菌株也可以用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解决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其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同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由BAT1基因编码的支链氨基酸转氨酶的活性增强、且该酵母已被修饰以使γ-谷氨酰半胱氨酸合成酶活性增强、或/和谷胱甘肽合成酶活性减弱,上述酵母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权利要求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酵母提取物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
该权利要求由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5修改而来,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9、15、19-20只是提供了特定基因修饰的菌株能够实现高产γ-Glu-Abu的效果,单纯的基因敲除的限定并不必然导致酵母提取物γ-Glu-Abu产量的提高。复审通知书认为,说明书对于BAT1的表达仅提供了酿酒酵母标准菌株的重组株的培养试验,因此仅凭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以BAT1基因强化其他菌种也能解决技术问题。
合议组考虑了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已经将酵母限定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visiae)。虽然说明书中仅验证了以S288C为野生株构建的BAT1表达株能用于生产γ-Glu-Abu含量提高的酵母提取物(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4、15),但是基于说明书和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S288C是酿酒酵母菌属的标准菌株(具体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具有S288C相同典型基因的其他酿酒酵母菌株构建的BAT1表达株同样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并且说明书中也验证了酿酒酵母GSH1表达强化株和GSH2破坏株能识别Abu底物(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1、12)。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其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3-5,因此同样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包含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使γ-谷氨酰转移酶与添加有Abu的酵母提取物原料发生作用,上述酵母为属于酵母菌属(Saccharomyces)或假丝酵母菌属(Candida)的酵母,上述Abu的添加量为酵母提取物原料的每干燥重量的0.1%以上,使上述酵母提取物中每干燥重量含有0.2%以上的Abu。
该权利要求由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1修改而来。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基于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1或5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存在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1相同,即提供一种高含量γ-Glu-Abu的酵母提取物的制备方法。然而,权利要求7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不同,该方法是使γ-谷氨酰转移酶与添加有一定量的Abu的酵母提取物原料发生作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6和图5中公开了:向酵母提取物水溶液中添加Abu和γ-谷氨酰转移酶,结果表明,不添加Abu几乎不生成γ-Glu-Abu,而随着Abu添加量的增加,γ-Glu-Abu生成且含量增加。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只要在酵母提取物中添加γ-谷氨酰转移酶与Abu,就能生成γ-Glu-Abu,并且调整Abu的添加量可以调整γ-Glu-Abu的生成量。因此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指出的权利要求7相应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7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2引用了权利要求1、3、7,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同样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确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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