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55
决定日:2019-07-27
委内编号:1F2527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80051.6
申请日:2014-10-27
复审请求人: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德娥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谢寅黎
国际分类号:H02J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修改并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且不能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80051.6,名称为“一种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海岛发电系统包括天气状况监测系统、智能控制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风能发电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潮汐能发电装置、波浪能发电装置和海流能发电装置,所述天气状况监测系统的输出端与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入端相连接,所述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出端与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的输入端相连接,所述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的输出端分别与风能发电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潮汐能发电装置、波浪能发电装置和海流能发电装置相连接;
所述天气状况监测系统能够监测该系统周围的天气状况,然后将相关的天气状况监测信息输入智能控制系统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能够根据不同的气候、天气、天气变化,因地制宜地确定最佳发电能源,然后将控制信号输入给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就会启动最佳的新能源发电装置进行发电;
所述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天气变化可以启动不同的新能源发电装置:
(1)对于太阳能发电装置,晴天将其作为主要发电来源,晚上和阴天的时候启用其他发电装置;
(2)对于风能发电装置,当风力较大时,将其作为主要的发电来源供给岛屿用电,风力较小时,启用其他发电装置;
(3)对于潮汐能发电装置,根据潮汐变化,确定其是否供给岛屿电力;
(4)波浪能作为一种较稳定的新能源,可作为保障性发电装置,在其他发电装置无法提供稳定电力时,可将波浪能作为基础供电来源;
(5)海流能是指海水流动动能,海流能变化平稳且有规律。依靠海流冲击使水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海流能与波浪能一样,可作为某些特殊岛屿的基础供电来源。”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CN101649813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3:海洋能多能互补智能供电系统总体开发方案研究及应用,邵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130-148页,2012年11月19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①还包括天气状况监测系统、智能控制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上述系统依次相连后分别与风能发电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潮汐能发电装置、波浪能发电装置和海流能发电装置相连接;天气状况监测系统能够监测该系统周围的天气状况,然后将相关的天气状况监测信息输入智能控制系统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能够根据不同的气候、天气、天气变化,因地制宜地确定最佳发电能源,然后将控制信号输入给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就会启动最佳的新能源发电装置进行发电;②智能控制系统能够根据天气变化启动不同新能源发电装置的具体过程。区别技术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进行的选择,其余部分是基于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和实际设计需要能够对于各个功能模块在电路中的连接关系进行的合理设置;区别技术特征②是在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2项)。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在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2增加了技术特征“上述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天气状况监测系统获得的数据,输入到智能控制系统中进行分析,从而启动不同的新能源发电装置:(1)对于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作为系统的基本发电装置,一直处在运行状态,当太阳辐射强度无法满足供电需求时通过智能系统进行分析,开启相应的能源装置 系统中的智能系统不仅仅是通过判断气象参数,单纯地启停相应能源装置,运行中涉及到的不同能源系统运行的耦合问题,都会通过智能系统的逻辑判断,启停相应的能源装置进行发电。(2)对于风能发电装置,当风力达到运行状态时,开始发电,此时智能系统要对整个耦合发电系统进行分析,如果风力过大,对发电系统造成冲击,则调整运行策以平稳供给岛屿用电;(3)对于潮汐能发电装置,根据潮汐变化,确定其是否供给岛屿电力;(4)波浪能作为一种较稳定的新能源,可作为保障性发电装置,在其他发电装置无法提供稳定电力时,可将波浪能作为基础供电来源;(5)海流能是指海水流动动能,海流能变化平稳且有规律。依靠海流冲击使水轮机转,带动发电机发电。海流能与波浪能一样,可作为某些特殊岛屿的基础供电来源”。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1)系统中的智能系统不仅仅是通过判断气象参数,单纯地启停相应的能源装置,运行中涉及到不同能源系统运行的耦合问题,都会通过智能控制系统的逻辑判断,输出相应控制信号;具体地,本申请文件中并不是单纯地有风能时风能发电装置就一定发电,而是风能参数要进入智能控制系统进行逻辑判断,确定最佳运行策略后,才启动风能发电装置,本申请以光伏发电作为基础发电系统,通过智能耦合不同形式的新能源发电系统,以确定最佳的发电运行策略;(2)对比文件3中仅列举了波浪测量装置、潮流测量设备等,简单地测量数据不能实现多能源系统的耦合运行,通过智能系统确定多种新能源的耦合方式,并非是常规技术手段,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海岛发电系统包括天气状况监测系统、智能控制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风能发电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潮汐能发电装置、波浪能发电装置和海流能发电装置,所述天气状况监测系统的输出端与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入端相连接,所述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出端与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的输入端相连接,所述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的输出端分别与风能发电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潮汐能发电装置、波浪能发电装置和海流能发电装置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天气状况监测系统能够监测该系统周围的天气状况,然后将相关的天气状况监测信息输入智能控制系统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能够根据不同的气候、天气、天气变化,因地制宜地确定最佳发电能源,然后将控制信号输入给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就会启动最佳的新能源发电装置进行发电。
上述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天气状况监测系统获得的数据,输入到智能控制系统中进行分析,从而启动不同的新能源发电装置:
(1)对于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作为系统的基本发电装置,一直处在运行状态,当太阳辐射强度无法满足供电需求时通过智能系统进行分析,开启相应的能源装置系统中的智能系统不仅仅是通过判断气象参数,单纯地启停相应能源装置,运行中涉及到的不同能源系统运行的耦合问题,都会通过智能系统的逻辑判断,启停相应的能源装置进行发电。
(2)对于风能发电装置,当风力达到运行状态时,开始发电,此时智能系统要对整个耦合发电系统进行分析,如果风力过大,对发电系统造成冲击,则调整运行策略以平稳供给岛屿用电;
(3)对于潮汐能发电装置,根据潮汐变化,确定其是否供给岛屿电力;
(4)波浪能作为一种较稳定的新能源,可作为保障性发电装置,在其他发电装置无法提供稳定电力时,可将波浪能作为基础供电来源;
(5)海流能是指海水流动动能,海流能变化平稳且有规律。依靠海流冲击使水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海流能与波浪能一样,可作为某些特殊岛屿的基础供电来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替换页中的技术特征“(1)对于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作为系统的基本发电装置,一直处在运行状态,当太阳辐射强度无法满足供电需求时通过智能系统进行分析,开启相应的能源装置系统中的智能系统不仅仅是通过判断气象参数,单纯地启停相应能源装置,运行中涉及到的不同能源系统运行的耦合问题,都会通过智能系统的逻辑判断,启停相应的能源装置进行发电。(2)对于风能发电装置,当风力达到运行状态时,开始发电,此时智能系统要对整个耦合发电系统进行分析,如果风力过大,对发电系统造成冲击,则调整运行策略以平稳供给岛屿用电”,其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文件修改的权利要求2中关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次,本申请的原始文件中也未记载任何关于不同新能源系统运行的耦合问题,从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本申请能够保护有风能时需要通过风能参数的计算才确定是否启动,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太阳能发电系统为基础发电系统;再次,从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也仅仅记载了各新能源的常规特点,其并未表述各新能源之间的耦合关系,根据各新能源的常规特点进行相应的启动判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3中中央控制室除了连接波浪测量装置、潮流测量装置之外,也连接了气象台,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测量方式下,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关于风能、太阳能、水流动能启用的策略下,采用对比文件3的控制方式去实现对比文件1的具体策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结合的;此外,本申请也未公开其相应的耦合方式,因此以此强调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说明书中记载“对于太阳能发电系统,晴天将作为其主要发电来源,晚上和阴天的时候启用其他发电装置”指太阳能在大部分的晴天是主要发电来源,在不是晴天辐射强度不够时不作为主要发电能源,但仍在运行状态(即阴天和晚上)。这时会启用其他装置发电,至于如何启用其他装置发电,在权利要求2中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并没有超出范围。权利要求2中的“当风力过大,对发电系统造成冲击,则调整运行策略以平稳供给岛屿用电”符合原文对图1的阐述“所述天气状态监测系统能够监测该系统周围的天气状况,然后将相关的天气状况监测信息输入智能控制系统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能够根据不同的气候、天气、天气变化,因地制宜地确定最佳发电能源,然后将控制信号输入给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就会启动最佳的新能源发电装置,即进行发电”,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中公开有风能时风力发电,有光能时光能发电,有水流动能时水流发电,三者都有时都发电,因此包括相应情形下开启相应发电方式的启动系统。而本申请的创新点在于不同能源系统运行的耦合问题,都会通过智能系统的逻辑判断,输出相应控制信号,然后将控制信号输入给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从而启动最佳新能源发电装置进行发电。本申请逻辑判断可以是在风能和光能都有的情况下,考虑到两者的发电效率、发电成本从而选定一者参与发电,另一者此时不发电,对比文件1也不能看出选定哪一方能源为基础能源。此外,如何平稳接入基础发电系统中所需要的创新性劳动,需要智能系统确定最佳运行策略,防止对发电系统造成冲击也不能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3中认为,对海洋能多能互补智能供电系统的研究刚刚起步,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因此通过智能系统确定多种新能源的耦合方式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中提到中央控制室,但第142页明确记载了,其区域可分为开关室、控制室、个人工作区及装有辅助应急发电机的区域,而未提到本申请中的智能运行发电系统。对比文件3中仅列举了波浪测量设备、潮流测量设备等硬件仪器,简单的数据测量也不能实验多能源发电系统的耦合运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修改并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且不能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中增加的特征“太阳能作为系统的基本发电装置,一直处在运行状态,当太阳辐射强度无法满足供电需求时通过智能系统进行分析,开启相应的能源装置系统中的智能系统不仅仅是通过判断气象参数,单纯地启停相应能源装置,运行中涉及到的不同能源系统运行的耦合问题,都会通过智能系统的逻辑判断,启停相应的能源装置进行发电”、“当风力达到运行状态时,开始发电,此时智能系统要对整个耦合发电系统进行分析,如果风力过大,对发电系统造成冲击,则调整运行策略以平稳供给岛屿用电”并未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文字记载,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对于太阳能发电系统,晴天将其作为主要发电来源,晚上和阴天的时候启用其他发电装置”、“对于风能发电装置,当风力较大时,将其作为主要的发电来源供给岛屿用电,风力较小时,启用其他发电装置”(参见说明书第42、43段),从上述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权利要求2中增加的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其他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649813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3:海洋能多能互补智能供电系统总体开发方案研究及应用,邵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第130-148页,2012年11月19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8页倒数第2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水流海浪潮汐动能和风能太阳能发电的综合系统(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包括风能发电机组、太阳能发电机组和水流动能发电机组,其中水流动能发电机包括水流海浪潮汐动能发电机,而水流动能包含潮汐能、波浪能以及海流能(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潮汐能发电装置、波浪能发电装置和海流能发电装置)。该发电系统将动能水流发电、风能、太阳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风能时风力发电,有光能时光能发电,有水流动能时水流动能发电,三者都有时都发电,既可互补又可共同作功;同时海洋动能包括受风力影响的海浪、受时间影响的潮汐和方向比较稳定的海流,而动能水流发电几乎是全日、全年无休,持续运转。该系统完全利用了自然地理要素的整合,是真正的天然再生能源。
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有风能时风力发电,有光能时光能发电,有水流动能时水流动能发电,三者都有时都发电,因此其必然包括在相应情形下开启相应发电方式的启动系统,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的输出端分别与风能发电装置、太阳能发电装置、潮汐能发电装置、波浪能发电装置和海流能发电装置相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该系统包括天气状况监测系统、智能控制系统,所述天气状况监测系统的输出端与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入端相连接,所述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出端与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的输入端相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控制不同新能源进行发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多种新能源的海岛智能发电系统,具体公开了:该系统包括气象台站(相当于天气状况监测系统),用以测量附近海域的风速和风向、气温、相对湿度与气压等,从而提供风、太阳光伏等的观测数据(第147-148页);还包括中央控制室(第130、142-146页,相当于智能控制系统),其中含有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与气象站之类的计量设备通过局域网连接(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天气状况监控系统的输出端与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入端相连接),所有海洋能发电装置均需与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连接即公开了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的输入端与智能控制系统的输出端相连接)。可见,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如何去控制新能源发电系统发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结合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判断专利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应从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含说明书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核实,原申请未记载的内容(包括对申请进一步阐述的细节)都不能以修改的方式补入。具体到本案,首先,“对于太阳能发电系统,晴天将作为其主要发电来源,晚上和阴天的时候启用其他发电装置”仅能确定晴天时太阳能发电系统作为主要发电来源,但不能确定晚上和阴天的时候启用其他发电装置的同时是停止太阳能发电系统还是继续运行太阳能发电系统;其次,“所述天气状态监测系统能够监测该系统周围的天气状况,然后将相关的天气状况监测信息输入智能控制系统中,所述智能控制系统能够根据不同的气候、天气、天气变化,因地制宜地确定最佳发电能源,然后将控制信号输入给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就会启动最佳的新能源发电装置,即进行发电”(参见原说明书第[0040]段)仅描述了天气状态检测系统、智能控制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和新能源发电装置之间的运行关联关系,从上述描述中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风力过大,对发电系统造成冲击,则调整运行策略以平稳供给岛屿用电”这个更进一步细节的内容。
此外,即使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将权利要求2中修改超范围的特征修改为“对于太阳能发电系统,晴天将其作为主要发电来源,晚上和阴天的时候启用其他发电装置”、“对于风能发电装置,当风力较大时,将其作为主要的发电来源供给岛屿用电,风力较小时,启用其他发电装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本申请进行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构成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部分区别。基于该部分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各种新能源发电的启动。对比文件3公开了气象台监测附近海域的风速和风向、气温、相对湿度与气压等,将相关数据输入到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中去。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风能时风力发电,有光能时光能发电,有水流动能时水流动能发电,三者都有时都发电,既可互补又可共同作功的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使得智能控制系统根据不同的气候、天气、天气变化,因地制宜地确定最佳发电能源,然后将控制信号输入给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最佳发电能源启动系统就会启动最佳的新能源发电装置进行发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控制策略,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此外,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是海岛附近常见的新能源,太阳能发电需要阳光、风力发电需要足够的风能,潮汐是受时间影响的,潮汐发电需要根据潮汐变化进行设置,波浪和海流属于水流动能,而水流动能是全天候的且稳定规律,这些均是上述新能源发电的常规特点,在这些能源常规特点的指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规特点,而在光强的晴天以及风大时分别采用光伏和风能发电,在光照不充足、风力小时采用其他更为稳定的发电方式;将波浪能和海流能作为基础供电来源;以及根据潮汐变化判断是否采用潮汐能发电装置为岛屿供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的逻辑判断可以是在风能和光能都有的情况下,考虑到两者的发电效率、发电成本从而选定一者参与发电,另一者此时不发电;此外,如何平稳接入基础发电系统所需的创造性劳动,需要智能系统确定最佳运行策略也并未在本申请中详细的记载。而且,本申请中,仅描述了各种新能源的常规特点,而本申请的智能控制系统根据何种策略来对各种新能源发电装置的运行进行耦合并未记载,因此单纯的新能源常规特点所进行的控制策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不能为本申请的创造性作出贡献。
(3)对比文件3中的中央控制室包括控制室,其即相当于本申请的智能控制系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运行策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的具体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据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修改仍然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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