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连接引流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51
决定日:2019-07-27
委内编号:1F2555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4969.9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常熟市精亮微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小丽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崔朝利
国际分类号:A61M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它对比文件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4969.9,名称为“一种连接引流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熟市精亮微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72842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3203045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95418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连接引流袋,包括储液袋体、排液管路、进液管路,其特征在于:位于连接引流袋下部的横向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其他引流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所述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所述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所述进液管路位于储液袋体下部;所述储液袋体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向储液袋体的左侧或右侧横向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管路连接接头或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转向接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和/或进液管路上有转向管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另外引流袋下部通向外界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路末端有防逆流膜。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进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任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或/和进液管路中还有开关。”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排液管路设置为横向,其具有外部端口,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与其他引流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储液袋体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储液袋体下部还设置有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②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③进液管路位于储液袋体下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排液管路同样是横向连通储液袋的内腔,并且排液管路出集液袋袋体后沿其下缘向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在客观上也能达到使排液管路远离地面、防止污染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对对比文件2作出改进,而具体地通过设置悬挂固定装置来保持排液管路的横向设置,将排液管路设置在引流袋下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具体设置方式;此外,在管路上设置外部端口,通过外部端口实现管路之间的连接是本领域的一种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排液管路上的外部端口设置为开口向下,同时将进液管路上的外部端口设置为开口朝上,也容易想到将其他引流袋的进液管路设置在其下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集液腔体下部为排液管路设置能够容纳排液管路通过的通路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使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在袋体下部设置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将进液管路设置在集液腔体下部同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多个引流袋串接时的便捷性,容易想到将进液管路设置在储液袋体的下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放液阀限定座34的作用是其在非排液状态下放液阀33末端插入其内腔受到保护而起作用,只要排液,此时无论放液管路32还是排液阀与放液阀限定座34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更谈不上放液阀限定座34可以使排液管远离地面、防止污染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中的避免污染完全是由于排液管路横向,排液口离地面远导致所致的结果。对比文件3未公开“排液管路32同样是横向连通储液袋的内腔”和“排液管路出储液袋”。对比文件3的放液管路32明显不具有向袋体的一侧延伸的技术特征,放液管路32末端是放液阀33,放液管路32明显止于放液阀33,其形态还同时受是否处于排液状态、放液管座31设置位置及放液阀末端是否插入放液管限定座34内及袋体是否充盈决定,显然,驳回决定认定的是其技术方案(设置放液阀限定座)在实施中过程中,放液管路32在某个阶段呈现出的一种状态而不是技术特征。2、本申请技术方案,是在储液袋体下部的横向排液管路的基础上,是在储液袋体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的基础上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是在进液管路位于袋体的下部,在进液管路外部端口位于袋体的另一侧的基础上的开口向上,特征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且实现折扇样串接、充分节约空间而不折管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3在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没有任何接触,更不存在连接前存在“集液袋体下部排液管路设置能够容纳排液管路通过的的手段”的前提条件,在袋体的下部设置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是在“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所述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A、横向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其他引流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进液管路位于储液袋体下部,储液袋体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B、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将多个下尿袋进行串接以扩大容量。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多个体液收集计量装置进行串接,进一步的,将一个体液收集计量装置的横向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与另一个体液收集计量装置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进液管路设置于集液袋袋体1下部,集液袋袋体1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考虑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3公开了排液管路经放液管座31后沿集液袋袋体1下缘向集液袋袋体1的右侧横向延伸,而将对比文件3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内腔的连通方式由后向连通改为横向连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另外,为了提高排液管路与集液袋袋体1固定安装的便利性、牢固性,将排液管路延伸至集液袋袋体1的袋体腔11内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进而由此得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详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具体为:在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补入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修改为“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4,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主要认为:1、技术特征应当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任务时的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特别是作为集液袋体1 的排液管路32 的主要功能排液过程来说,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 明确定义:“横向排液管路,……排液管路在袋体下方沿储液袋体内腔下缘向袋体一侧横向延伸”,是作为技术特征概括的,文字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的,其明确表达出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及其内腔、其下缘的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特征。2、对比文件3中,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 和放液阀33 这三者的组合而成的“排液管路”不仅仅位于集液袋袋体1 下部,还明确位于集液袋袋体1 的前方;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 和放液阀33 这三者的组合后也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 中的排液管路不相当;液阀限定座34不能相当于木申请权利要求1 中的悬挂固定装置。3、对比文件3 中,在排液、储液过程中,明显存在非横向状态,“横向排液管路”显然是在某个阶段呈现的一种状态,主因是放液阀33 末端置于放液阀保护座中,放液阀口受到放液阀保护座导致避免污染的结果,所以“横向”不是对比文件3 导致避免污染的必然因素,而只是其在非储液、非排液中呈现的一种状态,不能将技术方案中某个部件在实现过程中在特定条件下呈现的状态混淆等同于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引流袋,包括储液袋体、排液管路、进液管路,其特征在于:位于连接引流袋下部的横向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其他引流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所述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所述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所述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所述进液管路位于储液袋体下部;所述储液袋体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向储液袋体的左侧或右侧横向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管路连接接头或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转向接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和/或进液管路上有转向管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另外引流袋下部通向外界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路末端有防逆流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进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任一种连接引流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或/和进液管路中还有开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它对比文件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接引流袋,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患者体液收集计量装置(相当于一种连接引流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8]段、附图1):
包括一具有袋体腔11的集液袋袋体1(相当于储液袋体);一用于将患者体液引入到所述集液袋袋体1的袋体腔11内的引流机构2(相当于进液管路);一用于将袋体腔11内的液体引出的放液机构3;在所述集液袋袋体1的一侧的上部开设有一患者体液引入口12,而在集液袋袋体1的所述一侧的下部开设有一患者体液引出口13;引流机构2包括导液杯杯座21、导液杯22、导液管23和过渡接头24,导液杯杯座21在对应于所述患者体液引入口12的位置与集液袋袋体1固定,该导液杯杯座21的杯座腔211与患者体液引入口12相通;放液机构3包括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放液阀33和放液阀限定座34,放液管座31在对应于所述患者体液引出口13的位置与集液袋袋体1固定,并且该放液管座31的放液管座腔311与患者体液引出口13相通,放液管32的一端与放液管座31配接,并且与放液管座腔311相通,放液阀33包括阀体331和阀芯332,在阀体331的外壁的一侧延伸有一放液管配接头3311,而另一侧延伸有一计量泵配接头3312,所述放液管32的另一端与放液管配接头3311配接,计量泵配接头3312在使用状态下与计量泵配接,阀芯332设置在阀体331的阀体腔内,在该阀芯332上开设有一放液孔3321,该放液孔3321自阀芯332的一侧贯通至另一侧,并且同时与所述放液管32的放液管腔以及计量泵配接头3312的计量泵配接头腔相通,放液阀限定座34固定在所述集液袋袋体1的所述一侧,所述的计量泵配接头3312在非使用状态下置入于该放液阀限定座34的限定座腔341内。由对比文件3的附图1可知,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和放液阀33这三者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排液管路,该排液管路位于集液袋袋体1下部,该排液管路通过放液管座31后向连通集液袋袋体1的袋体腔11(即排液管路后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位于连接引流袋下部的横向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其他引流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所述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所述进液管路位于储液袋体下部,所述储液袋体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B、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储液量,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空间来布局管路及串接后不折管以及如何避免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的污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集尿袋(相当于一种连接引流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多功能集尿袋包括用于储存尿液的多功能集尿袋下袋3(相当于储液袋体),如果下尿袋3容量不足,可选大容量尿袋或与另一下尿袋串接,扩大总容量(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将多个下尿袋进行串接以扩大容量。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扩大对比文件3的体液收集计量装置的容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多个体液收集计量装置进行串接,进一步的,方便体液收集计量装置之间的串接,充分利用有限空间来布局进液管路、排液管路,以及串接后各管路不折管,这是将多个体液收集计量装置进行串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考虑,相应地,将一个体液收集计量装置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与另一个体液收集计量装置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进液管路设置于集液袋袋体1下部,集液袋袋体1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常规考虑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
对于使用过程中排液管路是否保持横向,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限定为“横向排液管路……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根据上述限定并不能得出在排液过程中排液管路完全保持横向,而基于本领域中经常使用的排液管路的原材料特性(非刚性),在排液过程中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变形,使得排液管路并非完全横向,因此,审查员在评述过程中并未考虑横向排液管路在排液过程中是否保持横向,而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附图可知其排液管路同样被放液阀限定座限定在横向位置,故对比文件3公开了横向排液管路。
权利要求1未对排液管路是直接或间接固定及使用条件进行明确限定。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了“现有技术中由于袋体上缺乏对放液阀管束的部件,因而放液阀通常耷拉而伸展到袋沿外,于是在诸如包装、运输和储藏等环节中以损及排液阀,并且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还对周围物体产生干涉影响”,虽然对比文件3的放液管路是通过放液阀间接固定于放液阀限定座的,且仅在非放液时具有对管路的横向保持作用,但放液阀限定座能够保持放液管路处于横向状态,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设置放液阀限定座,将放液管、放液阀悬挂固定,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保护一种连接引流袋,对于排液管路,权利要求1记载了“位于连接引流袋下部的横向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其他引流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所述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所述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限定了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及其内腔、其下缘的相对空间位置关系,排液管路是位于储液袋体下缘下方的位置,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并由储液袋体下部设置的悬挂固定装置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显然,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这种排液管路设置方式,由于排液管路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横向延伸,并由悬挂固定装置进行悬挂固定,从而使得排液管路不受储液袋体内的充液情况、是否处于排液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即在排液过程中排液管路同样是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并由悬挂固定装置进行悬挂固定。基于排液管路的这种设置方式,能够解决引流袋的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污染这一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患者体液收集计量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医务人员对患者体液量的不能准确把握;在诸如包装、运输和储藏等环节中易损及排液阀,在临床使用过程中排液阀还对周围物体产生干涉影响;引流管路和放液阀在袋体制作过程中结合为一体制作麻烦;抽取体液小样较为麻烦。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提及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污染这一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3所提供的患者体液收集计量装置中,排液管路(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和放液阀33这三者的组合)设置在集液袋袋体1下部的前方,并不是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储液袋体下缘的下方;并且,在排液时,排液管路的排液口必须从放液阀限定座34取出并脱离放液阀限定座34才能排液,即排液管路不再被放液阀限定座34所限定保持,不再处于如对比文件3的图1所示的横向延伸状态。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排液管路在排液过程中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并由悬挂固定装置进行悬挂固定”。同时,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排液管路延伸至储液袋体内腔”。因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也没有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B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集尿袋不能无污染、方便地检测膀胱压力、尿液比重、采集尿样的不足,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多功能集尿袋,由接导尿管锥形 接头、连接导管、莫斐氏滴管、防反流片、容量袋、底部排尿阀顺序连接,接导尿管锥形接头、容量袋之间加装一可测膀胱压力装置和在容量袋内加装可测尿液比重装置。对比文件2并未提及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的污染问题,也未公开排液管路的设置方式。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也没有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B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B未被对比文件2和3所公开,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的污染这一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连接引流袋能够避免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的污染,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接引流袋,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集尿袋(相当于一种连接引流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多功能集尿袋包括用于储存尿液的多功能集尿袋下袋3(相当于储液袋体),如图1所示,集尿袋下袋3的袋体内腔有两条通往外界的管路,一条位于袋体上部(相当于进液管路),一条位于下体下部(相当于排液管路),如果下尿袋3容量不足,可选大容量尿袋或与另一下尿袋串接,扩大总容量(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C、位于连接引流袋下部的横向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可与其他引流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所述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所述进液管路位于储液袋体下部,所述储液袋体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下,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D、排液管路横向连通储液袋体内腔,所述排液管路出储液袋体内腔后,在储液袋体下缘下方沿储液袋体下缘向储液袋体的一侧横向延伸,储液袋体下部设置有悬挂固定横向排液管路的悬挂固定装置,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连接前,储液袋体下部有容纳排液管路穿过的横向通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空间来布局管路及串接后不折管以及如何避免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的污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将多个下尿袋进行串接以扩大容量,为了方便多个下尿袋之间的串接,充分利用有限空间来布局进液管路、排液管路,以及串接后各管路不折管,这是将多个下尿袋进行串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考虑,相应地,将一个下尿袋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与另一个下尿袋下部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连接,进液管路设置于下尿袋下部,下尿袋一侧的排液管路外部端口为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或管路连接接头连接有开口向下的直角转向接头,另一侧的进液管路外部端口开口向上,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常规考虑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D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B完全相同,因此,关于区别技术特征D的评述意见,参见前文第(1)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的评述过程。区别技术特征D未被对比文件2和3所公开,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的污染这一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D,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连接引流袋能够避免排液口离地面太近和操作者手离排液口太近可能出现的污染,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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