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89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83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9183.7
申请日:2015-10-22
复审请求人: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崇举
合议组组长:杨子芳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G06F1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实际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9183.7,名称为“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与对比文件1(CN102522996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的区别在于:(i)采用控制寄存器中的FIFO缓冲模式,将跳变信息及其相应的标志位保存至FIFO中;(ii)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则CPU中断PWM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当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启动PWM输出波形。区别特征(i)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部分区别特征(ii)被对比文件2(CN104635030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0001-0015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PWM在输入模式时,CPU配置输入波形采用控制寄存器中的FIFO缓冲模式,当遇到输入波形跳变时,将跳变信息及其相应的标志位保存至FIFO中,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则CPU中断PWM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当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启动PWM输出波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PWM产生一中断请求信号,CPU检测到该中断请求信号时,则中断PWM输出波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跳变信息为外部时钟的高低电平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FIFO即为先进先出队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为了获取待解码的数据,之后将待解码的数据存储至缓存中,排除一部分干扰数据,降低对芯片性能的要求,不是为了解决缓存中信息覆盖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是在雷电流信号高于触发值时,电路停止从缓存器FIFO读取操作,当数据写满预触发深度时电路控制读写操作同步,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当FIFO中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PWM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数据;当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启动PWM输出波形”。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PWM在输入模式时,CPU配置输入波形采用控制寄存器中的FIFO缓冲模式,当遇到输入波形跳变时,将跳变信息及其相应的标志位保存至FIFO中,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则CPU中断PWM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当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启动PWM输出波形,所述跳变信息为外部时钟的高低电平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PWM产生一中断请求信号,CPU检测到该中断请求信号时,则中断PWM输出波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FIFO即为先进先出队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WM输入捕获模式下的数据传输,其中公开了CPU配置输入波形采用控制寄存器中的FIFO缓冲模式,当遇到输入波形跳变时,将跳变信息保存至FIFO中,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未解决缓存中信息不被后续的信息覆盖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该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3段)明确公开了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停止向缓存器FIFO写数据,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输出波形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避免缓存区中的数据覆盖进而导致信息丢失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出PWM数据,对比文件2公开了输出波形的基础上,为了控制PWM输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FIFO的存储值达到限定时产生中断,停止存入数据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在数据读取完成后启动PWM输出波形,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只需要收集一次或几次完整的雷电数据即可用于分析,即便在读取过程中丢失了数据也不会造成分析结果偏离正确值;因此其没有提到当FIFO存储达到限定值时,中断PWM输出并读取FIFO,当读取完FIFO后启动PWM输出波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引用对比文件2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5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实际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2522996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04635030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实现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WM输入捕获模式的数据解码以及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6-0096段,附图7-9):MCU的PWM输入捕获模式是定时器不同输入捕获的一个扩展,同一个输入端被映射到定时器的两个跳变沿检测端口,即定时器对应两个寄存器;PWM输入捕获硬件,外部波形通过CH2进入到MCU中,在内部链接到CH1和CH2的跳变沿检测器;CH1和CH2跳变沿检测器极性相反,当CH1跳变沿检测器检测到对应跳变沿时,把定时器的值自动保存到CC1寄存器中;当CH2检测到对应的跳变沿时,把定时器的值自动保存到CC2寄存器中,并置中断标志位;PWM输入捕获时,只在波形的上升沿产生中断,在中断同时将CC1和CC2的值确定为待解码数据,并读入到缓存区中;通过中断方式将待解码数据存入缓存区中后,对编码数据的解码过程为:获取缓存区中的待解码数据;其中,该待解码数据是通过PWM输入捕获采集FMO解码数据的波形获得的;按照先进先出的方式从缓存区中获取待解码数据(相当于PWM在输入模式时,CPU配置输入波形采用控制寄存器中的FIFO缓冲模式,当遇到输入波形跳变时,将跳变信息及其相应的标志位保存至FIFO中,读取FIFO中的数据;跳变信息为外部时钟的高低电平时间);将获取的待解码数据与阈值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解码数据。由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PWM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当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启动PWM输出波形。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防止丢失数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雷电流波形在线检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以下技术特征:雷电流传感器将感应检测到的感应雷电流采样后,将数据缓存到缓存器FIFO,缓存器FIFO的数据写满后,通知高速处理器进行数据处理;当外部雷电流信号高于预设定的触发值时,电路停止从缓存器FIFO读取操作,此时只允许将模数转换器的数据写入缓存器FIFO,当缓存器FIFO写满后,电路此时停止向缓存器FIFO写数据,高速处理器检测到缓存器FIFO满状态并通过总线接口读取缓存器FIFO的数据并对该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得到包括最大值,最小值,数据波形持续时间,波头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能量等雷电流参数,并根据当前的最大值、最小值和波形持续的时间自动放大和缩小垂直分度和时基,将波形显示到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有关在缓存器FIFO中写入数据,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向FIFO写入数据、即中断电路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可以防止数据丢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中得到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数据输入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的技术启示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想到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PWM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在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将进入下一个阶段的PWM输入捕获、输出、CPU读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启动PWM输出波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CPU进行中断操作之前,由其输入端发出请求信号,CPU检测到该请求信号后执行中断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为了中断PWM输出,由PWM产生中断请求信号,CPU检测到中断请求信号时中断PWM输出波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0段):获取缓存区中的待解码数据,按照先进先出的方式从缓存区中获取待解码数据(相当于FIFO为先进先出队列)。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解决现有技术中PWM在输入模式下,波形变化较快情况下,CPU频繁响应中断影响效率以及在后数据覆盖在前数据导致数据丢失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中主要包括两个技术手段:首先,输入波形采用控制寄存器中的FIFO缓冲模式,其次,FIFO中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PWM输出并读取FIFO中数据;实现了提高CPU处理效率以及防止数据丢失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PWM在输入模式下,PWM输入波形采用缓存器的FIFO缓冲模式,将输入波形的跳变信息和标志位保存至FIFO中供CPU读取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FIFO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的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FIFO中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PWM输出并读取FIFO中数据,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是防止数据丢失。
(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雷电流波形数据的传输方法,其中公开了同样在输入波形数据时采用控制寄存器中的FIFO缓冲模式,当FIFO中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CPU中断波形数据输出并读取FIFO中数据的技术手段,且上述技术手段起到了提高CPU处理效率以及防止数据丢失的作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FIFO中的存储值达到限定值时,则CPU中断输出波形,并读取FIFO中的数据”,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主要在于波形数据来源于PWM。但是,尽管对比文件2传输的是感应雷电流信号经模数转换器得到的数字信号数据,本申请传输的是PWM产生的数字波形数据,但是二者均处理的是数字波形数据,而数据来源并不改变数据传输和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中PWM在输入模式下传输数据的方法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于“当CPU读取完FIFO中的数据后启动PWM输出波形”,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某项操作中断并处理后通常会重启该操作以进入下一个操作循环;而为了PWM的正常工作,在CPU读取完数据后启动其输出波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综上可见,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针对201510689183.7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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