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7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68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3780.6
申请日:2016-05-10
复审请求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温州大桥管理处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雪玉
合议组组长:温广辉
参审员:杨曦
国际分类号:G07C9/00,G07B15/06,E04H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3780.6,名称为“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大桥管理处。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43249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4978771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对比文件3:“基于ZigBee技术的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设计”,刘涛涛,《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4年第08期,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1-12;以及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包括收费亭本体、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的运维设备以及分别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外的收费设备,其特征在于:收费亭本体的正面中部为透明玻璃,正面的上部外壁上安装显示屏,正面的下部设置电柜箱,电柜箱内放置给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供电的强电箱和弱电端子箱;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上均安装传感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传感单元包括依次连接的传感器模块、传感器节点、zigbee模块和协调器节点,协调器节点与控制终端电连接,控制终端设于电柜箱内;所述运维设备包括安装于收费亭本体顶部的摄像头、空调和应急灯,以及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后面的门禁设备,空调采用一体式轿厢空调;所述收费亭本体外部的收费设备包括车辆识别摄像机、线圈和栏杆机;收费亭本体内部的收费设备包括电脑和票据打印机;收费亭内外的走线均通过内壁上的线槽进入收费亭的底座,从底座走线至设备安装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特征在于:所述收费亭本体的两个侧面分别开设窗口,收费亭本体的后面设有供收费人员出入的门,门上安装门禁设备;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的窗口下设有拾音器;收费亭本体的上部外壁四周环绕安装预警灯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特征在于:所述收费亭分为安装于车辆入口处的取卡收费亭和安装于车辆出口处的收卡收费亭,取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自动取卡设备,自动取卡设备采用上下双层卡口,每层具有双工位取卡口;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费用显示屏,内部设有半自动收卡设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特征在于:所述收费亭本体的墙体夹层内设有消音孔封板,消音孔封板内装有吸音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控制系统以及与控制系统连接的通信单元、存储单元、报警模块和实时数据采集组件,实时数据采集组件分别与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模块包括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振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使用一线式数字温度传感器DS18B20,振动传感器使用数字振动传感器ADIS16220,电流传感器使用C2-500型霍尔电流传感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特征在于:所述zigbee模块包括CC2530芯片,CC2530芯片还连接有CC2591功放芯片;传感器节点中的电源采用12V锂电池供电,采用LM7805芯片将12V转换为5V,再通过LM117芯片将5V转换为3.3V。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特征在于:所述协调器节点包括分别与CC2530芯片连接的电源模块、串口模块、JTAG接口调试模块、LED显示模块和按键控制模块,天线接口模块与CC2591功放芯片相连;串口模块使用RS-232接口或RS-485接口与控制系统相连,且串口模块采用MAX3232CSE芯片进行电平转换;JTAG接口调试模块使用Header 5X2排针,一端通过IDC口与CC2530的IDC口连接,另一端通过USB口与控制系统相连。”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收费亭外部安装有收费设备,收费亭本体的正面中部为透明玻璃,正面的下部设置有电柜箱,电柜箱内放置给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供电的强电箱和弱电端子箱,控制终端设于电柜箱内;2)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上均安装传感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传感单元包括依次连接的传感器模块、传感器节点、zigbee模块和协调器节点,协调器节点与控制终端电连接;3)收费亭还包括安装于其顶部的摄像头和应急灯,以及采用一体式轿厢空调;收费亭外部的收费设备包括车辆识别摄像机、线圈和栏杆机;以及收费亭内外的走线均通过内壁上的线槽进入收费亭的底座,从底座走线至设备安装区域。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大桥管理处(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作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权利要求1-9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收费亭分为安装于车辆入口处的取卡收费亭和安装于车辆出口处的收卡收费亭,取卡收费亭为自动取卡设备,自动取卡设备采用上下双层卡口,每层具有双工位取卡口;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费用显示屏,内部设有半自动收卡设备”;基于上述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驾驶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提升了收费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收费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水平;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且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收费员在收费亭内的舒适度,与本申请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2中为手动取卡,而本申请是自动取卡,二者工作原理不同;最后上述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包括收费亭本体、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的运维设备以及分别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外的收费设备,其特征在于:收费亭本体的正面中部为透明玻璃,正面的上部外壁上安装显示屏,正面的下部设置电柜箱,电柜箱内放置给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供电的强电箱和弱电端子箱;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上均安装传感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传感单元包括依次连接的传感器模块、传感器节点、zigbee模块和协调器节点,协调器节点与控制终端电连接,控制终端设于电柜箱内;所述收费亭分为安装于车辆入口处的取卡收费亭和安装于车辆出口处的收卡收费亭,取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自动取卡设备,自动取卡设备采用上下双层卡口,每层具有双工位取卡口;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费用显示屏,内部设有半自动收卡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收费亭本体的正面的下部设置有电柜箱,电柜箱内放置给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供电的强电箱和弱电端子箱,控制终端设于电柜箱内;收费亭本体正面上部的显示屏安装在外壁上;2)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上均安装传感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传感单元包括依次连接的传感器模块、传感器节点、zigbee模块和协调器节点,协调器节点与控制终端电连接;3)收费亭分为安装于车辆入口处的取卡收费亭和安装于车辆出口处的收卡收费亭,取卡设备为自动取卡设备,自动取卡设备采用上下双层卡口,每层具有双工位取卡口;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费用显示屏,内部设有半自动收卡设备。上述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说明书第[0030]段的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包括收费亭本体、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的运维设备以及分别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外的收费设备,其特征在于:收费亭本体的正面中部为透明玻璃,正面的上部外壁上安装显示屏,正面的下部设置电柜箱,电柜箱内放置给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供电的强电箱和弱电端子箱;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上均安装传感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传感单元包括依次连接的传感器模块、传感器节点、zigbee模块和协调器节点,协调器节点与控制终端电连接,控制终端设于电柜箱内;所述收费亭分为安装于车辆入口处的取卡收费亭和安装于车辆出口处的收卡收费亭,取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自动取卡设备,自动取卡设备采用上下双层卡口,每层具有双工位取卡口;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费用显示屏,内部设有半自动收卡设备;采集自动取卡设备和半自动收卡设备卡夹内卡片的数量信息,数量不足时通过报警模块予以提醒,便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及时补充调配,保证车辆的顺畅通行。”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采集自动取卡设备和半自动收卡设备卡夹内卡片的数量信息,数量不足时通过报警模块予以提醒,便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及时补充调配,保证车辆的顺畅通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自动取卡设备和半自动收卡设备,不会对自动取卡设备和半自动收卡设备内的卡片进行关注,对比文件1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设置了取卡设备和卡片盒,但是需要进行人工清点,也没有任何关于卡片数量不足就报警的信息;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卡片数量不足时通过报警模块予以报警是完全不同的领域;因而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即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1-12;以及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收费亭,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6]段,图1-6):
智能收费亭包括收费亭本体1,收费亭本体1的前侧设置有透明玻璃大窗、后侧设置有墙板、另外两侧分别设置有透明玻璃大窗和自动门2、顶部设置有顶盖;收费亭本体1内壁上设置有隔音棉,顶盖的上方设置有用于向收费亭本体1内部空间输送新鲜空气的新风系统4;还包括空调系统6,空调系统6包括设置于顶盖上方的外机及设置于收费亭本体1内部的出风口;
前侧的透明玻璃大窗处设置有便于开启、关闭的自动窗3,前侧透明玻璃大窗外侧设置有扩音喇叭8和挂墙式发卡机9,挂墙式发卡机9安挂在智能收费亭的墙上,大部分处于室内;
另一侧透明玻璃大窗处设置有车道信息显示屏10,车道信息显示屏10设置于透明玻璃大窗的内侧,安装于收费亭内部,透过玻璃窗可以清楚的看到车道的信息显示;
自动门2一侧的外壁上设置有可显示时间、温度,并且具有密码控制开关、按键控制开关的门外面板11,内壁上设置有可显示时间、温度,并且具有密码控制开关、按键控制开关等开关的门内面板;在门外可通过门外面板11输入密码开门,按键控制关门;
收费亭本体1内部设置有照明灯板,还设置有可折叠的半自动办公桌12,半自动办公桌12设置有可收纳的高速打印机14、由高速键盘及液晶显示屏构成的办公电脑15。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比,对比文件1中智能收费亭相当于本申请的高集成度的信息化收费亭,其包括收费亭本体1;对比文件1中安装于收费亭本体1内的照明灯板、空调和自动门的控制面板,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的运维设备;对比文件1中挂墙式发卡机9安挂在智能收费亭的墙上,大部分处于室内,以及收费亭本体1内部的办公电脑15,共同构成了本申请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内外的收费设备;对比文件1中收费亭另一侧透明玻璃大窗处设置有车道信息显示屏,且结合附图2所示,相当于本申请的收费亭本体的正面中部为透明玻璃,正面的上部上安装显示屏;前侧透明玻璃大窗外侧的智能收费亭的墙上设置有挂墙式发卡机9,相当于本申请的取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取卡设备。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收费亭本体的正面的下部设置有电柜箱,电柜箱内放置给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供电的强电箱和弱电端子箱,控制终端设于电柜箱内;收费亭本体正面上部的显示屏安装在外壁上;2)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上均安装传感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传感单元包括依次连接的传感器模块、传感器节点、zigbee模块和协调器节点,协调器节点与控制终端电连接;3)收费亭分为安装于车辆入口处的取卡收费亭和安装于车辆出口处的收卡收费亭,取卡设备为自动取卡设备,自动取卡设备采用上下双层卡口,每层具有双工位取卡口;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费用显示屏,内部设有半自动收卡设备;采集自动取卡设备和半自动收卡设备卡夹内卡片的数量信息,数量不足时通过报警模块予以提醒,便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及时补充调配,保证车辆的顺畅通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证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的正常运行的同时节省空间、提高收费效率,监控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为取卡和收卡提供便利。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刷卡计费的多功能智能岗亭,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2]段、附图1-5):智能岗亭包括主框架1与设于主框架1顶部的顶板2及设于主框架1各侧面的侧板连接而成,侧板包括前侧板301、后侧板302、面向入口通道的右侧板303和面向出口通道的左侧板304;在岗亭内部靠近左侧板304设置有出口收费器4,岗亭内部靠近右侧板303设置有入口读卡器5;在岗亭内靠近前侧板301设置有电柜箱6(如图3所示电柜箱设置在收费亭本体正面的下部),电柜箱6内设置有第一主控盒901和第二主控盒902(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终端位于电柜箱内),第一主控盒901和第二主控盒902均与设于岗亭外的道闸连接,入口读卡器4通过第一主控盒901与设于岗亭内的主控电脑7通信,出口收费器5通过第二主控盒602与主控电脑7通信,岗亭的亭门17设置在后侧板302上;电柜箱6内设置有用于集装强电配件的强电区8、用于集装弱电配件的弱电区9和用于集装主控电脑7的主机区10(则必然电柜箱内放置给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供电的强电箱和弱电端子箱)。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了保证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正常运行的同时节省空间、提高收费效率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以上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此外收费亭本体正面上部的显示屏安装在外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显示屏安装位置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ZigBee技术的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参见正文第17-27、42、46页):参见图3.1,该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包括上位机、状态监测系统、故障诊断系统,上位机通过RS232连接有协调器节点,该协调器节点通过ZIGBEE网络(显然设置有zigbee模块)连接有多个传感器节点,该多个传感器节点分别连接有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振动传感器(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振动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的传感器模块),电流、温度和振动传感器分别用于采集电动机和齿轮箱的运行参数(相当于本申请的设备安装传感单元用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传感单元包括依次连接的传感器模块、传感器节点、zigbee模块和协调器节点);其中协调器通过RS232或者RS485接口与上位机连接,一方面接收传感器节点发送设备运行参数并通过串口发送给上位机,另一方面协调器还可以接收上位机的命令信息,然后通过ZigBee网络发送给各个传感器节点,传感器根据命令作相应动作(上位机、状态监测系统、故障诊断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终端,即协调器节点与控制终端电连接)。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起到了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以上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监测运维设备和收费设备运行状态的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7]段):在岗亭内部靠近左侧板304设置有出口收费器4,岗亭内部靠近右侧板303设置有入口读卡器5;客户在进门时,首先在入口读卡器4上刷卡,主控电脑7处理后反馈给设于岗亭外的道闸,控制道闸开启,客户进门;出门时,客户在出口收费器5上刷卡缴费,主控电脑7处理后控制道闸开启,客户出门;为了方便临时客户取卡方便,在右侧板303还设置有取卡设备13(相当于本申请的收费亭分为安装于车辆入口处的取卡收费亭和安装于车辆出口处的收费亭)。而在入口时取卡,在出口时收卡是高速或停车场的收费亭常用的方式,因而在车辆出口处的收费亭为收卡收费亭是本领域的惯常设置;此外,采用自动取卡设备,结构具体为上下双层卡口,每层具有双工位取卡口是本领域对卡口的常规设置,如书籍《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管理实用手册》,张超,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201-202页记载的“结合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实际情况,采用全自动发卡系统技术,其技术要求如下:(一)车道、站级系统设备 1、设备构成:全自动发卡机、抓拍车辆检测器及相应检测线圈;快速栏杆机;……车牌识别仪(选配)等;2、全自动发卡机:具有上下二个出卡工位,能够满足小车及大车驾驶员取卡;每个工位应配置二个出卡口,互为备份,可以自动进行故障切换”;同时,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上安装有费用显示屏,内部设有半自动收卡设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书籍《高速公路规划与设计》,李伟,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217页第10章高速公路的三大系统 2、收费方式中记载:“收费方式可分为人工收费,半自动收费和全自动收费三种;其中2)半自动收费方式 主要在收费站配备计算机系统,在收费车道配备车道控制计算机、电动栏杆、车辆计数器、费额显示器(对应于费用显示器)等设备对收费过程进行管理”。并且半自动收卡设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收卡设备,为了便于驾驶员查看费额将费额显示器设置在收卡收费亭与车辆通行车辆相邻的一侧面上,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此外,对于特征“采集自动取卡设备和半自动收卡设备卡夹内卡片的数量信息,数量不足时通过报警模块予以提醒,便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及时补充调配,保证车辆的顺畅通行”和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自动出卡机通常其主要功能包括少卡报警功能,在发卡盒少卡时,发出报警信息,提示加卡。即自动出卡机采集设备卡夹内卡片的数量信息,少卡时即数量不足时通过报警模块予以提醒,便于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及时补充调配,保证车辆顺畅通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使得同样具有卡夹的半自动收卡设备也如此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增加的上述特征虽然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运维设备包括安装于收费亭本体顶部的摄像头、空调和应急灯,以及安装于收费亭本体后面的门禁设备,空调采用一体式轿厢空调”。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1]-[0034]段、附图1):智能收费亭还包括空调系统6,空调系统6包括设置于顶盖上方的外机及设置于收费亭本体1内部的出风口(相当于运维设备包括安装于收费亭本体顶部的空调);收费亭前侧的透明玻璃大窗处设置有自动窗3,另外一侧(相当于收费亭本体后面)设置有自动门2,门一侧的外壁上设置有具有密码控制开关的门外面板11,在门外可通过门外面板11输入密码开门(相当于设置有门禁设备)。而还在收费亭本体顶部设置摄像头以记录收费情况,以及安装应急灯以备紧急之需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收费亭本体的两个侧面分别开设窗口,收费亭本体的后面设有供收费人员出入的门,门上安装门禁设备;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的窗口下设有拾音器;收费亭本体的上部外壁四周环绕安装预警灯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3]-[0036]段、附图1):收费亭本体前侧设置有透明玻璃大窗,玻璃大窗处设置有便于开启、关闭的自动窗3(相当于收费亭本体的一个侧面开设窗口),收费亭本体的一侧设置自动门2(相当于收费亭本体的后面设有供收费人员出入的门),自动门2一侧的外壁上设置有具有密码控制开关的门外面板1,在门外可通过门外面板11输入密码开门(相当于门上安装门禁设备);前侧透明玻璃大窗外侧(见图1,相当于与车辆通行车道相邻的一侧面的窗口下)设置有扩音喇叭8。然而使窗口开设在两个侧面以适应车道收费的灵活性需要,在收费亭本体上部外壁四周环绕预警灯带以起到警示醒目作用,在扩音喇叭的位置还设置拾音器便于窗口处语音沟通,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收费亭本体外部的收费设备包括车辆识别摄像机、线圈和栏杆机;收费亭本体内部的收费设备包括电脑和票据打印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附图5):所述收费亭本体内部还设置有可折叠的半自动办公桌12,半自动办公桌12设置有可收纳的高速打印机14、由高速键盘及液晶显示屏构成的办公电脑15(相当于收费亭本体内部的收费设备包括电脑和票据打印机)。此外,为了实现车辆自动检测,设置有车辆识别摄像机、线圈以及栏杆机,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如上述书籍《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管理实用手册》,张超,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一版,第201-202页记载的“结合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实际情况,采用全自动发卡系统技术,其技术要求如下:(一)车道、站级系统设备 1、设备构成:全自动发卡机、抓拍车辆检测器及相应检测线圈(即线圈);快速栏杆机(即栏杆机);……车牌识别仪(即车辆识别摄像机)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收费亭本体的墙体夹层内设有消音孔封板,消音孔封板内装有吸音棉”。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收费亭本体1内壁上设置有隔音棉(相当于吸音棉)。另外,将隔音棉设置在消音孔封板内,再将该消音孔封板设置在墙体夹层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控制系统以及与控制系统连接的通信单元、存储单元、报警模块和实时数据采集组件,实时数据采集组件分别与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相连”。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正文第17、42、46页):参见图5.1,监测平台包括上位机LabVIEW软件系统(相当于控制系统),以及与软件系统连接的数据采集模块(相当于实时数据采集组件)、ZigBee通信模块(相当于通信单元)、数据存储模块(相当于存储单元)和预警模块,预警模块设置有报警模块,当传感器采集的数据信息超过故障阈值时,报警模块发出设备故障警报。而当其采集收费设备和运维设备进行监测时,使实时数据采集组件分别与两设备相连是自然而然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所述传感器模块包括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振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使用一线式数字温度传感器DS18B20,振动传感器使用数字振动传感器ADIS16220,电流传感器使用C2-500型霍尔电流传感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21-24页):参见图3.1,传感器包括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振动传感器,所述电流传感器选用C2-500型霍尔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使用一线式数字温度传感器DS18B20,振动传感器使用数字振动传感器ADIS1622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zigbee模块包括CC2530芯片,CC2530芯片还连接有CC2591功放芯片;传感器节点中的电源采用12V锂电池供电,采用LM7805芯片将12V转换为5V,再通过LM117芯片将5V转换为3.3V”。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正文第19、24页):无线数据收发模块包括CC2530芯片,CC2530芯片还连接有功放芯片CC2591,传感器节点电源模块采用12V锂电池,采用LM7805芯片将12V转换为5V,再通过LM117芯片将5V转换为3.3V。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并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协调器节点包括分别与CC2530芯片连接的电源模块、串口模块、JTAG接口调试模块、LED显示模块和按键控制模块,天线接口模块与CC2591功放芯片相连;串口模块使用RS-232接口或RS-485接口与控制系统相连,且串口模块采用MAX3232CSE芯片进行电平转换;JTAG接口调试模块使用Header5X2排针,一端通过IDC口与CC2530的IDC口连接,另一端通过USB口与控制系统相连”。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正文第18、25-27页):参见图3.9、3.11,协调器节点的硬件由CC2530核心板,与CC2530芯片连接有电源模块、串口模块、JTAG接口调试模块、LED显示模块、按键控制模块,天线接口模块与CC2591功放芯片相连,串口模块使用RS232接口或RS485接口与上位机连接,串口模块采用MAX3232CSE芯片进行电平转换,JTAG接口调试模块使用Header5X2排针,一端通过IDC口连接CC2530的IDC口,另外一端则通过USB口连接到上位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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