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分组重传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93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705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43943.2
申请日:2014-01-29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菲菲
合议组组长:平彧
参审员:张新宇
国际分类号:H04L1/00,H04L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3943.2,名称为“用于分组重传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3343273A1,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分组重传的方法,包括:
将设备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以及
在时域和频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其中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具有时间间隔和频率间隔中的至少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绑定分组所包括的每个分组在多次传输时是相同冗余版本的分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绑定分组所包括的每个分组在多次传输时是不同冗余版本的分组。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时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被设置成使得获得时间分集增益。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时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最后一次传输发生在预先确定的可容忍传输延迟时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频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频率间隔被设置成使得获得频率分集增益。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频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每次在不同的子帧中传输所述绑定分组。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整体传输频带划分为多个子带,并且其中在频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包括:
每次在不同的子带上传输所述绑定分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是基站或用户终端。
10. 一种用于分组重传的设备,包括:
第一绑定装置,用于将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以及
第一重传装置,用于在时域和频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其中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具有时间间隔和频率间隔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绑定分组所包括的每个分组在多次传输时是相同冗余版本的分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绑定分组所包括的每个分组在多次传输时是不同冗余版本的分组。
13.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时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被设置成使得获得时间分集增益。
14.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时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最后一次传输发生在预先确定的可容忍传输延迟时间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频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频率间隔被设置成使得获得频率分集增益。
16.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频域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时,每次在不同的子帧中传输所述绑定分组。
17.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将整体传输频带划分为多个子带,并且其中所述重传装置进一步用于每次在不同的子带上传输所述绑定分组。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是基站或用户终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重传是基于将TB1和TB2经过绑定后的结果,相反,这种重传方式是基于eNB和UE预先协商的规则,由TB1和TB2所在的子帧号来决定的,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针对每个TB单独进行HARQ过程,具有不同的PDU TB1-TB6,并没有公开存在连续获得的多个PDU,对比文件1也仅公开了单个分组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并不涉及任何绑定分组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通过将多个连续分组绑定为一个绑定分组,并且在时域和/或频域上以时间间隔和/或频域间隔来多次传输该绑定分组,从而使得在分组接收时,不仅保持跨多个子帧的联合信道估计所获得的增益,还使得多个连续分组中的每个分组获得时间分集增益和频域分集增益,对比文件1仅仅通过预定规则来压缩时间线的数据分组的强制重传,以解决传统方案的时间线固定等问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的有益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旨在通过采用加强的HARQ时域压缩系统,能够解决常规固定大小TTI绑定中的时域组合增益有限以及由此带来的时间分集有限的问题,对比文件1并没有涉及频域分集增益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上述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时域传输上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2、数据分组传输的频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将数据传输时为了获得时间分集增益而采用的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设置时间间隔的技术手段应用到频域上,改型为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设置频率间隔,以获得频率分集增益,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选择采用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设备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修改为“将设备在时间上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将独立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将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修改为“将在时间上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自动重传规则是eNB和UE通过上层信令协商确定的,而本申请中,由于已经将在时间上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了绑定,当在时域和频域的至少一个上多次传输该绑定分组时,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必然具有时间间隔和频率间隔中的至少一个,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简单的方式获得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时间分集增益和频率分集增益,这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于协商的规则,针对每个PDU来自动重传不同RV的复杂方案相比,提供了一种获得时间分集增益和频率分集增益的更简单的备选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分组重传的方法,包括:
将设备在时间上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以及
在时域和频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其中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具有时间间隔和频率间隔中的至少一个。”
“10. 一种用于分组重传的设备,包括:
第一绑定装置,用于将在时间上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以及
第一重传装置,用于在时域和频域中的至少一个上多次传输所述绑定分组,其中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具有时间间隔和频率间隔中的至少一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3343273A1,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6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分组重传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具有灵活HARQ合并的增强型TTI绑定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9]-[0070]、[0086]-[0087]、[0097]-[0098]段及附图7-8、10、13):传统系统使用4个TTI的固定绑定大小;在传统系统中,当使用绑定时,时间分集是受限的,这是因为由于绑定涉及连续的TTI,时域的衰落分集的组合增益是受限的;图8示出了另一个例子800,其中使用多个HARQ过程,并且支持不止一个传输时间轴;在图8中,可以假设eNB 704和UE 702已经通过上层信令协商了规则;例如,可以协商规则,从而当第一PDU的第一UL传输在子帧号(SFN1)SFN1模8=0或1处发生时,采用压缩的4ms时间轴来执行绑定;在一个例子中,针对PDU TB1传输的第一RV 806a跟随着可以以4ms的间隔发生的自动重传806b-806f;当第一PDU的第一UL传输在子帧号SFN2(其中SFN2模4≠0或1) 处发生时,该规则还可以规定以8ms时间轴来绑定某些PDU;在一个例子中,针对PDU TB3传输的第一RV 808a跟随着可以以8ms间隔发生的自动重传808b和808c。
根据对比文件1图8可以看出,TB1和TB2的冗余版本RV0在0ms处传输,冗余版本RV 2在4ms处传输,冗余版本RV 3在8ms处传输,冗余版本RV1在12ms处传输,冗余版本RV0在16ms处传输,冗余版本RV2在20ms处传输,可见冗余版本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有4ms的时间间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时域上多次传输分组,其中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具有时间间隔。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将设备在时间上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得到绑定分组;2)还可以在频域上多次传输分组,其中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具有频率间隔。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及在获得时间分集增益的基础上如何获得频率分集增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将设备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绑定进行传输,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惯用手段,而在时间上连续获得分组是获取连续分组的简单常见的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数据分组传输的频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将数据传输时为了获得时间分集增益而采用的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设置时间间隔的技术手段应用到频域上,改型为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设置频率间隔,以获得频率分集增益,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选择采用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引用了权利要求1。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8可以看出,以TB1和TB2在0ms上传输的冗余分组RV0为例,TB1和TB2在16ms处传输的是相同的冗余分组RV0,而在4ms、8ms、12ms处传输的均为不同的冗余分组RV2、RV3和RV1。因此,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9]段):在一些实施例中,因为自动的、绑定的重传可以由一个或多个TTI隔开,所以可以实现时间分集。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对数据包分组传输的传输延迟时间进行限制是所属技术领域为了保证数据传输有效性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将最后一次传输的发生限制在可容忍的传输延迟时间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选择采用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传输数据分组时,在时域上将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设置为使得能够获得时间分集增益,而数据分组传输的频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的,将数据传输时为了获得时间分集增益而采用的在时域上将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设置为使得能够获得时间分集增益的技术手段应用到频域上,改型为每连续两次传输之间的频率间隔被设置成使得获得频率分集增益,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选择采用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在所属技术领域,重传的数据分组与初始传输的数据分组在不同的子帧中传输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在所属技术领域,在频域上传输数据分组时,将整体传输频带划分为多个子带,以便在相应子带上接收数据分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每次在不同的子带上传输重传分组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采用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备为UE(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将上行数据传输的方式应用于下行数据传输,以使得下行数据传输同样也能够获得时间分集和频率分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采用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分组重传的设备,其中包括的各个装置所完成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方法中包括的各个方法步骤相对应,而在设备中采用对应装置完成特定功能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时域传输上采用了相同的数据包重传规则,达到了相同的增加时间分集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中将设备连续获得的多个分组进行绑定形成一个单独的分组,采用一个单独资源块来进行传输,并采用统一的控制信息来进行控制,并不是本申请中增加时间分集的关键技术手段,只是所属技术领域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惯用手段,在时间上连续获得分组也是获取连续分组的简单常见的方式,其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不足以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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