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结肠癌的体外诊断或预后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59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34075
优先权日:2011-12-20
申请(专利)号:201280063380.2
申请日:2012-12-17
复审请求人:拜奥默里克斯公司 里昂公立收容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莉
合议组组长:刘红霞
参审员:张丽颖
国际分类号:C12Q1/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3380.2,名称为“用于结肠癌的体外诊断或预后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拜奥默里克斯公司、里昂公立收容所,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的并列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2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即第1-111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940页;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制备试剂盒的用途,所述试剂盒用于取自患者的生物样本中结肠癌体外诊断或预后,其中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通过与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接触来检测,所述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或选自与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之一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检测至少两种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所述至少两种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1,2,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的序列组,或选自与SEQ ID NOs∶1,2,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两种序列之一为SEQ ID NO∶2或与SEQ ID NO∶2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检测至少两种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优选三种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所述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2,3和8所示的序列组,或选自与SEQ ID NOs:2,3和8所示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中进一步检测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所述至少一种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6,14至16,18,20,21,23,26,28至96,98至285所示的序列组,和选自与SEQ ID NOs:6,14至16,18,20,21,23,26,28至96,98至285所示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中检测的表达产物是至少一种RNA转录物或至少一种多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RNA转录物是至少一种mRNA。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杂交,通过扩增或通过测序来检测RNA转录物,特别是mRNA。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在允许杂交的预定条件下,将mRNA与至少一种探针和/或至少一种引物接触,并检测与mRNA杂交的存在或缺失。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制备mRNA的DNA拷贝,在允许杂交的预定条件下将所述DNA拷贝与至少一种探针和/或至少一种引物接触,并检测与所述DNA拷贝杂交的存在或缺失。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通过与所述多肽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接触来检测表达的多肽,所述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特别是抗体或抗体类似物,亲和蛋白或适体。
12. 已经分离的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用于制备结肠癌体外诊断或预后的分子标记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核酸序列由以下组成∶
(i)至少一种DNA序列,其选自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或
(ii)与至少一种序列互补的至少一种DNA序列,所述至少一种序列选自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或
(iii)至少一种DNA序列,其与选自(i)和(ii)限定的一种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或
(iv)至少一种RNA序列,其是选自(i)限定的一种序列的转录产物,或
(v)至少一种RNA序列,其是至少两种序列的转录产物,所述至少一种序列选自与(i)限定的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已经分离的至少两种核酸序列作为结肠癌体外诊断或预后的分子标记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种核酸序列由以下组成∶
(i)选自序列SEQ ID NOs:1到285的至少两种DNA序列,优选选自SEQ ID NOs:1,2,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和具体来说选自SEQ ID Nos:2,3和8所示序列或
(ii)与至少两种序列分别互补的至少两种DNA序列,所述至少两种序列选自序列SEQ ID Nos:1到285,优选选自SEQ ID NOs:1,2,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和具体来说选自SEQ ID Nos:2,3和8所示序列,或
(iii)至少两种DNA序列,其与选自(i)和(ii)限定的两种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或
(iv)至少两种RNA序列,其分别是选自(i)限定的两种序列的转录产物,或
(v)至少两种RNA序列,其是至少两种序列的转录产物,所述至少两种序列选自与(i)限定的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14. 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特定用于制备评估结肠癌的治疗效果和/或进展的试剂盒的用途,其中检测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所述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的序列,或选自与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的序列分别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检测至少两种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所述至少两种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1,2,3,4,5,7,8,9, 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的序列组,或选自与SEQ ID NOs∶1,2,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两种序列之一为SEQ ID NO∶2或与SEQ ID NO∶2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17. 如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用途,其中检测至少两种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优选的三种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所述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2,3和8所示的序列组,或选自与SEQ ID NOs:2,3和8所示序列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2(“Custom human endogenous retroviruses dedicated microarray identifies self-induced HERV-W family elements reactivated in testicular cancer upon methylation control”,Juliette Gimenez 等,《Nucleic Acids Research》,第38卷第7期,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6日)、对比文件3(“Identification of differentially expressed genes in colorectal adenoma compared to normal tissue by suppression subtractive hybridization”, Nicoloas Wentzensen等,《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ncology》,第24卷,第987-994页,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1日)均公开了HERV-H家族在结直肠癌诊断中的前景和用途,并且也公开了采用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的特异性结合配偶体,比如引物、探针,进行检测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或3分别相比,其区别在于将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试剂盒制备,并限定了序列。然而将已知检测功能的试剂制备成试剂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序列而言,对比文件2、3公开了HERV-H与结直肠癌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需要针对HERV-H进行检测时,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确定其序列,而HERV的序列也是本领域已知,比如GenBank登记号AC110721、AC079264的序列、对比文件1(EP1338606A1,公开日2003年08月27日)的SEQ ID NO:1、2、对比文件2表1中的序列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序列,可以选择其中的至少一种核酸序列作为靶标设计相应的检测用特异性结合配偶体并制备试剂盒,其效果可以通过常规的芯片分析、RT-PCR、qRT-PCR等技术确定。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核酸序列的选择也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1、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获得更为准确的诊断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使用的,其效果可以通过常规的检测技术加以确认。因此,权利要求2-11、13、15-17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包括了多组并列技术方案,这些并列技术方案之间共同的技术特征是:检测这些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制备试剂盒,且所述试剂盒用于取自患者生物样本中结肠癌体外诊断或预后,通过将表达产物与特异性结合配体接触来检测。然而对比文件2、3均已经公开了HERV-H在结肠癌诊断中的应用,并公开了采用探针、引物对其进行检测。因此,上述共同技术特征无法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即上述各组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7的并列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申请人拜奥默里克斯公司、里昂公立收容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教导了一个HERV家族可在多种癌症中过表达,并且多个HERV家族可在单独一种癌症中过表达,对比文件2和3未教导或证明HERV-H是在结肠直肠癌中特异性表达,并且未公开或建议本申请的特异性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去寻找针对结肠直肠癌的特异性序列,也不会恰好获得本申请的序列,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能去尝试将HERV-H切段,从数不清的片段中验证每一个可能的片段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2)结肠直肠癌不等同于结肠癌、直肠癌,本申请特异性HERV-H序列仅在结肠癌中特异表达,而其他HERV-H序列不会,该效果无法预期。3)对于单一性,基因家族是一组功能相似且同源、编码相似蛋白质产物的物质,且本申请证明了本申请的核酸序列对于结肠组织的特异性,所以权利要求1-17的核酸序列可以相互替代,并且可以预期能够在结肠癌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取得效果,属于同一化合物类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或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将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试剂盒制备,并限定了检测的核酸序列。然而将已知检测功能的试剂制备成试剂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检测核酸序列而言,对比文件2、3公开了HERV-H与结直肠癌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需要针对HERV-H进行检测时,有动机根据现有技术已知的HERV序列,并选择其中的至少一种核酸序列作为靶标设计相应的检测用特异性结合配偶体并制备试剂盒。至于技术效果方面,从本申请说明书的实验数据来看,只有核酸序列如SEQ ID NO:2的区域1723-1824、SEQ ID NO:3 的区域1540-1665和SEQ ID NO:8 的区域1684-1923所示的HERV,对结肠肿瘤样本表现出阳性和选择性。因而权利要求1除了上述核酸序列以外的其余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或3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因其保护范围内包含了上述技术方案而不具备创造性。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和1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13、15-17限定了至少两种或者优选三种核酸序列,并进一步限定了序列,然而,为了获得更为准确的诊断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检测至少两种、甚至更多种核苷酸序列的表达产物,从现有HERV序列中确定其具体序列和序列组合是容易的;从属权利要求6-11限定了检测的表达产物,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探针对RNA样本的检测,并且公开了使用qRT-PCR方法进行确认,对比文件3公开了涉及引物扩增的RT-PCR的检测方法、SSH、Nothern blotting等检测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以mRNA、DNA作为待检测的核酸表达产物,并在允许杂交的条件下将其与探针和/或引物等检测试剂相接触,通过确认mRNA、DNA等表达产物的存在进行结果的表征。同理,核苷酸编码的多肽也是常规用于检测编码序列的表达产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核酸序列表达的多肽作为检测的目标,通过多肽与抗体等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的接触来进行检测。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13、15-17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包括了多组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之间共同的技术特征无法构成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上述各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7的并列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3未教导或证明HERV-H是在结肠直肠癌中特异性表达。2)结肠和直肠分属两种组织,没有证据证明,可以用于检测结肠癌的基因也必然可以用于检测直肠癌,或者结肠癌中高度表达的基因也会在直肠癌中高度表达。本申请特异性HERV-H序列仅在结肠癌中特异表达,而其他HERV-H序列不会,该效果无法预期。3)对于单一性,基因家族是一组功能相似且同源、编码相似蛋白质产物的物质,且本申请证明了本申请的核酸序列对于结肠组织的特异性,所以权利要求1-17的核酸序列功能上可以相互替代,并且可以预期能够在结肠癌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取得效果,属于同一化合物类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4年06月2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即第1-111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940页;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制备试剂盒的用途,所述试剂盒用于取自患者的生物样本中结肠癌体外诊断或预后,其中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通过与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接触来检测,所述核酸序列选自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或选自与SEQ ID NOs:1,3,4,5,7,8,9,10,11,12,13,17,19,22,24,25,27和97所示序列之一显示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SEQ ID NOs:1,2,3,4,5,7,8,9,10,11,12,13,17,19,22,24,25, 27和97是通过鉴定癌症样本和正常样本之间的“表达比值”、对结肠组织特异的源逆转录病毒元件(ERVs)基因座的核酸序列(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8段,图1和2)。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结肠癌中,HERV-H家族的多种转录本都存在表达差异,HERV-H的多个探针都存在信号表达;一个针对HERV-H家族的探针HH34532.L5.U5_at与特异位点严格相关,该位点在结肠癌中高表达,并且该位点也被qRT-PCR证实(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表1、表2、图1、第2234页跨栏段,特别是第2234页左栏第37-40行、左栏倒数第5行-右栏第2行)。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SERPINB5和HERV-H序列可以作为结直肠癌早期诊断标志物的技术方案,并公开了用RT-PCR检测HERV-H env序列的结果(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第988页左栏倒数第2段和跨栏段、第988-989页跨页段、第989页右栏倒数第2段-第990页右栏第1段、第993页右栏、图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均公开了HERV-H家族在结直肠癌诊断中的前景和用途,并且也公开了采用核酸序列的表达产物的特异性结合配偶体,比如引物、探针,进行检测的方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或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将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试剂盒制备,并限定了检测的核酸序列。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试剂盒并提供具体检测的核酸序列。
然而将已知检测功能的试剂制备成试剂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检测核酸序列而言,对比文件2、3公开了HERV-H与结直肠癌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需要针对HERV-H进行检测时,有动机根据现有技术已知的HERV序列,比如GenBank登记号AC110721、AC079264的序列、对比文件1的SEQ ID NO:1、2、对比文件2表1中的序列等,并选择其中的至少一种核酸序列作为靶标设计相应的检测用特异性结合配偶体并制备试剂盒。
至于技术效果方面,本申请说明书仅验证了所述对应于SEQ ID NO:2的区域1723-1824的定量RT-PCR扩增对于11个结肠肿瘤样本(CT3,CT94,CC1,CC2,558T,559T,560T,561T,602T,604T 和607T)是阳性的;SEQ ID NO:3的区域1540-1665的定量RT-PCR扩增对于6个结肠肿瘤样本(CT1,CT3,CT94,CC5,CC8和CC10)是阳性的和SEQ ID NO:8的区域1684-1923的定量RT-PCR扩增对于4个结肠肿瘤样本(CT3,CC2,CC6和CC10)是阳性的;对于健康的结肠组织样本没有观察到该区域的检出(参见实施例3)。从本申请说明书的实验数据来看,只有核酸序列如SEQ ID NO:2的区域1723-1824、SEQ ID NO:3 的区域1540-1665和SEQ ID NO:8 的区域1684-1923所示的HERV,对结肠肿瘤样本表现出阳性和选择性。因而权利要求1除了上述核酸序列以外的其余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或3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因其包含了上述技术方案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已经分离的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用于制备结肠癌体外诊断或预后的分子标记物的用途,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特定用于制备评估结肠癌的治疗效果和/或进展的试剂盒的用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和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17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并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5、13、15-17限定了至少两种或者优选三种核酸序列,并进一步限定了序列,然而,为了获得更为准确的诊断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检测至少两种,甚至更多种核苷酸序列的表达产物,从现有HERV序列中确定其具体序列和序列组合是容易的;权利要求6-11限定了检测的表达产物,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探针对RNA样本的检测,并且公开了使用qRT-PCR方法进行确认(对比文件2第2234页左栏),对比文件3公开了涉及引物扩增的RT-PCR的检测方法、SSH、Nothern blotting等检测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图2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以mRNA、DNA作为待检测的核酸表达产物,并在允许杂交的条件下将其与探针和/或引物等检测试剂相接触,通过确认mRNA、DNA等表达产物的存在进行结果的表征。同理,核苷酸编码的多肽也是常规用于检测编码序列的表达产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核酸序列表达的多肽作为检测的目标,通过多肽与抗体等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的接触来进行检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13、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申请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申请构思的两项以上的申请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并列多肽序列之间的相同技术特征不属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并列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具体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至少一种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制备试剂盒的用途。其包括了多组技术方案:
第一组:涉及核酸序列是SEQ ID NO:1或与其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第二组:涉及核酸序列是SEQ ID NO:3或与其至少99%同一性的序列;
…
以此类推。
上述并列技术方案之间共同的技术特征是:检测这些核酸序列的至少一种表达产物的至少一种特异性结合配偶体用于制备试剂盒,且所述试剂盒用于取自患者生物样本中结肠癌体外诊断或预后,通过将表达产物与特异性结合配体接触来检测。然而对比文件2、3均已经公开了HERV-H在结肠癌诊断中的应用,并公开了采用探针、引物对其进行检测。因此,上述共同技术特征无法构成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上述各组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7的并列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记载的是“观察到在结肠直肠癌中有一些HERV-H家族的探针组有表达信号”(参见对比文件2第223页左栏第2段中段),“一个HERV-H家族的探针组,HH34532.L5.U5_at,与特异位点严格相关,该位点在结肠癌中高表达,并且该位点也被qRT-PCR证实”(参见对比文件2第2234页左栏倒数第1-4行),显示HERV-H的表达产物与结肠癌相关;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图1中也能看出来,针对结肠癌(横坐标中以Co表示),HH34532L5U5的靶点在突变的结肠癌(即Co_T)中高表达,而在其他癌症或正常结肠样本中低表达,从图1中还可以看出,还有其他一些HERV-H的探针(在图1的纵轴上以HH开头表示)也是仅能检测到结肠癌,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能够使用检测HERV-H的表达产物的试剂(比如HH34532L5U5)作为特异性检测结肠癌的手段,一些HERV-H序列是在结肠癌中特异表达的。就序列而言,以基因芯片等方法筛选出具体序列以及HERV-H的序列本身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具体去确定其他或者新的序列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本申请实际上也仅验证了SEQ ID NO:2、3和8上的特定区段,对结肠肿瘤样本表现出阳性和选择性的效果(参见本申请实施例3),而目前本申请权利要求的范围包括了大量未经验证的“配偶体”,这些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或3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HERV-H能够作为结肠直肠癌早期诊断的标志,即表明了其特异性,一般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理解该标志应该是为该疾病所特有,在对比文件3指出了其可以作为诊断标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去使用结肠癌和其他癌症样品来比较和验证其特异性检测能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这种特异性,且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来比较和验证这种特异性。2)首先,结肠直肠癌通常解释为结肠癌和直肠癌(例如可参考公知常识性证据1:巴广玲等主编,《临床外科护理实用指南》,中医古籍出版社,2008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具体参见第66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张庆荣著,《肛门直肠结肠外科》,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0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具体参见第290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结肠癌(比如图1中Co代表的是colon),而本申请验证的也是SEQ ID NO:2、3、8的特定区段在对“结肠直肠”肿瘤样本的检出(参见本申请实施例3)。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2、3已经公开了HERV-H与结直肠癌的关系,也给出了HERV与癌症病例相关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已知的方法,如GeneChip等方法(比如对比文件2)去筛选和鉴定具体的与结直肠癌相关的HERV序列。且本申请并未证明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所有范围均可以产生特异性检测结直肠癌的效果。3)对于单一性,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3均已经公开了HERV-H在结肠癌诊断中的应用,并公开了采用探针、引物对其进行检测。因此,权利要求各技术方案的共同技术特征无法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并且根据本申请实施例3的记载,SEQ ID NO:2的区域1723-1824、SEQ ID NO:3的区域1540-1665、SEQ ID NO:8的区域1684-1923鉴定结肠肿瘤样本时其能够鉴定到的样本数量也有差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和预期目前权利要求1-17中每个技术方案之间必然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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