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焰燃烧器及用于加热工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焰燃烧器及用于加热工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44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7750
优先权日:2012-10-23
申请(专利)号:201310618363.7
申请日:2013-10-23
复审请求人:林德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F23D14/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18363.7,名称为“多焰燃烧器及用于加热工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林德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5月7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2、JP特开平9-155566A,公开日为1997年6月17日;3、US2007/0284351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3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焰燃烧器(10),其具有至少四个燃烧头(1)和附随的连接管(4),所述燃烧头被设置为当供给燃料时产生沿着各自火焰轴线(14)指向的至少一个燃烧火焰(13),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头排列成互相邻近,每个具有发散的火焰轴线并且从而产生发散的燃烧火焰,所有的连接管(4)被设计为偏置的,以使得各自邻近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彼此是倾斜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偏置的连接管具有30°-60°、优选大约45°的偏置角。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连接管(4)借助于螺纹接头(15)相对于各自的连接嘴(16)枢转,其中连接嘴(16)各自的另一端被固定在共用的送料线(2)上,并且能通过共用的送料线(2)供给燃料。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头(1)被设成至少两组(A,B)燃烧头(1),其中至少第一组(A)的燃烧头(1)都被设置为与至少另外一组(B)的燃烧头(1)交替设置,并且至少第一组(A)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至少另外一组(B)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倾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各组(A,B)内的燃烧头(1)都被设置成沿着相同的方向或者互相平行。
6. 如权利要求3至5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燃烧头(1)都具有火焰轴线(14),其相对于送料线(2)的中心线的垂线被轴向地和/或径向地倾斜,优选各自临近的燃烧头(1)互相倾斜5°-45°的角度。
7.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具有气体供给装置(3),所述气体供给装置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10)供给至少一种气体燃料,其中气体供给装置(3)优选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10)供给含有乙炔的燃料混合物,尤其优选乙炔-(压缩)空气混合物或者乙炔-氧气混合物,作为所述至少一种气体燃料。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其具有配置为弯曲轴(2)的送料线(2),其中所述的弯曲轴(2)优选主要由不锈钢制成。
9. 一种预热工件、尤其是管道或大直径管道的方法,其中使用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并且由多焰燃烧器(10)产生的燃烧火焰(13)被引向工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设有用于加热待焊接金属棒的端面的燃料头68和用于加热待焊接金属棒端部的宽度的分离的燃料头72,虽然对比文件2的燃烧头72a和72b被布置成互相邻近且每个具有发散的火焰轴线,但是燃烧头68是朝着待焊接金属棒端面(即焊缝区域)加热,而进行气体压力焊接时必须有火焰对准两金属棒的接缝处进行加热,从而,从对比文件2的结构无法得出所有燃烧头偏置的教导或启示。(2)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一种电弧焊的双丝焊炬,包括沿发散方向延伸的两根焊丝。焊丝发散地设置并不是为了避免两者所产生的热量的干涉,电弧与火焰明显不同,电弧之间的干涉机制远比热量的干涉机制复杂,当避免两电弧发生干涉时,并不“必然能够避免二者所产生的热量发生干涉”,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时根本不会考虑对比文件3的电弧焊炬。另外,从两个焊丝发散地设置并不能合理地得出所有(至少四个)火焰燃烧头的轴线相对于彼此为发散的结论。(3)本申请预热焊缝附近的区域,同时避免相互之间的过热,火焰和排气的方式符合燃烧器本身功能地将燃烧器倾斜成使它们主要的火焰接触到焊缝附近区域,但是排气流不加热临近的燃烧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采用了倾斜设置的用于宽度方向加热的燃烧头72a和72b,目的便是为了抑制过热及其所产生的回火(参见说明书第7和11段);其在每根送料线66上都设有两个燃烧头72a和两个燃烧头72b,即公开了四个倾斜设置的燃烧头,且其连接管和火焰轴线也是偏置或倾斜的。(2)但同时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55段中还指出了:尽管实施例中指出的燃烧头68与燃烧头72具有共同的燃料供应管64和62,但是也可以单独提供用于燃烧头68的燃料供应管和单独用于宽度的燃烧头72的燃料供应管。(3)尽管对比文件3为电弧焊炬,但是对比文件3确实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交错布置的具有发散轴线的焊炬头部,且电弧具有高温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从而避免电弧之间的相互干涉客观上也能起到避免热量之间的相互干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彼此交错发散布置的焊丝和焊丝引导件能够为对比文件2的布置方式提供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修改克服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多焰燃烧器(10),其具有至少四个燃烧头(1)和附随的连接管(4),所述燃烧头被连接到共用的送料线(2)上,且被设置为当供给燃料时产生沿着各自火焰轴线(14)指向的至少一个燃烧火焰(13),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头排列成互相邻近,每个具有发散的火焰轴线并且从而产生发散的燃烧火焰,且所述燃烧头相对于彼此被交错间隔放置,所有的连接管(4)被设计为偏置的,以使得各自邻近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所述送料线(2)是顺时针和逆时针径向交替地倾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偏置的连接管具有30°-60°、优选大约45°的偏置角。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连接管(4)借助于螺纹接头(15)相对于各自的连接嘴(16)枢转,其中连接嘴(16)各自的另一端被固定在共用的送料线(2)上,并且能通过共用的送料线(2)供给燃料。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头(1)被设成至少两组(A,B)燃烧头(1),其中至少第一组(A)的燃烧头(1)都被设置为与至少另外一组(B)的燃烧头(1)交替设置,并且至少第一组(A)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至少另外一组(B)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倾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各组(A,B)内的燃烧头(1)都被设置成沿着相同的方向或者互相平行。
6. 如权利要求3至5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燃烧头(1)都具有火焰轴线(14),其相对于送料线(2)的中心线的 垂线被轴向地和/或径向地倾斜,优选各自临近的燃烧头(1)互相倾斜5°-45°的角度。
7.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具有气体供给装置(3),所述气体供给装置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10)供给至少一种气体燃料,其中气体供给装置(3)优选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10)供给含有乙炔的燃料混合物,尤其优选乙炔-(压缩)空气混合物或者乙炔-氧气混合物,作为所述至少一种气体燃料。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其具有配置为弯曲轴(2)的送料线(2),其中所述的弯曲轴(2)优选主要由不锈钢制成。
9. 一种预热工件、尤其是管道或大直径管道的方法,其中使用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并且由多焰燃烧器(10)产生的燃烧火焰(13)被引向工件。 ”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二次复审通知书,继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了针对性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修改克服了第二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理由是对比文件2的燃烧头火孔68的火焰轴线是被水平定向,所以燃烧火孔68火焰轴线并不是相对于送料线的轴线倾斜,而燃烧头火孔的火焰轴线是并排设置,而不是彼此交错间隔设置,所以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燃烧头相对于彼此被交错间隔放置,所有的连接管(4)被设计为偏置的,以使得每两个相邻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所述送料线(2)的轴线是顺时针和逆时针径向交替地倾斜”,因此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用于预热大直径管道的多焰燃烧器(10),其具有至少四个燃烧头(1)和附随的连接管(4),所述燃烧头被连接到共用的送料线(2)上,且被设置为当供给燃料时产生沿着各自火焰轴线(14)指向的至少一个燃烧火焰(13),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头排列成互相邻近,每个具有发散的火焰轴线并且从而产生发散的燃烧火焰,且所述燃烧头相对于彼此被交错间隔放置,所有的连接管(4)被设计为偏置的,以使得每两个相邻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所述送料线(2)的轴线是顺时针和逆时针径向交替地倾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偏置的连接管具有30°-60°、优选大约45°的偏置角。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连接管(4)借助于螺纹接头(15)相对于各自的连接嘴(16)枢转,其中连接嘴(16)各自的另一端被固定在共用的送料线(2)上,并且能通过共用的送料线(2)供给燃料。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头(1)被设成至少两组(A,B)燃烧头(1),其中至少第一组(A)的燃烧头(1)都被设置为与至少另外一组(B)的燃烧头(1)交替设置,并且至少第一组(A)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至少另外一组(B)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倾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各组(A,B)内的燃烧头(1)都被设置成沿着相同的方向或者互相平行。
6. 如权利要求3至5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燃烧头(1)都具有火焰轴线(14),其相对于送料线(2)的中心线的 垂线被轴向地和/或径向地倾斜,优选各自临近的燃烧头(1)互相倾斜5°-45°的角度。
7.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具有气体供给装置(3),所述气体供给装置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10)供给至少一种气体燃料,其中气体供给装置(3)优选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10)供给含有乙炔的燃料混合物,尤其优选乙炔-(压缩)空气混合物或者乙炔-氧气混合物,作为所述至少一种气体燃料。
8. 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其特征在于,其具有配置为弯曲轴(2)的送料线(2),其中所述的弯曲轴(2)优选主要由不锈钢制成。
9. 一种预热大直径管道的方法,其中使用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多焰燃烧器(10),并且由多焰燃烧器(10)产生的燃烧火焰(13)被引向工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62]段(第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3;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继续之前程序引用的对比文件2: JP特开平9-155566A,公开日为1997年6月17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焰燃烧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燃气焊接设备的加热装置,其具有多个燃烧头,为一种多焰燃烧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46段,图1-9):其具有共同的燃料供应管62(其包括分歧管64a和64b,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共用送料线)和分别在64a和64b上间隔设置的燃烧头火孔组68、72a和72b,其中每组燃烧头火孔的数量至少为两个(因此三个燃烧头组的总燃烧头数量大于4)(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0段,图3c),燃烧头火孔68、72a和72b被设置为当供给燃料时产生沿着各自火焰轴线指向的燃烧火焰,燃烧头火孔68、72排列成互相邻近(具体参见图3a、3b),邻近的燃烧头火孔68与72a、72b和燃烧头火孔72a与72b的火焰轴线发散(燃烧头火孔68水平指向,而燃烧头火孔72a、72b分别为上下指向,它们之间相互也是顺时针和逆时针的径向交替倾斜,其中68与72a或72b也是彼此交错间隔放置)并具有发散的燃烧火焰,即各自邻近的燃烧头火孔的火焰轴线相对于彼此是倾斜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还具有和燃烧头随附的连接管,且所有的连接管被设计为偏置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燃烧头提供燃烧燃料。
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随附的连接管而是整个燃烧头火孔,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每个相邻的火孔之间的火焰轴线是相互偏置从而使得火焰轴线发散的技术方案,因此其给出了与本申请一样的发明构思,而使用连接管给火孔提供燃料则是燃烧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的燃料喷射孔70的外壁也是管道的启示之一。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燃烧头72a和72b所对应的连接管具有偏置角θ,其为10°~25°(参见说明书第42段,图3);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设计出合适的偏置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段,图3):燃烧头72和附随的连接管之间为活动连接关系(具体参见图3c),连接管的另一端被固定在共用的送料线上,并且能通过共用的送料线供给燃料。在此基础上,设置借助于螺纹接头相对于各自连接嘴枢转的连接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的技术手段即可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至3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3段,图3):燃烧头至少包括68、72a和72b三组,每组燃烧头之间的火焰轴线相对于另外一组的燃烧头的火焰轴线倾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在各组内设置沿着相同的方向或互相平行的燃烧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至5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图3b):燃烧头都具有火焰轴线,其相对于送料线的中心线的垂线被轴向地和径向地倾斜,各自临近的燃烧头互相倾斜。在此基础上,设置临近的燃烧头互相倾斜5°-45°的角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段,图1):具有气体供给装置氧气瓶84和乙炔缸86,气体供给装置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供给气体燃料,气体供给装置被设置成为多焰燃烧器供给含有乙炔-氧气混合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段,图3a):其具有配置为弯曲轴的送料线66。而燃料输送管路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仅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预热工件、尤其是管道或大直径管道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焰的燃气焊接设备,其用于预热工件,如钢棒12,多焰燃烧器产生的燃烧火焰被引向钢棒12(参见说明书第6-46段,图1-9)。同时,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焊接设备应用于大直径管道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结合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意见通知书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每两个相邻的燃烧头(1)的火焰轴线(14)相对于所述送料线(2)的轴线是顺时针和逆时针径向交替地倾斜”从文字上来理解,其表达两层含义“(1)、燃烧头火焰轴线相对于送料线的轴线倾斜(即不与送料线的轴线平行);(2)、每两个相邻的燃烧头火焰轴线在火焰轴线的径向上(与轴线垂直的圆形截面上)顺时针和逆时针径向交替(即二者不平行)”,因此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燃烧头火焰轴线即可认为是相对于所述送料线(2)的轴线是顺时针和逆时针径向交替地倾斜,而对比文件2的燃烧头火孔68虽然是水平定位,但是其与送料管轴线相垂直而非平行,因此其也是相对于送料线的轴线倾斜(垂直是倾斜的一种特殊形式),且与燃烧头火孔72a以及72b的火焰轴线在送料管轴线的径向上交替发散,所以对比文件2公开了燃烧头火孔火焰轴线相对于所述送料线的轴线是顺时针和逆时针径向交替地倾斜;2、燃烧头彼此交错间隔放置只要满足每两个燃烧头之间是具有间隔且轴线指向不同即可,因此虽然对比文件2的燃烧头火孔72a和72b是并排放置,但是它们二者间也是具有间隔且轴线指向不同,同时它们任一与燃烧头火孔68也是交错间隔放置,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即便按照复审请求人的理解即并排设置不属于交错间隔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依据燃烧头所需加热区域的热量来选择增加或是减少同排燃烧头的数量,而如果减少相应的火孔72区的火孔数量,那么也将形成交错间隔放置的燃烧头。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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