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管状结构跟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84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4954
优先权日:2012-08-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43255.X
申请日:2013-08-12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温睿
合议组组长:赵小宁
参审员:王昆
国际分类号: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3255.X,名称为“管状结构跟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1779224A, 公开日:2010年07月14日)公开了一种用于绘制并显示血管的3D管状结构的曲面重组视图的方法,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跟踪分割的效率。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US2005110791A1, 公开日:2005年05月26日)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地,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于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的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的单元。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跟踪分割的效率。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而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而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最后,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对于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被编码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指令时根据权利要求1-13所述的方法的步骤,在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而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于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方法,包括:
使用至少分割起始点,分割体积图像数据中的感兴趣管状结构,从而创建呈现已分割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
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
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
基于所述信号和所述分割起始点,跟踪所述跟踪分割中的所述管状结构;以及
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割包括:
执行单种子单向分割,并且所述单种子单向分割包括:
接收分割起始点;以及
基于所述分割起始点,自动地分割所述管状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后续跟踪结束点;以及
将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已跟踪路径延伸至所述后续跟踪结束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割包括:
执行双种子单向分割,并且所述双种子单向分割包括:
接收分割起始点;
接收分割结束点;以及
基于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自动地分割所述管状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跟踪开始于所述分割起始点,并且朝向所述分割结束点前进,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跟踪不成功;以及
仅响应于所述的确定所述跟踪不成功,才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所述的确定跟踪不成功包括:
确定跟踪停止并且未到达所述分割结束点。
7. 根据权利要求5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分割起始点重新开始所述跟踪,并且前进到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以跟踪所述路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后续跟踪结束点;以及
将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已跟踪路径延伸至所述后续跟踪结束点。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割包括:
执行双种子双向分割,并且所述双种子双向分割包括:
接收分割起始点;
接收分割结束点;以及
自动地对两个跟踪分割进行分割,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一个起于所述起始点并且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另一个起于所述结束点,每个朝向彼此。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跟踪不成功;并且
仅响应于所述的确定所述跟踪不成功,才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其中,所述跟踪分割包括两个跟踪分割。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所述的确定跟踪不成功包括:
确定跟踪停止并且所述两个跟踪分割的末端未相遇。
12.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被定位于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一个上,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所述一个上向着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重新开始跟踪,从而形成所述已跟踪路径。
13.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识别对应于所述分割起始点的针对所述跟踪分割的新的结束点,以及对应于所述分割结束点的针对所述跟踪分割的新的起始点,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重新开始跟踪,并且将所述新的起始点和所述新的结束点连接在一起,从而形成所述已跟踪路径。
14. 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装置,包括:
用于使用至少分割起始点来分割体积图像数据中的感兴趣管状结构从而创建呈现已分割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的单元;
用于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的单元;
用于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信号和所述分割起始点来跟踪所述跟踪分割中的所述管状结构的单元;以及
用于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的单元。
15. 一种计算设备(110),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116);以及
处理器(112),其执行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编码于所述装置(116)。
16. 一种被编码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在由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13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中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i)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也不可能公开“基于所述信号和所述分割起始点,跟踪所述跟踪分割中的所述管状结构”。(ii)对比文件2并没有提到使用用户接口来交互性地选择跟踪分割算法中的跟踪结束点。实际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原理对应种子点一定距离的点定义为CVA增量分割的结束点(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0093]段),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并且进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基于所述信号和所述分割起始点,跟踪所述跟踪分割中的所述管状结构”。对比文件2仅仅教导了通过用户交互来选择用于启动分割算法的起始种子点位置而并没有教导通过用户交互来选择跟踪分割算法中的跟踪结束点,相反,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远离对应种子点一定距离的点定义为CVA增量分割的结束点。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背离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选择跟踪分割中的跟踪结束点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6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用于绘制并显示血管的3D管状结构的曲面重组视图的方法,并且所述曲面重组视图的观察方向尽可能紧密地跟随要被可视化的所述3D管状结构的被绘制体素体积的分段表示或原始表示上的观察角,由此可知,该方法相当于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方法;并且还公开了将已经通过分割算法从所获取的CT或MR图像分割出的血管3D管状结构1假设为是要被图形可视化的解剖学对象,其中所述3D管状结构足以通过曲线中心轴来描述,当定义所述血管3D管状结构中心轴的路径时,O是坐标系的原点,在所述中心轴上具有笛卡尔坐标xA、yA和zA的给定开始点A,在所述中心轴上具有笛卡尔坐标xB、yB和zB的给定结束点B,如图4所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感兴趣管状结构的开始点和结束点,并且根据给定的开始点和结束点分割出了感兴趣管状结构以及在视觉上进行呈现,即公开了“用于使用至少分割起始点来分割体积图像数据中的感兴趣管状结构从而创建呈现已分割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的单元”、“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用于基于所述信号和所述分割起始点来跟踪所述跟踪分割中的所述管状结构的单元;以及用于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的单元”。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起始点和结束点是给定的,而权利要求1中的起始点和结束点是通过用户通过交互的方法进行选择的,因此,对比文件1仅未公开用户交互三维绘制,并且基于该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上的相关操作,即“用于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的单元;用于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的单元”。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维管状结构数据的分割和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通过可视化和用户交互方式来分割三维管状结构数据。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跟踪分割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想到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对于申请人提到的本申请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跟踪或确定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或中心线)中的错误结果,即申请人认为“减轻通过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中的“错误”结果(不完整的和/或不正确的路径)从而确保对路径的成功跟踪”,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相关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提到了跟随要被可视化的所述3D管状结构的被绘制体素体积的分段表示,在管状结构可视化的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发现管状结构的路径(或中心线)中的错误结果并通过对比文件2提到了通过可视化和用户交互方式来分割三维管状结构数据的方法来重新定义起始点和结束点,从而获得正确的跟踪结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获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特征“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由用户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开始点的信号的方案,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由用户经由用户三维绘制进行指定跟踪点的方案。同时,在本领域中,在对管状结构进行跟踪时,如果设置了开始点,那么必然会存在跟踪的结束点,只是具体的开始点和结束点的设置方式或规则有所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既然能够由用户自行设置跟踪点,那么无论是开始点还是结束点或是中间任一点均是可以根据人们的需求自行设置的,此时本领域人员则能够很容易想到不采用预设的方式设置结束点而采用与设置跟踪开始点信号相同的方式来由用户自行在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上指定结束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由用户指示跟踪路径开始点的方案获得启示,采用由用户指示跟踪路径的结束点进行跟踪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且复审请求人基于中文公开说明书附图图2和3、权利要求5和10以及PCT原始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4页第25行-6页第16行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并增加特征“确定所述跟踪是否成功”和“仅仅当所述跟踪不成功时,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以及修改特征“基于所述信号和所述分割起始点,跟踪所述跟踪分割中的所述管状结构”为“基于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跟踪所述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中的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路径”,修改特征“以及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为“当所述跟踪成功时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之后重新撰写权利要求2、5、10,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3、5、10。对原权利要求14(当前权利要求13)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i)对比文件2中的跟踪路径的方式不同于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ii)对比文件2没有提到确定跟踪是否成功,更不用提在成功或不成功时如何处理。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此次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方法,包括:
基于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跟踪所述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中的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路径;
确定所述跟踪是否成功;
当所述跟踪成功时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以及
仅仅当所述跟踪不成功时,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分割体积图像数据中的感兴趣管状结构,从而创建呈现已分割管状结构的所述跟踪分割。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割包括:
执行双种子单向分割,并且所述双种子单向分割包括:
接收所述分割起始点;
接收所述分割结束点;以及
基于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自动地分割所述管状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跟踪停止并且未到达所述分割结束点时确定确定所述跟踪不成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分割起始点重新开始所述跟踪,并且前进到所述跟踪路径结束 点,以跟踪所述路径。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后续跟踪结束点;以及
将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已跟踪路径延伸至所述后续跟踪结束点。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割包括:
执行双种子双向分割,并且所述双种子双向分割包括:
接收所述分割起始点;
接收所述分割结束点;以及
自动地对两个跟踪分割进行分割,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一个起于所述起始点并且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另一个起于所述结束点,每个朝向彼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跟踪停止并且所述两个跟踪分割的末端未相遇时确定所述跟踪不成功。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被定位于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一个上,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所述一个上向着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重新开始跟踪,从而形成所述已跟踪路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识别对应于所述分割起始点的针对所述跟踪分割的新的结束点,以及对应于所述分割结束点的针对所述跟踪分割的新的起始点,并且 所述方法还包括:
重新开始跟踪,并且将所述新的起始点和所述新的结束点连接在一起,从而形成所述已跟踪路径。
13. 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装置,包括:
用于基于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跟踪所述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中的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路径的单元;
用于确定所述跟踪是否成功的单元;
用于当所述跟踪成功时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的单元,以及
用于仅仅当所述跟踪不成功时,视觉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的单元。
14. 一种计算设备(110),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116);以及
处理器(112),其执行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编码于所述装置(116)。
15. 一种被编码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在由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12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随后,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由用户经由用户界面指定(指示)跟踪分割中的起始点的方案(即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开始点的信号),并且由于其中采用的是“增量段”,则隐含公开了:在指定的起始点之后必然在一定距离之后存在结束点,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分割结束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跟踪路径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方案在技术本质上是相同的。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跟踪成功或不成功时执行的具体操作,但是在跟踪过程中人为设置这样的规程:在跟踪成功时显示已成功跟踪的路径,而在确定跟踪不成功时向用户呈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以使得用户进行下次选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关领域中的工作经验和用户需求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且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3和8中的记载的特征“接收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并入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跟踪结束点不一定等同于分割结束点,跟踪结束点仅仅针对当前跟踪,其可以是朝向分割结束点的路径上的任何点。尽管对比文件2记载了CVA使用限定的单一种子点作为基础来提取初始CVA段和进一步的CVA段,应该理解,对比文件2教导了逐段地跟踪CVA,并且针对每段使用单一的种子点。这不同于新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原始接收的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来跟踪管状结构的路径。尽管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必然存在每个CVA分段之后确定的,并且可能被用作进一步CVA分段提取的种子点,这不同于先接收分割结束点,然后基于分割起始和结束点两者来确定CVA分段。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的特征“接收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和“基于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跟踪所述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中的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路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方法,包括:
接收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
基于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跟踪所述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中的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路径;
确定所述跟踪是否成功;
当所述跟踪成功时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以及
仅仅当所述跟踪不成功时,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分割体积图像数据中的感兴趣管状结构,从而创建呈现已分割管状结构的所述跟踪分割。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割包括:
执行双种子单向分割,并且所述双种子单向分割包括:
基于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自动地分割所述管状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跟踪停止并且未到达所述分割结束点时确定确定所述跟踪不成功。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分割起始点重新开始所述跟踪,并且前进到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以跟踪所述路径。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后续跟踪结束点;以及
将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已跟踪路径延伸至所述后续跟踪结束点。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割包括:
执行双种子双向分割,并且所述双种子双向分割包括:
自动地对两个跟踪分割进行分割,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一个起于所述起始点并且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另一个起于所述结束点,每个朝向彼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跟踪停止并且所述两个跟踪分割的末端未相遇时确定所述跟踪不成功。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通过所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所述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结束点的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被定位于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一个上,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两个跟踪分割中的所述一个上向着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重新开始跟踪,从而形成所述已跟踪路径。
12.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跟踪路径结束点识别对应于所述分割起始点的针对所述跟踪分割的新的结束点,以及对应于所述分割结束点的针对所述跟踪分割的新的起始点,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重新开始跟踪,并且将所述新的起始点和所述新的结束点连接在一起, 从而形成所述已跟踪路径。
13. 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分割起始点和分割结束点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分割起始点和所述分割结束点,跟踪所述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中的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路径的单元;
用于确定所述跟踪是否成功的单元;
用于当所述跟踪成功时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的单元,以及
用于仅仅当所述跟踪不成功时,视觉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的单元。
14. 一种计算设备(110),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116);以及
处理器(112),其执行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编码于所述装置(116)。
15. 一种被编码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在由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12所述的方法的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于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2:US2005110791A1, 公开日:2005年05月26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方法,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用于在体积成像数据中分割和显示管状血管的系统和方法(对应于“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方法”),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2]-[0067]段):系统100包括一个或多个本地用户接口110A,其本地耦合到处理器108,和/或一个或多个远程用户接口110B-N,其(例如通过使用通信链路106)远程耦合到处理器108;因此,在一个示例中,用户界面110A和处理器108形成集成的成像可视化系统100;在任一示例中,用户界面110包括一个或多个用户输入设备(诸如键盘,鼠标,网络浏览器等),用于交互地控制由处理器108执行的数据分段和/或体绘制,以及显示图形数据(对应于“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图3是一般性地示出使用系统100来分割和可视化体积成像数据的技术的一个示例的流程图,在304处,处理原始图像数据以识别用于显示的感兴趣区域,感兴趣的特定区域可以由用户指定;图5是总体上示出用于提取(在成像数据的3D空间中)任何管状结构的中心血管轴(CVA)的数据分割过程的流程图,在一个示例中,CVA使用定义的单个种子点,从中提取初始CVA段和任何其他CVA增量段;在501,定义用于执行CVA提取的单个种子点;在一个示例中,该动作包括接收用户输入以定义单个种子点;在另一示例中,该动作包括使用由计算机实现的CVA算法本身自动定义的种子点,例如通过使用CVA过程中的一个或多个先前操作的结果,或者来自地图集或先前模型。从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由用户经由用户界面指定(指示)跟踪分割中的起始点的方案(即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开始点的信号)(对应于“接收分割起始点”;“基于分割起始点”,跟踪所述管状结构的跟踪分割中的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所述路径;“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接收分割结束点并作为跟踪的基础;确定跟踪是否成功;当所述跟踪成功时在视觉上至少呈现通过所述管状结构的已跟踪路径,以及仅仅当所述跟踪不成功时,在视觉上呈现所述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分割的范围,以及如何制定在执行跟踪之后的不同对策。
然而,虽然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是CVA分段跟踪,但是其中采用了指定种子点(分割起始点)并以增量的方式进行逐段跟踪的方式,本领域人员可以明了在逐段跟踪的过程中必然是存在每段的结束点。同时,作为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在跟踪管状结构的过程中必然不会针对无限制长度(范围)的区域进行跟踪,一般情况下均是会针对人们感兴趣的有限部分区域进行跟踪,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能够指定种子点(分割起始点)进行跟踪分割的情况下,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具体公开指定“分割结束点”,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由用户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开始点的信号的方案,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由用户经由用户三维绘制进行指定跟踪点的方案(即划定范围的方案)。进一步地,在本领域中,在对管状结构进行跟踪时,如果设置了开始点,那么必然会存在跟踪的结束点,只是具体的开始点和结束点的设置方式或规则有所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既然能够由用户自行设置跟踪点,那么无论是开始点还是结束点或是中间任一点均是可以根据人们的需求自行设置的,故而本领域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不采用预设的方式设置结束点而采用与设置跟踪开始点信号相同的方式来由用户自行在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上指定结束点。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跟踪之后(成功或不成功时)执行的具体操作,但是在跟踪过程中人为设置这样的规程:在跟踪成功时显示已成功跟踪的路径,而在确定跟踪不成功时向用户呈现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以使得用户进行下次选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关领域中的工作经验和用户需求很容易想到的。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由用户指示跟踪路径开始点和自动生成结束点的方案的基础上,人为制定跟踪之后(成功或不成功时)呈现已跟踪路径或跟踪分割的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1]、[0065] 、[0080]和[0087]段,图11B):分割算法以单一方向传播,例如以血管远离心室的方向;系统自动提供路径,例如通过自动选择来自以下路径:一个或多个先前的存储参考信息的CVA分段;初始种子点作为起始点;进一步扩展CVA提取可以同时使用初始CVA增量轴分段的终点和用于进一步CVA提取的种子;合并两个后跟踪路径以在血管处连接端点获得初始路径,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80]、[0087]和[0095]段):从种子点通过血管以双向跟踪血管;系统自动提供路径,例如通过自动选择来自以下路径:一个或多个先前的存储参考信息的CVA分段;初始种子点作为起始点;将出发点定义为CVA增量分段的端点,同时指定分割结束点并将分割的方向人为设置为单向的是本领域人员很容易想到或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根据具体的应用环境和人们的需求人为设置特定的跟踪不成功的具体判定准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具体公开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指定“分割结束点”,但是在其中已经公开了可以由用户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开始点(即设置分割起始点的)的信号的情况下,本领域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不采用预设的方式设置分割结束点而采用与设置跟踪开始点信号相同的方式来由用户自行在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上指定结束点。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根据具体的应用环境和人们的需求人为设置在跟踪不成功的情况下重新从起始点进行跟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5]和图11B):进一步扩展CVA提取可以同时使用初始CVA增量轴分段的终点和用于进一步CVA提取的种子;合并两个后跟踪路径以在血管处连接端点获得初始路径,即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80]、[0087]和[0095]段):从种子点通过血管以双向跟踪血管;系统自动提供路径,例如通过自动选择来自以下路径:一个或多个先前的存储参考信息的CVA分段;初始种子点作为起始点;将出发点定义为CVA增量分段的端点,同时指定分割结束点并将分割的方向人为设置为双向并朝向彼此是本领域人员很容易想到或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根据具体的应用环境和人们的需求人为设置特定的跟踪不成功的具体判定准则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具体公开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指定“分割结束点”,但是在其中已经公开了可以由用户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开始点(即设置分割起始点的)的信号的情况下,本领域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不采用预设的方式设置分割结束点而采用与设置跟踪开始点信号相同的方式来由用户自行在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上指定结束点。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根据具体的应用环境和人们的需求人为设置在跟踪不成功的情况下重新从路径结束点进行跟踪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至11中任一项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是根据具体的应用环境和人们的需求人为设置在跟踪不成功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跟踪的具体规则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0或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跟踪通过管状结构的路径的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关的意见具体可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2.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计算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以及执行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处理器,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三维管状结构数据的分割和显示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0044]段,图1-2):系统100还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器设备104,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108与所述存储器设备104耦合;处理器108获得104上的原始图像数据,并且处理器108执行处理数据分割和体绘制的软件(对应于“处理器,其执行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被编码于所述装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装置和执行计算机可执行指令处理器的计算设备(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被编码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在由处理器执行时施行根据权利要求1-12所述方法的步骤,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三维管状结构数据的分割和显示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0044]段,图1-2):系统100还包括一个或多个存储器设备104,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108与所述存储器设备104耦合;处理器108获得104上的原始图像数据,并且处理器108执行处理数据分割和体绘制的软件(对应于“一种被编码有计算机可读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指令在由处理器执行时”执行方法步骤)。因此,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包括有实现根据权利要求1-12所述方法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是CVA分段跟踪,但是其中采用了指定种子点(分割起始点)并以增量的方式进行逐段跟踪的方式,本领域人员可以明了在逐段跟踪的过程中必然是存在每段的结束点。同时,作为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在跟踪管状结构的过程中必然不会针对无限制长度(范围)的区域进行跟踪,一般情况下均是会针对人们感兴趣的有限部分区域进行跟踪,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能够指定种子点(分割起始点)进行跟踪分割的情况下,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具体公开指定“分割结束点”,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由用户通过用户交互三维绘制接收指示跟踪分割中的用户识别的感兴趣跟踪路径开始点的信号的方案,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由用户经由用户三维绘制进行指定跟踪点的方案(即划定范围的方案)。进一步地,在本领域中,在对管状结构进行跟踪时,如果设置了开始点,那么必然会存在跟踪的结束点,只是具体的开始点和结束点的设置方式或规则有所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既然能够由用户自行设置跟踪点,那么无论是开始点还是结束点或是中间任一点均是可以根据人们的需求自行设置的,故而本领域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不采用预设的方式设置结束点而采用与设置跟踪开始点信号相同的方式来由用户自行在用户交互三维绘制上指定结束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由用户指示跟踪路径开始点的方案获得启示,采用由用户指示跟踪路径的结束点进行跟踪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并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