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结构和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结构和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41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38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8040.0
申请日:2015-07-0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晓君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马雪松
国际分类号:B65D85/68(2006.01),B65D81/113(2006.01),B65D81/05(2006.01),B65D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8040.0,名称为“包装结构和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两个定位端座(10),至少一个所述定位端座(10)具有用于收纳附件箱(20)的容纳部(11);
支撑座(30),所述支撑座(30)为一个或多个,多个所述支撑座(30)沿两个所述定位端座(10)的延伸方向间隔设置在所述两个所述定位端座(10)之间,所述支撑座(30)具有定位腔(31);
所述支撑座(30)包括多个相互拼接的分体基座(32),所述分体基座(32)拼接后围成所述定位腔(31),相邻两个所述分体基座(32)相装配的表面之间具有一组或多组防呆部(33),每组所述防呆部(33)均包括第一防呆件(331)和仅与所述第一防呆件(331)相适配的第二防呆件(332),所述第一防呆件(331)设置在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所述第二防呆件(332)设置在另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
所述防呆部(33)为两组,两组所述防呆部(33)交错设置在所述支撑座(30)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定位端座(10)包括:
顶部端座(13);
底部端座(14),所述顶部端座(13)的远离所述底部端座(14)的一侧具有所述容纳部(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部(11)为设置在所述定位端座(10)上的定位槽。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结构还包括加强件(40),加强件(40)设置在所述定位槽内并与所述定位槽的槽壁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端座(10)的朝向所述支撑座(30)一侧的支撑内表面具有突出设置的缓冲组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组件包括阶梯形缓冲凸台(50)或止挡凸块(60)。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组件为阶梯形缓冲凸台(50),所述阶梯形缓冲凸台(50)呈弧形、直线形、波浪形、U形或V形。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端座(10)包括多个相互拼接的分体端座(12),相邻两个所述分体端座(12)相装配的装配表面(121)呈相互配合的阶梯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腔(31)和/或所述定位端座(10)具有朝向待包装产品一侧突出设置的支撑凸起(7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腔(31)与待包装产品的外形相适配。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座(30)为两个,两个所述支撑座(30)的两个所述定位腔(31)与待包装产品的两个预设位置处的外形相适配。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防呆件(331)为设置在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的卡接凸起,所述第二防呆件(332)为设置在另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的卡槽,所述卡接凸起与所述卡槽在相垂直的两个方向上限位。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结构还包括用于提示安装方向的标记部(34),所述标记部(34)设置在所述支撑座(30)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结构还包括包装箱,所述定位端座(10)和所述支撑座(30)放置在所述包装箱内。
15. 一种空调器,包括空调器本体和包裹在所述空调器本体外部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结构是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结构。”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92447A, 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3997549U, 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6:“精益‘一个流’单元生产”,刘胜军,深圳:海天出版社,第1版,公开日为2009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至少一个所述定位端座具有用于收纳附件箱的容纳部;(2)相邻两个分体基座相装配的表面之间具有一组或多组防呆部,每组防呆部均包括第一防呆件和仅与所述第一防呆件相适配的第二防呆件,第一防呆件设置在一个分体基座上,第二防呆件设置在另一个分体基座上;所述防呆部为两组,两组所述防呆部交错设置在所述支撑座上。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6(第136-138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8、10、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其限定部分的结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所述的包装结构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还指出:防呆是一种预防矫正的行为约束手段,运用避免产生错误的限制方法,让操作者不需要花费注意力,也不需要经验与专业知识即可直觉无误地完成正确的操作;设置防呆件来防止零件反向放置、遗漏安装、顺序错误等,都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6第136-138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装配的准确性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相邻两个分体基座相装配的表面之间具有一组或多组防呆部,每组防呆部均包括第一防呆件和仅与第一防呆件相适配的第二防呆件,第一防呆件设置在一个分体基座上,第二防呆件设置在另一个所述分体基座上;以使得不同组内的防呆件具有不适配的特点,使得打包人员很难将分体基座反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设置防呆件的数目,当每个支承座上设置有两组防呆件时,将它们设置为形状不同或位置交错以防止反向装配,这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其内容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采用防呆件避免产生安装错误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手段,面对如何保证包装结构的打包准确性的具体问题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包装结构上采用防呆件,但是如何根据包装结构的具体特点设置防呆件的数量、结构和位置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实现的。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其涉及的领域与本申请相差较远,无法结合。本申请中由于不同组内的防呆件具有不适配的特点,因此打包人员很难将分体基座反装,由于两组防呆部交错设置,每组防呆部具有唯一的对应性,因而当分体基座反装时,两个分体基座根本无法连接,从而保证了包装结构的打包准确性,进而提高了包装结构的装配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每组所述防呆部(33)均包括第一防呆件(331)和仅与所述第一防呆件(331)相适配的第二防呆件(332)”“两组所述防呆部(33)交错设置在所述支撑座(30)上”,然而,防呆是一种预防矫正的行为约束手段,运用避免产生错误的限制方法,让操作者不需要花费注意力,也不需要经验与专业知识即可直觉无误地完成正确的操作。设置防呆件来防止零件反向放置、遗漏安装、顺序错误等,都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6。当分体基座之间的装配具有防止反向安装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对对比文件1的防呆部作出调整,使得每组防呆部的第一防呆件仅与第二防呆件相适配。具体通过防呆件结构、位置或数量来使得每组防呆部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作出的常规设置,其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对比文件6涉及的是机械领域中各种装配过程中的防呆件设置方式,其中明确提到零件反向设置错误的防呆防错,而本申请虽然涉及的是换热设备的包装领域,其实际上涉及了包装组件之间装配时的反向设置错误的防呆防错,可见对比文件6给出了设置防呆件来防止反向装配的启示,在其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防呆件进行调整,使其具有防止反向装配的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至少一个所述定位端座具有用于收纳附件箱的容纳部;(2)两组所述防呆部交错设置在所述支撑座上,每组所述防呆部均包括第一防呆件和仅与所述第一防呆件相适配的第二防呆件。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8、10、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其限定部分的结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所述的包装结构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包装结构的支撑座的相邻分体基座相装配的表面之间设置两组防呆部;其次,本领域中,防呆设计(或防错设计)包括单个零件本身的防错和零件与零件之间的防错,应当要保证任何一个零件在产品装配中只能具有唯一正确的装配位置,可以通过添加非对称的孔、槽和凸台等防错特征,或者设计明显防错标识等实现(参见《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指南》第2.2.16节,钟元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对比文件1中的防呆设计即采用了槽、凸台和防错标识配合实现,在此基础上,将两组防呆部的防呆件分别设置为结构或尺寸不同和/或位置交错(非对称),即防呆件仅组内适配、不同组不适配,从而保证装配位置唯一正确,使得打包人员很难反装,提高了打包准确性和效率,这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两个定位端座(10),至少一个所述定位端座(10)具有用于收纳附件箱(20)的容纳部(11);
支撑座(30),所述支撑座(30)为一个或多个,多个所述支撑座(30)沿两个所述定位端座(10)的延伸方向间隔设置在所述两个所述定位端座(10)之间,所述支撑座(30)具有定位腔(31);
所述支撑座(30)包括多个相互拼接的分体基座(32),所述分体基座(32)拼接后围成所述定位腔(31),相邻两个所述分体基座(32)相装配的表面之间具有一组或多组防呆部(33),每组所述防呆部(33)均包括第一防呆件(331)和仅与所述第一防呆件(331)相适配的第二防呆件(332),所述第一防呆件(331)设置在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所述第二防呆件(332)设置在另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
所述防呆部(33)为两组,两组所述防呆部(33)交错设置在所述支撑座(30)上;
两个所述定位端座(10)包括:
顶部端座(13);
底部端座(14),所述顶部端座(13)的远离所述底部端座(14)的一侧具有所述容纳部(11),所述容纳部(11)为设置在所述定位端座(10)上的定位槽;
所述包装结构还包括加强件(40),加强件(40)设置在所述定位槽内并与所述定位槽的槽壁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端座(10)的朝向所述支撑座(30)一侧的支撑内表面具有突出设置的缓冲组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组件包括阶梯形缓冲凸台(50)或止挡凸块(6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组件为阶梯形缓冲凸台(50),所述阶梯形缓冲凸台(50)呈弧形、直线形、波浪形、U形或V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端座(10)包括多个相互拼接的分体端座(12),相邻两个所述分体端座(12)相装配的装配表面(121)呈相互配合的阶梯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腔(31)和/或所述定位端座(10)具有朝向待包装产品一侧突出设置的支撑凸起(7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腔(31)与待包装产品的外形相适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座(30)为两个,两个所述支撑座(30)的两个所述定位腔(31)与待包装产品的两个预设位置处的外形相适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防呆件(331)为设置在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的卡接凸起,所述第二防呆件(332)为设置在另一个所述分体基座(32)上的卡槽,所述卡接凸起与所述卡槽在相垂直的两个方向上限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结构还包括用于提示安装方向的标记部(34),所述标记部(34)设置在所述支撑座(30)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结构还包括包装箱,所述定位端座(10)和所述支撑座(30)放置在所述包装箱内。
12. 一种空调器,包括空调器本体和包裹在所述空调器本体外部的包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结构是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顶部端座(13)的远离所述底部端座(14)的一侧具有所述容纳部(11)”和区别技术特征B“加强件(40),加强件(40)设置在所述定位槽内并与所述定位槽的槽壁连接”。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包装体包括容纳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手段是在支撑座30上设置容纳槽,而没有动机在顶部端座13或底部端座14上设置容纳部,而且对比文件1的顶上构件214远离顶下构件216的一侧没有足够的空间设置容纳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想到在顶部端座的远离底部端座的一端设置容纳部。其次,对比文件2中附件袋的容纳槽设置在左侧壁2的背部,即左侧壁2的远离空调器侧壁的表面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能够想到在顶部端座或底部端座上设置容纳部,也只能想到在顶部端座或底部端座的远离空调器的侧壁的表面上设置容纳部,即将容纳部设置在顶部端座的朝向第一泡沫板80的表面上或底部端座的朝向第二泡沫板90的表面上,都不能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本申请通过对容纳部设置位置的优化,使得用户或安装人员在拆除包装结构时容易发现容纳部中的附件箱,避免遗失。另外,虽然在机械领域中设置加强件是常规手段,但是具体到落地式空调器的包装领域,在确保用户或安装人员在拆除包装结构时容易发现放置在包装结构中的附件箱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包装结构的强度,首次提出了设置加强件的方案,并且将加强件设置在所述定位槽内并与所述定位槽的槽壁连接,这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2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装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柜机的包装结构以及空调柜机的包装箱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9]-[0133]段以及附图1-23):包装结构包括头部包装体21和底部包装体23(即两个定位端座);至少一个中部包装体22(即一个或多个的支撑座),结合附图8,两个中部包装体22沿着头部包装体21和底部包装体23的延伸方向间隔设置在头部包装体21和底部包装体23之间;中部包装体22包括至少两个中部子包装体,中部子包装体之间彼此可拆卸连接(相当于支撑座包括多个相互拼接的分体基座),中部子包装体拼接后围成定位腔,相邻两个中部子包装体相装配的表面之间设置有两组卡接凸起(即第一防呆件)和与之相适配的卡接凹槽(即第二防呆件)(卡接凸起和卡接凹槽构成为一组防呆部);头部包装体21包括顶上构件214(即顶部端座)和顶下构件216(即底部端座);底部包装体23包括至少两个底部子包装体,结合附图21可见即为顶部端座和底部端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至少一个所述定位端座具有用于收纳附件箱的容纳部,所述顶部端座的远离所述底部端座的一侧具有所述容纳部;所述容纳部为设置在所述定位端座上的定位槽;(2)两组所述防呆部交错设置在所述支撑座上,每组所述防呆部均包括第一防呆件和仅与所述第一防呆件相适配的第二防呆件;(3)还包括加强件,加强件设置在所述定位槽内并与所述定位槽的槽壁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收纳附件的包装结构,提高包装结构的打包准确性和装配效率以及结构强度。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包装结构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45]段以及附图1-6):包括左侧壁结构2和右侧壁结构3(即两个定位端座),左侧壁结构2的背部开有三个槽25(即定位槽),一个可以放置空调内机的附件袋(即公开了至少一个定位端座具有用于收纳附件袋的容纳部)。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定位端座上设置定位槽用作收纳附件袋的容纳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包装结构可收纳附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定位端座上也设置定位槽为容纳部以收纳附件,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附件放置在袋、盒或箱内再放入容纳部中。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在拆装过程中容易发现包装结构中的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容纳部设置在定位端座的朝向操作人员的表面上,即选择设置在定位端座的顶部端座上远离底部端座的一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包装结构支撑座的相邻两个分体基座相装配的表面之间设置两组防呆部;其次,本领域中,防呆设计(或防错设计)包括单个零件本身的防错和零件与零件之间的防错,应当要保证任何一个零件在产品装配中只能具有唯一正确的装配位置,可以通过添加非对称的孔、槽和凸台等防错特征,或者设计明显防错标识等实现(参见《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指南》第2.2.16节,钟元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对比文件1中的防呆设计即采用了槽、凸台和防错标识配合实现,在此基础上,将两组防呆部的防呆件分别设置为结构或尺寸不同和/或位置交错(非对称),即防呆件仅组内适配、不同组不适配,从而保证装配位置唯一正确,使得打包人员很难反装,提高了打包准确性和效率,这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增强结构强度,在需要的部位上设置加强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将加强件设置在定位槽内并与定位槽的槽壁连接,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5]-[0096]段以及附图15-16)公开了:头部包装体21(即定位端座)的内壁设置支撑凸缘212(即突出设置的缓冲组件为止挡凸块),支撑凸缘212一部分设置在顶上构件214上,另一部分设置在顶中构件215上(即定位端座朝向支撑座一侧的支撑内表面上),头部包装体21采用泡沫制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缓冲组件调整为阶梯形缓冲凸台,至于阶梯形缓冲凸台可以呈弧形、直线形、波浪形、U形或V形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9]-[0133]段以及附图1-23)公开了:头部包装体21(即定位端座)包括相互拼接的顶上构件214和顶下构件216(即多个相互拼接的分体端座);结合附图11,相邻的顶上构件214和顶下构件216相装配的装配表面呈相互配合的阶梯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5-17)公开了:结合附图15和17,中部包装体22(即支撑座)的定位腔和头部包装体21(即定位端座)具有朝向待包装产品一侧突出设置的支撑凸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仅在定位腔或定位端座上设置朝向待包装产品一侧突出设置的支撑凸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8-21)公开了:结合附图18和21,可以确定定位腔与待包装产品的外形相适配;中部包装体22(即支撑座)为两个,两个中部包装体22的定位腔与待包装产品的两个预设位置处的外形相适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7、18、20、2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0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7)公开了:包装结构还包括用于提示安装方向的标记部,标记部设置在中部包装体22(即支撑座)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9]-[0133]段以及附图1-23)公开了:包装结构还包括包装箱,头部包装体21、底部包装体23(即两个定位端座)和中部包装体22(即支撑座)放置在包装箱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采用如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结构。如前文所述,权利要求1-11所述的包装结构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9]-[0133]段以及附图1-23):空调器包括空调柜机(即空调器本体)和包裹在空调柜机外部的包装结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容纳部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定位端座上设置定位槽用作收纳附件袋的容纳部,且作用相同,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在其定位端座上设置定位槽用作收纳附件袋的容纳部。而便于操作人员在拆装过程中容易发现包装结构中的附件,这是包装结构设计时的普遍要求,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容纳部设置在定位端座的朝向操作人员的表面上,即选择设置在定位端座的顶部端座远离底部端座的一侧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顶上构件214远离顶下构件216的一侧没有足够的空间设置容纳部,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收纳箱的大小、定位端座的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设置,只要设置在朝向操作人员的表面或者容易掉落的侧面等容易被发现的位置即可,例如另一侧定位端座上或底部端座上等,这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关于加强件,设置加强件用于增强结构强度是机械设计时的常规手段,包装领域的结构设计也不例外,在包装结构的定位端座上开有槽的情况下,为了增强包装结构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该需要的部位上设置加强件,例如槽内与槽壁连接的支撑结构,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作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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