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化妆品的除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59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4750
优先权日:2007-02-23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746.8
申请日:2008-02-14
复审请求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永燕
合议组组长:赵菁
参审员:陈红霞
国际分类号:A61K8/36,A61K8/34,A61K8/25,A61Q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746.8,名称为“化妆品的除臭”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02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2月23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3页以及2015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用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配制皮肤护理组合物;和
(b)在皮肤护理组合物中引入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所述具有臭味的组分是在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中适于氢键联接至所述不溶性颗粒和/或被所述可吸附溶剂清除的组分,其中所述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为75-3500m2/g,
其中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为多不饱和脂肪酸,其中该多不饱和脂肪酸包括共轭亚油酸,
其中所述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
其中所述可吸附溶剂是二丙二醇,和
其中所述皮肤护理组合物含有0.01-35重量%的可吸附溶剂和0.1-10重量%的不溶性颗粒。
2. 皮肤护理组合物,包括:
(a)载体;
(b)不溶性颗粒;
(c)可吸附溶剂;和
(d)具有臭味的组分,
其中所述具有臭味的组分是在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中适于氢键联接至不溶性颗粒和/或被可吸附溶剂清除的组分,另外其中所述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为75-3500m2/g,
其中所述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
其中所述可吸附溶剂是二丙二醇,
其中具有臭味的组分是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分解产物,其中该多不饱和脂肪酸包括共轭亚油酸,和
其中所述皮肤护理组合物含有0.01-35重量%的可吸附溶剂和0.1-10重量%的不溶性颗粒。”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除臭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334719A,公开日2002年02月06日)公开了一种皮肤消毒和除臭的方法,包括给皮肤局部涂布安全有效量的皮肤卫生消毒和除臭组合物(相当于皮肤护理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含有:a)提供气味控制效果有效量的气味控制剂,b)0.01%-约10%的增稠剂,c)选择性地,0-约1%的香料,d)选择性地,0-约10%的润肤剂,e)选择性地,0-约0.2%的抗微生物防腐剂,和f)水;其中气味控制剂起将臭气分子结合或包埋在其分子结构之上或之内的作用,或与臭气分子起化学反应以致臭气分子不被大多数人的嗅觉感官察觉,适宜的实例包括环糊精、水溶性金属盐、沸石、可溶性碳酸盐和/或碳酸氢盐、水溶性离子聚合物、硅胶、二氧化硅分子筛、活性矾土、硅藻土、漂白土、蒙脱石、蒙脱石绿土、硅镁土、膨润土、坡缕石、高岭石、伊利石、多水高岭土、水辉石、贝得石、绿脱石、滑石粉、纤维棒石族、蛭石、海泡石、叶绿素、苏打石灰、氧化钙、甲壳质、高锰酸钾、活性炭或活性碳及其混合物;气味控制剂的典型含量为组合物重量的约0.1%-约5%;与水相比具有相对高沸点的低分子量多元醇,如乙二醇、二乙二醇、丙二醇和/或甘油,对提高组合物的气味控制性能来说是优选的成分,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相当于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臭气分子形成配合物),从而改善气味控制性能,优选甘油、乙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或其混合物;多元醇的添加量为组合物重量的约0.01%-约3%(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第3页第12-19行,第4页第16-26行,第7页第12-14行,第15页倒数第4行至第16页第7行,第33页第2-5行)。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气味控制剂相当于本申请的不溶性颗粒,低分子量多元醇相当于本申请的可吸附溶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组合物中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为共轭亚油酸,而对比文件1的方法是用于皮肤的除臭;②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具有臭味的组分与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通过氢键联接,限定了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二者不溶性颗粒的种类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适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的方法。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WO2006/056283A1,公开日2006年06月01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腋下难闻气味并改善或控制皮肤变黑的组合物(即皮肤护理组合物),具体公开了其组分及重量百分比(%)为:环甲聚硅氧烷余量,AZAG 24.0,非挥发性聚硅氧烷7.5,PPG-14丁基醚6.0,硬脂基醇14.5,聚乙烯粉末3.0,蓖麻蜡2.0,滑石2.0,甘油2.0,葵花油5.0,CLA(即共轭亚油酸)1.0,香料1.0,steareth 100 0.7(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行,第33页实施例15)。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皮肤护理组合物中可应用共轭亚油酸。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CLA具有碳碳双键,极易氧化分解而产生臭味(即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即其自身结构特点决定了其易于产生臭味。为了除去含有CLA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的臭气,在对比文件1公开给皮肤局部涂布所述皮肤卫生消毒和除臭组合物可以除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具有除臭作用的组合物添加到含有CLA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消除CLA产生的臭味。对于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多不饱和脂肪酸如CLA氧化生成具有臭味的小分子醛类,具有极性醛基,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包含多元醇,具有极性醇羟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的基础上,经简单推理即可确定臭气分子适于通过氢键联接多元醇-气味控制剂配合物而被清除,且所限定的“具有臭味的组分与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通过氢键联接”的特征,属于对除臭机理的发现和阐述,其并没有给该除臭方法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颗粒比表面积大吸附力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的吸附力确定不溶性颗粒的比表面积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已知,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是本领域常用的硅酸盐类物质,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主要成分也均为硅酸盐,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皮肤护理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皮肤除臭的除臭组合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2还含有来自共轭亚油酸降解产生的臭味组分;②权利要求2还限定了具有臭味的组分与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通过氢键联接,限定了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二者不溶性颗粒的种类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臭味被除去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具体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不溶性颗粒“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上述不溶性颗粒与可吸附溶剂在本发明中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对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的CLA的除臭效果。对比文件1提供的皮肤除臭和卫生消毒组合物并不涉及CLA的除臭,而是针对于皮肤的除臭和消毒,导致对比文件1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与本申请所旨在消除的“臭味”中所包含的物质具有不同的组成和化学性质,例如,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所记载的,需要开发一种产品,其不仅能够杀死与日常活动相关的病菌,而且可以消除伴随而来的臭气,如汽油味,例如制备如洋葱、蒜等食品时的气味。在百度百科搜索“人体气味”,可以看到来自人体或皮肤的气味包括高达700种物质,其中,149种来自呼吸系统、汗液中含有152种以及约20种来自皮肤,例如碳水化合物、醛类、酮类、苯和甲苯等。基于上述差别,对比文件1旨在消除的臭味包含了大量与本申请的臭味所含不同的物质,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获得本申请“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与二丙二醇的特定组合以达到针对共轭亚油酸的除臭效果是非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教导了对于气味控制剂和醇的多种选择,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一种“选择”发明,本申请不仅选择了包含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的不溶性颗粒与可吸附溶剂二丙二醇的特定组合,且选择这种特定组合获得了“对于消除来自CLA的臭味特别有效”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本申请的实施例数据结果可知,使用上述特定组合出人意料地表现出对于皮肤护理组合物的除臭大于组合物中仅含不溶性颗粒或可吸附溶剂的除臭之和。关于本发明的该特定组合与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在皮肤护理组合物的除臭效果方面的对比,申请人正在进行对比实验,并在近期内会进一步补充相应的实验结果以供审查员参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方法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包含了本申请组合物中除臭两种关键的成分——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臭机理“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本领域公知人体气味包含醇类、醛类、酮类等化学成分,油脂双键易氧化产生臭气,如果皮肤护理组合物中含有易氧化的油脂双键的高分子物质,如共轭亚油酸,且共轭亚油酸产生的臭味中也含有与人体气味相同的醛类物质,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等主要成分为硅酸盐的不溶性颗粒和优选二丙二醇作为可吸附溶剂能够除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具体的选择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和二丙二醇添加到含有CLA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从而除去CLA产生的臭气。尽管对比文件1针对的人体气味较本申请包含更多类型的气味物质,但并没有证据能将在皮肤护理组合物中氧化产生臭味的组分和在皮肤或其它表面上产生臭味的组分区分开,况且人体气味和共轭亚油酸中均含有醛类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具有除臭作用的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添加到含有CLA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消除CLA产生的臭气。本申请实施例数据也仅是对含有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这一组合获得的具体除臭效果的验证,而该效果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预期的。本申请也并没有试验数据表明申请人所述“特定的组合”较其它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除臭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组合物中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为共轭亚油酸,而对比文件1的方法是用于皮肤的除臭;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有臭味的组分与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通过氢键联接、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并具体限定了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以及可吸附溶剂是二丙二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适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的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公知,亚油酸属于植物性油脂,是护肤类化妆品常用的基质原料(参见《化妆品、洗涤用品、消毒剂和服饰中有害物质及其防护》,甘卉芳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1月第2版,第18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共轭亚油酸由于含有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其易于产生臭气(参见《植物资源学教程》,王振宇主编,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08月第1版,第9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人体皮肤的臭味可由皮肤脂腺分泌的复合脂类被细菌转化成的油酸等不饱和脂肪酸引起(参见《微生物学:第5版:翻译版》,(美)普雷斯科特(Prescott, L. M.)著,沈萍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第711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换言之,对比文件1的除臭组合物的除臭对象包括不饱和脂肪酸。在应用含不饱和脂肪酸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时,为了除去含有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的臭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具有皮肤除臭作用的组合物添加到含有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以消除共轭亚油酸产生的臭气。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不饱和脂肪酸如CLA氧化生成具有臭味的小分子醛类(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具有极性醛基,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包含多元醇,具有极性醇羟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的基础上,经简单的推理即可确定,臭气分子适于通过氢键联接多元醇-气味控制剂配合物而被清除,而其所具有的除臭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可以预期的。物质颗粒比表面积大吸附力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的吸附力来确定不溶性颗粒的比表面积范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的主要成分为硅酸盐(参见《辽宁化工产品大全》,辽宁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8-10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味控制剂为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选用其他常见的硅酸盐类物质,例如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优选使用的多元醇是甘油、乙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或其混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除臭需求选择其中的一种,例如二丙二醇,与气味控制剂和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从而提高组合物的气味控制性能。而本申请并未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表明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与可吸附溶剂二丙二醇组合使用对于组合物的除臭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皮肤护理组合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2还含有来自共轭亚油酸分解产生的臭味组分;②权利要求2还限定了具有臭味的组分与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通过氢键联接、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并具体限定了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以及可吸附溶剂是二丙二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臭味被除去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具体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发明构思在于通过选择“环糊精”作为气味控制剂与卫生消毒剂和水进行组合,获得稳定的皮肤卫生和除臭组合物。尽管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中泛泛列出了适宜的气味控制剂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环糊精、水溶性金属盐、沸石……硅胶、二氧化硅分子筛、活性矶土、硅藻土等等,但对比文件1通篇均强调的是环糊精,并在实施例中也仅公开了使用环糊精作为气味控制剂。换言之,使用环糊精作为气味控制剂是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之一。对比文件1中是将低分子量多元醇作为“选择性组分”提及,并公开“据信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例如环糊精)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从而改善气味控制性能。优选使用的多元醇是甘油、乙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或其混合物”。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内容能获知的是:多元醇与环糊精的组合能够有利于改善对一些臭气分子的气味控制,其中并未指明所述的“一些臭气分子”包括来自共扼亚油酸的臭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仅可获知:环糊精和多元醇的组合可有助于改善一些臭气分子的气味。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例如环糊精的气味控制剂与多元醉的组合,并未教导其它所有的气味控制剂与多元醇的组合,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中也只验证了环糊精作为气味控制剂的效果,而未验证其它气味控制剂例如滑石粉、蒙脱土、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等的效果,更不用说它们与多元醇组合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对比文件1尚未明确公开这种“滑石粉等与多元醇”的组合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极难以从中获得技术启示去进一步尝试使用“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与多元醇的组合,这种改进的跨度已远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界限。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有关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这种特定的组合的任何技术启示。(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确定为“提供一种适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专门除去来自共轭亚油酸的臭味组分的方法”。对比文件1通篇均未公开或教导其中的皮肤除臭和卫生消毒组合物在除去醛类物质(来自共轭亚油酸的臭味组分)臭味方面的效果,在实施例中也未公开其中的组合物在除去任意类物质的臭味方面的任何效果,仅在实施例III提及“测试产品为澄清的,并且洋葱味的控制优于对照产品”。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任何技术启示以尝试将其中的组合物进行改进来用于在皮肤护理和卫生消毒组合物中除去来自共轭亚油酸的臭味。(3)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不溶性颗粒(包括除环糊精之外的滑石粉等)和可吸附溶剂(多元醇)的组合有助于改善气味(包括来自共轭亚油酸的气味)控制”,其仅公开了“环糊精和多元醇的组合可以有助于改善一些臭气分子的气味”,并且实施例中并未给出任何有效数据以证明在除臭方面,特别是来自共扼亚油酸的臭味方面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这一组合在除去来自共扼亚油酸的臭味方面的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3页以及2015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用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配制皮肤护理组合物;和
(b)在皮肤护理组合物中引入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所述具有臭味的组分是在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中适于氢键联接至所述不溶性颗粒和/或被所述可吸附溶剂清除的组分,其中所述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为75-3500m2/g,
其中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为多不饱和脂肪酸,其中该多不饱和脂肪酸包括共轭亚油酸,其中所述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其中所述可吸附溶剂是二丙二醇,和其中所述皮肤护理组合物含有0.01-35重量%的可吸附溶剂和0.1-10重量%的不溶性颗粒。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皮肤消毒和除臭的方法,包括给皮肤局部涂布安全有效量的皮肤卫生消毒和除臭组合物(相当于皮肤护理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含有:a)提供气味控制效果有效量的气味控制剂,b)0.01%-约10%的增稠剂,c)选择性地,0-约1%的香料,d)选择性地,0-约10%的润肤剂,e)选择性地,0-约0.2%的抗微生物防腐剂,和f)水。其中气味控制剂(相当于本申请的不溶性颗粒)起将臭气分子结合或包埋在其分子结构之上或之内的作用,或与臭气分子起化学反应以致臭气分子不被大多数人的嗅觉感官察觉,适宜的实例包括沸石、硅胶、二氧化硅分子筛、活性矾土、硅藻土、漂白土、蒙脱石、蒙脱石绿土、硅镁土、膨润土、坡缕石、高岭石、伊利石、多水高岭土、水辉石、贝得石、绿脱石、滑石粉、纤维棒石族、蛭石、海泡石、叶绿素、苏打石灰、氧化钙、甲壳质、高锰酸钾、活性炭或活性碳及其混合物;气味控制剂的典型含量为组合物重量的约0.1%-约5%(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内)。组合物中还含有低分子量多元醇(相当于本申请的可吸附溶剂),如乙二醇、二乙二醇、丙二醇和/或甘油,对提高本发明组合物的气味控制性能来说是优选的选择性成分。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相当于可吸附溶剂与不溶性颗粒和臭气分子形成配合物),从而改善气味控制性能,优选使用的多元醇是甘油、乙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或其混合物;多元醇的添加量为组合物重量的约0.01%-约3%(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4行,第3页第12-19行,第4页第16-26行,第7页第12-14行,第15页倒数第4行至第16页第7行,第33页第2-5行)。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组合物中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为共轭亚油酸,而对比文件1的方法是用于皮肤的除臭;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有臭味的组分与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通过氢键联接、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并具体限定了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以及可吸附溶剂是二丙二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适用于皮肤护理组合物中除臭的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公知,亚油酸属于植物性油脂,是护肤类化妆品常用的基质原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8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公知,天然油脂暴露在空气中相当时间后,就会产生一种刺激臭味,称为酸败。油脂酸败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空气中的氧使其氧化分解,二是微生物的作用。油脂中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受到空气中氧的氧化作用后成为过氧化物,继续分解产生低级醛、酯、羧酸、醛或酮的衍生物,这些物质使油脂产生臭味。油脂酸败的另一个原因是脂肪酶将油脂酸解成低级脂肪酸,再经一系列的化学变化后生成β-酮酸,这个过程为β-氧化。比较引人注意的不饱和脂肪酸主要有亚油酸等。共轭亚油酸(CLA)是一类含有顺式或反式共轭双键的十八碳二烯酸,是亚油酸分子的几种位置与异构体的通称(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9页)。由此可见,共轭亚油酸由于含有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其易于产生臭气。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人体皮肤上的脂腺分泌的复合脂类可以被特定的革兰氏阳性细菌产生的酶部分降解,这些细菌可以将分泌的脂类转化成油酸等不饱和脂肪酸。这些脂肪酸中有的具有挥发性,与浓烈的身体气味有关(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711页),可见,人体皮肤的臭味可由皮肤脂腺分泌的复合脂类被细菌转化成的油酸等不饱和脂肪酸引起。换言之,对比文件1的除臭组合物的除臭对象包括不饱和脂肪酸。在应用含不饱和脂肪酸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时,为了除去含有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的臭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具有皮肤除臭作用的组合物添加到含有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以消除共轭亚油酸(即能够分解产生具有臭味的组分的成分)产生的臭气。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不饱和脂肪酸如CLA氧化生成具有臭味的小分子醛类(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具有极性醛基,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包含多元醇,具有极性醇羟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的基础上,经简单的推理即可确定,臭气分子(即具有臭味的组分)适于通过氢键联接多元醇-气味控制剂配合物而被清除,而其所具有的除臭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可以预期的。通常而言,物质颗粒比表面积大吸附力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的吸附力来确定不溶性颗粒的比表面积范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的主要成分为硅酸盐(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第8-10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味控制剂为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选用其他常见的硅酸盐类物质,例如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优选使用的多元醇是甘油、乙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或其混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除臭需求选择其中的一种,例如二丙二醇,与气味控制剂和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从而提高组合物的气味控制性能。而本申请并未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表明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与可吸附溶剂二丙二醇组合使用对于组合物的除臭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皮肤护理组合物。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皮肤除臭的除臭组合物,其中含有载体,沸石、硅胶、二氧化硅分子筛等气味控制剂与甘油、乙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等多元醇组成的体系。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2还含有来自共轭亚油酸分解产生的臭味组分;②权利要求2还限定了具有臭味的组分与可吸附溶剂-不溶性颗粒配合物通过氢键联接、不溶性颗粒的表面积,并具体限定了不溶性颗粒包括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以及可吸附溶剂是二丙二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臭味被除去的皮肤护理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具体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皮肤除臭和卫生消毒组合物中包括其基本组分和任选组分,基本组分中包括气味控制剂,并明确列举了“适宜的气味控制剂的实例包括(但不限于)环糊精、水溶性金属盐、沸石、可溶性碳酸盐和/或碳酸氢盐、水溶性离子聚合物、硅胶、二氧化硅分子筛、活性矾土、硅藻土、漂白土、蒙脱石、蒙脱石绿土、硅镁土、膨润土、坡缕石、高岭石、伊利石、多水高岭土、水辉石、贝得石、绿脱石、滑石粉、纤维棒石族、蛭石、海泡石、叶绿素、苏打石灰、氧化钙、甲壳质、高锰酸钾、活性炭或活性碳及其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3-26行)。作为选择性的组分包括低分子量多元醇,“如乙二醇、二乙二醇、丙二醇和/或甘油”(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26-28行),“优选使用的多元醇是甘油、乙二醇、丙二醇、二丙二醇或其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2-3行)。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的气味控制剂是“起将臭气分子结合或包埋在其分子结构之上或之内的作用,或与臭气分子起化学反应以致臭气分子不被大多数人的嗅觉感官察觉”(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8-20行),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不溶性颗粒。而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的多元醇“对提高本发明组合物的气味控制性能来说是优选的选择性成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28-29行),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可吸附溶剂。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据信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例如环糊精)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从而改善气味控制性能”(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2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客观上已经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包含本申请组合物中除臭的两种关键的组分——气味控制剂(对应于不溶性颗粒)和多元醇(对应于可吸附溶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含有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这样一种组合。其并非是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的新的解读和上位概括。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气味控制剂优选“环糊精”,但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选用对比文件1所列出的其他气味控制剂,例如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等。并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除使用环糊精作为气味控制剂,也使用其他种类的气味控制剂,例如Carbopol 980(参见实施例VIII),由此也说明了制备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时,环糊精并非气味控制剂的唯一选择。再者,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低分子量多元醇是作为选择性的组分,但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据信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例如环糊精)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从而改善气味控制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组合物的气味控制性能,能够根据具体的除臭需求选择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从而达到除臭的效果。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验证环糊精之外的气味控制剂例如滑石粉、蒙脱土、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等作为气味控制剂的效果,或者它们与多元醇的组合的除臭效果,但这并不能够说明滑石粉、蒙脱土、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等作为气味控制剂与多元醇的组合不能实现气味控制和除臭的效果。而本领域公知,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的主要成分为硅酸盐(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味控制剂适宜的实例包括滑石粉、蒙脱石、硅藻土、白土、高岭土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还可选用其他常见的硅酸盐类物质,例如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这对于研究化妆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2)本领域公知,亚油酸属于植物性油脂,是护肤类化妆品常用的基质原料。油脂类成分共轭亚油酸由于含有不饱和脂肪酸的双键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其易于产生臭气(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和2)。人体皮肤的臭味可由皮肤脂腺分泌的复合脂类被细菌转化成的油酸等不饱和脂肪酸引起(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由于共轭亚油酸和人体皮肤脂腺分泌的复合脂类均属于油脂成分,那么它们产生臭味的原因都是由不饱和脂肪酸氧化分解或者微生物降解所引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含有能够分解产生臭味的组分的皮肤护理组合物进行除臭时,首先容易想到的是对于常见的含有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进行除臭。虽然本申请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组合物的除臭用途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含有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这样一种除臭组合。在应用含不饱和脂肪酸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时,为了除去皮肤护理组合物中共轭亚油酸产生的臭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具有皮肤除臭作用的组合物添加到含有共轭亚油酸的皮肤护理组合物中,以消除共轭亚油酸产生的臭气。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中的皮肤除臭和卫生消毒组合物在除去醛类物质臭味方面的效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不饱和脂肪酸如CLA氧化生成具有臭味的小分子醛类(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具有极性醛基,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包含多元醇,具有极性醇羟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元醇与气味控制剂和一些臭气分子形成三元复合物”的基础上,经简单的推理即可确定,臭气分子(即具有臭味的组分)适于通过氢键联接多元醇-气味控制剂配合物而被清除,而其所具有的除臭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可以预期的。虽然本申请实施例对含有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这一组合与仅含有不溶性颗粒或仅含有可吸附溶剂获得的具体除臭效果进行了验证,并由此得出“结果证明使用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出人意料地表现出除臭大于组合物中仅仅含有不溶性颗粒和仅仅含有可吸附剂的除臭之和”,但上述实验数据仅是对含有不溶性颗粒和可吸附溶剂这一组合获得的具体除臭效果的验证,如前所述,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合理预期的。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试验数据表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选择特定不溶性颗粒硅酸钠、硅酸锂和硅酸镁与可吸附溶剂二丙二醇的组合较现有技术中的其它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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