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23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40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05892.2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敏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成红
国际分类号:F04C18/3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该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定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5892.2,名称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0 (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CN101158354A, 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2 CN103850939A, 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所述压缩机包括壳体(1)和自上而下依次设置在所述壳体(1)内的第一法兰(2)、第一气缸(4)、第二气缸(5)和第二法兰(3),所述壳体(1)具有第一排气口(11),所述第一气缸(4)具有第一滑片槽(41),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第二滑片槽(51);
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缸(4)具有第一气缸吸气口(42),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第二气缸吸气口(52),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通过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所述压缩机具有单缸运行模式和双缸运行模式,在所述单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4)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吸气;在所述双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4)、所述第二气缸(5)均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吸气;
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第一隔板(6),所述第一隔板(6)设置在所述第一气缸(4)和所述第二气缸(5)之间,所述第一隔板(6)具有与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连通的第一连接孔(61),
第二隔板(7),所述第二隔板(7)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6)和所述第二气缸(5)之间,所述第二隔板(7)具有与所述第一连接孔(61)连通的第二连接孔(71),
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分别与所述第二连接孔(71)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的第三连接孔(53),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孔(61)、所述第二连接孔(71)和所述第三连接孔(53)形成所述第一气体通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第一连接管路(10);
第二连接管路(20);
所述第二法兰(3)具有控制口(31),所述控制口(31)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管路(10)与所述第一排气口(11)连通,所述控制口(31)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管路(20)分别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和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控制器;
第一开关阀(26),所述第一开关阀(26)设置在所述第一连接管路(10)上,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第一开关阀(26)电连接以控制所述第一连接管路(10)的通断;
第二开关阀(27),所述第二开关阀(27)设置在所述第二连接管路(20)上,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第二开关阀(27)电连接以控制所述第二连接管路(20)的通断。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法兰(3)上设置有与所述第二滑片槽(51)对应设置的第一安装孔(32),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锁止件(9);
弹性元件(21);
所述锁止件(9)和所述弹性元件(21)均设置在所述第一安装孔(32)的内部,所述弹性元件(21)位于所述锁止件(9)的远离所述第二气缸(5)的一端,所述锁止件(9)远离所述弹性元件(21)的一端设置有第一压力腔,所述锁止件(9)靠近所述弹性元件(21)的一端设置有第二压力腔,其中,所述第一压力腔通过第二气体通道与所述控制口(31)连通,所述第二压力腔通过第三气体通道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法兰(3)包括与所述第一安装孔(32)连通的第一通气槽(33),所述第一通气槽(33)与所述控制口(31)连通,所述第一通气槽(33)形成所述第二气体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法兰(3)下方的盖板(8),所述盖板(8)具有与所述第一安装孔(32)连通的第二通气槽(81),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的第一通气孔(54),所述第二法兰(3)还包括第二通气孔(34),所述第二通气孔(34)的一端与所述第一通气孔连通,所述第二通气孔(34)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通气槽(81)连通,其中,所述第一通气孔(54)、所述第二通气孔(34)和所述第二通气槽(81)形成所述第三气体通道。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第一滑片(22),所述第一滑片(22)设置在所述第一滑片槽(41)的内部;
第二滑片(23),所述第二滑片(23)设置在所述第二滑片槽(51)的内部,所述第二滑片(23)具有与所述锁止件(9)配合设置的锁止槽(23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件(9)包括第二安装孔,所述第二安装孔设置在所述锁止件(9)的远离所述第二气缸(5)的一端,所述弹性元件(21)位于所述第二安装孔的内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板(6)还包括排气通道和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的第二排气口(62),所述排气通道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6)的靠近所述第二隔板(7)的一侧。”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压缩机具有单缸运行模式和双缸运行模式,在所述单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吸气;在所述双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所述第二气缸均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吸气;所述压缩机还包括:第一隔板,所述第一隔板设置在所述第一气缸和所述第二气缸之间,所述第一隔板具有与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连通的第一连接孔,第二隔板,所述第二隔板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气缸之间,所述第二隔板具有与所述第一连接孔连通的第二连接孔,所述第二气缸具有分别与所述第二连接孔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连通的第三连接孔,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孔、所述第二连接孔和所述第三连接孔形成所述第一气体通道;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单缸运行模式和双缸运行模式的压缩机,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缩机的两个气缸的吸气通道连通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单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6a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吸气;而在双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6a、所述第二气缸6b均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吸气;另外,对于多缸压缩机,采用两块隔板将两气缸分隔也是一种常规的隔板结构,此外,所述第一连接孔、所述第二连接孔和所述第三连接孔形成所述第一气体通道,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5、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具备单缸运行的模式,没有给出单缸运行模式下如何提高压缩机能效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相当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其虽然公开了如何实现单双缸之间的稳定切换,但并未涉及单缸压缩机和双缸压缩机如何设置才能保证较高的压缩机能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单缸压缩机运行时,如何设置才能够实现降低吸气阻力、提高压缩机能效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缸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在两个气缸上设置两个吸气口且通过吸入管道部分30将两个吸入口连通的技术方案,其同样是解决吸气阻力大的技术问题;对于旋转式压缩机,实现压缩机的变容运行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缸压缩机实现变容运行;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单缸和双缸运行来实现压缩机变容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销钉和弹簧的作用实现单缸运行或双缸运行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缸压缩机改进为单缸和双缸运行实现压缩机变容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改进为具备单缸运行的模式,而且在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单缸和双缸运行模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的吸气结构并不影响该单缸和双缸运行模式,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时,并不需要改动对比文件1的吸气结构,即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后在单缸运行模式下同样能够通过两个吸气口吸气,而在双缸运行模式下两个气缸同样能够均通过两个吸气口吸气,同样具有降低吸气阻力等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将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单缸和双缸运行模式的压缩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的吸气方式不同,本申请的压缩机的两个气缸的吸气通道相连通,在单缸和双缸运行时均通过第一吸气通道和第二吸气通道同时进行吸气,从而减小吸气阻力,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连通通道将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的吸气口连通,使得两个气缸均同时通过第一气缸吸气口和第二气缸吸气口吸气,以减少吸气阻力损失的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5、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缩机实现单双缸之间切换运行的技术内容,其客观上存在如何提高压缩机在单缸和双缸运行时减小其吸气阻力、提高能效的技术问题,而针对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将双缸压缩机的第一气缸吸气口和第二气缸吸气口连通,使得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均通过第一气缸吸气口和第二气缸吸气口同时吸气,以减小吸气阻力、提高压缩机能效的相关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相同的解决方案,其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吸气口设置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从而实现在单缸运行和双缸运行时降低吸气阻力、提高压缩机能效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具备单缸运行模式,没有给出但缸运行模式下如何提高压缩机能效的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如何实现单双缸的稳定切换,但并未涉及单缸压缩机和双缸压缩机如何设置才能保证较高的压缩机能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特征“所述第一隔板还包括排气通道和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的第二排气口,所述排气通道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的靠近所述第二隔板的一侧”,具有该特征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压缩机的排气阻力,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压缩机,所述压缩机包括壳体(1)和自上而下依次设置在所述壳体(1)内的第一法兰(2)、第一气缸(4)、第二气缸(5)和第二法兰(3),所述壳体(1)具有第一排气口(11),所述第一气缸(4)具有第一滑片槽(41),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第二滑片槽(51);
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缸(4)具有第一气缸吸气口(42),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第二气缸吸气口(52),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通过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所述压缩机具有单缸运行模式和双缸运行模式,在所述单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4)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吸气;在所述双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4)、所述第二气缸(5)均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吸气;
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第一隔板(6),所述第一隔板(6)设置在所述第一气缸(4)和所述第二气缸(5)之间,所述第一隔板(6)具有与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连通的第一连接孔(61),
第二隔板(7),所述第二隔板(7)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6)和所述第二气缸(5)之间,所述第二隔板(7)具有与所述第一连接孔(61)连通的第二连接孔(71),
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分别与所述第二连接孔(71)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的第三连接孔(53),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孔(61)、所述第二连接孔(71)和所述第三连接孔(53)形成所述第一气体通道;
所述第一隔板(6)还包括排气通道和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的第二排气口(62),所述排气通道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6)的靠近所述第二隔板(7)的一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第一连接管路(10);
第二连接管路(20);
所述第二法兰(3)具有控制口(31),所述控制口(31)通过所述第一连接管路(10)与所述第一排气口(11)连通,所述控制口(31)通过所述第二连接管路(20)分别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和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42)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控制器;
第一开关阀(26),所述第一开关阀(26)设置在所述第一连接管路(10)上,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第一开关阀(26)电连接以控制所述第一连接管路(10)的通断;
第二开关阀(27),所述第二开关阀(27)设置在所述第二连接管路(20)上,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第二开关阀(27)电连接以控制所述第二连接管路(20)的通断。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法兰(3)上设置有与所述第二滑片槽(51)对应设置的第一安装孔(32),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锁止件(9);
弹性元件(21);
所述锁止件(9)和所述弹性元件(21)均设置在所述第一安装孔(32)的内部,所述弹性元件(21)位于所述锁止件(9)的远离所述第二气缸(5)的一端,所述锁止件(9)远离所述弹性元件(21)的一端设置有第一压力腔,所述锁止件(9)靠近所述弹性元件(21)的一端设置有第二压力腔,其中,所述第一压力腔通过第二气体通道与所述控制口(31)连通,所述第二压力腔通过第三气体通道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法兰(3)包括与所述第一安装孔(32)连通的第一通气槽(33),所述第一通气槽(33)与所述控制口(31)连通,所述第一通气槽(33)形成所述第二气体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法兰(3)下方的盖板(8),所述盖板(8)具有与所述第一安装孔(32)连通的第二通气槽(81),所述第二气缸(5)具有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52)连通的第一通气孔(54),所述第二法兰(3)还包括第二通气孔(34),所述第二通气孔(34)的一端与所述第一通气孔连通,所述第二通气孔(34)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通气槽(81)连通,其中,所述第一通气孔(54)、所述第二通气孔(34)和所述第二通气槽(81)形成所述第三气体通道。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第一滑片(22),所述第一滑片(22)设置在所述第一滑片槽(41)的内部;
第二滑片(23),所述第二滑片(23)设置在所述第二滑片槽(51)的内部,所述第二滑片(23)具有与所述锁止件(9)配合设置的锁止槽(23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件(9)包括第二安装孔,所述第二安装孔设置在所述锁止件(9)的远离所述第二气缸(5)的一端,所述弹性元件(21)位于所述第二安装孔的内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气缸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1-5):该压缩机包括密闭容器1(即壳体)和自上而下依次设置在密闭容器1内的主轴承4(即第一法兰)、第一气缸6a、第二气缸6b和副轴承8(即第二法兰),密闭容器1具有第一排气口,第一气缸6a具有第一滑片槽,第二气缸6b具有第二滑片槽;第一气缸6a具有第一气缸吸气口,第二气缸6b具有第二气缸吸气口,所述压缩机还包括隔板50,述隔板50具有与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和第二气缸吸气口连通的连通通道30,所述第一气缸6a具有将吸入管19a与连通通道30连通的吸入管道23a,所述第二气缸6b具有将吸入管19b与连通通道30连通的吸入管道23b,第一气缸吸气口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通过气体通道23a、30、23b连通。由于通过吸入管道部分30,连通气缸6a、6b的吸入管道,所以能够从两侧吸入管19a、19b同时向一侧吸入口20a、20b吸入制冷气体,从而能够减少吸气阻力损失。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缸压缩机,其第一气缸和第二气缸均可通过两侧的吸入管同时进行吸气,从而减小吸气损失,但对比文件1的压缩机不具备单缸运行模式,也未涉及本申请对于压缩机排气结构的改进,即其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隔板还包括排气通道和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的第二排气口,所述排气通道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的靠近所述第二隔板的一侧”。由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并未公开在单缸运行时,通过隔板上设置第二排气口与第一法兰上的排气口同时进行排气,以增大排气面积减小排气阻力损失的相关技术内容,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又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及具有其的制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3]段、附图1-5):该压缩机包括壳体4和自上而下依次设置在所述壳体4内的第一法兰9、第一气缸11、中隔板12、第二气缸14和第二法兰15,中隔板12上设置有分别与第一气缸11和第二气缸14相连通的隔板进气槽32,壳体4具有排气管1(即第一排气口),第一气缸11具有第一滑片槽,第二气缸14具有第二滑片槽;该压缩机具有单缸运行模式和双缸运行模式。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单缸运行和双缸运行模式的压缩机,其并未涉及本申请对于压缩机吸气结构及排气结构的改进,即其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所述压缩机还包括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气缸具有第一气缸吸气口,所述第二气缸具有第二气缸吸气口,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通过所述第一气体通道与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连通,在单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吸气;在双缸运行模式,所述第一气缸、第二气缸均通过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吸气;所述压缩机还包括:第一隔板,所述第一隔板设置在所述第一气缸和所述第二气缸之间,所述第一隔板具有与所述第一气缸吸气口连通的第一连接孔,第二隔板,所述第二隔板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气缸之间,所述第二隔板具有与所述第一连接孔连通的第二连接孔,所述第二气缸具有分别与所述第二连接孔和所述第二气缸吸气口连通的第三连接孔,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孔、所述第二连接孔和所述第三连接孔形成所述第一气体通道;所述第一隔板还包括排气通道和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的第二排气口,所述排气通道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的靠近所述第二隔板的一侧。由以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并未公开在单缸运行时,通过连通的第一第二吸气口同时进行吸气以减小吸气阻力损失的相关技术内容,也未公开在单缸运行时,通过隔板上设置第二排气口与第一法兰上的排气口同时进行排气,以增大排气面积减小排气阻力损失的相关技术内容,同时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隔板还包括排气通道和与所述排气通道连通的第二排气口,所述排气通道设置在所述第一隔板的靠近所述第二隔板的一侧”,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本申请通过在第一隔板上设置第二排气口,在单缸运行时,通过第一法兰的第三排气口和第一隔板上的第二排气口排气,增大排气面积以降低排气阻力,减小排气阻力损失,提高压缩机能效,即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现有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相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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