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10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87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5619.4
申请日:2015-07-30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尚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凯
合议组组长:仲惟兵
参审员:陆守东
国际分类号:C08L27/06,C08L91/06,C08L33/04,C08K13/02,C08K5/098,C08K3/26,C08K5/07,C08K5/134,C08K5/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5619.4,名称为“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莞市尚诺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成:
锌基主稳定剂 15-35 份
辅助稳定剂A 3-10 份
辅助稳定剂B 40-60 份
抗氧化剂 5-10 份
增塑型润滑剂 3-10 份
塑化型加工助剂 3-10 份
着色剂 0.05-0.15 份,
其中,所述锌基主稳定剂为饱和脂肪酸类锌盐,所述饱和脂肪酸类锌盐为硬脂酸锌和月桂酸锌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其中,所述塑化型加工助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甲酯中的至少一种;
其中,所述抗氧化剂为受阻酚类抗氧化剂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的混合,所述受阻酚类抗氧化剂为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正十八碳醇酯和四[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的至少一种,所述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为二硬脂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亚磷酸-苯二异癸酯和碳烷基-4,4-二异叉-脂肪醇-亚磷酸螯合化合聚合物的至少一种;
所述增塑型润滑剂为OPE蜡、高密度氧化均聚物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高密度氧化均聚物选自型号为AC629、AC629A和AC316A中的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重量份数计算的2-10份辅助稳定剂C,所述辅助稳定剂C为乙酰丙酮锌和乙酰丙酮钙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
所述辅助稳定剂A为二苯甲酰甲烷、硬脂酰苯甲酰甲烷、异戊酰苯甲酰甲烷、辛苯甲酰甲烷、三(2-羟乙基)异氰尿酸酯和1,3-二甲基-6-氨基尿嘧啶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辅助稳定剂B为镁铝二元结构水滑石和镁铝锌三元水滑石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所述镁铝二元结构水滑石中MgO/Al2O3浓度比分析数值范围为(4.0-5.0):1,所述镁铝锌三元水滑石中MgO/Al2O3/ZnO浓度比分析数值范围为(1.0-3.0):(1.0-2.0):1;
所述着色剂为荧光增白剂、群青紫、永固紫和酞青蓝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成:
锌基主稳定剂 15-30 份
辅助稳定剂A 3-8 份
辅助稳定剂B 40-55 份
辅助稳定剂C 3-8 份
抗氧化剂 5-10 份
增塑型润滑剂 5-8 份
塑化型加工助剂 3-8 份
着色剂 0.05-0.15 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成:
锌基主稳定剂 15-25 份
辅助稳定剂A 5-8 份
辅助稳定剂B 45-55 份
辅助稳定剂C 7-8 份
抗氧化剂 5-8 份
增塑型润滑剂 5-8 份
塑化型加工助剂 5-8 份
着色剂 0.05-0.10 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成:
锌基主稳定剂 18 份
辅助稳定剂A 7 份
辅助稳定剂B 50 份
辅助稳定剂C 7 份
抗氧化剂 8 份
增塑型润滑剂 5 份
塑化型加工助剂 5 份
着色剂 0.10份。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照上述配方量,将锌基主稳定剂、辅助稳定剂B、辅助稳定剂A、辅助稳定剂C、受阻酚抗氧剂、增塑型润滑剂和着色剂依次放入高速混合机中,在45-55℃条件下混合10-20min;
b、然后投放上述配方量的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在45-55℃条件下混合5-10min;
c、最后投放上述配方量的塑化型加工助剂,在45-55℃条件下混合5-10min,冷却物料至35℃即可获得所述的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和步骤b的温度分别控制在48-52℃。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和步骤b的高速混合机转速分别为800-1500rpm。”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1154381A,公开日1997年07月16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塑化型稳定剂,体现在技术方案中加入了3-10份塑化型加工助剂,并对其选择进行了限定,且还加入了0.05-0.15份着色剂;权利要求1中抗氧化剂和增塑型润滑剂的选择以及锌基主稳定剂、辅助稳定剂A和辅助稳定剂B的用量与对比文件3不同。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加速树脂的熔融,加快塑化进程,缩短塑化时间。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塑化型加工助剂、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增塑型润滑剂的使用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带来了如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仅使用了亚磷酸-苯二异癸酯作为抗氧剂,这种单一性的抗氧剂无法满足本申请对加工性能的需求,本申请采用了混合抗氧剂解决了单一稳定剂的初期着色性和长期稳定性的较差的问题,而本申请采用的受阻酚类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剂是经过大量实验筛选得到,不是常规选择就能得到的;对比文件3选用蜡E和硬脂酸钙这种低分子量的润滑剂,容易出现流纹和析出现象,而本申请采用了高性能的增塑型润滑剂,其熔点高、分子量高、塑化相容性好,有效规避了低分子量润滑剂的不足,提高了塑化效果、金属剥离性以及其它等性能;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组分和含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各组分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不能将其分割开来,否则无法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驳回决定指出:首先,本申请限定加工助剂、着色剂、抗氧化剂和润滑剂的类型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类型,其各自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如甲基丙烯酸甲酯或丙烯酸甲酯类加工助剂的使用能够促进树脂的熔融或塑化、改善熔体的流变性、加快塑化进程、使熔体光亮、透明、增大熔体延伸率和热强度;着色剂的使用会在一定程度上覆盖原始材料的颜色或黄变产生的色彩,使其所得材料颜色光鲜等。本申请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所有技术效果是由于上述组分的添加或其复配使用带来的。其次,受阻酚类和亚磷酸醋类抗氧剂复配使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相较于一般单一抗氧剂,抗氧化效果会更好一些。另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同样实施了单一抗氧剂的技术方案,如实施例6、9和11,其所得材料的性能与其它使用复配抗氧剂的实施例并无明显区别,可见,复配抗氧剂的使用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所述的受阻酚类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的具体选择,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本申请并没有任何实验证据表明这些具体的抗氧剂的选择,相较于其它类型的抗氧剂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是其效果优于其它类型的抗氧剂。再次,对于润滑剂的使用,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所述增塑型润滑剂为蒙旦酯蜡、E蜡、OP蜡、OPE蜡、高密度氧化均聚物、费托蜡和硬脂酸钙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按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在本申请申请之初,认为蜡E、硬脂酸钙等小分子润滑剂与其它大分子润滑剂一样,都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达到类似的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证据表明本申请后续进一步限定的大分子润滑剂的使用,相较于其它小分子润滑剂,如对比文件3公开的蜡E和硬脂酸钙,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稳定剂的大部分组成,而对于这些组分的用量,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调整的结果,且本申请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限定的用量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由上述组分的用量带来的。对于申请人所述的“各组分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涉及任何相关的实验数据进行验证这些组分和用量之间的协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获知其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达到该作用,因此,其并不能构成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东莞市尚诺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8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文本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还包括以重量份数计算的2-10份辅助稳定剂C,所述辅助稳定剂C为乙酰丙酮锌和乙酰丙酮钙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所述辅助稳定剂A为二苯甲酰甲烷”,还限定“所述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为碳烷基-4,4-二异叉-脂肪醇-亚磷酸螯合化合聚合物;所述增塑型润滑剂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删除了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和增塑型润滑剂为其他选择的并列技术方案。删除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辅助稳定剂C—乙酰丙酮钙,但是未公开辅助稳定剂A—二苯甲酰甲烷,而二者存在协同作用。(2)本申请采用混合抗氧剂解决了单一受阻酚类抗氧剂的缺陷,混合抗氧剂中的受阻酚和亚磷酸酯具有协同作用,且亚磷酸螯合化合物具有各种优异的效果,本申请通过二者的协同解决了原有钙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只适合软质透明塑料加工而在压延硬质透明PVC加工领域的不足,对比文件3的稳定剂适用于半硬质和软质,并不适用于本申请的硬质透明PVC领域。(3)本申请采用了高性能的增塑剂,规避了低分子量润滑剂的不足,提高了熔体塑化和机械强度,不仅保证了后段加工的润滑需要,提高了金属剥离性,延长了材料连续生产加工时间(赋予更高的产量),而且减少棍面析出,提高了镜面透明度。(4)ACR在对比文件2中和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β-二酮—硬酯酰苯甲酰甲烷的使用,而二苯甲酰甲烷与硬脂酰苯甲酰甲烷同属于β-二酮类,该替代属于常规替代,而在本申请说明书第14段中也记载了:所述辅助稳定剂A为二苯甲酰甲烷、硬脂酰苯甲酰甲烷、异戊酰苯甲酰甲烷、辛苯甲酰甲烷、三(2-羟乙基)异氰尿酸酯和1,3-二甲基-6-氨基尿嘧啶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按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可见本申请也认可了二苯甲酰甲烷和硬脂酰苯甲酰甲烷的作用效果是相似的;对于乙酰丙酮钙和二苯甲酰甲烷的协同作用,申请文件中未提供任何相关的实验数据进行证明,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现有技术中获知其能够达到该作用。(2)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亚磷酸酯抗氧剂—“碳烷基-4,4-二异叉-脂肪醇-亚磷酸螯合化合聚合物”的作用效果的描述(如抗紫外老化、UV吸收性、金属剥离性等),属于本领域亚磷酸酯抗氧剂的公知作用(具体参见公知证据对比文件4:“亚磷酸酯”,百度百科,公开日期:2013年05月14日)。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二者复配解决了“原有钙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只适合软质透明塑料加工而在压延硬质透明PVC加工领域的不足(透明度不佳、易黄变)”这一点,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稳定剂对于所应用的PVC材料的软硬并没有要求。而根据公知证据对比文件2(《塑料配方设计》第2版,王文广等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52页,公开日期为2004年07月31日)可知,前述复合抗氧剂的使用能够提高其稳定效果,故而能够预期其复配能够改善因老化导致的透明度不佳、易黄变的问题。(3)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高熔点、高分子量的蜡E的使用,其同样能够取得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虽然复审请求人进一步将润滑剂限定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但是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第18记载了:所述增塑型润滑剂为蒙旦酯蜡、E蜡、OP蜡、OPE蜡、高密度氧化均聚物、费托蜡和硬脂酸钙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按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可见,复审请求人也认可了各种酯蜡(如对比文件3中的蜡E)与高密度氧化均聚物的作用效果是相似的。(4)在稳定剂中加入加工助剂是显而易见。而ACR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加工助剂,其能够降低塑化扭矩、缩短塑化时间、提高流动性、改善塑炼效果,使熔体光亮、透明,熔体延伸率和热强度增大。在不同的加工方法中,其具体功效不同。在压延成型中,可减少气泡和气纹,改善板材的热成型性能(参见公知证据对比文件2)。可见,使用ACR能够改善压延PVC材料的表面水样波纹、提高其表面光滑及平整度是可以预期的。另外,由于加工助剂可以降低塑化扭矩,可以使得PVC在较低的温度下即发生熔融,加工温度的降低对其稳定性的损害较少,故而能够减少主稳定剂的使用,这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塑化型加工助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甲酯中的至少一种,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增塑型润滑剂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选自型号为AC629、AC629A和AC316A中的一种,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褐煤蜡;权利要求1限定抗氧化剂为任意比例混合的受阻酚类抗氧化剂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对比文件3未公开;②权利要求1限定技术主题为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各组分用量不尽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所起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PVC的加工性能。对于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加入加工助剂。而加入ACR以促进树脂的熔融或塑化,改善熔体的流变性、加快塑化进程、使熔体光亮、透明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塑料配方设计》,王文广等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52页,2004年07月第2版北京第6次印刷)。受阻酚类抗氧剂与亚磷酸酯类抗氧剂复配使用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333页);具体选用何种具体的亚磷酸酯类抗氧剂,这是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以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量范围内,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调控各组分的用量,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辅助稳定剂A和C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乙酰丙酮钙和二苯甲酰甲烷的协同作用,申请文件中未提供任何相关的实验数据进行证明,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现有技术中获知其能够达到该作用,因此,不予认可。②复配使用受阻酚/亚磷酸酯抗氧剂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333页);同时从本申请的实施例来看,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抗氧化剂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刚性配方成型中,稳定PVC特别适用于空心体(瓶),包装片材(热成型片材),吹塑薄膜等,并未限定只能用于软质PVC。③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高熔点、高分子量的蜡E的使用,其同样能够取得申请人所述的技术效果。虽然申请人进一步将润滑剂限定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但是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了:所述增塑型润滑剂为蒙旦酯蜡、E蜡、OP蜡、OPE蜡、高密度氧化均聚物、费托蜡和硬脂酸钙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按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可见,申请人也认可了各种酯蜡(如对比文件3中的蜡E)与高密度氧化均聚物的作用效果是相似的。④在稳定剂中加入加工助剂是显而易见。ACR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加工助剂,其能够降低塑化扭矩、缩短塑化时间、提高流动性、改善塑炼效果,使熔体光亮、透明,熔体延伸率和热强度增大。在不同的加工方法中,其具体功效不同。在压延成型中,可减少气泡和气纹,改善板材的热成型性能(参见证据1,第52页)。使用ACR能够改善压延PVC材料的表面水样波纹、提高其表面光滑及平整度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仅泛泛记载了塑化型加工助剂的作用,但并未验证塑化型加工助剂与取得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更未证明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4页,7项)。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比,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6的特征纳入到权利要求1中,相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组成:
锌基主稳定剂 15-35 份
辅助稳定剂 A 3-10 份
辅助稳定剂 B 40-60 份
抗氧化剂 5-10 份
增塑型润滑剂 3-10 份
塑化型加工助剂 3-10 份
着色剂 0.05-0.15 份,
其中,所述锌基主稳定剂为饱和脂肪酸类锌盐,所述饱和脂肪酸类锌盐为硬脂酸锌和月桂酸锌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其中,所述塑化型加工助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甲酯中的至少一种;
还包括以重量份数计算的 2-10 份辅助稳定剂 C,所述辅助稳定剂 C为乙酰丙酮锌和乙酰丙酮钙的一种或两种任意比例的混合物;
所述辅助稳定剂 A 为二苯甲酰甲烷;
所述抗氧化剂为任意比例混合的受阻酚类抗氧化剂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所述受阻酚类抗氧化剂为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正十八碳醇酯和四[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的至少一种,所述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为碳烷基-4,4-二异叉-脂肪醇-亚磷酸螯合化合聚合物;
所述增塑型润滑剂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所述高密度氧化均聚物选自型号为 AC629、AC629A和 AC316A 中的一种;
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照上述配方量,将锌基主稳定剂、辅助稳定剂B、辅助稳定剂A、辅助稳定剂C、受阻酚抗氧剂、增塑型润滑剂和着色剂依次放入高速混合机中,在45-55℃条件下混合10-20min;
b、然后投放上述配方量的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在45-55℃条件下混合5-10min;
c、最后投放上述配方量的塑化型加工助剂,在45-55℃条件下混合5-10min,冷却物料至35℃即可获得所述的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制备方法不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申请制备方法仅需控制温度和搅拌速度,操作简单,通过合理的加料顺序、温度和时间的控制,再配合合理的配方,可以得到耐热性能好、透明性佳、无毒环保、且适于压延硬质透明塑料加工、不黄变、抗紫外老化的热稳定剂。其它意见陈述同提交复审请求书时的意见陈述。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直接引用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页,7项),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含氯聚合物的稳定剂组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8页第7段-第9页第3段,实施例2),包括A)至少一种式I化合物和B)至少一种选自下述各组的化合物B1)高氯酸盐化合物,B2)缩水甘油化合物,B3)β-二酮和β-酮酯类,B4)二氢吡啶类化合物和聚二氢吡啶类,B5)多羟基化合物和二糖醇类,B6)位阻胺(四烷基哌啶类化合物),B7)碱金属硅铝酸盐(沸石),B8)水滑石,B9)碱金属铝碳酸盐(道生利特),B10)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氢氧化物,碳酸(氢)盐或羧酸盐,B11)抗氧剂和润滑剂,B12)有机锡化合物。B3)β-二酮和β-酮酯类可以为1,3-二酮化合物例如乙酰丙酮锌(即本申请的辅助稳定剂C的下位概念),二苯甲酰甲烷(即本申请的辅助稳定剂A)等,按100份PVC重量计,1,3-二酮化合物的使用量可以是,例如,0.01至10份,优选0.01至3份,且尤为0.01至2份(重量比)。的技术方案。而对于水滑石的具体选择,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水滑石的实例包括:4MgO.Al2O3.CO2.9H2O(即本申请的镁铝二元结构水滑石的下位概念,其中MgO/Al2O3:比值为4:1)、4MgO.Al2O3.CO2.6H2O(即本申请中的镁铝二元结构水滑石的下位概念,其中MgO/Al2O3比值为4:1)、ZnO.3MgO.Al2O3.CO2.8-9H2O(即本申请中辅助稳定剂B的镁铝三元结构水滑石的下位概念,其中MgO/Al2O3/ZnO比值为3:1:1)和ZnO.3MgO.Al2O3.CO2.5-6H2O(即本申请中辅助稳定剂B的镁铝三元结构水滑石的下位概念,其中MgO/Al2O3/ZnO比值为3:1:1)。按100份含卤聚合物的重量计,水滑石和/或沸石的使用量可以为,例如,0.1至20份,优选0.1至10份,尤其是0.1至5份(重量比)(参见说明书第36页第1段,第39页第3段)。稳定剂组合物可以与另外的含氯聚合物的生产和稳定过程中常规使用的添加剂一同使用,这些添加剂如锌化合物,较优选硬脂酸盐,油酸盐,月桂酸盐等。按100份含氯聚合物重量计,所述金属皂及其混合物的使用量可以为,例如0.001至10份,较有利地为0.01至5份,优选0.01至3份(重量比)(参见说明书第40页倒数第3段-第41页最后1段)。适宜的润滑剂包括褐煤蜡等(参见说明书第42页最后1段)。适宜的颜料(即本申请的着色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无机颜料例子有TiO2,群青蓝,酞菁颜料等(参见说明书第45页第4段)。按100份PVC重量计,抗氧剂的使用量可以为,例如,0.01至10份,优选0.1至10份,尤其是0.1至5份(重量比)(参见说明书第51页第3段)。在刚性配方成型中,稳定PVC特别适用于空心体(瓶),包装片材(热成型片材),吹塑薄膜等(参见说明书第56页第6段)。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塑化型加工助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甲酯中的至少一种,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增塑型润滑剂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选自型号为AC629、AC629A和AC316A中的一种,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褐煤蜡;权利要求1限定抗氧化剂为任意比例混合的受阻酚类抗氧化剂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对比文件3未公开;(2)权利要求1限定技术主题为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各组分用量不尽相同,制备方法不同。
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本申请设计目的是“提供一种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所提供的塑化型锌基热稳定剂耐热性能好、透明性佳、无毒环保,且适于压延硬质透明塑料加工、不黄变、抗紫外老化”(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 [0007]段)。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益效果在于:1)采用增塑型润滑剂和塑化型加工助剂的加工性能,结合镁铝二元结构水滑石和镁铝锌三元水滑石良好的透明性、耐热性,以及受阻酚类抗氧化剂和亚磷酸螯合化合物抗氧化剂的协同效力,解决了原有钙锌基复合热稳定剂只适合软质透明塑料加工而在压延硬质透明PVC加工领域的不足的问题(透明度不佳,易黄变)。2)因加入了塑化型加工助剂,塑化加工性能优越,不黄变,高光(GV)透过率(%)为98±1。不仅可促进PVC低温熔融,减少锌盐主体稳定剂添加分量,避免制品“锌烧”现象,同时可改善压延PVC包装材料表面水波纹现象,提高表面光滑及平整度;还克服了传统甲基锡稳定剂加工性能较差、塑化不佳的缺陷。3)可在压延PVC包装材料领域取代甲基锡作为主稳定剂使用,降低可观的材料成本(每吨综合成本节约100-200元),优化改善现场加工环境(塑化型锌基复合热稳定剂无毒、无味,甲基锡热稳定剂会产生刺激性气味,危害人体健康)。4)因采用了受阻酚类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利用其协同作用,有效平衡了压延硬质透明PVC加工成型工艺初期着色和后期易老化的加工要求,使产品具备热稳定性、光稳定性及耐析出性。5)采用了高性能的增塑型润滑剂,如高熔点酯蜡,高密度氧化均聚物等,因其熔点高、分子量高、塑化相容性良好,有效规避了低分子量润滑剂的不足,明显提高了熔体塑化和机械强度;不仅保证了后段加工的润滑需要,提高了金属剥离性,延长了材料连续生产加工时间(赋予更高的产量),而且减少了棍面析出,提高了镜面透明度。6)加入了少许着色剂,有效的压制了树脂本身的黄相,使包装材料表面光鲜而不暗淡,提高了品质。7)制备方法仅需控制温度和搅拌速度,操作简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0035]-[0041]段)。
合议组核实了本申请的实施例和对比例:本申请的实施例1-15和对比例1-2实验结果表明,与实施例1-15相比,对比例1-2未加入辅助稳定剂C和塑化型加工助剂,性能测试结果表明,实施例1-15在200℃热稳定性测试时长均大于50min,较比较例35min和45min高,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能;实施例1-15在高光透光率测试中透光率均在96以上,具有良好的透明性;在紫外光吸光度(波长范围230-360nm)≤0.3测试中,均小于0.1,具备一定的抗紫外性能;在颜色变化△b值≤0.6测试中,均小于0.4,颜色变化小,耐黄变性能好。其中实施例2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3kg硬脂酰苯甲酰甲烷,实施例3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2kg硬脂酰苯甲酰甲烷和3kg的1,3-二甲基-6-氨基尿嘧啶,实施例4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2kg的二苯甲酰甲烷和3kg的辛苯甲酰甲烷,实施例7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3kg的辛苯甲酰甲烷,实施例8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4kg的硬脂酰苯甲酰甲烷和4kg的异戊酰苯甲酰甲烷,实施例10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5kg的异戊酰苯甲酰甲烷,实施例14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8kg的三(2-羟乙基)异氰尿酸酯,实施例15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3kg的硬脂酰苯甲酰甲烷和3kg的1,3-二甲基-6-氨基尿嘧啶,均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辅助稳定剂A为3-10份的二苯甲酰甲烷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例1采用的抗氧化剂为5kg的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正十八碳醇酯(即抗氧剂1076)和3kg的亚磷酸-苯二异癸酯,实施例6采用的抗氧化剂为5.2kg的抗氧剂1076,实施例9采用的抗氧化剂为8kg的亚磷酸-苯二异癸酯,实施例11采用的抗氧化剂为5kg的抗氧剂1076,实施例12采用的抗氧化剂为5kg的抗氧剂1076和3kg的二硬脂基季戊四醇二亚磷酸酯,均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抗氧化剂为任意比例混合的受阻酚类抗氧化剂(受阻酚类抗氧剂为抗氧剂1076和四[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即抗氧剂1010)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按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和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碳烷基-4,4-二异叉-脂肪醇-亚磷酸螯合化合聚合物)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例13采用的增塑型润滑剂为1kg硬脂酸钙和2kg的E蜡,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增塑剂润滑剂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例5采用的辅助稳定剂A为5kg的二苯甲酰甲烷和5kg的辛苯甲酰甲烷,增塑型润滑剂为6kg的高密度氧化均聚物和4kg的硬脂酸钙,塑化型加工助剂为6kg的丙烯酸甲酯和4kg的塑化型双甲酯,抗氧化剂为5kg的抗氧剂1076和5kg的亚磷酸-苯二异癸酯和碳烷基-4,4-二异叉-脂肪醇-亚磷酸螯合化合聚合物;考虑到权利要求1为开放型权利要求,因此实施例5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合议组还考察了上述区别在本申请中实际起到的作用,一方面,本申请的实施例5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他实施例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实施例5与其他实施例的技术效果比较来看,实施例5未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另一方面,本申请的实施例之间,以及实施例和比较例之间并非是平行试验,即并未验证上述区别在本申请中实际起到的作用。并且,本领域公知PVC加工助剂的作用原理为促进树脂的熔融、改善熔体的流变性和赋予润滑功能。ACR为丙烯酸酯类具有核壳结构的共聚物,可用于加工助剂的为ACR-201,外观为白色粉末,在PVC中的加入量为1-3份,加入PVC中的主要作用为降低塑化扭矩,缩短塑化时间,提高流动性,改善塑炼效果,使熔体光亮、透明,熔体延伸率和热强度增大。在不同加工方法中,其具体功效不同。在压延成型中,可减少气泡和气纹,改善板材的热成型性能(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塑料配方设计》,王文广等主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52页,2004年07月第2版北京第6次印刷)。关于增塑型润滑剂,本申请说明书部分认为高熔点酯蜡和高密度氧化均聚物具有相同的效果,并且仅实施例6和11使用的润滑剂为单独的高密度氧化均聚物,其他实施例采用的是混合润滑剂或小分子润滑剂,结果表明,实施例6和11与其他实施例相比,并未取得更优的技术效果。关于复合抗氧化剂,亚磷酸酯/受阻酚类复合抗氧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333页),并且本申请的实施例6,9和11采用单一抗氧剂,与使用复配抗氧剂的其他实施例相比,效果无明显差别。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PVC的加工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加入加工助剂(参见说明书第42页第1段)。而加入ACR以促进树脂的熔融或塑化,改善熔体的流变性、加快塑化进程、使熔体光亮、透明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受阻酚类抗氧剂与亚磷酸酯类抗氧剂复配使用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具体选用何种具体的亚磷酸酯类抗氧剂,这是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以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量范围内,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调控各组分的用量,这是显而易见的。稳定剂的制备工艺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制备工艺,对于具体的加料混合顺序、设备选择、混合温度以及时间、冷却时间等工艺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3-5限定各组分的用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数值范围内,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各组分的用量,这是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6-7限定的混合温度以及搅拌速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制备方法是常规的工艺操作,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常规工艺操作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辅助稳定剂A和C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乙酰丙酮钙和二苯甲酰甲烷的协同作用,申请文件中未提供任何相关的实验数据进行证明,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现有技术中获知其能够达到该作用,因此,不予认可。复配使用受阻酚/亚磷酸酯抗氧剂是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333页);同时从本申请的实施例来看,使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抗氧化剂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刚性配方成型中,稳定PVC特别适用于空心体(瓶),包装片材(热成型片材),吹塑薄膜等,并未限定只能用于软质PVC。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高熔点、高分子量的蜡E的使用,其同样能够取得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虽然复审请求人进一步将润滑剂限定为高密度氧化均聚物,但是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第[00181]段记载了:所述增塑型润滑剂为蒙旦酯蜡、E蜡、OP蜡、OPE蜡、高密度氧化均聚物、费托蜡和硬脂酸钙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按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可见,复审请求人也认可了各种酯蜡(如对比文件3中的蜡E)与高密度氧化均聚物的作用效果是相似的。参见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可知,在稳定剂中加入加工助剂是显而易见。而ACR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加工助剂,其能够降低塑化扭矩、缩短塑化时间、提高流动性、改善塑炼效果,使熔体光亮、透明,熔体延伸率和热强度增大。在不同的加工方法中,其具体功效不同。在压延成型中,可减少气泡和气纹,改善板材的热成型性能(参见证据1第52页)。可见,使用ACR能够改善压延PVC材料的表面水样波纹、提高其表面光滑及平整度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仅泛泛记载了塑化型加工助剂的作用,但并未验证塑化型加工助剂与取得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更未证明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