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87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76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2839.7
申请日:2015-03-02
复审请求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莉平
合议组组长:邵建霞
参审员:赵雯典
国际分类号:A61B6/04,A61B6/03,A61B5/055,A61G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由另外的对比文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另外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2839.7,名称为“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申请人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2151380U,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02月29日;
对比文件3:US2002/0118280A1,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识别至少两个摄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其中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
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和用户显示界面之间的映射关系,进行图像标定,以在所述用户显示界面得到第二图像;
在所述第二图像上输入扫描位置;
根据所述映射关系,将输入的扫描位置转换为对应的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
移动患者到所述对应的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的重叠区域内设置有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在对所述视频图像拼接时,同一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包括等间隔的梳状条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装置相对于所述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床基座具有相同的高度,所述摄像装置位于同一直线上,所述直线平行于患者进出所述扫描范围的方向,且相邻摄像装置的间距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装置包括镜头以及与所述镜头配合使用的图像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图像的宽度对应于L4,L4=L5 (N-1)×L6 (N-1)×L1,L5=L1×L3/L2,其中,L1为所述图像传感器的宽度,L2为所述镜头与所述图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L3为所述镜头与所述扫描床基座之间的距离,L6为相邻图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N为所述摄像装置的数量。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显示界面由触控屏幕呈现给用户,用户通过所述触控屏幕输入所述扫描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影像诊断设备包括CT、PET-CT、MR或PET-MR。
8. 一种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图像识别模块,用于识别至少两个摄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其中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
图像拼接模块,用于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
图像标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和用户显示界面之间的映射关系进行图像标定,以在所述用户显示界面得到第二图像;
扫描位置输入模块,用于供用户在所述用户显示界面的所述第二图像上输入扫描位置,其中,所述扫描位置根据所述图像标定模块再转换为对应的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
定位模块,用于移动患者到与所述扫描位置对应的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的重叠区域内设置有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所述图像拼接模块在对所述视频图像拼接时,确保同一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重叠。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包括等间隔的梳状条纹。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装置相对于所述影 像诊断设备的扫描床基座具有相同的高度,所述摄像装置位于同一直线上,所述直线平行于患者进出所述扫描范围的方向,且相邻摄像装置的间距相等。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装置包括镜头以及与所述镜头配合使用的图像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图像的宽度对应于L4,L4=L5 (N-1)×L6 (N-1)×L1,L5=L1×L3/L2,其中,L1为所述图像传感器的宽度,L2为所述镜头与图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L3为所述镜头与所述扫描床基座之间的距离,L6为相邻图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N为所述摄像装置的数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位置输入模块包括触控屏幕。”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识别至少两个摄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其中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以及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多个相机获得更大的视野范围,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识别视野部分重叠的两台全景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图像并进行拼接的技术内容,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希望获得更大的视野范围时,利用多个普通摄像头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图像拍摄器件7,并将多个普通摄像头的图像进行拼接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图像识别模块和图像拼接模块”,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多个相机获得更大的视野范围,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7、9-13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求2-7、9-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示出的屏幕中的图像已是覆盖患者整个躯体的图像,即已经是覆盖扫描范围的图像,其摄像头已经是最佳的配置,其完全不存在获得更大视野范围的技术需求;即使有“全程监控病人的位置”的需求,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所具有的照相机8也已实现了该功能,因此对比文件3根本不存在改进需求;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对患者定位以能够将患者移动到准确的扫描位置,这明显与“全程监控病人的位置”的需求是完全不同的。(2)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扩大操作者在扫描过程中的观察视角,其采用全景摄像头来满足全景监控需求,由于全景摄像头本身的缺陷,其无法用于替换对比文件3中的摄像头,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改进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摄像装置拍摄的具体为视频图像,摄像装置有两个,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第一图像是对所述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而得到的,所述方法还包括: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精确地实现位于扫描范围内的患者的定位。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摄像装置采集视频图像以实现实时地观察和位置调整;并且,对位于扫描范围内的患者进行定位或者再定位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基于对比文件3的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扫描范围内或者相近位置设置能够拍摄覆盖影像诊断设备的整个扫描范围的图像的摄影装置,对于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视野重叠的多个摄像装置并对其图像进行拼接以获得包含整个扫描范围的全场景图像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摄像装置拍摄的具体为视频图像,摄像装置有两个,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第一图像是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而得到的,所述系统还包括:图像拼接模块,用于对所述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精确地实现位于扫描范围内的患者的定位。然而,基于与关于权利要求1的意见相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c 从属权利要求2-7、9-13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9-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特征:“至少一个所述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其他权利要求未做改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如下:
“1. 一种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识别至少两个摄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其中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以及至少一个所述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
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和用户显示界面之间的映射关系,进行图像标定,以在所述用户显示界面得到第二图像;
在所述第二图像上输入扫描位置;
根据所述映射关系,将输入的扫描位置转换为对应的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
移动患者到所述对应的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处。
8. 一种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图像识别模块,用于识别至少两个摄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其中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以及至少一个所述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
图像拼接模块,用于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
图像标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和用户显示界面之间的映射关系进行图像标定,以在所述用户显示界面得到第二图像;
扫描位置输入模块,用于供用户在所述用户显示界面的所述第二图像上输入扫描位置,其中,所述扫描位置根据所述图像标定模块再转换为对应的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
定位模块,用于移动患者到与所述扫描位置对应的所述扫描范围内的物理位置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摄像头都是设置在扫描机架的外部的,并且,考虑到摄像头的安装和调试,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动机将摄像头设置在扫描机架的内部的。从技术效果上看,通过将至少一个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对于长度较大的扫描孔径能提高定位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5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由另外的对比文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另外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方法。
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诊断成像系统1的定位装置以及相关的患者定位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7]段,权利要求1-7,附图1),所述定位装置包括照相机4、图像屏幕5、区域选择设备和计算机6;照相机4连接到图像屏幕5和控制病床2的驱动机构12的计算机6;图像屏幕5用于显示照相机4的图像;使用区域选择设备,例如鼠标7或者是触摸屏,医生可以指定在图像屏幕5上示出的患者3的期望被成像诊断系统1检查的区域13。由扫描区域相对于对应于照相机4的位置的图像屏幕的中心的偏移,计算机6可识别期望被检查区域13的空间偏移并控制具有位置获得设备14的患者床2移动到准确的扫描区域,也即设备1的中心,此处能够获得最佳图像。计算机6具备存储器11,用于存储患者的图像数据和相对于期望被检查的区域13的位置数据,从而可通过读取这些数据来完成另外的区域选择,而无需将患者3移出诊断设备。
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确定:在图像屏幕5显示图像之前必然需要进行识别照相机4拍摄的图像的步骤,由此,必然具备对应的图像识别模块;由于计算机6可识别期望被检查区域13的空间偏移并控制患者床2移动到扫描区域即设备1的中心,且这是基于扫描区域相对于图像屏幕的中心的偏移,则扫描区域内的物理位置和屏幕之间必然具有映射关系,而屏幕上显示的图像必然是基于这一映射关系经过图像标定之后得到的,即在识别照相机4拍摄的图像之后必然进行跟进扫描区域内的物理位置和屏幕之间的映射关系进行图像标定以在屏幕上显示图像的步骤,相应地,必然设置有实现这一功能的图像标定模块;在控制患者床2移动到准确的扫描区域之前必然包含基于上述映射关系将期望被检查的区域13转换为对应的扫描区域内的物理位置的步骤,这一过程必然根据上述图像标定模块实现;计算机6控制患者床2移动到准确的扫描区域的过程中,必然由驱动机构12和位置获得设备14具体实现移动患者到对应的扫描区域内的物理位置处的操作。
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患者定位方法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方法,照相机4对应于本申请的摄像装置,其拍摄的照片对应于第一图像;扫描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扫描范围,屏幕5对应于本申请的用户显示界面,屏幕5上显示的图像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图像,期望被检查的区域13对应于本申请的扫描位置。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摄像装置拍摄的具体为视频图像,摄像装置有两个,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至少一个所述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第一图像是对所述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而得到的,所述方法还包括: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的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精确地实现位于扫描范围内的患者的定位。
然而,首先,在影像诊断领域,观察患者实时状态是常规需求,且患者运动对成像具有影响这是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摄像装置采集视频图像以实现实时地观察和位置调整。
并且,对位于扫描范围内的患者进行定位或者再定位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例如,对比文件3中(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提出了基于所存储的图像位置对应关系对位于扫描区域内的患者进行另外成像部位的定位;本申请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中也提到,现有技术中试图采用设置于扫描孔径11内的内激光灯14解决患者被移动到扫描中心后的定位问题。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采用患者真实照片图像进行定位的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采用这一方式实现位于扫描范围内的患者的准确定位以及再定位,例如,在扫描范围内或者相近位置设置能够拍摄覆盖影像诊断设备的整个扫描范围的图像的摄影装置。针对这一目标,同属于影像诊断领域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实现方案(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033]段,附图1、2b):为了扩大操作者在扫描过程中的观察视角,在CT设备上安装两台全景摄像头101、102,摄像头得到的图像被转换为平面视图图像之后,由图像合并模块130将两平面视图图像进行合并处理(即对两图像进行拼接,图像合并模块130即对应于本申请的图像拼接模块),得到对应完整场景的当前平面视图图像,并进行显示;由附图2b可见,每一摄像装置都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两摄像头视野是部分重叠的。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视野重叠的多个摄像装置并对其图像进行拼接以获得包含整个扫描范围的全场景图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一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具体实现对整个扫描范围的拍摄,即设置两个或更多个视野部分重叠的摄像装置,每个摄像装置用于拍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并在进行拼接后获得完整的第一图像,并由此在整体患者定位方法中增设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的步骤。具体到摄像装置的位置的选择,基于摄像装置越正对目标所获得的图像畸变越小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设置在扫描孔径内的摄像装置会更有利于对位于扫描孔径内的患者进行准确定位,因而容易想到将至少一个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
因此,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尽管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摄像头都是设置在扫描机架的外部,但是基于公知的光学成像原理,摄像装置在正对目标进行拍摄时所获得的图像畸变较小,则基于该图像所进行的尺寸测量、标志物对准等操作会更准确,因而从提高位于扫描孔径内的患者的定位精度的角度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至少一个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使得其正对位于扫描孔径内的患者的部位。实际上,安装和操作的方便性,包括摄像头的安装和调试是否方便等,与定位和测量的准确性,包括患者的定位是否准确,这是本领域普遍关注的两个不同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具体需求在这两方面寻求平衡以及进行适当取舍,当更关注于测量准确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弱化对操作方便性的考量,而采用更有利于精确定位的结构设置。另外,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定位精度的考虑而将至少一个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时所能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系统。
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参见上文。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8的方案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定位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8的用于影像诊断的患者定位系统,照相机4对应于本申请的摄像装置,其拍摄的照片对应于第一图像;扫描区域对应于本申请的扫描范围,屏幕5对应于本申请的用户显示界面,屏幕5上显示的图像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图像,期望被检查区域13对应于本申请的扫描位置;区域选择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8的扫描位置输入模块,驱动机构12和位置获得设备14对应于权利要求8的定位模块。
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摄像装置拍摄的具体为视频图像,摄像装置有两个,每一摄像装置用于拍摄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且所述至少两个摄像装置中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部分重叠,至少一个所述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第一图像是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而得到的,所述系统还包括:图像拼接模块,用于对所述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精确地实现位于扫描范围内的患者的定位。
然而,基于上文关于权利要求1的意见相同的理由,根据本领域的常规和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集视频图像以及获得覆盖整个扫描范围的图像,并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设置两个或更多个视野部分重叠的摄像装置,每个摄像装置用于拍摄扫描范围的至少一部分,并在进行拼接后获得完整的第一图像,由此容易想到在患者定位系统中增设对所述摄像装置的视频图像进行拼接以得到覆盖所述扫描范围的第一图像的图像拼接模块。而结合公知的光学成像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至少一个摄像装置设置在扫描孔径内以提高定位精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7、9-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分别对权利要求1、8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相邻两个摄像装置的视野的重叠区域内设置有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在对所述视频图像拼接时,同一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重叠”,权利要求3、10分别对权利要求2、9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包括等间隔的梳状条纹”,上述附加特征的作用为:保证图像拼接的准确性。然而,本领域在进行图像拼接时,无论是X射线图像,还是光学图像,通常都是采用令两幅图像中共同的标记点或标记图案相重合的方式进行拼接,而利用具有特定形状或规则图案的标记例如条纹作为拼接图像的标志以保证拼接的准确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摄像装置的视野重叠区域设置位置参考形状或图案使得其在拼接时重叠,也容易想到具体采用等间隔梳状条纹作为拼接标记图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11分别对权利要求1、8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为:“所述摄像装置相对于所述影像诊断设备的扫描床基座具有相同的高度,所述摄像装置位于同一直线上,所述直线平行于患者进出所述扫描范围的方向,且相邻摄像装置的间距相等”。然而,考虑到所获得的图像需要进行后续的拼接以获得沿患者进出所述扫描范围的方向的全景图像,为了降低拼接时的技术难度,减少需要对准和统一缩放比例的维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摄像装置设置为均匀规则地排列在平行于患者进出所述扫描范围的方向上,即使得它们高度相同,位于同一直线上且间距相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12分别对权利要求4、1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摄像装置包括镜头以及与所述镜头配合使用的图像传感器,其中:所述第一图像的宽度对应于L4,L4=L5 (N-1)×L6 (N-1)×L1,L5=L1×L3/L2,其中,L1为所述图像传感器的宽度,L2为所述镜头与所述图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L3为所述镜头与所述扫描床基座之间的距离,L6为相邻图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N为所述摄像装置的数量”。首先,包括对比文件3中所使用的照相机4在内的摄像装置一般都包括镜头以及与所述镜头配合使用的图像传感器,且图像传感器具有一定的宽度(暂记为L1)、镜头与所述图像传感器之间具有一定的距离(暂记为L2)这都是公知常识,则对于单个摄像装置来说,L1和镜头构成的三角形以及镜头与摄像装置对扫描床基座的成像长度(暂记为L5)构成的三角形属于相似三角形,假设所述镜头与所述扫描床基座之间的距离记为L3,则基于相似三角形的性质可得,L5=L1×L3/L2。一旦按照高度相同、位于同一直线上且间距相等的方式设置多个(暂记为N)摄像装置,那么相邻图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相等(暂记为L6),由于摄像范围部分重合,因此其它摄像装置的拍摄范围=(N-1)×(L1 L6),因此整个第一图像在患者进出扫描范围的方向上的宽度即为:L5 (N-1)×L6 (N-1)×L1。可见,权利要求5、12所限定的公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部件之间的几何关系和相似三角形的性质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都对权利要求1-5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用户显示界面由触控屏幕呈现给用户,用户通过所述触控屏幕输入所述扫描位置”、“所述影像诊断设备包括CT、PET-CT、MR或PET-MR”,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8-12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扫描位置输入模块包括触控屏幕”,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第15段,权利要求1、3,附图1):屏幕5显示照相机获得的图像并可进行期望被检查的区域13的设置,屏幕5可以是触控屏幕,医生可通过触控屏幕实现区域13的设置。可见,权利要求6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比文件3同时还公开了医学成像装置为磁共振装置(说明书第[0015]段),而将所获得的定位方法应用于CT、PET-CT或PET-MR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做出的简单转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3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