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移动电话号码或账户的安全支付和计费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移动电话号码或账户的安全支付和计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69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32748
优先权日:2009-02-14
申请(专利)号:201510541199.3
申请日:2010-02-11
复审请求人:网络文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鹏
合议组组长:乔凌云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G06Q20/12,G06Q20/16,G06Q20/20,G06Q20/32,G06Q20/40,G06Q20/42,H04L12/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1199.3,名称为“使用移动电话号码或账户的安全支付和计费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网络文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2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08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618201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8日)和对比文件2(KR 20080096721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03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4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6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系统,用于处理为商品或服务付费,所述系统包括:
付费处理器,该付费处理器配置成接收来自供应商的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付费请求,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与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关联的移动电话号码;
所述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付费请求向为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服务的移动运营商发送付费授权请求;
所述移动运营商被配置成基于所述付费授权请求通过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向连接至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的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发送请求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
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电话被配置成基于所述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通过所述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向所述移动运营商发送包含与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关联的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进行付费;
所述移动运营商被配置成通过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接收包含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进行验证;
所述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接收所述移动运营商基于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发来的授权或未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付费授权;
如果来自所述移动运营商的所述付费授权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进行付费,则所述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从所述移动运营商的账户向所述供应商支付所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其中,所述移动运营商向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取所述费用;以及
如果来自所述移动运营商的所述付费授权未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进行付费,或者如果所述移动运营商通过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在预定时间段中没有接收到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则所述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拒绝向所述供应商支付所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其中,所述用户的金融信息和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均未发送至所述付费处理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移动运营商被配置成检查用于支付所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和所述移动运营商征收的附加费用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账户余额和/或收费协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包括所述供应商的详情和可支付的总额,其能够包括所述移动运营商征收的附加费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供应商被配置成向所述用户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括运输信息、促销消息和/或赠券以及给所述用户的收据或之后给所述用户的收据。
5.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用于处理为商品或服务付费,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付费处理器接收来自供应商的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付费请求,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与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关联的移动电话号码;
由所述付费处理器基于所述付费请求向为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服务的移动运营商发送付费授权请求;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基于所述付费授权请求通过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向连接至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的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发送请求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
由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电话基于所述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通过所述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向所述移动运营商发送包含与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关联的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进行付费;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通过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接收包含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进行验证;
通过所述付费处理器接收所述移动运营商基于所述付费授权文本 消息发来的授权或未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付费授权;
如果来自所述移动运营商的所述付费授权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进行付费,则配置所述付费处理器从所述移动运营商的账户向所述供应商支付所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其中,由所述移动运营商向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取所述费用;和
如果来自所述移动运营商的所述付费授权未授权针对所述付费请求进行付费,或者如果所述移动运营商通过该移动运营商的移动网络在预定时间段中没有接收到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则配置所述付费处理器拒绝向所述供应商支付所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其中,所述用户的金融信息和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均未发送至所述付费处理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所述移动运营商检查用于支付所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和所述移动运营商征收的附加费用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账户余额和/或收费协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包括所述供应商的详情和可支付的总额,其能够包括所述移动运营商征收的附加费用。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配置所述供应商向所述用户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括运输信息、促销消息和/或赠券以及给所述用户的收据或之后给所述用户的收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交易处理服务器将交易的金额从客户的帐户中记入借方,并且将交易的金额从供应商的帐户中记入贷方,而没有公开或者启示系统服务器被配置为从客户的账户向供应商支付交易的金额。显然,执行动作的主体不同。(2)特征“其中,所述用户的金融信息和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均未发送至所述付费处理器”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09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1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并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理由,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系统,用于处理针对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所述系统包括:
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接收针对来自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请求,
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
其中所述用户(102)的移动运营商(112)经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和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存放在所述移动运营商中(112);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帐户适用于包括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的余额;
所述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向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请求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
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从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接收所述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以认证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以检查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所述余额;
在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成功认证并且所述移动电话帐户的所述余额足以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进行付费的情况下,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关于所述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向所述用户(102)发送文本消息,所述文本消息请求来自所述用户(102)的响应以批准使用个人识别码对所述移动电话帐户进行收费;
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被配置成向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包含与所述移动电话号码相关联的所述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验证目的;
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接收并且验证所述用户的个人识 别码以及对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费要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供应商(104)付费的金额;以及
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向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发送批准以根据所述用户(102)和所述供应商(104)之间商定的条款创建付费责任;
其中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接受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以用于授权或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所述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代表所述用户(102)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直接付费,并且针对所述付费借记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以及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或如果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则所述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拒绝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以及
所述用户的所述个人识别码对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公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包括所述用户(102)特有的个人识别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中在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接收到授权所述付费的所述批准时,所述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使得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能够接收来自所述供应商(104)的针对请求的所述商品或服务(105)的所述付费的收据,所述收据包括运输信息、促销消息和/或赠券。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用户(102) 的所述移动电话帐户可增加以包括针对来自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的余额。
5.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用于处理针对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所述方法包括:
由付费处理器(110)接收针对来自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请求,
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
其中所述用户(102)的移动运营商(112)经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和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存放在所述移动运营商中(112);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帐户包括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的付费的余额;
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请求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接收所述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认证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检查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所述余额;
在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成功认证并且所述移动电话帐户的所述余额足以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进行付费的情况下,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关于所述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向所述用户(102)发送文本消息,所述文本消息请求来自所述用户(102)的响应以批准使用个人识别码对所述移动电话帐户进行收费;
由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向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包含与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相关联的所述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验证目的;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接收并且验证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以及对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费要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供应商(104)付费的金额;以及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向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发送批准以根据所述用户(102)和所述供应商(104)之间商定的条款创建付费责任;
其中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接收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以用于授权或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代表所述用户(102)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向所述供应商(104)直接付费,并且针对所述付费借记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或如果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拒绝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以及
所述用户的所述个人识别码对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公开。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中包括所述用户(102)特有的个人识别码。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接收到授权所述付费的所述批准时,还包括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使得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能够接收来自所述供应商(104)的针对请求的所述商品或服务(105)的所述付费的收据,所述收据包括运输信息、促销消息和/或赠券。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增加所述用 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帐户足以对来自所述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进行付费的所述余额。
9.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用于处理针对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并且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可读指令被嵌入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并且被配置为使得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
由付费处理器(110)接收针对来自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请求,
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
其中所述用户(102)的移动运营商(112)经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和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存放在所述移动运营商中(112);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帐户包括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的付费的余额;
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请求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接收所述付费授权请求文本消息,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认证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检查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所述余额;
在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成功认证并且所述移动电话帐户的所述余额足以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进行付费的情况下,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关于所述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向所述用户(102)发送文本消息,所述文本消息请求来自所述用户(102)的响应以批准使用个人识别码;
由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向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 送包含与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相关联的所述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验证目的;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接收并且验证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以及对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费要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供应商(104)付费的金额;以及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向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发送批准以根据所述用户(102)和所述供应商(104)之间商定的条款创建付费责任;
其中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接收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以用于授权或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代表所述用户(102)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向所述供应商(104)直接付费,并且针对所述付费借记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或如果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拒绝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以及
所述用户的所述个人识别码对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公开。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还包括在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中包括所述用户(102)特有的个人识别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中在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接收到授权所述付费的所述批准时,还包括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使得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能够接收来自所述供应商(104)的针对请求的所述商品或服务(105) 的所述付费的收据,所述收据包括运输信息、促销消息和/或赠券。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计算机程序产品,还包括增加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帐户以包括针对来自所述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的余额。”。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9修改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9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系统,用于处理针对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所述系统包括:
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接收针对来自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请求,
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
其中所述用户(102)的移动运营商(112)经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和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存放在所述移动运营商中(112);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帐户适用于包括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的余额;
所述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向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请求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交易数据、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可支付金额;
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从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接收所述交易数据、所述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所述可支付金额,以认证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以检查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所述余额;
在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成功认证并且所述移动电话帐户的所述余额足以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进行付费的情况下,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关于所述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向所述用户(102)发送文本消息,所述文本消息请求来自所述用户(102)的响应以批准使用个人识别码对所述移动电话帐户进行收费;
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被配置成向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包含与所述移动电话号码相关联的所述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验证目的;
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接收并且验证所述用户的个人识 别码以及对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费要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供应商(104)付费的金额;以及
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向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发送批准以根据所述用户(102)和所述供应商(104)之间商定的条款创建付费责任;
其中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被配置成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接受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以用于授权或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所述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代表所述用户(102)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直接付费,并且针对所述付费借记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以及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或如果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则所述付费处理器(110)被配置成拒绝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以及
所述用户的所述个人识别码未对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公开。
5. 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用于处理针对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所述方法包括:
由付费处理器(110)接收针对来自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请求,
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
其中所述用户(102)的移动运营商(112)经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和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存放在所述移动运营商中(112);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帐户包括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的付费的余额;
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请求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交易数据、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可支付金额;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接收所述交易数据、所述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所述可支付金额,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认证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检查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所述余额;
在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成功认证并且所述移动电话帐户的所述余额足以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进行付费的情况下,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关于所述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向所述用户(102)发送文本消息,所述文本消息请求来自所述用户(102)的响应以批准使用个人识别码对所述移动电话帐户进行收费;
由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向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包含与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相关联的所述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验证目的;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接收并且验证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以及对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费要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供应商(104)付费的金额;以及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向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发送批准以根据所述用户(102)和所述供应商(104)之间商定的条款创建付费责任;
其中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接收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以用于授权或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代表所述用户(102)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向所述供应商(104)直接付费,并且针对所述付费借记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或如果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拒绝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以及
所述用户的所述个人识别码未对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公开。
9.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用于处理针对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并且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可读指令被嵌入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并且被配置为使得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
由付费处理器(110)接收针对来自供应商(104)的商品或服务(105)的付费请求,
其中所述付费请求包括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
其中所述用户(102)的移动运营商(112)经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和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存放在所述移动运营商中(112);
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帐户包括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的付费的余额;
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向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送请求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交易数据、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可支付金额;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接收所述交易数据、所述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所述可支付金额,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认证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以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检查所述移动电话账户的所述余额;
在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成功认证并且所述移动电话帐户的所述余额足以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进行付费的情况下,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关于所述用户(102)的移动电话号码向所述用户(102)发送文本消息,所述文本消息请求来自所述用户(102)的响应以批准使用个人识别码;
由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向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发 送包含与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相关联的所述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验证目的;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接收并且验证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以及对所述移动电话账户收费要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供应商(104)付费的金额;以及
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向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发送批准以根据所述用户(102)和所述供应商(104)之间商定的条款创建付费责任;
其中由所述移动运营商(112)从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接收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以用于授权或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代表所述用户(102)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向所述供应商(104)直接付费,并且针对所述付费借记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账户;
如果来自所述用户(102)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或如果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则由所述付费处理器(110)拒绝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105)向所述供应商(104)付费;以及
所述用户的所述个人识别码未对所述付费处理器(110)公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4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618201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KR 20080096721A,公开日为2008年11月0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系统,用于处理为商品或服务付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处理供应商与客户之间交易的交易处理系统(相当于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系统,用于处理针对商品或服务的付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5-7、22,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2页第14行,第3页第5行-第5页第4行,第14页第3行-第15页第20行,第16页第16行-第19页第23行,图1-8):所述系统包括:供应商设备、客户的移动通信设备(相当于用户的移动电话)、系统服务器以及与系统服务器安全相联的交易处理服务器(系统服务器和相联的交易处理服务器组合起来相当于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付费处理器”的功能);供应商设备接收交易数据和客户提供的客户识别符,产生包含供应商识别符、交易数据和客户识别符的交易信息(相当于付费请求),把交易信息发送到系统服务器,系统服务器接收来自供应商设备的交易信息(相当于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接收针对来自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的付费请求),其中客户识别符一般是移动通信设备(通常是移动电话)的移动电话号码(由于交易信息包含客户识别符,而且一个移动电话号码对应于一个移动电话帐户,因此相当于所述付费请求包括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系统服务器的服务器信息生成装置生成接收到继续交易命令后的交易请求信息,把所述信息发送到客户的移动通信设备(相当于所述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发送请求针对所述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交易数据、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可支付金额);客户的移动通信设备接收来自系统服务器的信息,通过在移动设备的键盘中完成一个第一预先设定的输入来授权交易,所述预先设定的输入包括客户的机密认证参数(相当于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验证该认证参数是否与移动设备数据存储装置中的客户机密标准相匹配(相当于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用于验证目的),如果匹配,则产生验证信息,所述验证信息包含交易请求信息的内容,加密该验证信息以产生一个安全验证信息(相当于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或通过在移动设备的键盘中完成一个第二预先设定的输入来拒绝交易,产生拒绝交易信息(相当于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把安全验证信息,或拒绝交易信息,发送到系统服务器;交易处理服务器,与系统服务器安全相联,接收并解密该安全验证信息,识别与客户识别符有关的客户帐户,识别与供应商识别符有关的供应商帐户,将交易的金额从所述客户的帐户中记入借方,将所述交易的金额从所述供应商的帐户中记入贷方,该交易处理服务器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器安全相联,所述金融机构服务器用于将相对应的金额转到供应商的帐户上(相当于如果来自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电话的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所述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代表所述用户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向所述供应商直接付费。同时,由于移动设备也产生拒绝交易信息,并且把拒绝交易信息发送到系统服务器,即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拒绝交易信息会导致金融机构服务器拒绝付费,相当于公开了如果来自用户的移动电话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未授权所述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则付费处理器被配置成拒绝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向所述供应商付费),并在客户的帐户里把相应的金额记入借方。其中,交易信息、交易请求信息和验证信息是移动数据信息,通过运营商的无线电信网络发送或接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用户的移动运营商经由所述付费处理器向所述供应商付费;其中所述移动电话号码和所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存放在所述移动运营商中;所述移动电话账户适用于包括针对所述商品或服务的付费的余额;付费处理器是向移动运营商发送请求针对付费请求的付费的授权的交易数据、交易标识和用户的可支付金额;所述移动运营商从付费处理器接收所述交易数据、所述交易标识和所述用户的所述可支付金额,以认证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以及检查移动电话账户的余额;(2)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成功认证并且移动电话账户的余额足以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付费的情况下,移动运营商关于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向用户发送文本消息,所述文本消息请求来自用户的响应以批准使用个人识别码对移动电话账户进行收费;用户的移动电话向移动运营商发送包含与移动电话号码相关联的个人识别码的付费授权文本消息,用于验证目的;移动运营商接收并验证用户的个人识别码以及对移动电话账户收费要针对商品或服务向供应商付费的金额;(3)移动运营商向付费处理器发送批准以根据用户和供应商之间商定的条款创建付费责任;移动运营商从用户的移动电话接受付费授权文本消息以用于授权或未授权付费请求的所述付费;如果授权付费,针对所述付费借记用户的移动电话账户;如果所述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则付费处理器拒绝针对商品或服务向供应商付费;所述用户的个人识别码未对付费处理器公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支付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手机终端处理信用卡支付的系统,并具体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40、44、52、53、56段,图1-5):商家终端检查买主终端的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可以是电话号码,商家终端将买主终端的识别信息和需要支付的结算金额信息发送给支付代理服务器,支付代理服务器将支付请求信息发送到买主终端,买主输入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相当于个人识别码)等信息,确认后将信息返回到支付代理服务器,并传递给信用卡公司服务器,信用卡公司服务器验证卡号和密码等信息,验证通过后支付请求被处理。由此可见,用户终端将个人识别码发送给实现金融交易的服务器,在服务器上进行验证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交易确认信息的人员身份进行验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想到可以不采用在本地进行验证,而是将个人识别码发送到实现金融交易的服务器,在服务器上完成验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3),其实质上是通过供应商、付费处理器、移动运营商、用户的移动电话四者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实现支付交易。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行至第2页第2行):申请号为AU200051840、发明名称为“使用移动电话进行实时远程支付和交易的系统和方法”的专利申请中所描述的系统,电信和帐号的管理由同一个服务器完成;在许多国家,政府的规定禁止电信运营商行使金融机构的职能;为了使这个系统得以如权利要求所主张的那样运行,电信运营商将不得不履行电信与银行两者的职能。即,在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给出“电信和帐号的管理由同一个服务器完成”、“电信运营商能够履行电信与银行两者的职能”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第16页第16行-第19页第23行),系统服务器是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器系统,即在供应商终端、运营商和用户移动设备之间进行信息和数据交互,从而授权或者不授权金融机构服务器完成用户给供应商的付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供应商终端、运营商和用户移动设备之间进行信息和数据交互的方案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移动电话运营商作为金融机构,相应的用户的移动电话帐户就对应于金融机构的个人帐户,因此,选择移动电话运营商从用户的移动电话帐户中收取费用来替代从金融帐户收取费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在预定时间段内未收到反馈消息而拒绝对请求作进一步的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拒绝交易的条件还可以是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在预定时间段内没有被接收。而区别特征中涉及的供应商、付费处理器、移动运营商、用户的移动电话四者之间的具体信息和数据交互,均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各信息和数据交互手段的具体实施步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支付安全性考虑可以自由进行选择和设置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手段:付费授权文本消息包括用户特有的个人识别码;使用户的移动电话能够接收付费收据;可以增加移动电话账户的余额等,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常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实现的方法,用于处理为商品或服务付费,其是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系统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用于处理为商品或服务付费,其除了“包括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可读指令,所述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可读指令被嵌入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并且被配置为使得一个或多个计算机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的区别特征外,其余特征是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系统一一对应的方法步骤。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中的系统服务器以及与系统服务器安全相联的交易处理服务器是协同工作的,两者组合起来相当于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的“付费处理器”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将交易的金额从客户的帐户中记入借方,并且将交易的金额从供应商的帐户中记入贷方”即为从客户的账户向供应商支付交易的金额的专业表述。(2)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给出“电信和帐号的管理由同一个服务器完成”、“电信运营商能够履行电信与银行两者的职能”的启示,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在供应商终端、运营商和用户移动设备之间进行信息和数据交互,从而授权或者不授权金融机构服务器完成用户给供应商的付费的启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此处区别仅在于由移动运营商在承担通信功能的同时还承担金融管理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启示容易想到通过改变系统设置使得用户移动通信装置可以直接和实现交易处理的移动电话运营商进行通信,从而实现供应商、付费处理器、移动运营商、用户的移动电话四者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交互,上述各部件间的各信息和数据交互手段的具体实施步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支付安全性考虑可以自由进行选择和设置的。具体评述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8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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