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拍卖方法和拍卖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65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3818
优先权日:2011-09-14
申请(专利)号:201210175155.X
申请日:2012-05-30
复审请求人:李正甲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丽娜
合议组组长:汪宁
参审员:李圆
国际分类号:G06Q3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所涉及的均是人为设定的规则,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也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75155.X,名称为“拍卖方法和拍卖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正甲。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894714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0日)的区别特征为:(1)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2)在拍卖服务器维持竞标产品的限量的数据库,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所述拍卖服务器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向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所述拍卖服务器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及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多个中标人分别提供优惠信息,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能够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拍卖方法,包括:
在拍卖服务器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竞标产品的限量的数据库,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
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
在所述拍卖服务器从出价人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
控制为使得所述拍卖服务器不接受超出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的出价价格;
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所述拍卖服务器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
所述拍卖服务器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
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用作销售价格来向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
所述拍卖服务器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
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销售价格减去所述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及
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多个中标人分别提供优惠信息,
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卖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向所述最低价中标人提供预定优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卖方法,其中,选择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步骤包括:当多个中标人提出了相同的出价价格时,在所述拍卖服务器通过进一步考虑出价时间来选择所述最低价中标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卖方法,其中,所述请求付款的步骤包括:当中标人先前支付了出价价格时,在所述拍卖服务器结算通过从先前支付的所述出价价格中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计算的数额。
5. 一种拍卖服务器,包括:
存储器,配置以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竞标产品的限量的数据库,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
接收器,配置以从出价人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
选择器,配置以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并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
付款请求器,配置以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用作销售价格来向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以及
控制器,配置以向多个中标人分别提供优惠信息,向所述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控制使得不输入超出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的出价价格,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控制所述存储器、所述接收器、所述选择器和所述付款请求器,
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销售价格减去所述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
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卖服务器,其中,所述控制器向所述最低价中标人提供预定优惠。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卖服务器,其中,当多个中标人提出了相同的出价价格时,所述选择器通过进一步考虑出价时间来选择所述最低价中标人。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卖服务器,其中,当中标人先前支付了出价价格时,所述付款请求器结算通过从先前支付的所述出价价格中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计算的数额。”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5中的特征“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竞标产品的限量”修改为“由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修改为“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并将“在所述拍卖服务器从出价人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修改为“所述拍卖服务器从出价人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完全不相同,具体实现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库中还包括竞标产品的限量,而对比文件1中是只选出唯一一个成功竞价者,其中产品的数量是一个,从而不需要竞标产品的限量;本申请中排序出价人的出价价格是为了以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出多个中标人,而对比文件1中为了防止流拍,根据提出竞标价格中最低价格的唯一性或者提出最低价格的顺序选择成功竞价者;本申请中将最低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作为销售价格来向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个成功竞价人才能够以最低价格购买竞标产品,因此两者选择最低价中标人的方式也不相同;本申请中提供拍卖服务的商家是根据拍卖产品的最低价格确定其剩余利润,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设定的竞价费用从竞价者收取相关费用,其与本申请的费用收取方式不相同;本申请中由于除了最低中标价中标人之外,其他中标人都不是按照自己提出的竞标价格购买相应竞标产品,而是比自己提出的竞标价格低的最低中标价进行竞标产品的结算,因此与自己提出的竞标价格相比能够获得一定优惠,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个成功竞标者,因此其他参加竞标的竞标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且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2、本申请中提供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不仅是为了买家提出适当的有效的竞标价格,而是根据特定产品对买者的喜好度,如果该产品为很有人气的商品的情况下势必会有很多人参加竞价,因此参加竞价的出价人需要考虑产品的情况提出竞标价格,不是竞标价格在最高和最低价格之间就有可能中标,也不是竞标价格在最高和最低价格之间的最低价格就可能中标,而是根据卖家提供的产品的总数及该产品的人气需要提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最高和最低价格的使用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拍卖方法,包括:
在拍卖服务器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由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的数据库,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
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
所述拍卖服务器从出价人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
控制为使得所述拍卖服务器不接受超出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的出价价格;
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所述拍卖服务器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
所述拍卖服务器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
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用作销售价格来向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
所述拍卖服务器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
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销售价格减去所述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及
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多个中标人分别提供优惠信息,
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
“5. 一种拍卖服务器,包括:
存储器,配置以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由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的数据库,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
接收器,配置以从出价人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
选择器,配置以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并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
付款请求器,配置以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用作销售价格来向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以及
控制器,配置以向多个中标人分别提供优惠信息,向所述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控制使得不输入超出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的出价价格,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控制所述存储器、所述接收器、所述选择器和所述付款请求器,
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销售价格减去所述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
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人提及的区别特征属于一种拍卖规则:《电子商务概论(2002年5月第1版》》提到(参见“10.3.1拍卖的起源与种类”,<电子商务概论(2002年5月第1版)>>,东南大学出版社,第248页,2008年9月):荷兰式拍卖有两个显著特点:1)价格随着一定的时间间隔,按照事先确定的降价阶梯,由高到低递减;2)所有买受人(买到物品的人)都以最后的竞价(即所有买受人中的最低价)成交;可见上述区别属于一种对荷兰式拍卖规则的改进,其没有做出技术贡献;(2)将销售价格减去卖方底价之间的剩余利润用来支付拍卖佣金属于一种拍卖佣金结算规则,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为了激励中标者付款,将各个中标人的出价减去销售价格作为可见的优惠信息提供给各个中标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最低价由卖方提出;服务器维持的数据库中还包括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所述拍卖服务器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所述拍卖服务器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用作销售价格来向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所述拍卖服务器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销售价格减去所述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及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多个中标人分别提供优惠信息,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减去所述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而上述区别特征未解决技术问题,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仅涉及拍卖规则,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的服务器与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方法分别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 “该货物数据库421存储货物类型信息、制造商信息、由拍卖系统操作员设置的最高和最低价格”(说明书第6页第5行-第6行)、“逐个类别地提供各种产品信息,提供与每个产品的货物代码、最高和最低价格、存在竞价费用等相关联的信息单元,从而买家可以决定恰当的竞价” (说明书第9页第12行-第14行),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拍卖服务器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最低价格的数据库”以及“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2、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多个区别特征,虽然这些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这些区别特征均仅涉及拍卖相关的规则,这些规则都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其并未遵循自然规律,同时,这些区别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吸引出价人的兴趣,使得卖方、出价者和服务公司均受益,并不是技术问题,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从而在判断方案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4-5、8进行了修改。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如果存在唯一一个提出最低竞价的竞价者,选择该竞价者为成功竞价者,如果没有,在提出相同竞价的两个竞价者中选择最先提出竞价的竞价者为成功竞价者,如果还是没有,依次类推,提出相同竞价的三个、四个、…、N个竞价者中选择最先提出竞价的竞价者为成功竞价者,并且对比文件1中只选择唯一一个成功竞价者;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选择多个中标者,并且不是在出价人中选择最低价格的出价人,而是在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范围内提出竞标价格的多个出价人(买家)中,根据卖方提供的竞标产品的数量选择由竞标价格高到低的顺序的与卖方提供的竞标产品的数量相同数量的出价人,并且以选择的出价人的竞标价格中最低的竞标价格为销售价格提供产品给所有中标人;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特征“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出价价格用作共同销售价格来适用于所有中标人”及“所述拍卖服务器以所述共同销售价格向选定的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所述拍卖服务器与所述中标人的出价价格无关地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并非是用于诱发出价人的兴趣且使得销售者、出价人(买家)以及服务提供商都获利的拍卖规则,而是批量对所有中标者的支付处理以及对卖家进行结算处理的自动化技术;区别特征“所述拍卖服务器向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多个中标人的各个终端分别提供各个中标人各自的优惠信息,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出价价格减去所述共同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 是从各个中标人的出价价格减去最终销售价格(=最低中标人的出价价格)的金额作为各个中标人的优惠信息,并向各个中标人提供该优惠信息的构成,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区别特征“所述拍卖服务器向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实时提供” 是将出价信息(出价排名及剩余时间等)实时提供给潜在出价人的终端并显示的构成,其不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而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上述实时显示出价信息的构成是通过持续更新出价信息,且将更新的出价信息提供给出价人的终端的构成,其也是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
其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拍卖方法,通过电脑网络进行,包括:
在拍卖服务器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由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的数据库,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
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的终端实时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使得在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显示;
所述拍卖服务器从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
控制为使得所述拍卖服务器不接受超出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的出价价格;
所述拍卖服务器向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实时提供出价信息,所述出价信息包括各出价人的出价排名及可进行出价的剩余时间;
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结束所述拍卖,所述拍卖服务器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
所述拍卖服务器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
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出价价格用作共同销售价格来适用于所有中标人;
所述拍卖服务器以所述共同销售价格向选定的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
所述拍卖服务器与所述中标人的出价价格无关地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
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共同销售价格减去关于所述出价价格范围的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及
所述拍卖服务器向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多个中标人的各个终端分别提供各个中标人各自的优惠信息,
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出价价格减去所述共同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卖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向所述最低价中标人提供预定优惠。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卖方法,其中,选择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步骤包括:当多个中标人提出了相同的出价价格时,在所述拍卖服务器通过进一步考虑出价时间来选择所述最低价中标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卖方法,其中,所述请求付款的步骤包括:当中标人先前支付了出价价格时,在所述拍卖服务器结算通过从先前支付的所述出价价格中减去所述共同销售价格而计算的数额。
5. 一种拍卖服务器,通过电脑网络进行拍卖,包括:
存储器,配置以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由卖方提出的最低价格和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的数据库,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
接收器,配置以从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
选择器,配置以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并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经过预定出价时间后结束所述拍卖;
付款请求器,配置以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用作共同销售价格来适用于所有中标人,以所述共同销售价格向选定的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以及
控制器,配置以向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多个中标人的各个终端分别提供优惠信息,向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实时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控制使得不输入超出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的出价价格,向连接于所述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实时提供出价信息,与所述中标人的出价价格无关地用 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控制所述存储器、所述接收器、所述选择器和所述付款请求器,
所述出价信息包括各出价人的出价排名及可进行出价的剩余时间,
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共同销售价格减去所述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
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出价价格减去所述共同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卖服务器,其中,所述控制器向所述最低价中标人提供预定优惠。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卖服务器,其中,当多个中标人提出了相同的出价价格时,所述选择器通过进一步考虑出价时间来选择所述最低价中标人。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卖服务器,其中,当中标人先前支付了出价价格时,所述付款请求器结算通过从先前支付的所述出价价格中减去所述共同销售价格而计算的数额。”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2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所涉及的均是人为设定的规则,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也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CN 1894714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0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拍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基于最低竞价的拍卖服务的操作系统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行-第12页第3行,附图1-4):
仲裁系统2(相当于拍卖服务器)包括处理服务器30和数据库服务器40,该数据库服务器40包括货物信息数据库421,该货物数据库421存储货物类型信息、制造商信息、由拍卖系统操作员设置的最高和最低价格(相当于在拍卖服务器维持特定产品的最高价格、最低价格的数据库)、货物特性等等;
步骤S120和S130中,如果认证或没有认证为会员的买家作出一个产品信息请求,则包含于处理服务器30内的竞价登记部320就将该买家终端3(相当于连接网络的出价人的终端及中标人的终端)耦合至提供相应产品信息的网页(相当于拍卖方法通过电脑网络进行),并允许该买家确认竞价产品信息;此处,逐个类别地提供各种产品信息,提供与每个产品的货物代码、最高和最低价格、存在竞价费用等相关联的信息单元(相当于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提供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从而买家可以决定恰当的竞价;
步骤S170至S190:当在支付完成之后买家输入竞价时,竞价登记部320确定该竞价是否包含在设定范围内,即最低和最高价格之间的范围,并且如果该竞价包含在最低和最高价格之间的范围的话,就将该竞价和买家的信息存储在竞价信息数据库422中;另一方面,如果竞价不包含在最低和最高价格之间的范围以内的话,向买家终端3通告这样的事实,与相应产品相关联的竞价是不可能的(相当于所述拍卖服务器从出价人接收包含在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之间的所述特定产品的出价价格的出价信息;控制为使得所述拍卖服务器不接受超出所述最低价格和所述最高价格的出价价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最低价由卖方提出;服务器维持的数据库中还包括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其中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为多个;拍卖服务器提供的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是实时的,且拍卖服务器还提供卖方提出的竞标产品的限量使得在出价人的终端显示,同时,拍卖服务器向出价人的终端实时提供出价信息,所述出价信息包括各出价人的出价排名及可进行出价的剩余时间;当预定出价时间过去时结束拍卖,所述拍卖服务器根据出价人的出价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多个中标人,其中所述中标人数与所述竞标产品的限量相同;所述拍卖服务器从选定的所述多个中标人中选择最低价中标人;在所述拍卖服务器将所述最低价中标人的出价价格用作共同销售价格来适用于所有中标人,所述拍卖服务器以所述共同销售价格向选定的所有中标人请求付款;所述拍卖服务器与所述中标人的出价价格无关地用剩余利润结算拍卖佣金;所述剩余利润是从所述共同销售价格减去关于所述出价价格范围的最低价格得到的金额;及所述拍卖服务器向多个中标人的各个终端分别提供各个中标人各自的优惠信息,所述优惠信息是根据各个中标人的出价价格减去所述共同销售价格而得到的价格来决定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出价人的兴趣,从而使得卖方、出价者和服务公司都受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其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吸引出价人的兴趣,使得卖方、出价者和服务公司均受益,这样的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同时,上述区别特征所涉及的均是拍卖相关的规则,这些规则都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其并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仅仅涉及拍卖过程中规则,这些特征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的服务器与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方法分别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选取中标人及选取方式不同,合议组认为,上述不同仅涉及具体的拍卖规则,也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不同仅仅体现在了拍卖规则上;
(2)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多个区别特征,虽然这些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如上评述可知,这些区别特征均仅涉及拍卖相关的规则,这些规则都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其并未遵循自然规律,同时,这些区别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吸引出价人的兴趣,使得卖方、出价者和服务公司均受益,并不是技术问题,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从而在判断方案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考虑。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电子商务概论(2002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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