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容器处理组件的冷却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容器处理组件的冷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04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0544
优先权日:2014-01-23
申请(专利)号:201510035735.2
申请日:2015-01-23
复审请求人:克朗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王颖
国际分类号:F25D17/02;F25D1/02;B67C3/22;B29C49/64;B65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反或排除性的教导,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5735.2,名称为“用于容器处理组件的冷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克朗斯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35272A:公开日2000年2月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5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3,以及于2017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饮料加工业的组件(100),其包括几个独立装置(111-114),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至少包括吹塑成型机、贴标机和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100)包括具有散热器(120)的共用的水冷却回路(115),所述水冷却回路(115)用于待冷却的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的多个部件,在至少一个独立装置(111-114)中设置空气-水热交换器,并且所述空气-水热交换器连接于所述水冷却回路(115),所述水冷却回路包括用于各独立装置(111-114)的用水的分开的供给线路(121-12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独立装置(111-114)中设置热交换器,并且所述热交换器连接于所述供给线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主线路(250)被设置为将来自所述散热器(120)的水分配到所述水冷却回路(115)中,并且所述主线路(250)连接到多个供给线路(121-124)。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在几个独立装置(111-114)中的至少一个独立装置(111-114)中设置冷板,所述冷板连接于所述水冷却回路(115)。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冷却回路(115)中设置流量控制器(361),所述流量控制器(361)能够控制供给至独立装置(111-114)的冷却能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几个独立装置(111-114)被构造为串联连接的多个加工单元,所述多个加工单元能够执行连续的加工。
7. 一种用于冷却饮料加工业中的组件(100)的方法,所述组件(100)具有几个独立装置(111-114),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100)的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被共用的水冷却回路(115)冷却,通过所述水与空气-水热交换器中的空气的热交换来实现所述独立装置(111-114)的冷却,并且 经由分开的供给线路(121-124)将水供给至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与所述独立装置(111-114)中的热交换器交换热并且冷却所述独立装置(111-114)。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通过主线路(250)输送至多个供给线路(121-124)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各独立装置(111-114)的所供给的冷却能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供给线路121-124是彼此独立的,并不存在主管与支管,供给线路是完全分开的;对比文件1使用了冰水混合物的潜热,没有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水冷却回路替代对比文件1的冰水混合物,且冰水混合物明显需要对冷却回路的最小直径和特定尺寸,技术人员无法使用非常小的完全分离的管线用于冰水混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图2中的冰水冷却循环路5对应于主管,而分支路7a、7b对应于支管,个别冷却装置4a、4b之间作为供给线路的分支路7a、7b是完全分开的;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冰水混合物作为冷却剂,由于水是本领域常用的冷却剂,在对冷却温度没有较大需求的情况下,考虑到成本节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水替换冰水混合物对装置进行冷却,并且冰水混合物由于有冰的存在,冷却回路的管路必然有最小直径和尺寸要求,在采用水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容易想到可以采用较小直径和尺寸的管路来进行替换。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冷却系统利用相同温度的冷却物质冷却所有的独立冷却装置4a、4b,冷却之前和之后的温度并未发生变化,而本申请冷却水的温度并不固定,可以利用不同温度的水对独立装置111-114进行冷却,冷却后水的温度会发生变化,流出独立装置的冷却水很可能由于自身温度升高而不再适于继续冷却其它独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管”与“支管”的布置方式,并未尝试解决利用冰水混合物独立冷却各装置的技术问题,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冷却系统并不涉及冷却热量极大且热量彼此显著不同的装置,因此不可能给出利用完全独立的供给线路独立冷却各装置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还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基于2019年5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补充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依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选择性控制一些独立装置的冷却过程,而不影响剩余的独立装置的冷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饮料加工业的组件(100),其包括几个独立装置(111-114),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至少包括吹塑成型机、贴标机和灌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100)包括具有散热器(120)的共用的水冷却回路(115),所述水冷却回路(115)用于待冷却的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的多个部件,在至少一个独立装置(111-114)中设置空气-水热交换器,并且所述空气-水热交换器连接于所述水冷却回路(115),所述水冷却回路包括用于各独立装置(111-114)的用水的分开的供给线路(121-124),选择性控制一些独立装置的冷却过程,而不影响剩余的独立装置的冷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独立装置(111-114)中设置热交换器,并且所述热交换器连接于所述供给线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主线路(250)被设置为将来自所述散热器(120)的水分配到所述水冷却回路(115)中,并且所述主线路(250)连接到多个供给线路(121-124)。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在几个独立装置(111-114)中的至少一个独立装置(111-114)中设置冷板,所述冷板连接于所述水冷却回路(115)。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冷却回路(115)中设置流量控制器(361),所述流量控制器(361)能够控制供给至独立装置(111-114)的冷却能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100),其特征在于,几个独立装置(111-114)被构造为串联连接的多个加工单元,所述多个加工单元能够执行连续的加工。
7. 一种用于冷却饮料加工业中的组件(100)的方法,所述组件(100)具有几个独立装置(111-114),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100)的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被共用的水冷却回路(115)冷却,通过所述水与空气- 水热交换器中的空气的热交换来实现所述独立装置(111-114)的冷却,并且经由分开的供给线路(121-124)将水供给至所述几个独立装置(111-114),选择性控制一些独立装置的冷却过程,而不影响剩余的独立装置的冷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与所述独立装置(111-114)中的热交换器交换热并且冷却所述独立装置(111-114)。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通过主线路(250)输送至多个供给线路(121-124)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各独立装置(111-114)的所供给的冷却能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5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3。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反或排除性的教导,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饮料加工业的组件。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食品
冷却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6]段,附图2):实施例2中的食品工场冷却设备(说明书第[0009]段记载了“本发明也可用于果汁的生产过程”,即对应于“饮料加工业组件”)包括几个个别冷却装置4a-4n(对应于“独立装置”),食品冷却设备包括具有蓄热罐2(对应于“散热器”)的共用的冰水冷却回路,冰水冷却回路用于待冷却的几个个别冷却装置4a-4n的多个部件,在至少一个个别冷却装置4a、4b中设置热交换器6,热交换器6连接于冰水冷却回路,冰水冷却回路包括用于各个个别冷却装置4a-4n的用冰水的分开的分支路7a、7b(对应于“分开的供给线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几个独立装置至少包括吹塑成型机、贴标机和罐装机,(2)冷却回路采用的是水冷却回路而不是冰水冷却回路,热交换器采用的是空气-水热交换器,(3)水冷却回路选择性控制一些独立装置的冷却过程,而不影响剩余的独立装置的冷却。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饮料加工领域一般均会涉及饮料承载的容器,而饮料加工领域的组件中,吹
塑成型机、贴标机和灌装机均是常见装置且需移除废热量的,因此,对这些装置进行冷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水是本领域常用的冷却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冰水混合物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在对冷却温度没有较大需求时,考虑到成本节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水替换冰水混合物对装置进行冷却,而空气-水热交换器是本领域常见的换热器种类,用其进行热交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了意见(具体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从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每一个个别冷却装置4a、4b都分别包括各自的分支路7a、7b,各自的分支路7a、7b彼此之间是分开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分别控制每一个个别冷却装置4a、4b的冷却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分支路7a、7b上分别设置控制装置(例如控制阀)从而达到分别独立控制个别冷却装置4a、4b而不相互影响彼此之间的冷却,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基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2的结构图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控制手段。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的冷却水在冷却之前和之后温度发生变化,流出独立装置的冷却水由于自身温度升高而不再适于继续冷却其它独立装置,该技术效果并不能从权利要求1中看出,也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段,附图2):在至少一个个别冷却装置4a、4b中设置热交换器6,并且热交换器6连接于分支路7a、7b,流动冰水冷却循环路5(对应于“主线路”)被设置为将来自蓄热罐2的冰水分配到冰水冷却回路中,并且流动冰水冷却循环路5连接到多个分支路7a、7b。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均是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2):在至少一个个别冷却装置4a、4b中设置热交换器6,热交换器6连接于冰水冷却回路,在水冷却回路中设置节流阀12(对应于“流量控制器”),节流阀12能够控制供给至个别冷却装置4a、4b的冷却能力。而冷板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换热设备,用冷板替换热交换器6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实施例1):几个个别冷却装置4a-4n被构造为串联连接的多个加工单元,多个加工单元能够执行连续的加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饮料加工业中的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食品冷却设备,同时也公开了冷却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6]段,附图2):实施例2中的食品工场冷却设备(说明书第[0009]段记载了“本发明也可用于果汁的生产过程”,即对应于“饮料加工业组件”)具有几个个别冷却装置4a-4n(对应于“独立装置”),冷却设备的几个个别冷却装置4a-4n被共用的冰水冷却水路冷却,通过冰水混合物与热交换器6中的空气的热交换来实现个别冷却装置4a-4n的冷却,并且经由分开的分支路7a、7b(对应于“分开的供给线路”)将冰水供给至几个个别冷却装置4a-4n。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冷却回路采用的是水冷却回路而不是冰水冷却回路,热交换器采用的是空气-水热交换器;(b)水冷却回路选择性控制一些独立装置的冷却过程,而不影响剩余的独立装置的冷却。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2)的有关评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3)的有关评述;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均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段,附图2):冰水与个别冷却装置4a、4b中的热交换器交换热并且冷却个别冷却装置4a、4b;冰水通过流动冰水冷却循环路5(对应于“主线路”)输送至多个分支路7a、7b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7至9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2):在水冷却回路中设置节流阀12(对应于“流量控制器”),节流阀12能够控制供给至个别冷却装置4a、4b的冷却能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其它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显著不同的技术领域,因为其并未提及涉及容器制造的饮料工业,而是涉及食品冷却领域,食品冷却领域通常在非常特定的温度或非常特定的温度范围内进行,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机器包括吹塑成型机、贴标机和罐装机,三者温度不同,必须在整个设备中进行的冷却温度范围显著大于对比文件1的冷却要求。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无论是食品领域还是饮料加工业,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涉及的均是制冷冷却领域,均是对食品或饮料机器进行冷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本相同的冷却管路和结构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及饮料机器不同的冷却需求选择不同的冷却控制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冷却管路和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控制装置变形就能达到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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