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92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701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64233.8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四川省南充市桃园生物化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江峰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贺晓锋
国际分类号:G05D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64233.8,名称为“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申请人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四川省南充市桃园生物化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538142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4009634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2949884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包括用于采集所述蚕房温度的第一信号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所述蚕房湿度的第二信号采集模块,控制器、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除湿机,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信号连接,所述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和所述第二信号采集模块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向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输出控制信号,所述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所述蚕房外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包括2-6个温度传感器,所述2-6温度传感器位于所述蚕房内壁的不同墙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模块包括2-6个湿度传感器,所述2-6个湿度传感器位于所述蚕房内壁的不同墙面上。
4、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发生装置连接有水罐,所述水罐中设置有液位监测器,所述液位检测器连接报警装置,所述报警装置与控制器信号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热空调设置于所述蚕房内壁的顶墙面和侧墙面上,所述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
6、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蚕房顶墙面还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所述光照装置及所述光线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器信号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照装置还设置有时控开关,所述时控开关与所述控制器信号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上连接 有显示屏,所述显示屏上设置有参数设置按键,所述显示屏连接有打印机。”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控制器、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信号连接,所述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和所述第二信号采集模块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向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输出控制信号。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所述蚕房外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上述区别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四川省南充市桃园生物化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该修改是在2018年03月22日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蚕房顶墙面还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与控制器信号连接”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6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重新排序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内容为:
“1、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包括用于采集所述蚕房温度的第一信号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所述蚕房湿度的第二信号采集模块,控制器、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除湿机,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信号连接,所述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和所述第二信号采集模块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向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输出控制信号;
所述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所述蚕房外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
所述蚕房顶墙面还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所述光照装置及所述光线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器信号连接;以调节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包括2-6个温度传感器,所述2-6温度传感器位于所述蚕房内壁的不同墙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号模块包括2-6个湿度传感器,所述2-6个湿度传感器位于所述蚕房内壁的不同墙面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蒸汽发生装置连接有水罐,所述水罐中设置有液位监测器,所述液位检测器连接报警装置,所述报警装置与控制器信号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热空调设置于所述蚕房内壁的顶墙面和侧墙面上,所述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照装置还设置有时控开关,所述时控开关与所述控制器信号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上连接有显示屏,所述显示屏上设置有参数设置按键,所述显示屏连接有打印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蚕房顶墙面还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与控制器信号连接;(2)控制器分别与冷热空调信号连接,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和第二信号采集模块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控制器向冷热空调输出控制信号;(3)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蚕房外部,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并且本申请能够“大量减少人工作业,减少人员进出蚕房对其环境的污染和影响”,而对比文件1“蚕房内的环境受到人员进出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是加湿器,而本申请为蒸汽发生装置,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蚕房外部,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2)对比文件1为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而本申请为冷热空调;(3)控制器分别与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信号连接,控制器向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输出控制信号;(4)蚕房顶墙面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光照装置及光线传感器与控制器信号连接;以调节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上述区别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或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该修改是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特征“所述输气管布置在所述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所述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补入权利要求1中。其中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为:
“1、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包括用于采集所述蚕房温度的第一信号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所述蚕房湿度的第二信号采集模块,控制器、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除湿机,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信号连接,所述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和所述第二信号采集模块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向所述蒸汽发生装置、所述冷热空调、所述除湿机输出控制信号;
所述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所述蚕房外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所述输气管布置在所述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所述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
所述蚕房顶墙面还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所述光照装置及所述光线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器信号连接;以调节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所述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所述蚕房外部,所述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所述输气管布置在所述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所述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2)控制器分别与冷热空调信号连接,第一信号采集模块和第二信号采集模块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控制器向冷热空调输出控制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修改替换页,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公知常识的使用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其核心发明构思是将现有技术的蚕房温湿度、光照控制由人工控制改为自动控制的实时监测控制。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温调湿蚕房,其核心发明构思也是将现有技术的蚕房温度湿度调控装置靠人为控制改为自动控温控湿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蚕房内设置有温度传感器1、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湿度传感器5、加湿器6和除湿器7,室外设置有喷水装置4;温度传感器1和电阻加热器2连接,排风扇3、喷水装置4与温度传感器1连接,加湿器6与湿度传感器5连接,除湿器7与湿度传感器5连接;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均设置有一个以上,通过所设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使得整个大棚养蚕室内的温度湿度都可以得到控制;温度传感器1和电阻加热器2电联后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温度传感器1控制工作,排风扇3、棚外喷水装置4与温度传感器1电联并且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温度传感器1控制工作,加湿器6与湿度传感器5电联并且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湿度传感器5控制工作,除湿器7与湿度传感器5电联并且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湿度传感器5控制工作。该装置正常工作时,温度传感器1提前设定一个温度区间,当温度低于此区间时通过自动控制电阻加热器2开始工作,当温度高于此区间时,通过控制,排风扇3和棚外喷水装置4开始工作,当温度达到最佳温度时通过温度传感器1自动控制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和棚外喷水装置4均停止工作。湿度传感器5提前设定一个湿度区间,当湿度高于此区间时通过控制除湿器7开始工作,当湿度低于此区间时通过控制加湿器6开始工作,当湿度达到最佳湿度时通过湿度传感器5自动控制加湿器6和除湿器7均停止工作。棚外喷水装置4包括喷水器9、水泵10、水箱11、水管12,该装置工作时,通过温度传感器1控制水泵10工作,通过水管12汲取水箱11内的水,然后经由喷水器9喷射到大棚8上,以此达到降温的目的(参见说明书第1-15段、附图1-2)。
此外,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型养蚕崔青恒温恒湿自动记录感光智能装置,其核心发明构思也是将现有技术的催青室蚕房温湿度调整、感光时间长短和时段要求人工调整改为智能控制温湿度和感光时间。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陶瓷电热炉20和增湿器30安放在小型催青室105内,小型催青室105的内壁上挂有一个温度传感器103和湿度传感器104,小型催青室105的两侧墙壁上各设有一个凹槽1061,凹槽1061内装有一根日光灯管106,陶瓷电热炉20、增湿器30、温度传感器103及湿度传感器104通过线路连接在控制箱10内装有的温湿度显示控制仪101上,温度传感器103可感知小型催青室105内的温度变化,湿度传感器104可感知小型催青室105内的湿度变化,温湿度显示控制仪101将温度传感器103和湿度传感器104的等效电压信号转化成相应的数字信号,再由单片微处理器进行处理,最终在温湿度显示控制仪101表面的温湿度显示屏上显示,而且可通过对温湿度显示控制仪101的温湿度进行设定,当温度传感器103和湿度传感器104检测到的温度湿度达不到设定的温湿度,陶瓷电热炉20和增湿器30就会工作,直到达到设定的温湿度要求,陶瓷电热炉20和增湿器30就会停止工作(参见说明书第1-22段及附图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可调温调湿蚕房相当于本申请的蚕房环境控制系统,在蚕房内设置有温度传感器1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采集蚕房温度的第一信号采集模块,湿度传感器5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采集所述蚕房湿度的第二信号采集模块,除湿器7相当于本申请的除湿机;由“温度传感器1和电阻加热器2连接,排风扇3、喷水装置4与温度传感器1连接”、“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均设置有一个以上,通过所设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使得整个大棚养蚕室内的温度湿度都可以得到控制”、“温度传感器1和电阻加热器2电联后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温度传感器1控制工作,排风扇3、棚外喷水装置4与温度传感器1电联并且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温度传感器1控制工作”、“该装置正常工作时,温度传感器1提前设定一个温度区间,当温度低于此区间时通过自动控制电阻加热器2开始工作,当温度高于此区间时,通过控制,排风扇3和棚外喷水装置4开始工作,当温度达到最佳温度时通过温度传感器1自动控制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和棚外喷水装置4均停止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温度传感器1必然连接有具有自动控制功能的控制器,该控制器既能够接收温度传感器1输出的温度信号,又能够输出加热信号(向电阻加热器2输出)或降温信号(向排风扇3、喷水装置4输出);由“加湿器6与湿度传感器5连接,除湿器7与湿度传感器5连接”、“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均设置有一个以上,通过所设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使得整个大棚养蚕室内的温度湿度都可以得到控制”、“加湿器6与湿度传感器5电联并且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湿度传感器5控制工作,除湿器7与湿度传感器5电联并且接入工作电源通过湿度传感器5控制工作”、“湿度传感器5提前设定一个湿度区间,当湿度高于此区间时通过控制除湿器7开始工作,当湿度低于此区间时通过控制加湿器6开始工作,当湿度达到最佳湿度时通过湿度传感器5自动控制加湿器6和除湿器7均停止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湿度传感器5必然连接有具有自动控制功能的控制器,该控制器既能够接收湿度传感器5输出的湿度信号,又能够输出加湿信号(向加湿器6输出)或除湿信号(向除湿器7输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控制器分别与温度传感器1、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信号连接;控制器分别与湿度传感器5、加湿器6、除湿器7信号连接;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控制器向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以及加湿器6、除湿器7输出控制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是加湿器,而本申请为蒸汽发生装置,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蚕房外部,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输气管布置在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2)对比文件1为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而本申请为冷热空调;(3)控制器分别与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信号连接,控制器向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输出控制信号;(4)蚕房顶墙面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线传感器,光照装置及光线传感器与控制器信号连接;以调节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蚕房内升降温度和加湿的设备进行改进并提供光照控制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湿器6用于增加蚕房内的环境湿度,本申请的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其功能也是用于增加蚕房内的环境湿度,实质上就是一种超声波加湿器。因此,用“蒸汽发生装置(超声波雾化器)”替换对比文件1的加湿器并将“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蚕房外部,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至于“输气管布置在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这是因为蒸汽比空气比重大,将输气管布置在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有利于蚕房内部空间的湿度更均衡;而对于除湿机来说,湿气比空气重一般聚集在下层空间,将除湿机放置在地面,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除湿效果。因此,将“输气管布置在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电阻加热器2来升高蚕房内的环境温度,用排风扇3、喷水装置4来降低蚕房内的环境温度,本申请的冷热空调既可以提供冷风降低环境温度、又可以提供热风升高环境温度。因此,用简便、高效的“冷热空调”替换对比文件1的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实现调节蚕房内环境温度的目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前述的分析可知,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控制器分别与温度传感器1、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信号连接;控制器分别与湿度传感器5、加湿器6、除湿器7信号连接;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将信号发送至控制器,控制器向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以及加湿器6、除湿器7输出控制信号。相应的,在“蒸汽发生装置(超声波雾化器)”替换对比文件1的加湿器、“冷热空调”替换对比文件1的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的情况下,将“控制器分别与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信号连接,控制器向蒸汽发生装置、冷热空调输出控制信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日光灯管(相当于光照装置)106通过线路连接在时控开关107上(参见说明书第1-22段及附图1-2);对比文件3披露了一种春蚕孵化箱,公开了所述箱体1的口部设有箱盖9,所述箱盖9的下表面设有光源8(相当于光照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9及附图1)。因此,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蚕房顶墙面设置有光照装置,光照装置与控制器信号连接,以调节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至于设置光线传感器,将光线传感器与控制器信号连接,其目的是为了对蚕房内的光照强度进行精确监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至于复审请求人有关对比文件1中“在大棚养蚕室内部设置加湿器和除湿器”和本申请中“将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蚕房外部,并通过输气管与蚕房内部相连”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设置多个小功率调节器的加湿器和除湿器”与本申请中“将蒸汽由输气管上多个分支结构均匀的喷在蚕房上部,除湿机设置于蚕房内部地面上”也为明显的两种技术方案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正如前述有关区别特征的认定部分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区别特征就是“(1)对比文件1是加湿器,而本申请为蒸汽发生装置,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蒸汽发生装置设置于蚕房外部,蒸汽发生装置通过输气管将蒸汽输送至蚕房;输气管布置在蚕房中的顶部空间中,且输气管均匀设置多个分支结构以将蒸汽输送至所述蚕房中;除湿机位于所述蚕房内部地面上”。既然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有区别特征,那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的相关技术手段、技术方案显然就不相同。2、也正如前述有关区别特征的评述部分所述,本申请的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其功能也是用于增加蚕房内的环境湿度,实质上就是一种超声波加湿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湿器6用于增加蚕房内的环境湿度的技术启示下,为了提高加湿效率,用现有技术中功能更大的“蒸汽发生装置(超声波雾化器)”替换对比文件1的加湿器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这也不是“事后诸葛亮”;至于选择替换后,“蒸汽发生装置(超声波雾化器)”设置在合适的位置、怎么样去布置输气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具体参见区别特征(1)的评述)。
至于复审请求人有关对比文件1中喷水装置设置在蚕房外而本申请采用冷热空调的不同意见,合议组认为:冷热空调是非常普遍的现代家居生活用品,利用冷热空调可以调节室内环境温度也是生活常识,正如在评述区别特征(2)时所述,用简便、高效的“冷热空调”替换对比文件1的电阻加热器2、排风扇3、喷水装置4,实现调节蚕房内环境温度的目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
至于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能够“减少人工作业,减少人员进出蚕房对其环境的污染和影响”而对比文件1“蚕房内的环境受到人员进出的影响”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一样都是将现有技术的蚕房温湿度人工控制改为自动控制,自动控制的最明显效果就是减少人工作业,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提到“减少人员进出蚕房对其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但其采用自动控温控湿装置在解决温度、湿度的自动监控和调节的同时,客观上也已经实现了“减少人员进出蚕房对其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是没有说服力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第一信号采集模块、第二信号采集模块所包括的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数量和位置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均设置有一个以上,通过所设温度传感器1和湿度传感器5使得整个大棚养蚕室内的温度湿度都可以得到控制”(参见说明书第1-15段及附图1-2)。将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数量具体限定为2-6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而将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设置于蚕房内壁的不同墙面上,只是为了更加精准全面地测得整个蚕房内的温度、湿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4对蒸汽发生装置作进一步限定,正如前面所述,本申请的蒸汽发生装置为超声波雾化器,其功能也是用于增加蚕房内的环境湿度,实质上就是一种超声波加湿器。作为一种加湿装置,其必然具备容纳水的容器,而为了确保蒸汽发生装置正常运行以防止容器中的水量过少无法保证蒸汽的生成,在容器中设置一个液位监测器,液位监测器连接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控制器信号连接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提醒用户加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5对冷热空调、除湿机的安装位置作进一步限定,家庭使用的空调一般分挂壁式空调、立柜式空调、窗式空调、吊顶式空调、中央空调,对于使用最普遍的挂壁式空调而言,一方面室内机设备本身要求安装在墙面上,另一方面将室内机设备设置于墙面高处可有效保证调温效果;而对于除湿机来说,湿气比空气重一般聚集在下层空间,将除湿机放置在地面,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除湿效果。因此,将冷热空调设置于蚕房内壁的顶墙面和侧墙面上,将除湿机位于蚕房内部地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光照装置还设置有时控开关”已经在对比文件2公开:日光灯管106通过线路连接在时控开关107上(参见说明书第1-22段及附图1-2),将时控开关与控制器信号连接可以对光照装置自动控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温湿度显示控制仪表面设有温湿度显示屏、温湿度设定按键及打印机设定按键(参见说明书第1-22段及附图1-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