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设备调控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87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95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9251.9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王效维
国际分类号: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9251.9,名称为“一种智能设备调控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3900191A)、对比文件3(CN1O4llO786A)、对比文件4(CN1O2589081A)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和惯用手段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设备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独立于目标设备的控制设备判断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活动对象;所述目标设备是预先配置的任一家电设备;
若存在活动对象,则所述独立于目标设备的控制设备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
根据所述目标年龄值,通过所述独立于目标设备的控制设备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再次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并根据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来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若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不存在活动对象,则发送一个提示消息至关联的移动终端,以提醒用户是否需要关闭该目标设备;
若接收到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关闭指令,则控制关闭所述目标设备;若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开启指令,则保持该目标设备为开启状态,并将该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若预设时间范围内未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任何控制指令,则直接控制关闭该目标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年龄值,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包括:
以所述目标年龄值为依据,从预存储的年龄值与所述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对应关系中查询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所述目标工作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所述目标工作模式,包括:
判断所述目标设备当前的工作模式是否与所述目标工作模式相同;
若所述当前的工作模式与所述目标工作模式不同,则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所述当前的工作模式调整至所述目标工作模式。
4. 一种智能设备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设备调控装置独立设置于一中央控制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活动对象;所述目标设备是预先配置的任一家电设备;
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时,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年龄值,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所述装置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再次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并根据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来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不存在活动对象时,发送一个提示消息至关联的移动终端,以提醒用户是否需要关闭该目标设备;若接收到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关闭指令,则控制关闭所述目标设备;若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开启指令,则保持该目标设备为开启状态,并将该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若预设时间范围内未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任何控制指令,则直接控制关闭该目标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
查询单元,用于以所述目标年龄值为依据,从预存储的年龄值与所述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对应关系中查询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模式调整单元,用于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所述目标工作模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调整单元具体用于:
判断所述目标设备当前的工作模式是否与所述目标工作模式相同,若所述当前的工作模式与所述目标工作模式不同,则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所述当前的工作模式调整至所述目标工作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4中分别增加了特征“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为所述目标设备的控制区域”。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至少存在两个设备,目标设备和控制设备,且控制设备是独立于是目标设备之外的一个设备,本申请中判断目标设备内是否有活动对象是由控制设备执行的,而不是由目标设备执行的,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空调自身设备实现判断在其目标范围内是否有活动对象,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独立于目标设备的控制设备判断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活动对象”。(2)对比文件3在睡眠模式下根据不同的人体状态实现温度的调节,这种情况下,人体必定在空调的工作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3中并不会设置测量目标区域内是否有活动对象,这一步骤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非常多余;对比文件3在实现温度调节时,还考虑了性别、运动状态等,本领域的人员无法将这些用于本申请中,这些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是用户需要对空调实行开机时,由用户编辑短息发送实现控制,然后移动基站发送反馈消息给手机,告知手机用户己经实现了空调的开机,到此为止实现空调通过手机实现开机的整个过程,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结合启示;本申请关机存在交互的过程,而对比文件4中关闭指令是由用户自主发送的。(4)区别特征之间是存在相互联系,将特征拆分为独立特征不能被接受。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3、4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1、4中增加特征“或将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智能设备调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独立于目标设备的控制设备判断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活动对象;所述目标设备是预先配置的任一家电设备;
若存在活动对象,则所述独立于目标设备的控制设备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
根据所述目标年龄值,通过所述独立于目标设备的控制设备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再次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并根据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来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若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不存在活动对象,则发送一个提示消息至关联的移动终端,以提醒用户是否需要关闭该目标设备;
若接收到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关闭指令,则控制关闭所述目标设备;若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开启指令,则保持该目标设备为开启状态,并将该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若预设时间范围内未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任何控制指令,则直接控制关闭该目标设备或将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
4. 一种智能设备调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设备调控装置独立设置于一中央控制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活动对象;所述目标设备是预先配置的任一家电设备;
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时,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年龄值,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所述装置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再次通过心率感测技术获取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并根据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来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与所述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
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目标设备对应的目标区域范围内不存在活动对象时,发送一个提示消息至关联的移动终端,以提醒用户是否需要关闭该目标设备;若接收到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关闭指令,则控制关闭所述目标设备;若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确认开启指令,则保持该目标设备为开启状态,并将该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若预设时间范围内未接收到该用户针对该提示消息返回的任何控制指令,则直接控制关闭该目标设备或将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没有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设备调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节能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1]-[0048]段,附图1-3),提出一种根据人员活动情况对空调器的运行模式以及开关状态做出调节的空调节能控制系统和控制方法,从而实现更加智能和节能的空调器节能控制,具体披露了空调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目标设备,预先设置的任一家电设备)根据人体感应信号,感知环境中是否有人(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目标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活动对象),判断人在室内处于静止或运动状态,控制空调的温度调节模块,自动调整制冷/制热目标温度(对应于权利要求1控制目标设备调整工作模式到目标工作模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及附图2还公开了当室内一定时间内没有人时(对应于权利要求1判断目标区域内不存在活动对象),并比较人员离开时间是否大于第一参考时间、或第二参考时间,从而进入软关断或硬关断操作(对应于权利要求1根据预设时间范围,以及直接控制关闭该目标设备)。
经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都是通过感测区域中活动对象的参数设定工作模式,在活动对象不在目标区域范围后智能化关闭目标设备,无需用户主动参与的情况下,实现智能、自动地调节家电设备的工作模式,降低设备功耗以及降低能源浪费,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控制设备是否独立于目标设备,目标区域范围是目标设备的控制区域;(2)控制设备所采集的活动对象的生理参数及其判断工作模式的值不同,以及是否根据预设时间间隔再次调整工作模式,对比文件1是依据人所处的状态,动态或者静态及工作模式来提供温度调控模式,没有提及是否再次调整工作模式,而本申请是依据活动对象的心率获取目标年龄,依据年龄再调整目标工作模式,以及依据时间间隔再次调整工作模式;(3)在预定时间内未接收到控制指令时对目标设备的控制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是活动对象离开监测区域的时间长度设定自动关闭目标设备,本申请是活动对象离开监测区域后借助移动设备来提醒用户是否关闭目标设备或将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采用独立的控制设备来感测活动对象的心率获取年龄值以调整目标工作模式;(2)如何针对不同活动对象按照时间间隔多次探测以智能化自动化调节家电设备,以改善舒适度、并降低能源消耗;(3)是否采用根据用户的反馈来决定关闭或调整目标设备,在预设时间内未收到用户控制指令而直接关闭设备或调整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以提高用户体验。
针对上述区别(1)(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空调及其睡眠控制装置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6]、[0023]-[0061]段、附图1-5),睡眠控制装置是独立于空调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目标设备)的腕表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独立的控制设备),腕表装置的主体部分检测当前用户的心电参数(对应于权利要求1心率感测技术)和运动状态,获取当前用户的年龄阶段信息;图2所示的智能空调控制方法步骤包括步骤S10检测当前用户的心电参数,获取当前用户的性别和年龄阶段信息;步骤S50控制空调器在该睡眠运行模式下根据该设定温度运行(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将目标设备调整至所示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步骤S60延时等待预设时间T1;步骤S70返回执行步骤S10;优选实施例中,在发射控制信号给室内机之后,延时等待一预设时间T1,再返回步骤S10“检测用户的心电参数、获取当前用户的性别和年龄阶段信息”等步骤,即再进行一次分析和判断,在重新获取了睡眠运 行模式和设定温度后,若重新获取的睡眠运行模式和设定温度与当前状态不同,则发射控制信号给室内机,让室内机在新的睡眠运行模式下根据新的设定温度运行。若重新获取的睡眠运行模式和设定温度与当前状态相同,则不用重发送控制信号给室内机,并且重新进入开始延时等待一预设时间T1的步骤(对应于权利要求1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再次获取到的活动对象的目标年龄值,再予以调控至目标工作模式)。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1)(2)中的部分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到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检测心率的独立设备多次、间隔探测活动对象年龄(或状态),以便使目标设备(空调器)所处空间内人员均能够达到与其年龄最佳舒适效果;对目标设备采用自动化控制、目标区域范围与目标设备的控制区域一致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采用独立于目标设备外的控制设备还是选择与目标设备集成于一体的控制设备都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3中的设备用于对比文件1中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短信控制的空调装置(说明书第2-35段,附图1),包括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对应于权利要求1关联的移动终端)短信实现对空调末端设备的控制,在用户忘记关闭空调时可以通过发送短信关闭(对应于权利要求1根据关闭指令关闭设备),防止电力的浪费;也可以在用户进入房间前,发送短信给空调,让其开机工作;并且空调接受控制后,回发应答短信,比如开/关机、设定模式、设定风速、设定温度等(对应于权利要求1确认开启指令,保持设备为开启状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智能空调通过增加移动通信手段实现人机交互功能,即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部分内容,而当预设时间内未收到用户的新指令时将设备工作模式调整为默认工作模式,比如用户离开一会,设备恢复到默认的工作模式以便用户回来后仍然处在之前的温度环境等,是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而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如果在预设的时间范围内未接到用户针对提示信息返回的控制指令,智能设备直接关闭目标设备(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以避免能源过度浪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8]段)公开了根据获取到了当前用户的性别和年龄阶段信息之后,执行步骤S20:根据上述性别和年龄阶段信息获取相应的睡眠运行模式,睡眠运行模式是与性别和年龄阶段信息对应的,更确切地是与年龄阶段信息一一对应的(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以所述目标年龄值为依据,从预存储的年龄值与所述目标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对应关系中查询所述目标年龄值对应的目标工作模式);在获取了相应的睡眠运行模式和设定温度之后,发射控制信号给空调器的室内机,控制空调器在该睡眠运行模式下根据所述设定温度运行(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工作模式调整至所述目标工作模式)。经过上述对比可以知道,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8]段)公开了在重新获取了睡眠运行模式和设定温度后,若所述睡眠运行模式和设定温度与当前状态不同,则执行步骤S50;若所述睡眠运行模式和设定温度与当前状态相同,则执行步骤S60(对应于判断所述目标设备当前的工作模式是否与所述目标工作模式相同,若所述当前的工作模式与所述目标工作模式不同,则控制所述目标设备将所述当前的工作模式调整至所述目标工作模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判断当前目标模式并进行适应性调整用于对比文件1中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的智能设备调控方法对应的智能设备控制装置,采用相应的部件实现与权利要求1-3对应的功能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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