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床垫的包装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86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26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8662.9
申请日:2015-10-20
复审请求人:格联特(厦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格联特(漳州)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梅海燕
国际分类号:B65D77/02(2006.01);;B65D85/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在其他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所作出的常规选择,且这些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8662.9,名称为“一种床垫的包装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格联特(厦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和格联特(漳州)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床垫的包装方法,其步骤是:
第1步、将床垫装入收纳袋中;
第2步、沿床垫的高度方向对床垫进行整体压缩,使床垫的高度降低;
第3步、再将收纳袋抽真空,使收纳袋和床垫缩小成片状;
其特征在于:
第4步、将形成片状的床垫利用设备卷成筒状,在卷成筒状的同时对应床垫成卷的宽度上整体包覆缠置缠绕膜,以将卷筒固定防止其展开;
第5步、将卷成筒状并固定好的床垫再置于包装箱中包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床垫的包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在床垫卷成筒状的同时裹一层无纺布或纸以将整个筒体包覆;之后在卷好的筒体之外缠置缠绕膜,以将卷筒固定防止其展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床垫的包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之前先在缠绕有缠绕膜的筒状床垫上先套入一编织袋再置于包装箱中包装。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床垫的包装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缠绕膜为聚乙烯薄膜。”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9864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02038597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对应床垫成卷的宽度上整体包覆缠置缠绕膜。对比文件2公开:在包裹有PE珍珠棉3的滴灌带2的外面包覆缠置PE缠绕膜4, PE缠绕膜4对应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更好地固定床垫卷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用缠绕膜替换胶带,从而对应床垫成卷的宽度上整体包覆缠置缠绕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胶带的粘性固定性强而令床垫会出现压痕不易恢复,造成床垫不平整的问题。这正是本申请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比文件2 的PE膜为外覆包装是现有技术,其应用场所较广,都是采用最终包覆的方式。本申请的发明人改变了业内对PE膜采用最终包覆的惯性思维,而是利用PE缠绕膜具有一定摩擦力,可以实现在卷成筒状的同时包覆缠置缠绕膜的固定,同时PE缠绕膜具有一定的弹性,相较胶带粘性强的固定方式具有一定的形变空间以保证床垫不易被压坏,同时又可以实现较稳定的固定方式。本申请改变了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改变了业内对PE膜采用最终包覆的惯性思维,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在卷成筒状的同时对应床垫成卷的宽度上整体包覆缠置缠绕膜,而对比文件1是在卷成筒状的同时缠置胶带,即对卷筒的固定材料不同。而缠绕膜与胶带的作用均是对卷成筒状的床垫进行固定,防止其松散。然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在卷成筒状的同时(而非成型后)缠绕固定材料的启示。针对固定材料的材质、形式,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包裹有PE珍珠棉3的滴灌带2的外面包覆缠置PE缠绕膜4,PE缠绕膜4对应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涉及产品包装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更好地固定产品防止其松散。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用缠绕膜包覆产品以防止其松散的启示。另外,胶带缠绕物品的弊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更好地固定床垫卷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用缠绕膜替换胶带,并对应床垫成卷的宽度上整体包覆缠置缠绕膜,从而保证床垫平整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应床垫成卷的宽度上整体包覆缠置缠绕膜。对比文件2中公开:在包裹有PE珍珠棉3的滴灌带2的外面包覆缠置PE缠绕膜4,PE缠绕膜4对应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将床垫卷成筒状的同时缠置胶带3,以将卷筒固定防止其展开。而胶带会令床垫出现压痕不易恢复,造成床垫不平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会意识到的采用胶带进行固定时会存在的客观技术问题,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寻求其他的包覆固定方式和材料。对比文件2中公开:在包裹有PE珍珠棉3内包装层的滴灌带2的外面包覆缠置PE缠绕膜4,PE缠绕膜通过拉伸粘合于内包装层之外,PE缠绕膜4对应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涉及产品包装领域,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PE缠绕膜是用于外包装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在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PE膜,在实现对包覆材料固定的同时,还能带来的避免压痕的有益效果,这种包覆方式能够解决本申请寻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包装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具有摩擦力和弹性是PE缠绕膜的固有属性,其固有属性所带来的有益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改变了业内对PE膜采用最终包覆的惯性思维,巧妙利用PE缠绕膜的摩擦力以及弹性,在卷成筒状的同时包覆缠置缠绕膜的固定,在保证床垫不易被压坏的问题,同时又可以实现较紧实及稳定的固定方式,特别是具有较大弹性的物品,采用本申请的包装方式有效防止物品形变回弹,令压缩包装更稳定,利于减少包装体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床垫的包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床垫包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9]段、附图1-6):其具体步骤为:
第1 步、先将床垫2装入收纳袋1中;
第2 步、沿床垫2的高度方向对床垫2进行整体压缩,使床垫2的高度降低;
第3 步、再将收纳袋1抽真空,抽出收纳袋1内及床垫2中的空气,使收纳袋1和床垫2缩小成片状;
第4 步、将形成片状的床垫2利用设备卷成筒状,至要求的尺寸,在卷成筒状的同时缠置胶带3,胶带3包覆缠置在卷成筒状的床垫上,以将卷筒固定防止其展开;
第5 步、将卷成筒状并固定好的床垫2再置于包装箱4中包装,即完成床垫的包装。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应床垫成卷的宽度上整体包覆缠置缠绕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固定卷筒防止其松散,并防止床垫产生不可恢复的压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滴灌带的包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1):在包裹有PE珍珠棉3的滴灌带2的外面包覆缠置PE缠绕膜4,PE缠绕膜4对应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涉及产品包装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更好地固定产品防止其松散,且在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所带来的避免压痕的有益效果也是显而易见客观存在的。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所述第4步中可在床垫卷成筒状的同时裹一层无纺布或纸以将整个筒体包覆;之后在卷好的筒体之外缠置胶带,以将卷筒固定防止其展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通过使用多层包装结构以提高对产品的保护性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编织袋是本领域常用的包装结构,因而,在缠绕有缠绕膜的筒状床垫上先套入一编织袋再置于包装箱中包装,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保护床垫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2或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 (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缠绕膜4为PE(即聚乙烯)薄膜。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选择合适的缠绕膜材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改变了业内对PE膜采用最终包覆的惯性思维,巧妙利用PE缠绕膜的摩擦力以及弹性,在卷成筒状的同时包覆缠置缠绕膜的固定,在保证床垫不易被压坏的问题,同时又可以实现较紧实及稳定的固定方式,特别是具有较大弹性的物品,采用本申请的包装方式有效防止物品形变回弹,令压缩包装更稳定,利于减少包装体积。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将床垫卷成筒状的同时缠置胶带3,以将卷筒固定防止其展开。而胶带会令床垫出现压痕不易恢复,造成床垫不平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会意识到的采用胶带进行固定时会存在的客观技术问题,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寻求其他的包覆固定方式和材料。
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1):在包裹有PE珍珠棉3内包装层的滴灌带2的外面包覆缠置PE缠绕膜4,PE缠绕膜通过拉伸粘合于内包装层之外,PE缠绕膜4对应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上述PE缠绕膜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包覆固定以防止展开,即对比文件2给出PE缠绕膜可以用作缠绕包覆固定的材料的启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涉及产品包装领域,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PE缠绕膜是用于外包装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在整个宽度上整体缠绕PE膜,在实现对包覆材料固定的同时,还能带来避免压痕的有益效果,这种包覆方式能够解决本申请寻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包装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具有摩擦力和弹性是PE缠绕膜的固有属性,其固有属性所带来的有益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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