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及具有其的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77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41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4185.5
申请日:2016-01-2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敏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成红
国际分类号:F04C18/356(2006.01);F04C29/00(2006.01);F04C23/02(2006.01);F16C35/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应用该部分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应用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6100441855,名称为“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及具有其的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4页),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692379Y, 公告日为2005年04月13日;
对比文件2:CN 2162544Y, 公告日为1994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CN 2648102Y, 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其特征在于,包括:
气缸套(10);
气缸(20),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气缸套(10)内,所述气缸(20)的外周面与所述气缸套(10)的内周面之间间隙配合,所述气缸(20)与所述气缸套(10)之间通过轴承(30)连接;
所述轴承包括第一轴承(31),所述第一轴承(31)套设在所述气缸(20)的端部,所述泵体还包括第一轴承座(40),所述第一轴承座(40)固定在所述气缸套(10)的端面上,所述第一轴承座(40)上设置有第一轴承安装孔,所述第一轴承(31)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安装孔内;
所述第一轴承(31)的内径小于所述气缸套(10)的内径;
所述第一轴承座(40)和所述第一轴承(31)在所述气缸(20)的轴向上延伸的长度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20)的两端均安装有所述轴承(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30)为滚动轴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还包括套设在所述气缸(20)的下端的第二轴承(32),所述气缸(20)包括气缸本体(21)和设置在所述气缸本体(21)的上的凸出结构(23),所述凸出结构(23)压设在所述第二轴承(32)的内圈(321)上,所述凸出结构(23)与所述第二轴承(32)的外圈(322)分离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20)包括气缸本体(21)和设置在所述气缸本体(21)的一端的轴承安装段(22),所述轴承安装段(22)的外径小于所述气缸本体(21)的外径,所述轴承还包括第二轴承(32),所述第二轴承(32)套设在所述轴承安装段(22)上,所述泵体还包括第二轴承座(50),所述第二轴承座(50)上设置有第二轴承安装孔,所述第二轴承(32)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安装孔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轴承座(50)沿所述气缸(20)的轴向延伸的长度大于所述轴承安装段(22)沿所述气缸(20)的轴向延伸的长度;和/或,
所述第二轴承(32)的厚度大于所述轴承安装段(22)沿所述气缸(20)的轴向延伸的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本体(21)的靠近所述轴承安装段的端面上设置有凸出结构(23),所述凸出结构(23)与所述第二轴承(32)的内圈抵接,所述凸出结构与所述第二轴承(32)的外圈相分离。
8.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组件(2)和安装在所述壳体组件(2)内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所述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为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气缸的外周面与气缸套的内周面之间间隙配合,气缸与气缸套之间通过轴承连接;轴承包括第一轴承,第一轴承套设在气缸的端部,泵体还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一轴承座固定在气缸套的端面上,第一轴承座上设置有第一轴承安装孔,第一轴承安装在第一轴承安装孔内,第一轴承的内径小于气缸套的内径;第一轴承座和第一轴承在气缸的轴向上延伸的长度相同。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回转缸体和机体之间设置有轴承的结构,其套设在回转缸体的端部,轴承的内径小于机体的内径,并且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为便于安装轴承,设置轴承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其余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包括密封壳体和安装在密封壳体内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因此,在所述权利要求1-7所述的泵体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轴承安装方式与本申请中第一轴承的安装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气缸套的端面上设置轴承座用于安装轴承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摩擦严重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承认,通过设置轴承座以安装轴承是轴承安装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在空调设备领域,是否需要安装轴承座来实现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轴承安装并不是常规手段。本申请在气缸套的端面上设置轴承座用以安装轴承的技术特征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摩擦严重的问题,而做出的针对性设置。通过设置上述轴承座的结构,在常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基础上,减少了气缸套的高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缸压缩机,同样是用于空调领域的制冷压缩机,且公开了在机体7与回转缸体6之间设置轴承。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气缸和气缸外部件之间设置轴承,形成间隙配合,减少气缸磨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气缸和气缸套之间设置轴承来降低摩擦的启示。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至于设置轴承座,从轴承的安装角度来说,设置轴承座是便于安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轴承座来安装轴承,这与是否用于空调领域没有直接关系,真正实现降低气缸和气缸套之间摩擦的是设置轴承,轴承座仅仅是辅助轴承安装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1中气缸20与缸壳26(即本申请气缸套)的位置,要安装轴承座,要么在缸壳26上开设适配轴承的环槽,要么设计成本申请图2所示的样子,这两种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本申请图2所示的方式来安装轴承座,而一旦采取该方式时,即可减少缸壳26的高度,这样的轴承座设置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进一步降低气缸磨损等。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气缸的外周面与气缸套的内周面之间间隙配合,气缸与气缸套之间通过轴承连接;轴承包括第一轴承,第一轴承套设在气缸的端部,泵体还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一轴承座固定在气缸套的端面上,第一轴承座上设置有第一轴承安装孔,第一轴承安装在第一轴承安装孔内,第一轴承的内径小于气缸套的内径;第一轴承座和第一轴承在气缸的轴向上延伸的长度相同。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回转缸体的端部和机体之间设置有轴承且轴承的内径小于机体的内径的结构,且其同样是在气缸和气缸外部件之间设置轴承,形成间隙配合,减少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磨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通过设置轴承座以安装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设置第一轴承座来安装第一轴承,从而将第一轴承安装在第一轴承座上的第一轴承安装孔内,而在具体的结构设置中,使第一轴承座固定在气缸套的端面上,并使第一轴承座和第一轴承在气缸的轴向上延伸的长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设置方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首先,针对本申请提出的减少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摩擦严重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气缸与气缸套之间设置轴承结构来解决的,其并非是设置轴承座结构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气缸与气缸套之间设置轴承以减少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摩擦严重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内容,这与本申请的设计构思和解决方式是一致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通过设置独立的轴承座结构来安装上述轴承,然而,通过设置轴承座以安装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轴承及轴承座结构属于通用构件,将其用于空调设备领域并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而在设置轴承座时,根据气缸及其气缸套的相对位置特点,将其具体设置在气缸套的端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而这样的设置方式客观上必然会相对减少气缸套的高度,这种由其结构客观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5,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摩擦严重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轴承的安装方式与本申请中轴承的安装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机体上安装轴承座以安装轴承;虽然通过设置轴承座以安装轴承是轴承安装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在空调设备领域,是否需要安装轴承座来实现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轴承安装并不是常规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是否需要安装轴承、为了安装轴承是否需要设置轴承座、设置轴承座后轴承座在气缸上如何安装,才能实现本申请中减少磨损的效果,以及轴承座的具体尺寸该如何设置,均是需要申请人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申请安装轴承座的区别特征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摩擦严重的问题,而做出的针对性设置。通过设置上述轴承座的结构,在常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基础上,减少了气缸套的高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其特征在于,包括:
气缸套(10);
气缸(20),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气缸套(10)内,所述气缸(20)的外周面与所述气缸套(10)的内周面之间间隙配合,所述气缸(20)与所述气缸套(10)之间通过轴承(30)连接;
所述轴承包括第一轴承(31),所述第一轴承(31)套设在所述气缸(20)的端部,所述泵体还包括第一轴承座(40),所述第一轴承座(40)固定在所述气缸套(10)的端面上,所述第一轴承座(40)上设置有第一轴承安装孔,所述第一轴承(31)安装在所述第一轴承安装孔内;
所述第一轴承(31)的内径小于所述气缸套(10)的内径;
所述第一轴承座(40)和所述第一轴承(31)在所述气缸(20)的轴向上延伸的长度相同;
所述气缸(20)包括气缸本体(21)和设置在所述气缸本体(21)的一端的轴承安装段(22),所述轴承安装段(22)的外径小于所述气缸本体(21)的外径,所述轴承还包括第二轴承(32),所述第二轴承(32)套设在所述轴承安装段(22)上,所述泵体还包括第二轴承座(50),所述第二轴承座(50)上设置有第二轴承安装孔,所述第二轴承(32)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安装孔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20)的两端均安装有所述轴承(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30)为滚动轴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还包括套设在所述气缸(20)的下端的第二轴承(32),所述气缸(20)包括气缸本体(21)和设置在所述气缸本体(21)的上的凸出结构(23),所述凸出结构(23)压设在所述第二轴承(32)的内圈(321)上,所述凸出结构(23)与所述第二轴承(32)的外圈(322)分离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轴承座(50)沿所述气缸(20)的轴向延伸的长度大于所述轴承安装段(22)沿所述气缸(20)的轴向延伸的长度;和/或,
所述第二轴承(32)的厚度大于所述轴承安装段(22)沿所述气缸(20)的轴向延伸的长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泵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本体(21)的靠近所述轴承安装段的端面上设置有凸出结构(23),所述凸出结构(23)与所述第二轴承(32)的内圈抵接,所述凸出结构与所述第二轴承(32)的外圈相分离。
7.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组件(2)和安装在所述壳体组件(2)内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所述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
因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经核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两级转缸滚动活塞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2):其具有泵体,泵体包括缸壳26(即本申请气缸套);气缸20,其可转动地设置在缸壳26内。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气缸的外周面与气缸套的内周面之间间隙配合,气缸与气缸套之间通过轴承连接;轴承包括第一轴承,第一轴承套设在气缸的端部,第一轴承的内径小于气缸套的内径;所述气缸包括气缸本体和设置在所述气缸本体的一端的轴承安装段,所述轴承安装段的外径小于所述气缸本体的外径,所述轴承还包括第二轴承,所述第二轴承套设在所述轴承安装段上;(2)泵体还包括第一轴承座,第一轴承座固定在气缸套的端面上,第一轴承座上设置有第一轴承安装孔,第一轴承安装在第一轴承安装孔内,第一轴承座和第一轴承在气缸的轴向上延伸的长度相同;所述泵体还包括第二轴承座,所述第二轴承座上设置有第二轴承安装孔,所述第二轴承安装在所述第二轴承安装孔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减少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磨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半封闭双回转式制冷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回转缸体6(即本申请气缸)和机体7(对应于本申请气缸套)之间设置有轴承(附图 1);所述轴承包括套设在回转缸体6(即本申请气缸)端部的第一轴承,由附图1可知,第一轴承的内径小于机体7的内径,所述轴承还包括套设在回转缸体6(即本申请气缸)下端的第二轴承,回转缸体6包括气缸本体和设置在气缸本体的一端的轴承安装段,轴承安装段的外径小于气缸本体的外径,第二轴承套设在轴承安装段。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气缸和气缸外部件之间设置轴承,形成间隙配合,减少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磨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设置轴承座以安装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轴承及轴承座结构属于通用构件,将其用于空调设备领域并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设置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来分别安装所述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从而将所述第一轴承和第二轴承相应安装在第一轴承座和第二轴承座上的轴承安装孔内,而在具体的结构设置中,根据气缸及气缸套相对位置的特点,使第一轴承座固定在气缸套的端面上,并使第一轴承座和第一轴承在气缸的轴向上延伸的长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结构设置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回转缸体6(即本申请气缸)的两端均安装有轴承,轴承为滚动轴承,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气缸和气缸外部件之间设置滚动轴承,减少气缸磨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所述轴承还包括套设在回转缸体6(即本申请气缸)下端的第二轴承,回转缸体6包括气缸本体和设置在气缸本体上的凸出结构,凸出结构压设在第二轴承的内圈上,凸出结构与第二轴承的外圈分离设置,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转缸式活塞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位于靠近左端盖1的第二轴承4的厚度大于缸体3(即本申请气缸)的轴承安装段沿缸体3的轴向延伸的长度,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第二轴承的厚度大于轴承安装段沿气缸的轴向延伸的长度,使得气缸与左端盖1不接触,减少磨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当设置第二轴承座用于安装第二轴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二轴承座沿气缸的轴向延伸的长度相应地设置为大于轴承安装段沿气缸的轴向延伸的长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3):气缸本体的靠近轴承安装段的端面上设置有凸出结构,凸出结构与第二轴承的内圈抵接,凸出结构与第二轴承的外圈相分离,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转缸活塞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2):压缩机包括密封壳体42(即本申请壳体组件)和安装在密封壳体42内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因此,当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不具备创造性时,该包含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的压缩机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意见中主张:
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摩擦严重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轴承的安装方式与本申请中轴承的安装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机体上安装轴承座以安装轴承;虽然通过设置轴承座以安装轴承是轴承安装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在空调设备领域,是否需要安装轴承座来实现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轴承安装并不是常规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是否需要安装轴承、为了安装轴承是否需要设置轴承座、设置轴承座后轴承座在气缸上如何安装,才能实现本申请中减少磨损的效果,以及轴承座的具体尺寸该如何设置,均是需要申请人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申请安装轴承座的区别特征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气缸与气缸套之间摩擦严重的问题,而做出的针对性设置。通过设置上述轴承座的结构,在常规转缸活塞压缩机的泵体基础上,减少了气缸套的高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说明书第[0002]-[0003]段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摩擦严重的技术问题,其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将气缸与气缸套之间通过轴承连接,通过轴承将气缸安装在气缸套内,并且气缸的外径小于气缸套的内径,以在气缸的外周面与气缸套的内周面之间形成间隙,将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滑动摩擦变化为通过轴承配合,降低了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磨损,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在气缸与机体(对应气缸套结构)之间设置轴承使得气缸与机体之间形成间隙以减少气缸与机体之间的摩擦严重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一致的。而且,如上所述,本申请是通过在气缸与气缸套之间设置轴承结构来解决气缸与气缸套之间的摩擦严重的技术问题的,其并非是设置轴承座结构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其次,通过设置轴承座以安装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轴承及轴承座结构属于通用构件,将其用于空调设备领域并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根据对比文件2中轴承的设置方式将轴承等相关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会根据对比文件1中气缸及气缸套的相对位置特点,选择是否设置轴承座以及轴承座的位置,由于对比文件2中轴承即设置在气缸端部,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应用轴承时,也会将轴承座具体设置在气缸和气缸套的端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而这样的设置方式客观上必然会相对减少气缸套的高度,这种由其结构客观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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