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富含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微生物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76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79547
优先权日:2011-07-21
申请(专利)号:201280042656.9
申请日:2012-07-20
复审请求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昕
合议组组长:孙俊荣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C12P7/64;A23L1/29;A23L1/30;A61K31/202;A61P9/00;C12R1/6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成分按特定含量进行组合的发明,在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要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一般教导、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或技术偏见、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因素。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对所述成分的组合及其含量的一般性教导,也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所述特定含量需要克服某种技术障碍或技术偏见,同时组合后的成分依然各自发挥其原有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这种组合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2656.9,名称为“富含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微生物油”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3月17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以及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富集的微生物油,其包含至少70重量%的DHA与EPA的组合,其中所述油包含至少50重量%的DHA和至少20重量%的EP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其中所述油包含甘油三酯组分,并且其中在所述甘油三酯组分中至少50重量%的脂肪酸是DHA,并且在所述甘油三酯组分中至少20重量%的脂肪酸是EPA。
3. 如前面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其中所述DHA和所述EPA是以酯形式存在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油,其中DHA酯和EPA酯是乙基酯。
5. 富集的微生物油,其包含至少30重量%的EPA。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油,其中所述油包含甘油三酯组分,并且其中在所述甘油三酯组分中至少30重量%的脂肪酸是EPA。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油,其中所述EPA是以酯形式存在的。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油,其中EPA酯是乙基酯。
9. 如前面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其中所述油是从裂殖壶菌属物种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
10. 如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其为从具有以ATCC登录号PTA-10208保藏的物种的特征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其中所述微生物所产生的总脂肪酸包含超过约10重量%的EPA。
11. 如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其为从产生甘油三酯组分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其中所述甘油三酯组分的EPA含量为至少约12重量%。
12. 食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
13. 补充剂,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
14. 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剂。
15. 口服剂型,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口服剂型,其包含100mg至3000mg的ω-3多不饱和脂肪酸。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口服剂型,其包含500mg至1000mg的 DHA与EPA的组合。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口服剂型,其中所述口服剂型为胶囊。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口服剂型,其中所述口服剂型为素食胶囊。
20. 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或其混合物用于制造治疗心脏病或与其相关的状况的药物的用途。
21. 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或其混合物用于制造改善心脏状况或与其相关的状况、或者维持健康心脏状况或与其相关的状况的补充剂的用途。
22. 由微生物的生物质生产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富集的微生物油的方法,其包含:
a)在醇和碱存在下加热并使所述生物质反应,从而由所述生物质产生多不饱和脂肪酸的酯;
b)将所述生物质分离到富含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基本上为液体的相中和基本上为固体的相中;并且
c)通过回收含有多不饱和脂肪酸的酯的组分来纯化所述基本上为液体的相。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生物为裂殖壶菌属物种的分离的微生物。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生物为以ATCC登录号PTA-10212、PTA-10213、PTA-10214、PTA-10215、PTA-10208、PTA-10209、PTA-10210、PTA-10211所保藏的种的分离的微生物中的任意一种,及其突变菌株或其混合物。
25. 如权利要求22-2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加热步骤a)是在从约80℃至100℃下进行的。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加热步骤a)是在90℃下进行的。
27. 如权利要求22-2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碱是氢氧化钾。
28. 如权利要求22-2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醇是乙醇。
29. 如权利要求22-2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酯是多不饱和脂肪酸的乙基酯。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不饱和脂肪酸是DHA与EPA的组合。
31. 如权利要求22-3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步骤b)是通过离心或过滤来进行的。
32. 如权利要求22-3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纯化步骤c)是通过在乙醇中尿素包合结晶法来进行的。
33. 如权利要求22-3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纯化步骤c)是通过真空分子分馏来进行的。”
驳回决定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富集的微生物油,对比文件1(US20100239533A1,公开日2010年09月23日)中公开了一种富集的微生物油,并且公开了所述微生物油中DHA和EPA组成成分的多种可能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6、58段),因而为了获得一种DHA和EPA含量合适以及两者比例合适的微生物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可以通过合适的粗制、精制或者富集手段来增加油中脂肪酸(如DHA和EPA)浓度来得到所需要的富集油。而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富集的微生物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可以利用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具体需要对DHA和EPA进行富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22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3和24对微生物种类的限定,由于裂殖壶菌具备生产富含EPA和DNA的能力是本领域公知的,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述油是由破囊壶菌获得的,因此,从现有技术中选取一株产量较好的裂殖壶菌来进行微生物油的制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例如对比文件3(WO2011082190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7日)中就公开了可以利用ATCC登录号PTA-10212、PTA-10213PTA-10208等来制备微生物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5段),且所述菌株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3和24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5-3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方法和试剂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25-33均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申请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所述的油富集成具有>20%EPA的油的意见,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一些常规方法进行纯化、富集而得到需要的各物质含量的微生物油组合的启示,另外,现有技术如参考文件1(CN101553220A,公开日2009年10月07日)中就公开了需要利用“ω-3脂肪酸包含为所述组合物的总脂肪酸含量的至少80重量%的EPA和DHA,且优选该ω-3脂肪酸包含约5至约100重量%,更优选约25至约75重量%,甚至更优选约40至约55重量%,且最优选约46重量%的EPA。”来治疗疾病(参见参考文件1说明书第16页第3段),所以,制备所述DHA和EPA含量的微生物油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有动机的,因为可以用此类微生物油来治疗或预防相关疾病。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6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The first vegetarian EPA/DHA alternative to fish oil”,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Ltd 2015。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指出,首先,对于技术启示,尽管分别富集DHA、EPA并将其混合成如本申请权利要求所示的比例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在本申请公开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教导或动机去这样做。驳回决定引用的参考文件公开了包含5至100重量%的EPA或DHA的ω-3脂肪酸,但在5-1O0%的宽广数值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特定的至少50%的DHA和至少20%的EPA的范围。其次,对于技术效果,本申请涉及具有特别高的EPA和DHA含量的富集的微生物油,富集的微生物油比未富集的油更优异,因为其降低了患者服用的药丸大小,并增加了药丸效力,虽然微生物PUFA油主要用作营养补充剂,但高效力的PUFA油已经在脑损伤等领域中应用于医学并显示了良好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40页第20行一第43页第3行)。本申请首次生产了具有相当大比例的EPA和DHA两者的微生物油,其组合了EPA和DHA的益处,是鱼油及其浓缩物的可持续替代物,而不会带来鱼油和海产油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物的风险(参见附件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虽然本申请选择了至少50%的DHA和至少20%的EPA作为微生物油的组成,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有所差异,但是基于不同情况、需要发挥不同作用时对微生物油的组成成分进行调整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思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所需的组成成分。正如附件中所记载的,富含DHA和EPA的油对身体健康能够起到一定的有利作用,其中还公开了共含有60% omega-3、至少包含300mg/g DHA和150mg/g EPA的油,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获得合适的比例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能够达到对健康有利例如作为营养补充剂等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微生物油中EPA的含量为至少20重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EPA占比更高的微生物油。然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中公开了ATCC登录号PTA-9695的破囊壶菌的粗制油中EPA含量4.2%、DHA含量61.0%(参见表6);实施例8中公开了破囊壶菌ATCC-20890的粗制油中EPA含量12.1%、DHA含量36.3%(参见表25),还公开了对微生物油应用本领域已知的不同纯化技术如蒸馏或尿素加合以生成具有更高浓度DHA或其他脂肪酸的更高效产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5、63段)。本领域对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DHA)和二十碳五烯酸(30:sn-3)(EPA)的组成、功能和制备已有详尽的研究,其中DHA对认知功能和发育有重要作用,EPA对调节脂质代谢有作用,因而根据市场需求,出于对产品功能、质量的具体要求,适当调整或提高所述微生物油中的EPA占比是容易想到的。另一方面,为了提高EPA占比,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微生物菌种作为提取原料,或一般的DHA、EPA的提纯富集方法,如低温结晶法、尿素包合法、吸附分离法、分子蒸馏法等来常规实现,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油“从具有以ATCC登录号PTA-10208保藏的物种的特征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其中所述微生物所产生的总脂肪酸包含超过约10重量%的EPA”,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油“为从产生甘油三酯组分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其中所述甘油三酯组分的EPA含量为至少约12重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不同破囊壶菌为来源制备获得的微生物油中的DHA、EPA含量、比例不同;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保藏号为ATCC登录号PTA-10212、PTA-10213、PTA-10208等的破囊壶菌菌株及其制备的微生物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15、35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菌株PTA-10208,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通过常规手段检测、选择合适的破囊壶菌来制备微生物油。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2-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由微生物的生物质生产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富集的微生物油的方法”,其中所述的不饱和脂肪酸酯化、分离、回收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不饱和脂肪酸通过醇碱反应生成酯的公知常识可参见例如《功能性食品添加剂》(潘道东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361-363页,公开日为2006年01月31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本领域公知DHA和EPA均属于ω-3脂肪酸,DHA是人类大脑皮层、视网膜中的重要脂质,对认知功能和发育有重要作用,EPA能降胆固醇和甘油三酯含量、促饱和脂肪酸代谢,对调节脂质代谢有作用,因此,基于所述DHA和EPA共同及不同的性质和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具体需求,如对产品功能要求不同、产品质量更高的市场需求来选择制备一种特定DHA和EPA比例的产品。其次,对于获得所述特定比例、含量的DHA和EPA的微生物油的方法,其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常规选择实现,例如对DHA、EPA进行分离纯化,达到富集DHA及EPA的目的,所述分离纯化手段在现有技术中已经成熟应用,包括低温结晶法、尿素包合法、吸附分离法、分子蒸馏法等。为了达到更高的质量要求,真空蒸馏制备工艺可以将尿素包合法制得的不饱和脂肪酸乙酯浓缩液进一步提纯,例如,尿素包合法浓缩的鱼油中EPA和DHA含量最高能达到70%左右(实验室可达70%以上),真空分子蒸馏可以达到70%以上或更高的纯度,并起到脱色目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生物化学产品制备技术1》,陈来同、唐运编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360-362页,公开日为2003年05月31日),可见通过常规的富集DHA及EPA的常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含量更高的DNA及EPA,并根据需要对其比例进行调整。参考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ω-3脂肪酸包含为所述组合物的总脂肪酸含量的至少80重量%的EPA和DHA,且优选该ω-3脂肪酸包含约5至约100重量%,更优选约25至约75重量%,甚至更优选约40至约55重量%,且最优选约46重量%的EPA。优选该ω-3脂肪酸包含约5至约100重量%,更优选约25至约75重量%,甚至更优选约30至约60重量%,且最优选约38重量%的DHA。EPA:DHA比例可为99:1至1:99,优选4:1至1:4,更优选3:1至1:3,最优选2:1至1:2。该ω-3脂肪酸可包含纯EPA或纯DHA”。在此基础上,当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将EPA范围进一步限定为20%以上时,应考虑其所能达到的效果,然而,对于本申请微生物油的效果,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记载所获得的微生物油的效果实验数据,对于请求人所述的说明书第40页第20行-第43页第3行的内容,其也仅记载了富集的微生物油中DHA和EPA的重量百分比、存在形式、来源菌株及制备食物、补充剂或药物的用途,不能证实较之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更高浓度的DHA、EPA使得药丸变小、效力增强,这是基于常识能够合理预期的。而对于附件1,其公开了鱼油中的EPA、DHA对人体有益,微生物油是鱼油的有益替代,且不具有鱼油、海产油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物的风险,但上述效果是油从微生物这一来源中制得所客观带来的效果,是现有技术已知的。附件1还公开了商品化的微藻油“life’s OMEGA”含60%ω-脂肪酸,其中DHA含量至少300mg/g,EPA为150mg/g,这也说明微藻油中DHA和EPA的比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而调整后获得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简单实验能够确定的,因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及提交的附件并不能证明本申请较之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未在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本复审请求案于2018年08月29日被视为撤回。
2018年11月13日,请求人提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并提交了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2018年11月23日,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均重申或进一步强调了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
2019年04月22日,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复审请求人就本申请提出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本案的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4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3页以及2016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成分按特定含量进行组合的发明,在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要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一般教导、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或技术偏见、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因素。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对所述成分的组合及其含量的一般性教导,也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所述特定含量需要克服某种技术障碍或技术偏见,同时组合后的成分依然各自发挥其原有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这种组合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富集的微生物油,其包含至少70重量%的DHA与EPA的组合,其中所述油包含至少50重量%的DHA和至少20重量%的EPA。”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述的组合物可以用于食用产品、化妆品或者药物组合物。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微生物油,其可以是未经加工的粗油,或用进一步加工步骤如精炼、漂白和/或脱臭处理粗微生物油获得的精制油,或用更多纯化方法处理粗制或精制微生物油以增加油中脂肪酸,如DHA浓度而获得的富集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6段),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微生物油包含约40%-约45%、约40%-约50%……约40%-约70%、约50%-约80%……或约70%-约80%重量的DHA,所述微生物油包含约2%-约3%,约2%-约3.5%, 约2.5%-约3.5%……或约2- 10%重量的EPA(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8段),此外,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还公开了不同破囊壶菌来源的粗制油,其中DHA与EPA的含量和比例各不相同,例如EPA含量4.2%、DHA含量61%, EPA含量12.1%、DHA含量36.3%等(参见实施例3、8,表6、25)。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所述微生物油中EPA的含量为至少20重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EPA占比更高的微生物油。
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不仅教导了DHA和EPA的组合,还公开了应用本领域已知的不同纯化技术如蒸馏或尿素加合等可以对微生物油进行富集以生成具有更高浓度的DHA或其他脂肪酸(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6、6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DHA和EPA都是本领域已知的“必需”脂肪酸,在促进神经系统发育、维护认知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可参见本申请背景技术),作为营养强化剂已广泛用于食品、药物的制备。将微生物生产的粗油提纯、富集从而获得更高的DHA和EPA浓度符合本领域的一般需求。因此,基于现有技术中的一般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调整或提高所述微生物油中有效成分的含量, 将EPA的含量提高至20%甚至更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均引用过的参考文件1中即公开了各种比例的“ω-3脂肪酸包含为所述组合物的总脂肪酸含量的至少80重量%的EPA和DHA,且优选该ω-3脂肪酸包含约5至约100重量%,更优选约25至约75重量%,甚至更优选约40至约55重量%,且最优选约46重量%的EPA。”来治疗疾病(参见参考文件1说明书第16页第3段),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现有技术存在提升EPA含量的一般性教导。其次,没有证据表明提高微生物油产品中EPA有效成分的占比存在任何认知或技术上的障碍。一方面,食品或药品中添加微生物油的量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中有效成分的浓度来确定,正确使用的前提下,提高EPA浓度到至少20%并不会产生毒副作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提及了多种纯化微生物油的方法,现有技术中也存在多种富集微生物油的常规技术,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已知不同微生物菌种或菌株可以产生不同DHA与EPA含量和比例的微生物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EPA占比,可以选择不同的微生物菌种作为提取原料,或采用一般的DHA、EPA提纯富集方法,如低温结晶法、尿素包合法、吸附分离法、分子蒸馏法等常规方法实现。再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组合物中DHA和EPA依然各自发挥其原有的功能,且通过提高浓度可以减少使用剂量,缩小药丸体积以便于施用,这都是本领域的常识。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提高EPA的比例到至少20%会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发明组合物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油包含甘油三酯组分,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所述微生物油也可以选自甘油三酯、游离脂肪酸等不同的组分(参见对比文件1第58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生物油中DHA可以甘油三酯形式存在,EPA可以甘油三酯形式存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知识;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所述DHA和所述EPA是以酯形式存在,以及所述的酯是乙基酯,然而,在不饱和脂肪酸的提取过程中,将脂肪酸乙酯化是本领域已知的常规步骤,其目的是将EPA和DHA分离出来,权利要求3和4的上述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富集的微生物油,其包含至少30重量%的EPA”,基于与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常规的提纯富集方法获得EPA占比更高的微生物油。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中所述油包含甘油三酯组分,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EPA是以酯形式存在以及所述酯是乙基酯”,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4相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油是从裂殖壶菌属物种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生物油是从破囊壶菌中的裂殖壶菌ATCC PTA-9695制备获得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6、137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限定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油“从具有以ATCC登录号PTA-10208保藏的物种的特征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其中所述微生物所产生的总脂肪酸包含超过约10重量%的EPA”,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油“为从产生甘油三酯组分的分离的微生物中可以获得的,其中所述甘油三酯组分的EPA含量为至少约12重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不同破囊壶菌为来源制备获得的微生物油中的DHA、EPA含量、比例不同,还记载了不超过10重量%的EPA的微生物油;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保藏号为ATCC登录号PTA-10212、PTA-10213、PTA-10214、PTA-10215、PTA-10208、PTA-10209、PTA-10210、PTA-10211等的破囊壶菌菌株及其制备的微生物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15、35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菌株PTA-10208,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通过常规手段检测、选择合适的破囊壶菌来制备微生物油。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9分别请求保护包含所述微生物油的食物、补充剂、药物组合物、口服剂型,权利要求16-19进一步限定口服剂型中不饱和脂肪酸、DHA、EPA的含量或剂型,权利要求20、21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油或其混合物“用于制造治疗心脏病或与其相关的状况的药物的用途”或“用于制造改善心脏状况或与其相关的状况、或者维持健康心脏状况或与其相关的状况的补充剂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微生物油可用于制备食物、补充剂、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包括但不限于冠心病治疗药物、动脉硬化治疗药物等,所述微生物油可与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联用,所述载体能使微生物油制成胶囊等,以便口服给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5、72-74段),而对于口服剂型中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常规调整,所述胶囊的形式也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11的微生物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由微生物的生物质生产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富集的微生物油的方法,其包含:a)在醇和碱存在下加热并使所述生物质反应,从而由所述生物质产生多不饱和脂肪酸的酯;b)将所述生物质分离到富含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基本上为液体的相中和基本上为固体的相中;并且c)通过回收含有多不饱和脂肪酸的酯的组分来纯化所述基本上为液体的相”。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述不饱和脂肪酸酯化、分离、回收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饱和脂肪酸在如氢氧化钠的碱的催化下与醇类生成酯,该反应过程是不饱和脂肪酸与醇发生酯交换反应,为了使反应充分完全,通常会将温度加热到醇的沸点左右,反应结束后,可从含有不饱和脂肪酸的酯的上层油相中回收相应的产物并进行纯化。更多将不饱和脂肪酸通过醇碱反应生成酯的公知常识可参见例如《功能性食品添加剂》(潘道东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361-363页,公开日为2006年01月31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5的微生物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2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2的方法中的微生物为裂殖壶菌属物种的分离的微生物、所述微生物的ATCC登录号,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保藏号的破囊壶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使用;权利要求25-2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2-24的方法中“加热步骤a)是在从约80℃至100℃下进行的”、“加热步骤a)是在90℃下进行的”,所述温度参数是可以通过常规手段调整获得的;权利要求27-30进一步限定了方法中的“碱是氢氧化钾”、“醇是乙醇”、“酯是多不饱和脂肪酸的乙基酯”、“多不饱和脂肪酸是DHA与EPA的组合”,使用碱和乙醇对不饱和脂肪酸(包括DHA和EPA)进行乙酯化是常规技术手段,而氢氧化钾也是常规的碱性试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使用;权利要求31进一步限定“分离步骤b)是通过离心或过滤来进行的”,然而上述附加特征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选择使用;权利要求32、33进一步限定了纯化步骤c)是“通过在乙醇中尿素包合结晶法来进行的”、“通过真空分子分馏来进行的”,如前所述,乙醇中尿素包合结晶法和真空分子分馏法都是常规的不饱和脂肪酸的纯化方法,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使用。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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