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性处理流体中的过氧化物的促进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53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6331
优先权日:2013-02-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10608.0
申请日:2014-02-20
复审请求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隋子玉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张冰华
国际分类号:E21B43/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与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并且其它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且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0608.0,名称为“水性处理流体中的过氧化物的促进剂”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100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01595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13日;
对比文件2:US2005/0261138A1,公开日为2005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处理流体,该水性处理流体包含水、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至少一种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以及至少一种促进剂的混合物或分散体,
其中所述增稠聚合物是水溶性或水可溶胀的聚合物,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与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交联剂交联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硼酸盐、锆、铝、钛以及铬的有机金属交联剂;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瓜尔胶、HPG(羟丙基瓜尔胶)、CMG(羧甲基瓜尔胶)、CMHPG(羧甲基羟丙基瓜尔胶)以及它们的组合;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未衍生的瓜尔胶、淀粉、纤维素、衍生的瓜尔胶、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官能化的聚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马来酸酐甲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环氧乙烷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促进剂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硫代硫酸盐、亚硫酸盐、赤藻糖酸盐、异抗坏血酸盐以及它们的组合,其中当该促进剂是硫代硫酸盐时该水性处理流体基本上不含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水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淡水、再生水、盐水、沼泽水、池塘水、河水、湖水以及它们的组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至少一种缓冲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氢过氧化物、酮过氧化物、二烷基过氧化物、二酰基过氧化物、过氧化酯、单过氧化碳酸酯以及它们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氢过氧化物、酮过氧化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2,5-二氢过氧-2,5-二甲基己烷;枯烯氢过氧化物;叔丁基氢过氧化物;叔戊基氢过氧化物;叔辛基氢过氧化物;1,1,3,3-四甲基丁基氢过 氧化物;对甲烷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一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二氢过氧化物;2,4-戊二酮过氧化物;甲基乙基酮过氧化物;甲基异丁基酮过氧化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促进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硫代硫酸钠、硫代硫酸钾、硫代硫酸铵、硫代硫酸银、硫代硫酸铁、硫代硫酸铜、硫代硫酸钴、硫代硫酸钙、硫代硫酸锰、硫代硫酸钒、以及它们的组合。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是与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交联剂交联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硼酸盐、锆、铝、钛、以及铬的有机金属交联剂。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是选自下组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瓜尔胶、HPG(羟丙基瓜尔胶)、CMG(羧甲基瓜尔胶)、CMHPG(羧甲基羟丙基瓜尔胶)、以及它们的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包含约4至120pptg(磅每千加仑)的过氧化物和约0.001%至10%的促进剂。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至少一种支撑剂。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支撑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砂支撑剂、合成陶瓷支撑剂、树脂/聚合物-涂覆的支撑剂、以及它们的组合。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缓冲剂体系。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过氧化物具有在25℃下大于1g/100g水的水溶解度。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是基本上不含与水不混溶的有机溶剂。
16. 一种方法,该方法包括将包含水的混合物或分散体的水性处理流体引入到地下构层的至少一部分中,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还包含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至少一种过氧化物破坏剂以及一定量的至少一种促进剂,
其中所述增稠聚合物是水溶性或水可溶胀的聚合物,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与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交联剂交联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硼酸盐、锆、铝、钛以及铬的有机金属交联剂;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瓜尔胶、HPG(羟丙基瓜尔胶)、CMG(羧甲基瓜尔胶)、CMHPG(羧甲基羟丙基瓜尔胶)以及它们的组合;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未衍生的瓜尔胶、淀粉、纤维素、衍生的瓜尔胶、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官能化的聚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马来酸酐甲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环氧乙烷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过氧化物破坏剂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2,5-二氢过氧-2,5-二甲基己烷;枯烯氢过氧化物;叔丁基氢过氧化物;叔戊基氢过氧化物;叔辛基氢过氧化物;1,1,3,3-四甲基丁基氢过氧化物;对甲烷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一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二氢过氧化物;2,4-戊二酮过氧化物;甲基乙基酮过氧化物;甲基异丁基酮过氧化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促进剂选自下组的促进剂,该组成由以下各项组成:硫代硫酸盐、亚硫酸盐、赤藻糖酸盐、异抗坏血酸盐以及它们的组合,该量的促进剂对于减小该水性处理流体的破坏温度是有效的。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是通过井眼被引入到该地下构层之中。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包括多糖。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多糖是交联的。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多糖是瓜尔胶。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至少一种交联剂。
2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包含约4至120pptg(磅每千加仑)的过氧化物和约0.001%至10%的促进剂。
23.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缓冲剂体系。
24.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量的促进剂对于降低该水性处理流体的破坏温度至少5°F是有效的,与在不存在该至少一种促进剂下对于该水性处理流体获得的破坏温度相比。”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限定了过氧化物破坏剂为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还限定了其他种类聚合物,促进剂不同。但是,对于包括硫代硫酸盐和亚硫酸盐作为促进剂的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硫酸氢盐作为活化剂,并公开了在溶液中加入氧化剂和还原剂两者原位产生了温和的氧化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选择同属于还原型含硫化合物作为促进剂,选择亚硫酸盐、硫代硫酸盐属于本领域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常规选择,而根据硫代硫酸盐性质,选择硫代硫酸盐是水性处理流体基本不含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使用赤藻糖酸盐和异抗坏血酸盐的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地下地层处理的水性流体:该流体包括增稠聚合物,破坏剂过氧化氢,以及盐水、或新鲜水或盐卤水,其中还包括破坏剂过氧化氢的促进剂,促进剂包括但不限于铁络合物、铜、钴、以及还原性糖类,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还原型糖类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代替亚硫酸氢盐作为活化剂的启示,又由于赤藻糖酸盐以及异抗坏血酸盐均属于常见的还原型糖类的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启示下,有动机使用赤藻糖酸盐以及异抗坏血酸盐作为促进剂。至于具体的破坏剂和交联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17-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能够降低破坏剂破坏温度的替代促进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硫酸氢盐作为促进剂,但没有公开亚硫酸盐,硫代硫酸盐,没有替换的启示;破坏剂作用与增黏剂聚合物作用密切相关,对比文件2中使用增黏剂流体包含硬葡聚糖和定优胶,没有给出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活化剂也适用于其他流体。对比文件1、2中硫代硫酸盐均用于延迟或稳定破坏剂的作用,没有给出启示其可以如本申请那样低温下加速破坏粘度,通常硫代硫酸钠被用来在高温下稳定凝胶避免损失粘度,因此存在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使用硫代硫酸盐这一技术方案来说,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硫代硫酸钠为促进剂,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硫代硫酸钠作为破坏延迟剂,然而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促进剂,对于起到何种促进作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表述,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在该体系中加入硫代硫酸钠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该种水性流体对于本领域来说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硫代硫酸钠这一并列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赤藻糖酸盐、异抗坏血酸盐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地下地层处理的水性流体:该流体包括增稠聚合物,破坏剂过氧化氢,以及盐水、或新鲜水或盐卤水,其中还公开了还包括任何已知的能够适用于过氧化氢破坏剂的促进剂或迟滞剂,合适的促进剂包括不限于铁络合物、铜、钴、以及还原性糖类,而赤藻糖酸盐以及异抗坏血酸盐均属于常见的还原型糖类的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启示下,有动机尝试使用赤藻糖酸盐以及异抗坏血酸盐代替对比文件1中亚硫酸氢盐作为过氧化物破坏剂的促进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过氧化物作为破坏剂处理的聚合物包括可水合的聚合物可以选自多糖、半乳甘露聚糖、瓜尔胶、瓜尔树胶、瓜尔胶衍生物等,其性质与硬葡萄糖和定优胶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破坏剂促进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体系中。对于硫代硫酸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中硫代硫酸钠确实多用于稳定剂和阻滞剂,认可本申请中将硫代硫酸钠用于促进剂来降低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的破坏温度的效果,对于权利要求1-15产品权利要求来说,由于对比文件1和多篇现有技术均已经公开加入硫代硫酸钠,加入硫代硫酸钠的体系中必然能够具有本申请生成的降低破坏剂破坏温度的促进效果。因此产品权利要求1-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过氧化物破坏剂为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2)权利要求限定了交联剂为硼酸盐,还限定了其他种类的聚合物;(3)权利要求限定了促进剂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硫代硫酸盐、亚硫酸盐、赤藻糖酸盐、异抗坏血酸盐以及它们的组合,其中当该促进剂是硫代硫酸盐时该水性处理流体基本上不含胺。但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破坏剂是作用于降解溶液中聚合物的氧化剂,同时公开了其可应用于其他氧化破坏剂例如无机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有机过氧化物作为破坏剂;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种聚合物的选择,同时公开了聚合物可以与金属交联剂交联,包括硼、铝、锑、锆、钛、铬等的多价金属离子,所述反应形成具有用于特定操作的足够的和目标的粘度性质的组合物,而含有硼酸盐交联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选择与上述交联剂交联的多糖,以及淀粉、聚丙烯酸酯、官能化聚丙烯酰胺聚合物、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马来酸酐甲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环氧乙烷均为增稠聚合物的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硫酸氢盐作为活化剂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同属于还原型含硫化合物作为促进剂,选择亚硫酸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地下地层处理的水性流体:该流体包括增稠聚合物,破坏剂过氧化氢,以及盐水、或新鲜水或盐卤水,其中还包括破坏剂过氧化氢的促进剂,促进剂包括但不限于铁络合物、铜、钴、以及还原性糖类,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还原型糖类作为活化剂的启示,由于赤藻糖酸盐以及异抗坏血酸盐均属于常见的还原型糖类的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使用赤藻糖酸盐以及异抗坏血酸盐作为促进剂。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17-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4-6,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能够降低破坏剂破坏温度的替代促进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硫酸氢盐作为促进剂,但从未教导或暗示其他的活化剂能够替代这种能够提供亚硫酸氢根离子源的活化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还原性糖作为促进剂,但是没有公开赤藻糖酸盐以及异抗坏血酸盐,因此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采用硫代硫酸盐、亚硫酸盐、赤藻糖酸盐、异抗坏血酸盐作为促进剂的技术启示。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水性处理流体,能在使用其限定的有机过氧化物作为破坏剂的情况下,通过其限定的促进剂在较低温度下破坏流体粘度以及缩短破坏时间。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补正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在2019年04月12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13中的促进剂选自“亚硫酸盐、赤藻糖酸盐、异抗坏血酸盐以及它们的组合”,仅保留了促进剂选自硫代硫酸盐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处理流体,该水性处理流体包含水、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至少一种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以及至少一种促进剂的混合物或分散体,
其中所述增稠聚合物是水溶性或水可溶胀的聚合物,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与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交联剂交联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硼酸盐、锆、铝、钛以及铬的有机金属交联剂;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瓜尔胶、HPG(羟丙基瓜尔胶)、CMG(羧甲基瓜尔胶)、CMHPG(羧甲基羟丙基瓜尔胶)以及它们的组合;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未衍生的瓜尔胶、淀粉、纤维素、衍生的瓜尔胶、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官能化的聚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马来酸酐甲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环氧乙烷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2,5-二氢过氧-2,5-二甲基己烷;枯烯氢过氧化物;叔丁基氢过氧化物;叔戊基氢过氧化物;叔辛基氢过氧化物;1,1,3,3-四甲基丁基氢过氧化物;对甲烷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一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二氢过氧化物;2,4-戊二酮过氧化物;甲基乙基酮过氧化物;甲基异丁基酮过氧化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促进剂选自硫代硫酸盐,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基本上不含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水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淡水、再生水、盐水、沼泽水、池塘水、河水、湖水以及它们的组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至少一种缓冲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促进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硫代硫酸钠、硫代硫酸钾、硫代硫酸铵、硫代硫酸银、硫代硫酸铁、硫代硫酸铜、硫代硫酸钴、硫代硫酸钙、硫代硫酸锰、硫代硫酸钒、以及它们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是与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交联剂交联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硼酸盐、锆、铝、钛、以及铬的有机金属交联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是选自下组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瓜尔胶、HPG(羟丙基瓜尔胶)、CMG(羧甲基瓜尔胶)、CMHPG(羧甲基羟丙基瓜尔胶)、以及它们的组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包含约4至120pptg(磅每千加仑)的过氧化物和约0.001%至10%的促进剂。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至少一种支撑剂。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支撑剂是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砂支撑剂、合成陶瓷支撑剂、树脂/聚合物-涂覆的支撑剂、以及它们的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缓冲剂体系。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至少一种过氧化物具有在25℃下大于1g/100g水的水溶解度。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处理流体,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是基本上不含与水不混溶的有机溶剂。
13. 一种方法,该方法包括将包含水的混合物或分散体的水性处理流体引入到地下构层的至少一部分中,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还包含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至少一种过氧化物破坏剂以及一定量的至少一种促进剂,
其中所述增稠聚合物是水溶性或水可溶胀的聚合物,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与至少一种选自下组的交联剂交联的多糖,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硼酸盐、锆、铝、钛以及铬的有机金属交联剂;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瓜尔胶、HPG(羟丙基瓜尔胶)、 CMG(羧甲基瓜尔胶)、CMHPG(羧甲基羟丙基瓜尔胶)以及它们的组合;或者所述增稠聚合物选自下组:未衍生的瓜尔胶、淀粉、纤维素、衍生的瓜尔胶、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官能化的聚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马来酸酐甲基乙烯基醚共聚物、聚环氧乙烷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过氧化物破坏剂选自下组,该组由以下各项组成:2,5-二氢过氧-2,5-二甲基己烷;枯烯氢过氧化物;叔丁基氢过氧化物;叔戊基氢过氧化物;叔辛基氢过氧化物;1,1,3,3-四甲基丁基氢过氧化物;对甲烷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一氢过氧化物;二异丙苯二氢过氧化物;2,4-戊二酮过氧化物;甲基乙基酮过氧化物;甲基异丁基酮过氧化物以及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促进剂选自硫代硫酸盐,该量的促进剂对于减小该水性处理流体的破坏温度是有效的。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是通过井眼被引入到该地下构层之中。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至少一种增稠聚合物包括多糖。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多糖是交联的。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多糖是瓜尔胶。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至少一种交联剂。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包含约4至120pptg(磅每千加仑)的过氧化物和约0.001%至10%的促进剂。
20.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水性处理流体附加地包含缓冲剂体系。
21.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量的促进剂对于降低该水性处理流体的破坏温度至少5°F是有效的,与在不存在该至少一种促进剂下对于该水性处理流体获得的破坏温度相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2015年08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性处理流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氧化剂破坏剂体系的处理流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8,27-36,40-51段):用于处理地下地层的处理流体组合物包括含水流体,可水合的聚合物,以及聚合物破坏体系;聚合物破坏体系包括氧化破坏剂和活化剂(对应本申请的促进剂);其中氧化破坏剂可以为过氧化物破坏剂(即公开了至少一种过氧化物破坏剂);
可水合的聚合物为水溶的同时用于对含水流体提供增稠或增粘的作用,适合的可水合的聚合物可以选自多糖、半乳甘露聚糖、瓜尔胶、瓜尔树胶、瓜尔胶衍生物、纤维素和纤维素衍生物、聚丙烯酰胺、部分水解的聚丙烯酰胺、含有丙烯酰胺和其他单体(包括丙烯酸、甲基丙烯酸、衍生自丙烯酰胺或丙烯酸的季铵盐、二甲基二 烯丙基氯化铵、丙烯酰氨基甲基丙磺酸、丙烯酰氨基乙基三甲基氯化铵、N-乙烯基吡咯烷酮、 N-乙烯基甲酰胺、N-乙烯基乙酰胺、马来酸、衣康酸、乙烯基磺酸、乙烯基磷酸和含有磺酸盐的单体)的共聚物,以及聚合物主链中具有四糖重复单元的杂多糖,聚合物还可以交联形式使用,聚合物可以与金属交联剂交联,包括硼、铝、锑、锆、钛、铬等的多价金属离子,所述反应形成具有用于特定操作的足够的和目标的粘度性质的组合物;
破坏剂的活化剂是在水溶液中提供了亚硫酸氢盐离子源的化合物,亚硫酸氢根离子源可以是亚硫酸氢盐或偏亚硫酸氢盐;
还可将破坏剂延迟剂加至处理流体中以抑制或延迟破坏剂的反应,适合的破坏延迟剂可包括硫代硫酸钠。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过氧化物破坏剂为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以及具体可选择的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的组,限定了交联剂为硼酸盐,还限定了其他种类的聚合物;(2)权利要求1限定了促进剂选自硫代硫酸盐,该水性处理流体基本上不含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地下地层处理的水性流体(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13,14,说明书第0035-0036段):该流体包括增稠聚合物,破坏剂过氧化氢,以及盐水、或新鲜水或盐卤水,其中还包括破坏剂过氧化氢的促进剂,促进剂包括但不限于铁络合物、铜、钴、以及还原性糖类,如果需要,处理流体中可加入稳定剂,合适的稳定剂包括硫代硫酸钠。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公开的含胺或不含胺的硫代硫酸钠起到的是稳定破坏剂的破坏作用,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硫代硫酸盐作为促进剂降低水性处理流体的有效破坏温度的作用相反。因此,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硫代硫酸钠都是用作延迟或稳定破坏剂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硫代硫酸盐的促进作用正好相反。另外,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的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征“将硫代硫酸钠加入到该水性处理流体组合物中有助于促进叔丁基氢过氧化物作为破坏剂的效果,允许在相对较低的温度下实现该水性处理流体组合物的破坏。这是出乎意料的,因为硫代硫酸钠通常被用来在高温下稳定(即,防止破坏)瓜耳胶凝胶以保护瓜耳胶免于损失粘度。此实例示出在本发明的实践中使有的这些活化剂使得能够在低温下实现瓜耳胶流体粘度的有效破坏,当单独使用叔丁基氢过氧化物时是不可能的”可知,硫代硫酸盐在本领域一般被用作稳定剂,而在本申请的水性处理流体中将硫代硫酸盐用作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的促进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3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处理地下地层的处理流体组合物及其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8,27,40-42,51段):用于处理地下地层的处理流体组合物包括含水流体,可水合的聚合物,以及聚合物破坏体系;聚合物破坏体系包括氧化破坏剂和活化剂(对应本申请的促进剂);其中氧化破坏剂可以为过氧化物破坏剂(即公开了至少一种过氧化物破坏剂);
可水合的聚合物为水溶的同时用于对含水流体提供增稠或增粘的作用,适合的可水合的聚合物可以选自多糖、半乳甘露聚糖、瓜尔胶、瓜尔树胶、瓜尔胶衍生物、纤维素和纤维素衍生物、聚丙烯酰胺、部分水解的聚丙烯酰胺、含有丙烯酰胺和其他单体(包括丙烯酸、甲基丙烯酸、衍生自丙烯酰胺或丙烯酸的季铵盐、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丙烯酰氨基甲基丙磺酸、丙烯酰氨基乙基三甲基氯化铵、N-乙烯基吡咯烷酮、 N-乙烯基甲酰胺、N-乙烯基乙酰胺、马来酸、衣康酸、乙烯基磺酸、乙烯基磷酸和含有磺酸盐的单体)的共聚物,以及聚合物主链中具有四糖重复单元的杂多糖,聚合物还可以交联形式使用,聚合物可以与金属交联剂交联,包括硼、铝、锑、锆、钛、铬等的多价金属离子,所述反应形成具有用于特定操作的足够的和目标的粘度性质的组合物;
破坏剂的活化剂是在水溶液中提供了亚硫酸氢盐离子源的化合物,亚硫酸氢根离子源可以是亚硫酸氢盐或偏亚硫酸氢盐;
还可将破坏剂延迟剂加至处理流体中以抑制或延迟破坏剂的反应,适合的破坏延迟剂可包括硫代硫酸钠;
使用该方法可以大大降低破坏聚合物的有效温度(即减小水性处理流体破坏温度时有效的)。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3中限定了过氧化物破坏剂为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以及具体可选择的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的组,限定了交联剂为硼酸盐,还限定了其他种类的聚合物;(2)权利要求13限定了促进剂选自硫代硫酸盐,该水性处理流体基本上不含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地下地层处理的水性流体(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13,14,说明书第0035-0036段):该流体包括增稠聚合物,破坏剂过氧化氢,以及盐水、或新鲜水或盐卤水,其中还包括破坏剂过氧化氢的促进剂,促进剂包括但不限于铁络合物、铜、钴、以及还原性糖类,如果需要,处理流体中可加入稳定剂,合适的稳定剂包括硫代硫酸钠。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公开的含胺或不含胺的硫代硫酸钠起到的是稳定破坏剂的破坏作用,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硫代硫酸盐作为促进剂降低水性处理流体的有效破坏温度的作用相反。因此,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硫代硫酸钠都是用作延迟或稳定破坏剂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硫代硫酸盐的促进作用正好相反。另外,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的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征“将硫代硫酸钠加入到该水性处理流体组合物中有助于促进叔丁基氢过氧化物作为破坏剂的效果,允许在相对较低的温度下实现该水性处理流体组合物的破坏。这是出乎意料的,因为硫代硫酸钠通常被用来在高温下稳定(即,防止破坏)瓜耳胶凝胶以保护瓜耳胶免于损失粘度。此实例示出在本发明的实践中使有的这些活化剂使得能够在低温下实现瓜耳胶流体粘度的有效破坏,当单独使用叔丁基氢过氧化物时是不可能的”可知,硫代硫酸盐在本领域一般被用作稳定剂,而在本申请的水性处理流体中将硫代硫酸盐用作有机过氧化物破坏剂的促进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14-2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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