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系统调节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系统调节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3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03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1318.5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颖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刘璇斐
国际分类号:F25B4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1318.5,名称为“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系统调节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411089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即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2018年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系统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热水机系统基于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分析、对比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其中,可穿戴检测装置将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
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
5.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系统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令装置,用于所述热水机系统基于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分析、对比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其中,可穿戴检测装置将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
调节装置,用于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
9.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系统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穿戴检测装置,无线连接智能可调节的热水机系统,实时采集、分析、对比空调所覆盖的区域内的所有的用户中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以实时监控而获得所述人体健康指数,并存储在该可穿戴检测装置本地或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待用,以及,所述可穿戴检测装置通过信号无线传输其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给其无线连接的智能可调节的热水机系统,并接收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所述响应包括调节水温、水流速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智能可调节的热水机系统,根据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的、并由可穿戴检测装置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以及,所述热水机系统按照自己产生的该调节指令自动调整所述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以改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达到满足人体舒适度和健康要求的环境状态;
无线网络,无线连接可穿戴检测装置和空调的智能可调节的热水机系统,将可穿戴检测装置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以无线信号传输到所述热水机系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单纯考虑洗浴者本身,没有考虑空调、空调覆盖区域、空调环境以及该环境下的人员;对比文件2中的热水器根据心率分析结果直接调节水温高低,防止过高水温对人体带来的潜在危害,不存在任何明示或暗示需要调节水流速度、对采集端进行响应而返回温度湿度数据到采集端的双向交互的内容;对比文件2中的热水器根据心率分析结果直接调节水温高低,防止过高水温对人体带来的潜在危害,不存在任何明示或暗示需要对采集端进行响应而返回温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热水机系统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基于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分析、对比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其中,可穿戴检测装置将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
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
5.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热水机系统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令装置,用于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基于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分析、对比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其中,可穿戴检测装置将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
调节装置,用于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
9.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热水机系统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穿戴检测装置,无线连接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实时采集、分析、对比空调所能覆盖的区域内的所有的用户中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以实时监控而获得所述人体健康指数,并存储在该可穿戴检测装置本地或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待用,以及,所述可穿戴检测装置通过信号无线传输 其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给其无线连接的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并接收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所述响应包括调节水温、水流速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根据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的、并由可穿戴检测装置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以及,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按照自己产生的该调节指令自动调整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以改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达到满足人体舒适度和健康要求的环境状态;
无线网络,无线连接可穿戴检测装置和空调的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将可穿戴检测装置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以无线信号传输到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CN104121663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空调,但是空调热水机的结构属于现有技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空调热水机系统时,由于其涉及空调和热水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空调领域的控制方法适用到空调热水器领域;体感温度实质上是受水温和水流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因而并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热水器系统中增加对水流大小的调节;对分析、对比功能仅仅作出位置转移,并不能带来创造性的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说明书中关于效果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是针对普通的能传输信号和处理数据的热水机的改进,本申请是针对空调热水机的技术改进;本申请是实现了人体与热水机系统实时互动,通过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来带动热水机系统的智能自动调节,而该调节又反过来影响环境温度、湿度,带动人体的健康指数发生变化,而对比文件2是在所述用户洗浴时的心率变化异常时将所述输出热水温度调节至人体正常体温值;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无法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热水机系统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基于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分析、对比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其中,可穿戴检测装置将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
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
该方法,实现了人体与热水机系统实时互动,通过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来带动热水机系统的智能自动调节,而该调节又反过来影响环境温度、湿度,带动人体的健康指数发生变化,最终达到一个平衡稳定的最舒适的环境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基于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分析、对比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包括:
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空调所覆盖的区域内的所有的用户中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以实时监控而获得所述人体健康指数;
可穿戴检测装置将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传输到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
空调热水机系统根据接收到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产生相应的调节出水温度和流速的调节指令;
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 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包括:由可穿戴检测装置接收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所述响应包括调节水温、水流速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空调所覆盖的区域内的所有的用户中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以实时监控而获得所述人体健康指数,包括:
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采集表征所述人体各项健康指标的数据,并分析、对比所述数据,获得当前健康状况信息,所述当前健康状况信息,作为所述人体健康指数。
4. 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包括:
空调热水机系统根据所述调节指令,自动控制调整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以改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同时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根据所述变化继续调整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而完成人体与空调热水机系统实时互动,达到平衡稳定的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的环境状态。
5.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热水机系统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令装置,用于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基于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分析、对比后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其中,可穿戴检测装置将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
调节装置,用于根据所述调节指令,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自动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 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
该装置,实现了人体与热水机系统实时互动,通过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来带动热水机系统的智能自动调节,而该调节又反过来影响环境温度、湿度,带动人体的健康指数发生变化,最终达到一个平衡稳定的最舒适的环境状态。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指令装置包括:
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空调所覆盖的区域内的所有的用户中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以实时监控而获得所述人体健康指数;
可穿戴检测装置将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传输到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
空调热水机系统根据接收到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产生相应的调节出水温度和流速的调节指令;
调节装置,包括:由可穿戴检测装置接收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所述响应包括调节水温、水流速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空调所覆盖的区域内的所有的用户中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以实时监控而获得所述人体健康指数,包括:
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采集表征所述人体各项健康指标的数据,并分析、对比所述数据,获得当前健康状况信息,所述当前健康状况信息,作为所述人体健康指数。
8. 如权利要求5-7之一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调节装置包括:
空调热水机系统根据所述调节指令,自动控制调整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以改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同时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根据所述变化继续调整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而完成人体与空调热水机系统实时互动,达 到平衡稳定的满足人体舒适度和健康要求的环境状态。
9. 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热水机系统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穿戴检测装置,无线连接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实时采集、分析、对比空调所能覆盖的区域内的所有的用户中每个用户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以实时监控而获得所述人体健康指数,并存储在该可穿戴检测装置本地或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待用,以及,所述可穿戴检测装置通过信号无线传输其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给其无线连接的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并接收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所述响应包括调节水温、水流速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根据接收到的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的、并由可穿戴检测装置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水温、水流速度的调节指令,以及,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按照自己产生的该调节指令自动调整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的出水温度以及水流速度,并给可穿戴检测装置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所述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以改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达到满足人体舒适度和健康要求的环境状态;
无线网络,无线连接可穿戴检测装置和空调的智能可调节的空调热水机系统,将可穿戴检测装置获得的所述人体健康指数以无线信号传输到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可穿戴检测装置包括:
采集数据单元,对人体各项健康指标进行数据采集;
分析数据单元,对采集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的数据进行分析;
数据对比单元,对分析的人体各项健康指标的数据进行对比;
可穿戴微处理器,控制采集数据单元、分析数据单元、数据对比单元的 的数据采集、分析、对比操作;
其中,所述数据对比单元将人体各项健康指标的数据进行对比后获得当前健康状况信息,作为人体健康指数;
可穿戴微处理器控制所述人体健康指数输出,并无线传输到所述空调热水机系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即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审查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热水机系统调节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水器及系统和热水温度的调节方法、穿戴式智能设备,相应的公开了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器20的调节方法,包括:热水器20基于接收到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相当于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的、并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用户洗浴时的心率数据(属于人体健康指标的一种),将其分析、对比后并根据人体心率数据分析得出心率数据变化,产生调节热水器20的水温的调节指令;其中,穿戴式智能设备10将人体心率数据作为控制信号输出,根据调节指令,热水器20自动调节热水器20的出水温度(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7]段,图1-2)。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热水机系统为空调热水机系统,数据采集范围为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2)调节的对象还包括水流速度;(3)可穿戴检测装置将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人体健康指数的分析、对比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完成,可穿戴检测装置接收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4)该方法实现了人体与热水机系统实时互动,通过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来带动热水机系统的智能自动调节,而该调节又反过来影响环境温度、湿度,带动人体的健康指数发生变化,最终达到一个平衡稳定的最舒适的环境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扩展空调热水机的调节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智能空调的方法及设备,具体公开了:一种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空调系统调节方法,包括:基于接收到的来自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的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指令;根据调节指令,调节空调的温度、湿度、风速目标运行参数,将具有WIFI等无线功能的家庭智能空调作为数据相应的载体,为可穿戴设备提供一个无缝的无线支持环境,即公开了采集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参见说明书第[0099]-[0135]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基于其改进用户对环境的感受,借助于空调环境下、其所能覆盖范围内的各个用户及其各自健康项目指标来反映这些感受,对空调热水机系统在结合整体的空调环境情况来构建技术方案的;从而,才会有后续对空调所能覆盖的范围内、所有的用户数据的检测的手段。而对比文件2是针对普通的能传输信号和处理数据的热水机的改进。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空调,但是空调热水机,也叫空气能热水器或热泵热水器,目前常规热水器包括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和空气能热水器,可见空气能热水器的结构属于现有技术(参见“图解小家电维修从入门到精通”,阳鸿钧等,第226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10月),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空调热水机系统时,由于其涉及空调和热水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空调领域的控制方法适用到空调热水器领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热水器系统中。
对于区别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热水器根据心率分析结果直接调节水温高低,防止过高水温对人体带来的潜在危害,不存在任何明示或暗示需要调节水流速度、对采集端进行响应而返回温度湿度数据到采集端的双向交互的内容。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该知晓水流大小同样影响人体洗浴时的舒适度,也是人体洗浴时常规的调节对象;其次,水流的大小也会影响洗浴者的体感温度,例如若水流过小,体感温度会降低,因而体感温度实质上是受水温和水流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因而并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热水器系统中增加对水流大小的调节。
对于区别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是对采集的数据做处理后的控制信号而对比文件2则是原始采集的数据;权利要求1的空调热水机系统向可穿戴检测装置反馈信息,二者是双向交互,而对比文件2中的热水器根据心率分析结果直接调节水温高低,防止过高水温对人体带来的潜在危害,不存在任何明示或暗示需要对采集端进行响应而返回温度湿度数据到采集端的双向交互的内容。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同样具备分析、对比功能,只不过是将该功能设置在了热水器上,而将这类功能集成到可穿戴检测装置上,仅仅作出位置转移,并不能带来创造性的贡献;现有技术中,可穿戴装置分为配备显示屏和无显示屏两种,对于配置显示屏的可穿戴装置,为了增加互动性,将热水器调节的信息反馈给可穿戴装置,以便于用户及时掌握控制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2的可穿戴装置增加分析、对比和接受反馈的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并不能带来创造性的贡献。
对于区别特征(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达到实时互动,反过来影响环境温度和湿度,从而达到一个平衡稳定的舒适的环境状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区别特征(4)是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实质上,上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实时根据心率数据控制输出热水温度,而影响人的心率因素很多,其中环境的温度、湿度都对人的心率有影响,反之,洗浴时的水温也会影响环境,这些是热水机系统本身结构就具有的功能。因而,对比文件2也达到了实时互动,也在对环境温度和湿度有影响。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响应”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将热水器具体调节的信息反馈给可穿戴装置是容易想到的(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调节水温和水流速度都是常见的调节信息。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进一步还公开(参见同上):热水器20用于根据穿戴式智能设备10实时检测的其所属用户的心率(即人体各项健康指标的一种),采集表征人体健康指数的心率数据,并分析、对比数据,获得当前健康状况信息,作为人体的健康指数,至于本申请是通过可穿戴检测设备分析、对比数据,获得当前健康信息,并作为人体健康指数而非通过热水器20,只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作出位置转移,并不能带来创造性的贡献,其效果可以预期(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3之一,对比文件2进一步还公开(参见同上):热水器20自动调节热水器20的出水温度,并给穿戴式智能设备10来自热水器20对人体心率数据变化的响应,包括热水器20根据调节指令,自动控制调整出水温度,以改变洗浴环境的温度,同时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根据变化继续调整出水温度而完成人体与热水器20实时互动,达到平衡稳定的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的洗浴环境状态。至于水流速度的调节参考前述权利要求1-3的评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调节方式,因而在出水温度和水流速度调节的基础上,相应的也会引起湿度的变化并完成人体与热水机系统的实时互动,相应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预期。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系统调节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水器及系统和热水温度的调节方法、穿戴式智能设备,相应的公开了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器20(相当于热水机系统)调节系统,包括,第二控制模块202,用于将热水器20基于接收到的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相当于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检测的、并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其所属用户的人体心率数据(属于人体健康指标的一种),根据人体心率数据分析、对比后得出心率数据变化(相当于人体健康指数的一种),产生调节热水器20的水温的调节指令;其中,穿戴式智能设备10将人体心率数据作为控制信号输出;上述过程可以得知有指令装置;根据调节指令,热水器20自动调节热水器20的出水温度;上述过程可以得知有调节装置,并给穿戴式智能设备10来自热水器20对人体心率数据变化的响应(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7]段,图1-2)。
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热水机系统为空调热水机系统,数据采集范围为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2)调节的对象还包括水流速度;(3)可穿戴检测装置将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人体健康指数的分析、对比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完成,可穿戴检测装置接收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4)该装置,实现了人体与热水机系统实时互动,通过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来带动热水机系统的智能自动调节,而该调节又反过来影响环境温度、湿度,带动人体的健康指数发生变化,最终达到一个平衡稳定的最舒适的环境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扩展空调热水机的调节功能。
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实质相同,因而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响应”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将热水器具体调节的信息反馈给可穿戴装置是容易想到的(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且调节水温和水流速度都是常见的调节信息。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进一步还公开(参见同上):热水器20用于根据穿戴式智能设备10实时检测的其所属用户的心率(即人体各项健康指标的一种),采集表征人体健康指数的心率数据,并分析、对比数据,获得当前健康状况信息,作为人体的健康指数,至于本申请是通过可穿戴检测设备分析、对比数据,获得当前健康信息,并作为人体健康指数而非通过热水器20,只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作出位置转移,并不能带来创造性的贡献,其效果可以预期(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5-7之一,对比文件2进一步还公开(参见同上):热水器20自动调节热水器20的出水温度,并给穿戴式智能设备10来自热水器20对人体心率数据变化的响应,包括热水器20根据调节指令,自动控制调整出水温度,以改变洗浴环境的温度,同时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根据变化继续调整出水温度而完成人体与热水器20实时互动,达到平衡稳定的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的洗浴环境状态。至于水流速度的调节参考前述权利要求5-7的评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调节方式,因而在出水温度和水流速度调节的基础上,相应的也会引起湿度的变化并完成人体与热水机系统的实时互动,相应的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预期。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机调节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水器及系统和热水温度的调节方法、穿戴式智能设备,相应的公开了一种可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指数的热水器20调节装置,包括:穿戴式智能设备10,无线连接智能可调节的热水器20,热水器20基于接收到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相当于可穿戴检测装置)实时采集的、并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通过信号无线传输来的用户洗浴时的心率数据(属于人体健康指标的一种),以实时监控而获得人体健康指数,以及,穿戴式智能设备10通过信号无线传输其获得的心率数据作为控制信号输出给其无线连接的智能可调节的热水器20,并接收热水器20对人体心率数据的响应,相应包括调节水温的相关信息;智能可调节的热水器20,根据接收到的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实时检测的、并由穿戴式智能设备10通过无线传输来的其所属用户的人体心率数据,分析对比获得心率数据变化(即人体健康指数),产生调节热水器20的水温的调节指令,以及,热水器20按照自己产生的该调节指令自动调整热水器20的出水温度,并给穿戴式智能设备10来自热水器20对人体心率数据变化的响应,以改变浴室环境的温度,带动人体健康指数变化,达到满足人体舒适度和健康要求的环境状态;无线网络,无线连接穿戴式智能设备10和智能可调节的热水器20,将穿戴式智能设备10获得的人体心率数据以无线信号传输给热水器20(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7]段,图1-2)。
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热水机系统为空调热水机系统,数据采集范围为空调所能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用户的人体健康指数;(2)调节的对象还包括水流速度,以改变环境的湿度;(3)可穿戴检测装置将人体健康指数作为控制信号输出,人体健康指数的分析、对比由可穿戴检测装置完成,可穿戴检测装置接收来自空调热水机系统对人体健康指数的响应。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扩展空调热水机的调节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和(3)参见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的相应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该知晓水流大小同样影响人体洗浴时的舒适度,也是人体洗浴时常规的调节对象;其次,水流的大小也会影响洗浴者的体感温度,例如若水流过小,体感温度会降低,因而体感温度实质上是受水温和水流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因而并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热水器系统中增加对水流大小的调节,相应的也会引起湿度的变化并完成人体与热水机系统的实时互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预期其效果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可穿戴检测装置”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定,其中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穿戴式智能设备10包括:采集数据单元,对人体心率数据进行采集;并将该数据输出,无线传输到热水器20。至于其余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水器20具有分析、对比数据的功能,并将分析的结果作为人体健康指数,而将这些功能改进为由可穿戴式检测装置完成,并不能带来创造性的变化(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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