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37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778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2413.9
申请日:2013-09-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W48/16,H04W5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2413.9,名称为“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348257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移动通信设备,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一个射频模块,多个处于启用状态的客户识别模块,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处于未联网状态的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信息;
获取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判断所述射频模块是否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未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启用所述射频模块,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包括:
判断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是否完成,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示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未完成时,清除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信息,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重新搜索移动网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停止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包括:
判断当前时刻是否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得到第三判断结果;所述搜索时间间隔为标准搜网机制中设置的由于未搜索到移动网络而需要等待的时间;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示当前时刻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时,立即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启用所述射频模块后,更新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更新后的所述状态信息用于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所述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使用。
5.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移动通信设备,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一个射频模块,多个处于启用状态的客户识别模块,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信息获取单元,用于确定处于未联网状态的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信息;
状态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判断所述射频模块是否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网络搜索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未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启用所述射频模块,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网络搜索单元,包括:
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是否完成,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第一网络搜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示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未完成时,清除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信息,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重新搜索移动网络。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停止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停止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搜索单元,包括:
第三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时刻是否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得到第三判断结果;所述搜索时间间隔为标准搜网机制中设置的由于未搜索到移动网络而需要等待的时间;
第二网络搜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示当前时刻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时,立即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8.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状态信息更新单元,用于启用所述射频模块后,更新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更新后的所述状态信息用于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所述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在保存搜网参数时还要考虑计时时间是否超过预定时间,未超过时会恢复搜网相关参数继续搜网任务,此时一旦搜网未成功还得清空搜网相关参数重新搜网,降低搜网的成功率;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判断上次搜网过程未完成时,直接清除上次搜索移动网络的信息,重新搜网,从而保证本次搜网过程顺利进行,提升搜网成功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驳回决定相同的审查文本并引用驳回决定引用的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5中,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上次搜网没有完成时,直接清除搜网相关参数,继续执行搜网。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1不需要判断计时时间是否超过了预定时间的步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看,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节约了判断计时时间是否超过了预定时间的步骤,从而节省了搜网的流程。而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现有的标准流程就进行了改进,当前时刻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时,立即搜索移动网络,可以不必等待下一个搜索时间点到来,使设备在射频模块可用时,尽早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移动通信设备,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一个射频模块,多个处于启用状态的客户识别模块,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处于未联网状态的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信息;
获取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判断所述射频模块是否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未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启用所述射频模块,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包括:
判断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是否完成,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示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未完成时,清除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信息,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重新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包括:
判断当前时刻是否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得到第三判断结果;所述搜索时间间隔为标准搜网机制中设置的由于未搜索到移动网络而需要等待的时间;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示当前时刻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时,立即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停止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启用所述射频模块后,更新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更新后的所述状态信息用于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所述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使用。
4.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移动通信设备,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一个射频模块,多个处于启用状态的客户识别模块,所述系统包括:
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信息获取单元,用于确定处于未联网状态的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信息;
状态信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判断所述射频模块是否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网络搜索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未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启用所述射频模块,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网络搜索单元,包括:
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是否完成,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第一网络搜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示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未完成时,清除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信息,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重新搜索移动网络;
第三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当前时刻是否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得到第三判断结果;所述搜索时间间隔为标准搜网机制中设置的由于 未搜索到移动网络而需要等待的时间;
第二网络搜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示当前时刻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时,立即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
5.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停止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停止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状态信息更新单元,用于启用所述射频模块后,更新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
更新后的所述状态信息用于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正在被所述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使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348257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及其冲突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01,0025-0027,0041-0048,0054,0071-0080,0188-0194,0204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5):本发明涉及移动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终端及其冲突方法和装置,本发明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可以应用于各种网络制式,例如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网络、宽带码分多址(WCDMA)网络、码分多址(CDMA)网络、全球移动通讯系统(GSM)网络、LTE网络等。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包括上述冲突处理装置的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通信设备)。所述终端包括基带处理芯片和射频芯片,所述冲突处理装置嵌入于所述基带处理芯片。所述终端为双卡双待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多个处于启用状态的客户识别模块)。在实际应用中,终端包括至少一套通讯模块,所述通讯模块包括基带处理芯片和射频芯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一个射频模块)。对于共用一套通讯模块的多张终端卡,如果一张终端卡(定义为第一终端卡,简称卡1)的搜网任务和另一张终端卡(定义为第二终端卡,简称卡2)的进入连接模式任务同时存在,则会存在搜网任务与进入连接模式任务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优先执行进入连接模式任务,以保证业务优先和正常进行,然后再执行搜网任务。搜网任务与进入连接模式任务冲突具体可能为以下三种情况:情况二,在卡2和通讯模块执行进入连接模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任务的过程中,即卡2正在进行业务,当终端因卡1掉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处于未联网状态的第一客户识别模块)而要进行自动搜网或终端的用户手动搜网,卡1向通讯模块提出搜网请求,请求执行搜网任务。对于情况二,暂存搜网任务请求,继续执行进入连接模式任务;在业务空闲时或业务结束后,执行搜网任务。请参考图5所示的本实施例的冲突处理方法的流程图。
步骤S511,搜网任务与进入连接模式任务冲突,执行步骤S514。
步骤S514,停止搜网任务,清除搜网相关参数,继续执行步骤S516。
步骤S516,执行进入连接模式任务。
步骤S521,判断是否为连接模式的空闲时隙或是否从连接模式转为空闲模式(其中空闲模式,连接模式表示的是状态信息,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获取所述射频模块的状态信息,根据所述状态信息,判断射频模块是否正在被另外地客户识别模块使用,得到第一判断结果),若是则执行步骤S52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未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若否则执行步骤S516。
步骤S526,执行搜网任务。
参考图1所示的本实施例的冲突处理方法的流程图。
步骤S111,搜网任务与进入连接模式任务冲突,执行步骤S112。
步骤S112,判断搜网任务是否已完成同步流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判断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是否完成,得到第二判断结果),若是则执行步骤S113,若否(即第二判断结果判断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未完成)则执行步骤S114。
步骤S113,判断目标小区的接收信号强度是否大于预设阀值,若是则执行步骤S115,若否则执行步骤S114。所述目标小区为搜网任务中成功搜索到的小区,测量目标小区的接收信号强度,判断目标小区的接收信号强度是否大于预设阈值(通常可以设为网络要求的最低接入门限),若是则该小区满足驻留条件,则执行步骤S115,若否,则执行步骤S114。
步骤S114,停止搜网任务,清除搜网相关参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清除上一次搜索移动网络的信息),继续执行步骤S116。
步骤S116,执行进入连接模式任务。放弃或暂停搜网任务后,执行进入连接模式任务,使得卡2与其驻留的小区网络进入连接状态,保证卡2的业务正常进行。
步骤S121,判断是否为连接模式的空闲时隙或是否从连接模式转为空闲模式,若是则执行步骤S122,若否则执行步骤S116。
步骤S122,判断是否需要恢复搜网相关的参数,若是则执行步骤S123,若否则执行步骤S126。判断是否需要恢复搜网相关参数是指判断是否有已保存的搜网相关参数。
步骤S123,判断计时时间是否超过预定时间,若是则执行步骤S124,若否则执行步骤S125。
步骤S124,清除搜网相关参数,继续执行步骤S126。如果已保存了搜网相关参数但计时时间(暂停搜网任务的时间)已超过了预定时间,由于暂停搜网任务的时间较长,可以认为手机可能已离开目标小区,保存的搜网相关参数也就不再适用于搜网任务的继续进行,则清除搜网相关参数,重新执行搜网任务。
步骤S125,恢复搜网相关参数,继续执行步骤S126。
步骤S126,执行搜网任务。如果恢复了搜网相关参数,则从搜网任务暂停前的状态开始继续执行搜网任务;如果没有保存搜网相关参数或者搜网相关参数被清除了,则重新开始执行搜网任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重新搜索移动网络)。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确定处于未联网状态的第一客户识别模块信息;其中,所述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包括:判断当前时刻是否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得到第三判断结果;所述搜索时间间隔为标准搜网机制中设置的由于未搜索到移动网络而需要等待的时间;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示当前时刻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搜索时间间隔时,立即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由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何时进行搜网。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l公开了冲突处理的方法,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卡1掉网需要重新搜网,而卡2处于连接模式,这种情况“卡1掉网需要重新搜网”属于第一识别模块处于未联网状态而需要搜网。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特征实质上记载了,射频模块处于空闲时,启动搜网任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判断是否需要搜网,确定卡1掉网的过程即确定识别模块是否处于未联网状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实质上记载了,射频模块处于空闲时,启动搜网任务。而为了高效地完成搜网以及提高移动设备使用者的感受,当射频模块处于空闲状态时立即启动搜网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结合标准的搜网机制,当射频模块处于空闲状态时接着判断处于标准搜网机制的时间间隔,不管是否处于搜网时间间隔都执行搜网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对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出处同上):步骤S116,执行进入连接模式任务。放弃或暂停搜网任务后,执行进入连接模式任务,使得卡2与其驻留的小区网络进入连接状态,保证卡2的业务正常进行。
步骤S121,判断是否为连接模式的空闲时隙或是否从连接模式转为空闲模式,若是,则执行步骤S122,若否,则执行S116(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射频模块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停止按照第一客户识别模块对应的协议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实现及时更新射频模块被启用时的使用状态的功能来表示射频模块正在被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设置与方法步骤相对应的功能单元实现一种系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在上次搜网未完成时直接清空搜网参数是为了避免射频模块被另外的客户识别模块使用时间较长时,移动通信设备可能被用户携带至新地点,所处小区可能发生变化(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72-0074段),对应的,对比文件1(出处同上)记载了如果卡1已保存了搜网相关参数但计时时间已超过了预定时间,可以认为手机可能已离开目标小区,保存的搜网相关参数也就不再适用于搜网任务的继续进行,则清除搜网相关参数,重新执行搜网任务。也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考虑到时间较长时导致小区的改变,需要清除搜网参数,因此,基于该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式设置时间阈值从而综合考虑搜网效率和搜网成功率,还是采用本申请的方式重点考虑搜网成功率,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时间长可能导致小区改变搜网参数不再适用基础上的常规设置,根据实际应用加以选择即可。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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