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内壁有标识符的单杯式胶囊咖啡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35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22058
优先权日:2012-06-29,2013-06-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33525.9
申请日:2013-07-01
复审请求人:K-FEE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胡朝丽
国际分类号:B65D85/8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3525.9,名称为“内壁有标识符的单杯式胶囊咖啡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3/063800,申请人为K-FEE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9日以及2013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2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9、11、12、15-21、23-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摘要附图;2015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1-120段(第13-15页),说明书摘要;2016年1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2010317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单杯式胶囊(1),其包括机身(2),所述机身(2)具有其中提供饮料的原材料的空腔(3),所述空腔(3)优选由隔膜(4)进行密封,所述隔膜被附接到所述机身,其中,所述单杯式胶囊(1)具有能够将各个单杯式胶囊(1)个性化的标识符(7),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7)位于所述机身和/或隔膜的内侧(2.4,4.1),其中,所述标识符设置在薄膜(6)上,所述薄膜(6)连接到所述机身和/或所述隔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机身(2)和薄膜之间通过粘接或密封建立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7)位于所述机身(2)或隔膜(4)的外表面上或者在所述隔膜和/或所述机身的两层膜之间。
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单杯式胶囊(1)包括放置在所述机身(2)上的边缘区和/或法兰(2.3)。
5.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过滤元件设置在所述空腔(3)中,所述过滤元件将所述空腔(3)分为第一部分(8)和第二部分(9),所述第一部分(8)用于接收饮料原材料,所述第二部分(9)用于接收饮料提取物,并且所述过滤元件具有标识符。
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是导电性区域(10)。
7.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是金属区域(11)。
8.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是铁磁性的区域(12)。
9.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是RFID,特别是印刷的RFID。
10.根据权利要求5-9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元件(5)包括羊毛材料特别是羊毛或毡材料。
11.一种用于制备热饮的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单杯式胶囊(1)的用途。
12.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6)以环状插入所述机身。
13.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6)在所述机身(2)的深拉期间被连接到所述机身(2)。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标志用于深拉并且所述薄膜在所述标志上。
15.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6)密封或者胶粘到所述机身和/或所述隔膜。
1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6)具有结合在一起的末端(6.1,6.2)。
17.根据权利要求12-15任一项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设置为管状。
18.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在热成型之前、期间或者之后,或者在所述机身(2)上注射/模制之前、期间或者之后,所述标识符(7)位于所述隔膜(4)上。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7)特别通过应用方法,优选印刷而被施加。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7)通过导入能量,特别是激光来被执行。
21.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2)或所述单杯式胶囊(1)被旋转用于提供所述标识符。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在深拉模制中被旋转。
23.根据权利要求18-19和21-22中任一项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利用至少一个喷嘴被施加。
24.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旋转。
25.根据权利要求18-19和21-22中任一项所述的制作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利用滚筒印刷的工具被应用。”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中标识符设置在隔膜中,而本申请标识符设置在不同于隔膜的薄膜中。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中关于过滤元件设置位置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过滤元件具有标识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热饮的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用途,而该用途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此可知,在引用权利要求1、3-9任一项时,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引用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薄膜以环状插入机身。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引用权利要求1、3-9任一项时,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标识符位于薄膜4上。由此可知,在引用权利要求1、3-9任一项时,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0-21、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1、23-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上述技术特征“标识符位于机身和/或隔膜的内侧”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中,而本申请还具有专门用于设置标识符的薄膜。然而,无论是为了保护标识符还是为了更灵活设置标识符而设置薄膜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本领域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为标识符加附薄膜是最常规的设计方式之一。该公知常识的应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5月12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标识符具有某些视觉反射性的表面区域组成”。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一方面机器可读并且另一方面防止机械损害并且生产成本最小化的标识符。所有这些问题是通过“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上;标识符位于隔膜的内侧;标识符由具有某些视觉反射性的表面区域组成”解决的,其中,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上,使得生产成本非常低廉;标识符位于隔膜的内侧,从而防止机械损坏;标识符由具有某些视觉反射性的表面区域组成,从而标识符是机器可读的并且胶囊的类型可以通过机器非常可靠和简单的识别。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预料到使用一方面基于视觉反射性并且另一方面使用薄膜将其设置在隔膜的内侧的标识符,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直担心在通过隔膜和薄膜读取视觉反射性时可能会以消极的方式影响读出程序。因此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7年06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是因为,标识符主要起的是“标识”作用,其目的在于通过其“标识”,起到提醒、识别、标志等作用。而采用具有视觉特性,如视觉反射性、荧光、发光等,都是为了起到标识提醒作用,引起使用者的注意,这种做法是所属领域为实现该目的而经常采用的,因而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3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上,薄膜连接到机身和/或隔膜,且相应位于机身和/或隔膜的内侧。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热饮的根据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用途,而该用途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薄膜以环状插入机身。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薄膜在机身的深拉期间被连接到机身。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制作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单杯式胶囊的工艺,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在热成型之前、期间或者之后,或者在机身上注射/模制之前、期间或者之后,标识符位于隔膜上。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标示符在外侧容易被损坏的问题时,通常会想到将标识符设置于机身和/或隔膜的内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其它的实施例中同样公开了标识符19设置于机身内(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2段)、标识符20设置于机身内(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标识符被损坏,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设置在金属箔中,并且能够被光学检测的例如荧光剂的媒质产生的条形码设置于机身和/或隔膜内侧,从而使得生产成本低廉、防止机械损坏并且机器可读。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全透或半透性的材料是本领域常用的材料,对于由全透或半透性材料制成的胶囊,将具有某些视觉反射性的表面区域组成的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上,薄膜连接到机身和/或隔膜,标识符位于机身和/或隔膜的内侧并不影响识别装置对于标识符的识别,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配份式胶囊(1),其包括基体元件(2),所述基体元件(2)具有空腔(3),在所述空腔(3)中提供饮料的原材料并且所述空腔(3)优选由隔膜(4)进行密封,所述隔膜被附接到所述基体元件,其中所述配份式胶囊(1)具有能够将各个配份式胶囊(1)个性化的标识符(7),其中所述标识符(7)设置在所述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标识符设置在薄膜(6)上,所述薄膜(6)与所述隔膜连接,其中所述标识符是具有确定的光学反射特性的表面区域,所述光学反射特性能够通过传感器检测,并且其中带有标识符的薄膜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反射特性方面不同的区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份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所述配份式胶囊(1)包括放置在所述基体元件(2)上的边缘区和/或法兰(2.3)。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配份式胶囊(1),其特征在于,过滤元件(5)包括非纺织材料、特别是羊毛材料或毡材料。
4.一种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配份式胶囊(1)的用途,用于制备热饮。”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标识符设置在所述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与隔膜连接的薄膜,更不用提将标识符设置在这样的薄膜上。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所述标识符设置在薄膜(6)上,所述薄膜(6)与所述隔膜连接,其中所述标识符是具有确定的光学反射特性的表面区域,所述光学反射特性能够通过传感器检测,并且其中带有标识符的薄膜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反射特性方面不同的区域”。上述区别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一方面可靠地保护标识符而另一方面可靠地识别有关标识符的信息。对比文件1并没有考虑对标识符的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无法获得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从而一方面保护标识符另一方面又能保证标识符的信息别可靠识别的技术构思。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参审由侯炳萍变更为胡朝丽,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标识符设置在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分配胶囊具有放置在薄膜顶部表面的区域中的条形码,该条形码可以通过材料的去除而印刷或可以通过包含在金属箔(相当于薄膜)并能够被光学检测的例如荧光剂的媒质产生,条形码部分可以由铁磁材料制造,该条形码表示标识符(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上,薄膜与隔膜连接,标识符是具有确定的光学反射特性的表面区域。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由放置在斜槽中的金属传感器对电传导涂层(即标识符)进行识别,标识符包括具有不同反射特性的表面区域(参见权利要求7),即公开了光学反射特性能够通过传感器检测,带有标识符的薄膜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反射特性方面不同的区域。可见,对比文件1仅未明确公开“标识符设置在所述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关于标识符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中。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标识符是被保护免受破坏和/或伪造的,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与本申请部分实施例:例如标识符位于隔膜的内侧的实施例,相同的标识符设置方式。该设置方式可以对标识符提供保护从而免受外部破坏/伪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对标识符提供必要的保护从而使其免受破坏/伪造。同时对比文件1中标识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确定各个分配胶囊是否与咖啡机酿造腔相配以及是否恰当地选择了处理参数,这与分配胶囊的正确使用密切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很容易想到需要对标识符进行合理的保护。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隔膜时,采用多层材料制成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标识符设置在所述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权利要求1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仅分别指出:条形码布置在薄膜顶部表面的区域中;以及条形码通过包含在金属箔中并能够被光学检测的媒质产生,但没有指出“薄膜”和“金属箔”之间的关系。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薄膜(6)与所述隔膜连接”;(2)对比文件1仅仅指出将具有不同光学特性的表面区域定位在胶囊的薄膜、侧壁和/或底部上,在此并未提到第一点中所讨论的金属箔,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中带有标识符的薄膜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反射特性方面不同的区域”;(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两面保护位于薄膜上的标识符免受外部机械冲击和来自饮料原料的化学影响。此外,引入薄膜能够简化具有标识符的胶囊的生产和组装,因为具有标识符的薄膜能够单独生产制造然后再被插入隔膜的箔层中。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考虑胶囊的生产和组装的简化,也没有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的“与隔膜连接的薄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引入带有标识符的薄膜并且将薄膜插入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摘要附图;2015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第1-11页),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配份式胶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标识符的分配胶囊(即配份式胶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最后1段至第18页第1段,权利要求1-33、附图1-3):分配胶囊1包括具有壁体区域2.1和底部区域2.2的底部元件2(参见说明书第11页最后1段,相当于基体元件),壁体区域2.1和底部区域2.2限定一空腔,该空腔可包含原材料以及可能的内置元件(即公开了基体元件具有空腔,在空腔中提供饮料的原材料),在填充该空腔后,该空腔由薄膜(相当于隔膜)封闭,该薄膜优选地使用密封或胶体而附着至底部元件的边缘区域(即公开了空腔由隔膜进行密封,隔膜被附接到基体元件),分配胶囊被插入具有流过其的液体、尤其是水的酿造腔中,在该过程期间,原材料被提取或溶解,由此产生饮料(即公开了该分配胶囊为用于制备饮料的配份式胶囊),分配胶囊仅具有一个标识符,该标识符允许确定各个分配胶囊是否与咖啡机酿造腔相配以及是否适当地选择了处理参数(即公开了配份式胶囊具有能够将各个配份式胶囊个性化的标识符);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中;分配胶囊具有放置在薄膜顶部表面的区域中的条形码,该条形码可以通过材料的去除而印刷或可以通过包含在金属箔(相当于薄膜)并能够被光学检测的例如荧光剂的媒质产生,条形码部分可以由铁磁材料制造,该条形码表示标识符(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条形码设置在金属箔上,金属箔设置在薄膜上;即公开了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上,薄膜连接到隔膜,标识符是具有确定的光学反射特性的表面区域);由放置在斜槽中的金属传感器对电传导涂层(即标识符)进行识别(即公开了光学反射特性能够通过传感器检测),标识符包括具有不同反射特性的表面区域(参见权利要求7,即公开了带有标识符的薄膜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反射特性方面不同的区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标识符设置在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标识符,防止标识符受损。薄膜(即本申请的隔膜)通常是由多层的材料制成,箔层是本领域公知的薄层材料,将标识符设置在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护标识符而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配份式胶囊,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份式胶囊包括放置在底部元件2上的边缘区域2.4(相当于边缘区和/或法兰,参见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1段、附图1);过滤元件是由无纺材料制造的(参见权利要求32,即非纺织材料)。对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羊毛材料或毡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非纺织材料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配份式胶囊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配胶囊用于制备热饮(参见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3段):分配胶囊具有放置在薄膜顶部表面的区域中的条形码。该条形码可以通过材料的去除而印刷或可以通过包含在金属箔中并能够被光学检测的例如荧光剂的媒质产生。可选择地,金属圈可以是金属箔的一部分或可附着至金属箔。上述表达中,首先记载了条形码的设置位置,即条形码放置在薄膜顶部表面的区域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标识符设置在隔膜中),其次记载了条形码的设置方式,其中一种设置方式为条形码可以包含在金属箔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标识符设置在薄膜中),综合上述记载的条形码设置方式和设置位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条形码可以包含在金属箔中的设置在薄膜顶部表面,即金属箔与薄膜连接,也即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薄膜与隔膜连接。(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优选地,标识符是由具有不同光学特性(例如反射)的表面区域组成的。这些表面可以定位在分配胶囊的薄膜上、侧壁和/或底部上。优选地,分配胶囊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特性(例如反射特性)上不同的区域。上述部分记载了标识符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反射特性方面不同的区域。同时结合上述第(1)点中记载的:条形码可以包含在金属箔中。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有标识符的薄膜具有至少两个在其光学反射特性方面不同的区域。(3)关于引入薄膜能够简化具有标识符的胶囊的生产和组装的技术效果。首先,该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其次,对比文件1中同样引入了薄膜(即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箔),而将标识符设置在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的设置无法确定可以简化具有标识符的胶囊的生产和组装,虽然在最后将隔膜密封胶囊本体的组装过程中相对对比文件1较为简化,但是在生产隔膜的过程中相对对比文件1又较为复杂,并无法明确的确定整体的生产和组装过程相对对比文件1简化。本申请的胶囊生产和组装过程相对对比文件1的胶囊生产和组装过程仅仅是生产工序的调整,而且工序的调整所带来的每一步骤的简繁变化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具体采用哪一种工序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关于保护标识符的技术效果。首先,对比文件1中标识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确定各个分配胶囊是否与咖啡机酿造腔相配以及是否恰当地选择了处理参数,这与分配胶囊的正确使用密切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需要对标识符进行合理的保护。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说明标识符是被保护免受破坏和/或伪造的,但是部分实施例中记载的将标识符布置在由本体和隔膜形成的腔室内部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显而易见的得知需要对标识符提供保护。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隔膜时,采用多层材料制成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标识符设置在所述隔膜的两个箔层之间”。权利要求1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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