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耐磨表面的基于纤维的镶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耐磨表面的基于纤维的镶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27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0828
优先权日:2007-11-19,2008-04-07
申请(专利)号:201410242412.6
申请日:2008-11-13
复审请求人:瓦林格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婵娟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徐闻
国际分类号:E04F15/10;E04F15/20;B32B21/14;B32B27/04;B32B27/06;B32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2412.6,名称为“具有耐磨表面的基于纤维的镶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瓦林格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19日和2008年4月7日,公开日为2014年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DE20214532U1,公开日为2004年3月2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6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地板块,包括:
芯部(6),
设置在所述芯部(6)的第一表面上的次层(6b),和
设置在所述次层(6b)上的木质饰面层(5),
其中,所述次层(6b)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并且
其中,所述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制成有压花。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粘合剂是热固性粘合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芯部(6)是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是HDF芯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芯部材料是颗粒板、胶合板、塑料材料、或天然纤维的非织造浸渍材料。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地板块还包括设置在与芯部(6)的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芯部(6)的第二表面上的平衡层(7)。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平衡层(7)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木质饰面层(5)具有0.3-1.0mm的厚度。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次层(6b)具有声音吸收性能。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次层(6b)具有耐冲击性。
11.一种制造地板块的方法,包括:
-提供芯部(6),
-在所述芯部(6)的第一表面上施用次层(6b),其中所述次层(6b)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
-在所述次层(6b)上施用木质饰面层(5),和
-利用有压花的压模(23)压制所述芯部(6)、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以形成地板块,由此使所述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制成有压花。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次层(6b)的步骤包括使木质纤维与粘合剂混合,以及将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施用在所述芯部(6)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是热固性粘合剂。
14.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芯部(6)是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是HDF芯部。
16.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中,芯部材料是颗粒板、胶合板、塑料材料、或天然纤维的非织造浸渍材料。
17.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在与芯部(6)的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芯部(6)的第二表面上施用平衡层(7)。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层(7)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
19.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木质饰面层(5)具有0.3-1.0mm的厚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9和10,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均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次层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和/或耐冲击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施加由木质纤维和粘合剂形成的次层,则可以获得深的压花,即,提供类似于实木的外观,获得非常深的压花并产生类似于经手工刮削的实木的粗糙表面,因为可以在完全固化之前、在压制步骤中在压花结构之后使该次层成形;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前述组合,对比文件1需要耐磨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不会想到将耐磨覆盖层16从对比文件1的镶板去除,也不会想到将覆盖层16和装饰纸14的位置互换,至于对比文件1中有关附图5的说明内容,其仅泛泛地提及饰面层24,该饰面层可以是以三聚氰胺浸渍的装饰纸,但并没有教导木质饰面层,也没有教导饰面层中的深的压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9如下:
“1.一种地板块,包括:
芯部(6),
设置在所述芯部(6)的第一表面上的次层(6b),和
设置在所述次层(6b)上的木质饰面层(5),
其中,所述次层(6b)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
其中,所述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制成有压花,并且
其中,所述次层(6b)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和/或耐冲击性。
9.一种制造地板块的方法,包括:
-提供芯部(6),
-在所述芯部(6)的第一表面上施用次层(6b),其中所述次层(6b)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
-在所述次层(6b)上施用木质饰面层(5),和
-利用有压花的压模(23)压制所述芯部(6)、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以形成地板块,由此使所述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制成有压花,
其中,所述次层(6b)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和/或耐冲击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8年9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上述复审通知书中引入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中国强化木地板实用指南》,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第81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1年11月。
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如下回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采用单板层24作为表面装饰层,因此“木质饰面层”的技术内容已被公开;其次,关于是否设置耐磨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饰面层上未设置耐磨层的技术方案,况且是否设置耐磨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另外,在本领域,使地板块的表面效果立体感和质感更强是常规诉求,同时,证据1公开了:人造板表面装饰常用方法包括浮雕、贴面装饰、涂饰等,浮雕包括模压,贴面装饰包括薄木贴面,在实际生产中,为了达到某种效果,经常把几种人造板表面装饰方法综合搭配使用;因此,利用有压花的压模压制地板块从而形成压花结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加压时,压花结构形成于木质饰面层及其下方的次层是本领域常规工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均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地板块不被层压”,并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次层和木质饰面层制成有压花”修改为“所述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对于创造性问题,不同意审查意见所认定的“对比文件1的层1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次层”;另外,根据对比文件1,非织造层12的层压是制造对比文件1的板件的重要步骤,压花不仅仅用来提供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图案,而且用来组合地板块,从而减少了层压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去除层压步骤并使用压花作为用于将木质饰面层和次层结合在一起的步骤、其中该次层是木质纤维与粘合剂的混合物。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1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所述地板块不被层压”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做出如下回应: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记载,非织造层12包括与热固性树脂混合的木质纤维,其中热固性树脂相当于粘合剂,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制造层12可以为粘合剂与木质纤维的混合物;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非织造层12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及耐冲击性,可见,该非织造层12相当于本申请的次层。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地板块包括木质承板10、非织造层12以及设置在非织造层12上的单板层24,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没有采用装饰纸层作为饰面层,而是采用木质饰面层,因此也相应不存在将装饰纸层压至地板块的步骤。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使用压花,然而利用有压花的压模压制地板块形成压花结构从而对地板表面进行装饰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在压制压花的过程所受压力的作用下,地板层被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此处的压花步骤同样起到了压合地板块的作用。另外,层压成型是本领域常规生产工艺,在存在上述压花步骤的前提下,省略该步骤之前的任何层压过程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9中的“所述地板块不被层压”,在独立权利要求1、9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压花的深度为1mm或更大”,将独立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由此使所述次层和木质饰面层制成有压花”修改为“由此使所述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地板块,包括:
芯部(6),
设置在所述芯部(6)的第一表面上的次层(6b),和
设置在所述次层(6b)上的木质饰面层(5),
其中,所述次层(6b)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
其中,所述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一起制成有压花,
其中,所述次层(6b)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和/或耐冲击性,并且
其中,所述压花的深度为1mm或更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粘合剂是热固性粘合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芯部(6)是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是HDF芯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芯部材料是颗粒板、胶合板、塑料材料、或天然纤维的非织造浸渍材料。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地板块还包括设置在与芯部(6)的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芯部(6)的第二表面上的平衡层(7)。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平衡层(7)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块,其中,所述木质饰面层(5)具有0.3-1.0mm的厚度。
9.一种制造地板块的方法,包括:
-提供芯部(6),
-在所述芯部(6)的第一表面上施用次层(6b),其中所述次层(6b)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
-在所述次层(6b)上施用木质饰面层(5),和
-利用有压花的压模(23)压制所述芯部(6)、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以形成地板块并且由此使所述次层(6b)和木质饰面层(5)一起制成有压花,所述压花的深度为1mm或更大,
其中,所述次层(6b)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和/或耐冲击性。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施用次层(6b)的步骤包括使木质纤维与粘合剂混合,以及将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施用在所述芯部(6)上。
11.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是热固性粘合剂。
12.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芯部(6)是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是HDF芯部。
14.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中,芯部材料是颗粒板、胶合板、塑料材料、或天然纤维的非织造浸渍材料。
15.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在与芯部(6)的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芯部(6)的第二表面上施用平衡层(7)。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层(7)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
17.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木质饰面层(5)具有0.3-1.0mm的厚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6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5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6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地板块,包括依次设置的芯部、次层和木质饰面层,次层和木质饰面层制成有压花。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地板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0007]-[0034]段及图5):该地板块包括木质承板10(相当于“芯部”),设置在木质承板10的上表面的非织造层12,和设置在非织造层12上的单板层24(相当于“木质饰面层”)。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非织造层12包括与热固性树脂(相当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并且非织造层12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及耐冲击性;可见,该非织造层12相当于本申请的次层。
由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压花的深度为1mm或更大。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地板可以获得非常深的压花,并且可以通过薄的木质饰面实现类似于经手工刮削的实木的粗糙表面;并且次层可以用于提高表面层的特性,例如声音吸收能力和耐冲击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饰面板/薄板24,非织造垫12用作支撑板和实木饰面板之间的缓冲层,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涉及压花、也没有涉及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更没有涉及压花的深度。首先,对比文件1的非织造垫主要由草本植物纤维而不是木质纤维制成,虽然非织造垫之中或之上可以包含少量小木片,但这些可能存在的少量小木片仅仅用作装饰元件,而不是用作非织造垫的主要成分,而且它们不是以“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的形式存在于非织造垫中,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没有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次层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其次,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使用压机将各层压制在一起,而完全不涉及压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不会想到在非织造垫12中形成压花结构,对于由草本植物纤维制成的、类似于毡垫的非织造垫12,即便使用压花模具来压制,也难以在该垫中形成固定的压花,在对比文件1图5所示的实施例中,已经使用了饰面板2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这样的饰面板是在压制之前已经被预制成为具有装饰效果的薄板,其既不适于也不再需要形成压花。综上,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教导“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以及“所述压花的深度为1mm或更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采用单板层24作为表面装饰层,因此“木质饰面层”的技术内容已被公开,根据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以及说明书第[0007]-[0014]的记载,非织造层12包括与热固性树脂混合的来自天然材料的纤维,特别是大麻、亚麻、油亚麻、黄麻、剑麻等,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广义理解,无论是木材还是麻类植物都能够作为木质纤维的来源,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木质纤维这一特征。而即便是按照狭义的理解,木质纤维仅指来自于木材的纤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来自于麻类植物纤维的基础上,选用来自于木材的纤维替代麻类植物纤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另外,热固性树脂相当于粘合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制造层12可以为粘合剂与木质纤维的混合物;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非织造层12具有声音吸收性能及耐冲击性,即该非织造层12相当于本申请的次层。其次,在本领域,使地板块的表面效果立体感和质感更强是常规诉求,同时,证据1公开了(参见第81页):人造板表面装饰常用方法包括浮雕、贴面装饰、涂饰等,浮雕包括模压,贴面装饰包括薄木贴面,在实际生产中,为了达到某种效果,经常把几种人造板表面装饰方法综合搭配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单板层24作为表面装饰层的基础上,基于上述常规诉求,利用有压花的压模压制地板块从而形成压花结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加压时,使压花结构形成于木质饰面层及其下方的次层,即使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是本领域常规工艺,至于将压花深度控制在1mm或更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易于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粘合剂为热固性树脂,木质承板10是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例如HDF,或为塑料材料制成,地板块还包括设置在与木质承板10的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上的背面覆盖层18(相当于“平衡层”);另外,采用颗粒板、胶合板或天然纤维的非织造浸渍材料作为芯部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权利要求7、 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平衡层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以及所述木质饰面层具有0.3-1.0mm的厚度;然而采用木质纤维与粘合剂形成的层作为地板块的平衡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木质饰面层的厚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地板块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使用辊压机将该地板块辊压成型,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制造方法的具体步骤包括:提供芯部,在所述芯部的第一表面上施用次层,在所述次层上施用木质饰面层,和利用有压花的压模压制所述芯部、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以形成地板块,由此使所述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压花的深度为1mm或更大。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地板块结构及制造方法,在制造该地板时,首先提供芯部,然后在所述芯部的第一表面上施用次层,进而在所述次层上施用饰面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其次,如前所述,利用有压花的压模压制地板块从而形成压花结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施用饰面层后,再利用有压花的压模压制所述芯部、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以形成地板块,由此使所述次层和木质饰面层一起制成有压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至于将压花深度控制在1mm或更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0-17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施用次层的步骤包括使木质纤维与粘合剂混合,以及将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施用在所述芯部上;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次层包括与粘合剂混合的木质纤维的基础上,上述施用次层的具体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粘合剂为热固性树脂,木质承板10是基于木质纤维的芯部,例如HDF,或为塑料材料制成;另外,采用颗粒板、胶合板或天然纤维的非织造浸渍材料作为芯部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还包括在与芯部的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芯部的第二表面上施用平衡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地板块还包括设置在与木质承板10的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上的背面覆盖层18(相当于“平衡层”);在此基础上,在制造方法中设置施用平衡层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平衡层包括木质纤维和粘合剂,以及所述木质饰面层具有0.3-1.0mm的厚度;然而采用木质纤维与粘合剂形成的层作为地板块的平衡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木质饰面层的厚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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