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装置、成形品制造装置及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搬运装置、成形品制造装置及成形品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25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8997
优先权日:2012-12-19,2013-05-15,2013-07-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6460.8
申请日:2013-12-19
复审请求人:东芝机械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伍佳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王新力
国际分类号:B29C45/17,B29C33/12,B29C45/14,B29C4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以披露,已有的其他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据此认为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6460.8,名称为“搬运装置、成形品制造装置及成形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芝机械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5月15日,2013年07月3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6月18日,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对比文件1(CN1525909A,公开日为2004年9月1日)、对比文件2(CN101898401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搬运装置,用于向模具内搬运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加以保持;
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以及
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于所述模具内之前,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
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
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2. 一种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管部,该保管部保管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
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加热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
成形装置,该成形装置用于对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成形,装有模具;以及
搬运装置,该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维持为使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在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
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
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于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能够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并使其待机。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即将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于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能够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
5.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搬运装置包括:
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以所述姿势保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以及
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所述保持装置包括:
夹头;以及
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够将所述夹头加以冷却。
6. 一种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利用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
用所述加热装置将以所述姿势被所述搬运装置搬运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加热,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加热后,利用所述搬运装置将所述姿势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向装有模具的成形装置搬运,
用所述成形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成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并使其待机。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即将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
9. 如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搬运装置包括:
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保持;以及
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所述保持装置包括:
夹头;以及
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将所述夹头加以冷却。”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保持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热塑性预成型料以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加以保持,搬运机构利用保持装置维持热塑性预成型料的姿势从保管部向加热装置及模具搬运;(2)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特定姿势通过,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特定姿势配置。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2)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保管部保管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热塑性预成型料维持为使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并从保管部向加热装置及模具搬运;(2)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特定姿势通过,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特定姿势配置。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2)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5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保管于保管部的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以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将热塑性预成型料从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加热时热塑性预成型料姿势不变,加热后,利用搬运装置将该姿势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向装有模具的成形装置搬运;(2)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特定姿势通过,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特定姿势配置。然而,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2)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东芝机械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2中分别加入特征“所述搬运机构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模具内”,将权利要求6中特征“加热后,利用所述搬运装置将所述姿势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向装有模具的成形装置搬运”改为“加热后,利用所述搬运装置将所述姿势的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向装有模具的成形装置搬运”。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2和6如下:
“1. 一种搬运装置,用于向模具内搬运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加以保持;
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以及
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所述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
所述保持装置包括:
夹头,所述夹头对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夹持;以及
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对完成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搬运后的所述夹头进行冷却,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于所述模具内之前,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所述搬运机构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模具内,
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
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2. 一种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管部,该保管部保管多个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
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加热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
成形装置,该成形装置用于对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成形,装有模具;以及
搬运装置,该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维持为使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 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在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所述搬运装置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成形装置内,
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
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6. 一种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利用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所述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
用所述加热装置将以所述姿势被所述搬运装置搬运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 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加热,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加热后,利用所述搬运装置将所述姿势的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向装有模具的成形装置搬运,用所述成形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成形。”
复审请求人认为:1)“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使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在所述模具内之前,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所述搬运机构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模具内”、“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这些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的加热对象为带图案的膜4,若从两面加热,会导致图案被加热熔化,所有,基于对比文件1不会想到从两面加热。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实施例4(说明书第11页第4段至第12页最后一段)公开了:“加热装置70用于对预成形部F的带图案的膜4进行加热软化处理”。虽然实施例4中预成形部F为水平设置,不同于本申请的“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加以保持”,但其给出了可以对预成形部加热软化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的软化程度可以根据预成形件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水平设置时软化度高,竖直设置时软化度低;(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加热头对膜进行加热的基础上,为了使热塑性预成形料加热均匀并节省加热时间,采用双面加热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的带图案的膜也并非不能采用双面加热。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所述保持装置包括:夹头,所述夹头对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夹持;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对完成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搬运后的所述夹头进行冷却”、“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将权利要求2中特征“保管部,该保管部保管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改为“保管部,该保管部保管多个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并加入特征“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将权利要求3中特征“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改为“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并加入特征“所述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2和6如下:
“1. 一种搬运装置,用于向模具内搬运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加以保持;
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以及
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所述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
所述保持装置包括:
夹头,所述夹头对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夹持;以及
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对完成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搬运后的所述夹头进行冷却,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于所述模具内之前,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所述搬运机构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模具内,
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
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2. 一种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管部,该保管部保管多个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
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加热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
成形装置,该成形装置用于对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成形,装有模具;以及
搬运装置,该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维持为使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在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所述搬运装置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成形装置内,
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
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6. 一种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利用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所述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
用所述加热装置将以所述姿势被所述搬运装置搬运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 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加热,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加热后,利用所述搬运装置将所述姿势的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向装有模具的成形装置搬运,用所述成形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成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保持装置是利用吸附头对成型膜进行吸附,并非对成型膜进行夹持,也没有公开能冷却夹头的冷却装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利用夹头对热塑性预成型料在夹持状态下进行加热软化,并将处于软化状态的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模具内成型,且能在完成搬运后对夹头进行冷却,极力防止在下一个周期从保管部取出热塑性预成型料时,夹头对所夹持的部位进行加热,能执行稳定地制造成型品的一系列工序;(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加热装置30对多个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其成型装置是将利用加热装置30加热的成型膜5保持在加热装置内,与本申请中将加热前的热塑性预成型料从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利用搬运目的地的加热装置进行加热的结构不同,且加热装置30的功能是加热、成形,并不是保管。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进一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中部分特征“所述搬运装置包括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以所述姿势保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所述保持装置包括:夹头;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够将所述夹头加以冷却”加入独立权利要求2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9中部分特征“所述搬运装置包括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保持,所述保持装置包括:夹头;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够将所述夹头加以冷却”加入独立权利要求6中。并将权利要求5、9限定部分修改为了“所述搬运装置包括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6和9如下:
“2. 一种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保管部,该保管部保管多个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
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加热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
成形装置,该成形装置用于对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成形,装有模具;以及
搬运装置,该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维持为使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所述搬运装置包括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以所述姿势保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
所述保持装置包括:
夹头;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够将所述夹头加以冷却,
在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在所述成形装置内之前,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所述搬运装置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所述成形装置内,
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
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5. 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成形品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搬运装置包括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6. 一种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利用搬运装置将保管于保管部的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所述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
用所述加热装置将以所述姿势被所述搬运装置搬运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 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加热,所述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所述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地以所述姿势配置,
加热后,利用所述搬运装置将所述姿势的软化状态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向装有模具的成形装置搬运,
用所述成形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成形,
所述搬运装置包括保持装置,该保持装置将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保持,
所述保持装置包括:夹头;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够将所述夹头加以冷却。
9. 如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搬运装置包括搬运机构,该搬运机构利用所述保持装置维持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所述姿势,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及所述模具搬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2019年7月25日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上述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及专利法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没有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以披露,已有的其他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据此认为该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搬运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至第10页第20行,附图1-8)公开了一种成型系统1,其包括搬运装置,该搬运装置用于向模具(12,13)内搬运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膜5,该搬运装置具体包括:
吸附头55(相当于保持装置),其将在预成型装置3的加热成型机构30(带图案的膜4预成型为热塑性预成型膜5之后在该加热成型机构30中以上下方向保管,参见附图6a-6c,8a,该加热成型机构30可视为成型膜5的保管部,)中已成型的热塑性预成型膜5以热塑性预成型膜5的主面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加以保持(参见附图1,8a,8b);
成型膜运送装置50(相当于搬运机构),其通过支承于上部伸出部21a的2个轴承51a,以可滑动的方式支承的杆51和纵向促动器52,使吸附头55上下移动;杆51的连接件53安装于纵向促动器52前端,还可通过横向促动器54,使吸附头55沿相对预成型模22的来回方向移动(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6行,附图1),即该运送装置能够利用吸附头55维持热塑性预成型膜5以主面沿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从加热成型机构30(相当于保管部)向模具(12,13)搬运。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加热装置,在将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于模具内之前,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该加热装置将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搬运机构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模具内;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该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以所述姿势配置;保持装置包括夹头,所述夹头对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夹持,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对完成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的搬运后的所述夹头进行冷却。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地使加热前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被加热到软化状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嵌入件的搬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35-36段,附图3a、4):嵌入件53是一种具有玻璃纤维加强的塑料的预浸渍件,结合附图3a、4可见,该预浸渍件为一种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操作装置60(相当于搬运机构)将嵌入件53沿着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向模具搬运,嵌入件在模具12中加热(或加热预成型),之后打开模具、旋转转台板6之后,保留在半模12’中的预热件(或预成型件)置入新形成的模具中注射成型。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将带图案的膜4以主面沿上下方向延伸的姿势预成型得到热塑性预成型膜5,之后搬运机构利用吸附头继续以上述姿势保持并搬运该热塑性预成型膜5到模具内的搬运装置,能够达到了无需变更插入件姿势从而减少设置面积、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效果。但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热塑性膜依次通过膜供给装置25供料、加热成型机构30预成型(包括加热软化、真空成型、冲压切断工序)、成型膜运送装置50输送至活动模12和固定模13之间后注塑成型,可见,整个工艺过程从原料供料、预成型直到模内注塑得到产品,可视为一连续的完整加工过程,无需使用如本申请中采用能对多个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的保管部;其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和4中加热装置都是在膜静止状态下对热塑性膜进行加热至塑化状态(软化),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之后的真空成型等操作,与本申请使热塑性预成型料在搬运状态下预热再放入模具成型的时机和作用并不相同,无法给出在搬运中实施加热的技术启示;此外,本申请由于采用了能对多个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的保管部,各热塑性预成型料按次序进入加工工序,各热塑性预成型料在放入模具前有预热的需求,即存在温度由低升高的过程,相应地,保持装置包括夹头和能对夹头进行冷却的冷却装置,就能使得在夹子夹住热塑性预成型料的初期,二者都是低温状态,避免夹头对所接触的热塑性预成型料的夹持部位加热,用这样的夹头能使得被夹持部位加热温度比其他部位偏低,能连贯地搬运,利于实现稳定成性周期的同时缩短成型周期。可见,本申请中,采用的上述保管部、夹头及冷却夹头的冷却装置、在搬运过程中能加热预成型料的加热装置以及加热装置的具体设置,它们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2的加热装置是在嵌入件放入模具后在静止状态进行预热,并没有给出在搬运中对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以及加热装置具体设置方式的启示,此外,由于操作装置60(相当于搬运机构)只是运送着无需加热的热塑性预成型料至模具,即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该运送过程中并无温度变化,因而,该对比文件也难以给出采用能够冷却夹头的冷却装置的启示。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根据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能够高效地使加热前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被加热到软化状态,从而实现稳定成性周期的同时缩短成型周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均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表面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成型品制造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保管部,该保管部保管多个形成为片状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装置,在将热塑性预成型料配置于成型装置之前,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所述保管部向所述加热装置搬运,在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被搬运的状态下,能够用所述加热装置将热塑性预成型料加热,搬运机构将加热到软化状态的热塑性预成型料搬运到成型装置内;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该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以所述姿势配置;保持装置包括夹头,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够将夹头加以冷却。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地使加热前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被加热到软化状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2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从属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也得以克服。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保管部对多个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进行保管;用加热装置将以所述姿势被搬运装置搬运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加热;搬运装置将加热前的所述热塑性预成型料从保管部向加热装置搬运,用加热装置将以所述姿势被搬运装置搬运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加热,加热装置包括一对加热部,该一对加热部隔开间隔地互为相向,该间隔能够使热塑性预成型料以所述姿势通过,该一对加热部与热塑性预成型料同样以所述姿势配置;加热后,利用搬运装置将所述姿势的软化状态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向成型装置搬运;保持装置包括夹头,以及冷却装置,该冷却装置能够将夹头加以冷却。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高效地使加热前的热塑性预成型料在被搬运的状态下被加热到软化状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6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从属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也得以克服。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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