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同时显示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的图像再现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24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74019
优先权日:2012-04-03
申请(专利)号:201310113601.9
申请日:2013-04-03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盛钊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M1/725;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13601.9,名称为“同时显示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的图像再现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03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635814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7日;对比文件2:US5682326A,公开日为1997年10月28日;对比文件3:CN101843096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2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9进行修改,并将权利要求6-7和权利要求14删除,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3不教导或建议根据记录项目的运动检测、脸部检测、脸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或场景变化来提取样本图像。因此,对比文件3未能教导或建议如在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所定义的特征“按照预设条件将运动图像内容划分成运动图像片段,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含运动检测、脸部检测、脸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以及控制所述显示器,以在显示器的第一区域中显示与选择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对应的运动图像内容的运动图像片段,并且控制所述显示器,以在显示器的第二区域中显示运动图像内容缩略图列表,同时再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7的措辞进行了修改,并在权利要求4、8、10中将“运动图像内容列表”修改为“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将权利要求2中的“运动图像列表”修改为“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将权利要求8中的“运动图像列表”修改为“运动图像所录入列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不考虑根据运动图像内容的特征提取多个缩略图,而仅考虑时间段。因此,本申请根据包括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的预设条件将运动图像内容划分为多个运动图像片段的特征不能从对比文件3的提取对应于预定时间段的多个缩略图的特征容易地导出。2)对比文件3和其他引用的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在显示器的第二区域的多个区域上同时再现运动图像缩略图的每一个的特征。该特征产生下述技术效果:即当从缩略图列表中选择一个,再现视频,然后选择另一个缩略图时,不需要再次返回到列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图像再现装置,该图像再现装置包括:
显示器;以及
控制器,被配置用于:
通过根据预设条件将多个运动图像内容中的每一个划分为运动图像片段并将运动图像片段的至少一个转换成运动图像缩略图,生成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其中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包括多个图像帧,其中,预设条件包括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
生成包括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以及
控制所述显示器,以在显示器的第一区域中显示与选择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对应的运动图像内容的运动图像片段,并且控制所述显示器,以在显示器的第二区域中显示运动图像内容缩略图列表,同时再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其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都包含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的一个屏幕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相分离,所述第二区域被划分为多个区域,并且所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分别显示在该多个区域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再现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用于:当接收到显示运动图像内容列表的请求时,产生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再现装置,其中所述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具有比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的大小小的预设大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再现装置,其中所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进一步包含至少包含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的每一个的标题、再现时间、制作者、创建者、或描述的图像信息。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图像再现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用于:
当接收到显示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的请求时,为特定运动图像内容再现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再现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还被配置用于:
当所述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一个被选择时,再现和显示与所选择的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相对应的运动图像内容。
7. 一种图像再现装置中的图像再现方法,该图像再现方法包括:
通过根据预设条件将多个运动图像内容中的每一个划分为运动图像片段并将运动图像片段的至少一个转换成运动图像缩略图,生成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相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其中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包括多个图像帧,其中,预设条件包括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
生成包括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以及
在所述图像再现装置的显示器的第一区域中显示与选择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对应的运动图像内容的运动图像片段;并且在显示器的第二区域中显示运动图像内容缩略图列表,同时再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其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都包含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的一个屏幕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相分离,所述第二区域被划分为多个区域,并且所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分别显示在该多个区域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再现方法,进一步包括:当接收到显示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请求时,产生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运动图像所录入列表。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再现方法,其中所述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具有比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的大小小的预设大小。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再现方法,其中所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进一步包含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的每一个的标题、再现时间、制作者、创建者、或描述的图像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再现方法,进一步包括:
当接收到显示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的请求时,为特定运动图像内容再现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图像再现方法,进一步包括:
当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一个被选择时,再现和显示与所选择的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相对应的运动图像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4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3。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再现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0002-0005段、第0022-0047段及附图1-7):参照附图1,显示装置(如电视接收器)包括用户接口101;用于根据由微计算机(未示出)执行的系统程序来控制PVR单元104的个人视频记录器(PVR)控制器103;用于处理包括通过显示模块106(即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器)可显示的记录项目OSD数据(菜单数据)的视频信号的视频显示处理器105,PVR控制器103用作根据本发明的显示装置的中央处理器(即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并且响应于根据用户选择而提供的键信号数据来控制PVR单元104。例如,PVR控制器103响应于来自用户接口的键信号并且根据系统编程而将缩略图提取命令提供给PVR单元104。响应于对应于特定记录项目所生成的缩略图提取命令,PVR单元104按预定时间间隔提取N(N是正整数)个对应的缩略图,并且向PVR控制器103提供提取的缩略图(相当于通过根据预设的时间条件将运动图像内容中的每一个划分为运动图像片段并将运动图像片段的至少一个转换成运动图像缩略图,生成与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生成包括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如图7所示,根据应用于具有时移功能的显示装置的本发明,与进度条相关联地按预定时间间隔同时显示多个缩略图。因此,通过考虑在进度条上每部分显示的缩略图,用户能够识别在时移存储区域中存储的广播节目的内容和状态。同样,用户能够从可以针对进度条进行测量的特定记录位置起播放对应的记录材料。例如,如果用户例如通过将鼠标悬停在第五预览窗口上而选择第五缩略图,则屏幕106a的时移后视频信号显示对应于从第五缩略图起回放(相当于控制所述显示器,以在显示器的第一区域中显示与选择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对应的运动图像内容的运动图像片段,并且控制所述显示器,以在显示器的第二区域中显示运动图像内容缩略图列表,同时再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其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都包含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的一个屏幕中,所述第二区域被划分为多个区域,并且所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分别显示在该多个区域上)。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生成缩略图时是基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中的每一个;(2)权利要求1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包括多个图像帧,以及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相分离;(3)所述预设条件包含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运动图像缩略图的生成条件、范围以及显示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需要,可以针对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的每一个来分别生成缩略图,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在同一屏幕上显示不同内容时,可以划分两个相分离的区域分别进行显示以及对于多个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可以包括多个图像帧,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已公开使用时间作为预设条件划分运动图像片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也可以在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中选择其中一个作为预设条件进行设置,上述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装置、数据通信系统和数据通信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段-第12页第2段及附图1-7):首先,对缩略图像多再生处理进行具体说明,如果将从操作部26或遥控器感光部28输出给LCD监视器34用的缩略图像多再生处理指示提供给CPU20。像图5所示的那样,作为本实施例的缩略图像多显示画面,标号70~82所示的7幅为与静止图像文件相对应的静止图像缩略图像,标号84和86所示的2幅为与运动图像文件相对应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像,在缩略图像多再生处理中,形成这些缩略图像的缩略图像多显示画面数据。即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显示图像缩略图列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段-第12页第2段及附图1-7):在执行运动图像摄像处理的场合,压缩扩展处理部22进行压缩处理,按照MPEG方式,对Y、U、V信号进行压缩处理,运动图像压缩数据经由总线42保存在SDRAM18中。另外,CPU20对连续地保存在SDRAM18中的Y、U、V信号的1帧量,实施间除处理,由此,形成运动图像缩略图像,即每个运动图像缩略图具有比一个或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的大小小的预设大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处理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5行-第13栏第39行及附图1-13):如附图3所示,包括一个或多个运动图像内容的标题、再现时间。由上可知,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方便用户获得更多消息。而还可以包括制作者、创建者和描述等图像信息以及它们之间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5行-第13栏第39行及附图1-13):如图3,在数字化后,片段在监视器窗口46被再现,参考片段可以通过观察在原始监视子窗口48中的选择部分来从原始片段中生成,并对每个参考片段进行命名。滚动条或者其他合适的控制机构使得用户可以定义参考片段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再现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的技术特征,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使用户获知更多关于运动图像内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控制器可以控制多图像再现器当输入显示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的请求时,为特定运动图像内容再现基于片段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0002-0005段、第0022-0047段及附图1-7):如图7所示,根据应用于具有时移功能的显示装置的本发明,与进度条相关联地按预定时间间隔同时显示多个缩略图。因此,通过考虑在进度条上每部分显示的缩略图,用户能够识别在时移存储区域中存储的广播节目的内容和状态。同样,用户能够从可以针对进度条进行测量的特定记录位置起播放对应的记录材料。例如,如果用户例如通过将鼠标悬停在第五预览窗口上而选择第五缩略图,则屏幕106a的时移后视频信号显示对应于从第五缩略图起回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再现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0002-0005段、第0022-0047段及附图1-7):参照附图1,显示装置(如电视接收器)包括用户接口101;用于根据由微计算机(未示出)执行的系统程序来控制PVR单元104的个人视频记录器(PVR)控制器103;用于处理包括通过显示模块106可显示的记录项目OSD数据(菜单数据)的视频信号的视频显示处理器105,PVR控制器103用作根据本发明的显示装置的中央处理器,并且响应于根据用户选择而提供的键信号数据来控制PVR单元104。例如,PVR控制器103响应于来自用户接口的键信号并且根据系统编程而将缩略图提取命令提供给PVR单元104。响应于对应于特定记录项目所生成的缩略图提取命令,PVR单元104按预定时间间隔提取N(N是正整数)个对应的缩略图,并且向PVR控制器103提供提取的缩略图(相当于通过根据预设的时间条件将运动图像内容中的每一个划分成运动图像片段并将运动图像片段的至少一个转换成运动图像缩略图,生成与运动图像内容相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生成包括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对应的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如图7所示,根据应用于具有时移功能的显示装置的本发明,与进度条相关联地按预定时间间隔同时显示多个缩略图。因此,通过考虑在进度条上每部分显示的缩略图,用户能够识别在时移存储区域中存储的广播节目的内容和状态。同样,用户能够从可以针对进度条进行测量的特定记录位置起播放对应的记录材料。例如,如果用户例如通过将鼠标悬停在第五预览窗口上而选择第五缩略图,则屏幕106a的时移后视频信号显示对应于从第五缩略图起回放(相当于在所述图像再现装置的显示器的第一区域中显示与选择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对应的运动图像内容的运动图像片段,并且在显示器的第二区域中显示运动图像内容缩略图列表,同时再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其中,所述第一区域与所述第二区域都包含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的一个屏幕中,所述第二区域被划分为多个区域,并且所述运动图像缩略图列表的运动图像缩略图分别显示在该多个区域上)。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7在生成缩略图时是基于多个运动图像内容中的每一个;(2)权利要求7多个运动图像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包括多个图像帧,以及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相分离;(3)所述预设条件包括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运动图像缩略图的生成条件、范围以及显示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需要,可以针对多个运动图像内容中的每一个来分别生成缩略图,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在同一屏幕上显示不同内容时,可以划分两个相分离的区域分别进行显示以及对于多个缩略图中的每一个可以包括多个图像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已公开使用时间作为预设条件划分运动图像片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也可以在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中选择其中一个作为预设条件进行设置,上述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再现装置中的图像再现方法,权利要求8-12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一种图像再现装置实质上一一对应,参见权利要求2-6的具体评述意见,权利要求8-12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已公开使用时间作为预设条件划分运动图像片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也可以在运动检测、面部检测、面部表情检测、语音检测、或场景改变,通过将上述各个条件中一个作为预设条件进行设置,这一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在同一屏幕上显示不同内容时,可以划分两个相分离的区域分别进行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从两个分别显示的区域里选择其中的列表中的一个项目进行显示时,在其中一个区域显示视频,另一个区域的显示列表必然不需要改变,同样可以达到不需要再次返回到列表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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